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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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

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

案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

二、医学常识的交代

1963年,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

型肝炎病毒携带。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3]

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这类患者通常应该进行临床的治疗和养护。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临床上常将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既往从无肝功能异常病史)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权威的医学观点认为,这部分人除不能从事献血、幼托和饮服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学习。大部分不需要临床治疗,但须注意日常的生活保健及个人卫生习惯。5]

在人员录用程序中,对肝器官的体检主要有两个项目供录用单位选择:1、肝功能测试;2、乙肝五项检查。在检查的功能上,两者具有不同的分工。前者主要是看肝脏的功能是否正常,后者是看乙肝病毒感染状态(过去感染或现症感染)。感染了乙肝病毒,肝功能可以正常,也

可以异常。

常规的普通体检只抽血化验肝功能,肝功能异常说明肝细胞被破坏,肝正常的功能受到损害。劳动者的身体机体需要治疗或者得到休息,录用单位是不予录用的,因为在这时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参加劳动,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他们需要得到治疗和休息。目前,许多单位除了抽血化验肝功能外,还附加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由于乙型肝炎病毒免疫学标记一共3对,即1、表面抗原(HBsAg),2、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3、e抗原(HBeAg),4、e抗体(抗HBe或HBeAb),5、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6核心抗原(HBcAg)。由于核心抗原在血中不易测到,目前试剂盒也不过关,所以还剩二对半抗原抗体,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乙肝“二对半”检查。俗称的“大三阳”就是1、3、5项的检查结果呈阳性,而“小三阳”则是1、4、5呈阳性。6]

三、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的产生及现状

目前我国规范人员录用关系有两套体系在运行,一是公务员录用制度;另一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录用劳动者。一旦劳动者被录用,录用单位6]与劳动者也分别构成行政人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的录用单位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其录用要求及录用程序不尽相同。实践中,虽然各地、各单位在录用体检环节的做法不一致,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对录用单位设置体检门槛时,面临的处境是共同的:通常福利待遇好、个人发展潜力好的单位,如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大型的国企、大部分外企一般都将“乙肝五项”列为必备的体检项。从各地

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来分析,一般地讲,不光是“大三阳”、“小三阳”被判为不合格,只要有抗原呈阳性,就是不合格。7]这也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通过严格的体检、考核程序,不通过“关系”、特别招聘程序或者在体检时做假,将难以为这些单位所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受到误解,并且招致了不公正的待遇。一方面在就业过程中因为其HBsAg呈阳性,在身体条件上被录用单位判为不合格因而拒用,其参加劳动的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大部分携带者在就业遭到拒绝后寻求医疗,却往往被医院告知只要多注意休息和个人保健外,无需治疗和用药,并且可以参加正常工作生活,娶妻生子。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往往对这种矛盾性的现状困惑不解,既然医学专家都认为自己是身体机能正常而且按照医学意见是可以参加工作,却在就业的过程中被录用单位拒绝录用。

依照目前医学研究的现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表面抗原项很难通过用药来转阴,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终身是携带者。对于部分由于母体传播而携带者来说,他们血液中的携带状态就如自己的肤色和性别,是与生俱来并伴之终生的特征了。如果国家机关、大型外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如既往地不改变体检的录用标准,那么携带者终身都不可能进入这些单位工作,他们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和限制。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效仿并采用这类的体检标准,那么携带者将会是终生就业无门,他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也将无从谈起。

携带者群体中有人对自己是这种现实自认倒霉,虽然心里感到社会不

公平的待遇,但是只能接受这个现实,尽力寻找可能的就业机会,哪怕工作条件与自己的能力极不对等,也只能将就。有人的人生观可能没有这么豁达,在寻医无果的情况下,精神状态无法调整为正常,甚至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家庭也都为之困扰不已。更有人将自己的境遇完全归咎于社会和制度,在屡次受挫的情况下,绝望之下产生报复心理,转而攻击社会。本文开篇所引的周一超案即是其中典型一例。现实的案例告诉人们,在就业问题上,劳动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的对立。旁观的人们即使是用朴素的正义观念也可以看出携带者就业困境现象中的不合理性。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做出某种程度的响应,在携带者基本的就业权利保障上,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欠缺而酿生了许多悲剧和社会问题。权利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8]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是主体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和对立。

四、现象背后的权利分析

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认为:“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难,就难在给权利下一个准确、普适的定义。9]《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权利”词条的撰写人甚至不无情绪地写到:“权利──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的对待和被使用过度的词语。”从撰写人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应有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另一方面某些权利又经常性地被滥用。由于权利内容的模糊性,权利的领地被侵犯或者无忌地扩张。也正因为此,权利问题才成为了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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