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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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13•【字号】河南省政府第19号令•【施行日期】1990.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省政府第19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我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

《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结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民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总结及下步打算

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总结及下步打算

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总结及下步打算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

在这个时期,我们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优抚安置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上半年工作的总结和下步打算。

一、总结1.加强政策宣传和应用我们积极宣传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片等,向社会广泛宣传优抚政策,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同时,加强政策应用,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权益。

2.完善救助机制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救助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在生活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通过建立优抚对象救助基金和综合救助平台,及时解决优抚对象在住房、医疗、生活补贴等方面的困难。

同时,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常态化走访和关怀,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提升精神抚慰工作优抚对象往往面临心理压力和创伤,我们加强了精神抚慰工作,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拾信心。

通过组织心理辅导、康复训练、文艺演出等活动,提升优抚对象的精神面貌,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4.加强就业培训与创业扶持优抚对象普遍年龄较大,工作能力和就业机会有限。

我们加强了对优抚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和创业能力。

5.改善生活条件我们积极争取土地资源和资金支持,为优抚对象建设适宜的居住环境。

通过改造和修缮老旧住房,提供新建住房,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同时,我们提供医疗救助、生活补贴等福利,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下步打算1.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我们将加强对优抚政策的研究,了解优抚对象的需求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政策的实施和落地。

2.拓宽优抚对象的就业渠道我们将进一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拓宽优抚对象的就业渠道。

通过开展岗位匹配、就业推荐等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促进优抚对象的就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1987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近几年来,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经过了探索、起步、展开等阶段,已经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目前,随着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几年来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的概括和升华;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探讨。

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只有加强理论研究,用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才能向高水平发展。

因此,各地要加强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研究;邀请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及一切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同志撰写论文,或向他们征文约稿;有条件的地方可像安徽那样,召开全省规模的两用人才专题理论研讨会。

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为推动这项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集中地研究一些问题,我们拟定了一部分研究课题,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将开展两用人才理论研究的情况、设想和主要理论观点,向部报送一份综合材料,并组织撰写二至三篇论文,于5月20日前径寄部安置局。

附: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课题(一)重点题目1.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2.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在我国人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3.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4.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兴起、发展和展望5.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6.论育才、荐才、用才系列化7.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对于完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和意义8.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及建立培训基地的可能性9.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经济实体的性质和作用10.城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11、两用人才开发基金的筹集(二)参考题目1.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退伍安置工作的重大改革2.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3.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方法4.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5.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振兴农村商品经济的关系6.军地共育的意义和形式7.征兵、优待、育才、安置一条龙8.两用人才的定向培养9.退伍安置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10.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农村“双扶”、“双福”工作的关系11.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12.两用人才的需求与预测13.两用人才的服务机制——结束——。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军人遗属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发给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国发(2005)23号文件

国发(2005)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民政部关于1980年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民发[1979]73号

民政部关于1980年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民发[1979]73号

民政部关于1980年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1980年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民发[1979]73号1979年12月15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1980年就要来到了。

在新的一年里,为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解决好当前军政军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齐心协力地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中央最近指示精神,决定在新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城乡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拥军优属活动,规模和声势要比往年更大、更热烈些,思想教育和实际工作要比往年做得更细致、更扎实些。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广泛深入地进行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各地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叶剑英同志国庆讲话精神为指导,大讲我国各条战线上的大好形势,大讲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伟大胜利。

大力宣扬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是伟大祖国和人民利益的保卫者,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保卫、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都建树了丰功伟绩;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又立了新的功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愧为伟大的军队,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是我们最可爱的人。

要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军队,全力支持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

要大力宣扬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荣誉,从政治上关怀他们,在物质上予以优待和照顾。

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和举行党政领导同志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拥军优属的重要意义和拥军优属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掀起拥军优属活动的热潮。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民发[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优抚工作的经典宣传标语

优抚工作的经典宣传标语

优抚工作的经典宣传标语
优抚工作的经典宣传标语
优抚工作宣传标语
关心优抚对象,支持国防建设。

开展关爱行动,落实慰问机制。

支持部队建设,做好优抚工作。

创新医疗保障,关爱革命功臣。

关心革命功臣,支持优抚工作。

建立优抚保障,完善优抚法规。

关爱革命功臣,情送伤残军人。

适应优抚新形势,探索优抚新需求。

围绕优抚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和—谐。

优抚目标责任制、文明标志重要事。

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保障质量。

伤残军人是红色教育的活化石!
提高优抚保障水平,维护伤残军人利益。

加大荣军医院建设,改善治疗修养环境。

保障优抚对象权益、促进国防军队建设。

提高伤残军人生活质量,让最可爱的'人放心。

加强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建立伤残军人之家。

推行抚恤金社会化发放,提高抚恤金发放透明度。

建立健全抚恤金自然增长,确保伤残军人生活质量。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体系,夯实优抚医疗保障的基础。

做好伤残军人工作是稳定军心,确保军人安心服役的前提。

依法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水平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提升。

关心和爱护伤残军人,是我国人民的光荣传统!
关心和爱护伤残军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关心和爱护伤残军人,是党在和平时期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拥军车,拥军路,拥军街道,拥军树,伤残军人都照住。

民政局,民政部,民政大道,植绿树,伤残军人幸福路。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优抚工作在民政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服务优抚对象,提高优抚工作水平,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从而更好地满足优抚对象的需求,给予他们更好的保障和关怀。

优抚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工作,其工作内容多样,包括为优抚对象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服务。

如何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好每一位优抚对象,是我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以下是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一些策略建议。

一、倡导社会关爱理念,树立优抚对象尊严倡导全社会关爱优抚对象,树立优抚对象的尊严,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关注和理解他们的特殊需求。

通过开展爱心宣传活动、举办慈善义演等形式,让更多人关注和关心优抚对象,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他们提供更多精神上的支持和关怀。

二、加强政策宣传,让优抚对象享受到应有的权益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更多的优抚对象了解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在政策宣传上,要注重形式多样,内容生动,让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满足优抚对象多方面的需求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物质援助、精神慰藉、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服务,使得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全面的关怀和支持。

在服务体系上,要注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每一位优抚对象都能够得到真正的帮助和关怀。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加强对优抚工作专业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高民政优抚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五、加大投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加大对优抚工作的投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

通过增加优抚对象的补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方式,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服务的质量。

2020年工作总结-双拥优抚工作总结

2020年工作总结-双拥优抚工作总结

双拥优抚工作总结双拥优抚工作总结篇一:20xx年,我县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以振兴中央苏区和民政部对口支援兴国为契机,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依据,紧紧围饶市民政局和我县年初制订的工作要点,全面系统地开展了一系列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各项任务较好的得到落实和完成,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归纳如下:一、优抚双拥工作1、全面落实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民字【20xx】33号文件,20xx年12月5日下发了《兴国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和通知》(兴民发【20xx】45号)。

依照国家出台的标准,将各类抚恤补助足额及时发放到了对象手中。

一年来,共下拨发放各类抚恤补助资金4274.48万元。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

20xx年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统一调整为:8090。

进藏兵按所对应标准的3倍计发,进疆兵按所对应标准的2倍计发,应届专科、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提高20xx30%,全年共发放义务兵家庭570户,发放资金总额506.37万元。

1-12月共发放抚恤补助金4274.48万元,其中残疾抚恤441.86万元,三属抚恤377.02万元,“两红”人员生活补助52.87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244.93万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905.67万元,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472.93万元,60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1232.52万元,60岁以上退役士兵生活补助135.3万元,其它优抚411.38万元。

2、落实了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一是对各类优抚对象发放了农村合作医疗20xx年度的参保费用,共发放9195人,发放金额82.76万元;二是对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了20xx年度的门诊定额补助,共发放3050人,发放金额91.56万元。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

提高民政优抚工作水平的策略1. 加强政策制定和落实制定更加完善的优抚政策,确保覆盖面更广,效果更好,并且及时将政策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确保优抚对象能够真正受益。

2. 增加经费投入民政部门应向优抚工作投入更多的经费,确保优抚对象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还需要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防止经费浪费和挪用。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优抚对象的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管理,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优抚服务。

加强组织和人员培训,提高民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为优抚对象提供全面、及时、专业的服务。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公众对于优抚工作的了解程度较低,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对于优抚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激发社会各界对于优抚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关心和关爱优抚对象。

5. 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民政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优抚工作。

可以与教育部门合作,为优抚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保障;与就业部门合作,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等。

6. 优化服务流程对于优抚对象,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流程,确保他们能够方便、快速地享受到各项优抚服务。

应建立反馈机制,听取优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7. 加强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优抚工作的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优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8. 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创新优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比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服务,方便优抚对象的申请和查询;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优抚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更好地为他们提供个性化服务等。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优抚政策是国家为回报和关爱为国家和民族做出牺牲和贡献的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而制定的政策。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旨在进一步改善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强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提高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加强优抚政策宣传,提高广大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对优抚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提高优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任务(一)提高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 加大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完善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和保障能力。

3. 加强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增加收入来源。

(二)加强优抚政策宣传1.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向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介绍优抚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政策保障范围,使他们更加了解和熟悉优抚政策。

2.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优抚政策的信息,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对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3. 运用新技术手段,建立网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方便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查询政策信息,并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与困惑。

(三)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1. 加强对优抚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定期组织对优抚工作进行评估,梳理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的优抚工作单位和个人,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组织实施(一)建立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对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研究重大政策和工作问题,推动工作的落实。

2024年优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选3篇)

2024年优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选3篇)

2024年优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选3篇)目录第1篇2023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第2篇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第3篇民政局优抚安置半年工作总结范文2023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一、双拥工作1、元旦、春节期间,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建财社发[xx]14号),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为优抚对象解难题、办实事、核查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在部队里xx年度立功受奖士兵给予奖励。

各乡镇按文件要求都以不同形式开展了活动。

县四大家领导对驻军、光荣院、军休所进行了走访慰问。

全县在元旦、春节期间下拨了座谈会费、临优款和双拥活动经费共计39万元,使全县的优抚对象过了一个祥和平安的春节。

2、清明节前夕,建始县驻军、县委、县民政局、县一中、县职中以及县实验中、小学等近万名干部职工、驻军官兵、青少年学生来到令人敬仰的烈士陵园,参加“弘扬先烈精神、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在人民英雄纪念碑前缅怀先烈,为革命先烈扫墓。

3、为双拥工作常规化下发了《建始县xx年双拥工作要点》。

4、xx年3月底,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纪念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建拥办发[xx]1号),要求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双拥成员单位和驻军各部队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

二、优抚工作1、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了省民政厅优抚处。

2、上半年共发放优抚对象经费557.5363万元。

其中第一季度调标23.7838万元、春节慰问费31.46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104.112万元。

3、完成了选送18名优抚对象到州疗养治病的工作任务;完成了选送5名优抚对象到省荣军院治病疗养工作任务。

4、完成了全县882名优抚对象参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工作,优抚对象住院即时结算124人,医疗求助75194元。

5、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精神病患者给予了救助,上半年共救助109人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民发[2002]13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民发[2002]134号 2002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新体制,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

五年中,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两亿多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和现金等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

全国抚恤事业费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豫民文〔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24〕86号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乱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清理优化全省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做好清理优化工作。

二、集中清理规范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创建示范、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保留的项目,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自觉抵制和纠正其他社会组织违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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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
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3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民文〔2007〕3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为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扩大社会影响,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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