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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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职场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企业因员工患有乙肝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合理性。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享有平等就业权益方面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乙肝而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职场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现实情况下,仍有一些企业不顾法律法规,以员工患有乙肝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往往没有充分了解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和防治措施,导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使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精神压力,还可能使他们失去生活来源,加剧其生活困境。

其次,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关爱员工的健康。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社会责任。

在员工患有乙肝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关爱,而不是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乙肝病毒的认知水平,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此外,企业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员工患有乙肝的情况下,企业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面临员工提起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诉讼。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乙肝病毒携带者指的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但却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均正常的人群。

经了解,中国人口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占了大约有10%的比例,即大约有1.3亿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面对这庞大的基数,在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政策。

1、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201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消除就业歧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加大宣传,营造公正的和谐就业环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

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有什么注意事项虽然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与健康的正常人一样生活以及工作,但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携带的乙肝病毒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传染性,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1、选择职业上要注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招聘中大部分岗位都可以应聘,除少数特殊岗位会受到限制,如不能从事献血、保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理发师、游泳教练、食品加工员、食品售卖员、厨师、超市的服务员等职业。

2、就业期间要注意在找工作以及就业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病情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治疗。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及其救济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及其救济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及其救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及其救济摘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无法得到实现,源于权力的限制和权利之间的冲突;乙肝病毒携带者同社会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紧张度,这部分公民的就业困境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回应和救济。

关键词: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权利救济2003年4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招考国家公务员的过程中,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体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不予录用。

周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对两位人事干部进行人身伤害,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①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2003年11月,安徽青年张先著由于体检测出为乙肝“小三阳”,被当地人事局拒绝录用为公务员。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张先著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联系这两个案例,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与肝炎是一回事吗?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此类劳动者被拒绝录用?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困境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全国约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

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

[1]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临床上常将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

这部分人除不能从事献血、幼托和餐饮服务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学习。

大部分不需要临床治疗,但须注意日常的生活保健及个人卫生习惯。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作者:来源:《职业》2008年第01期【上期案例回放】D 经理是一家销售企业的招聘主管。

根据企业需要,确定了招聘大量食品和电器销售人员的计划。

正当招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D 经理却碰到了一个难题。

现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促进法》相继出台,增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

那么企业在招聘中,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前来应聘的,如何才能不构成歧视呢?和HR 同仁一交流,发现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也都有点不清不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

(案例提供:读者刘先生)【本期专家解读】解答提供: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对该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案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

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

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二、医学常识的交代1963年,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

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

[3]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

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责任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责任

常。 之后,肖某与电子公司未签订 劳动合同。 电子公司认可其招聘员 工的过程中,一般经过笔试、面试, 且双方对工作待遇、工作岗位均协 商一致后才会安排应聘者体检。 电 子公司主张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 同的理由是公司实行择优录取,且 已有其他更适合该岗位的候选人。 肖某的体检结论并未显示其有明 显的心脏病、肺结核或谷丙转氨酶 指数大于 40 的情况, 电子公司主 张有更合适的人选,但未就该主张 进行举证。 肖某的体检结论确实显 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从肖某提 交的录音光盘中,亦可分辨出有一 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向肖某解释电 子公司不招录有传染病的人。
案例 080 研究 文/汪 洪(二审主审法官)
案例
1260/2011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 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 公平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歧视乙肝 病毒携带者而不愿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用人 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形式。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 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 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 人员时,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 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 但不得 以应聘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 绝录用。 肖某提交的录音光盘播放 的录音音质模糊, 不能确定系电子 公司工作人员的声音, 其证明力不 足,且电子公司不予确认,加之肖某 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公司系 以肖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 录用,因此,肖某认为电子公司对其 存在就业歧视缺乏事实依据。 肖某 与电子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肖
案例 082 研究
案例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

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

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

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

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

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

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

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乙肝病毒是否 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是平等竞争的权利?在 这里,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 与国际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 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 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那这样做是否具有 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吗?合理吗?
第三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
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 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 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第四部分 涉及违宪行为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因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 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 政机关,仅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 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 六条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01
案情简介 法律适用 法院判决 涉及违宪行为
目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 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 综合成绩在报考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 乙肝两对半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 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 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 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 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 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7.2016-2018十大争议典型案例分析(江苏高院)

7.2016-2018十大争议典型案例分析(江苏高院)

【法官点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负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和生存权。
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第二天,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 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 • 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不要继 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 •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 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应视为劳动者做出了选择。
• 本案旨在提醒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 出。即便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没有提出,也不用担心,在本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有选择续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实际权益并没有丧失。
围,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 • 2017年11月29日,电子公司通知王某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 •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强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认为电子公司强制王某休病假的依据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人社厅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是保障其就业权益,禁止歧视,但也需要考虑其对公共卫生和他人健康的影响。

根据具体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可能会有以下要求:
1. 不得因患有乙肝甲肝而拒绝雇佣或解雇患者。

禁止在招聘、录用和职业晋升等方面对乙肝甲肝患者进行歧视。

2. 对食品、医疗、托儿所、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可能有特殊规定。

例如,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进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并持证上岗。

3. 部分岗位可能有特殊要求,例如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抗体检测结果需要满足特定标准,以确保其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安全性。

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存在严重的传染风险或工作条件不适宜患者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其就业。

这种限制必须经过权威的医学评估和合法的程序,确保是出于对公众安全和患者自身健康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和政策会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疾病防控状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了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乙肝甲肝患者或雇主应咨询当地的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遵守和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05-18【实施日期】 2007-5-18【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8•【文号】劳社部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近年来,乙肝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严重健康问题。

许多公司将年度体检作为员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也包括对传染性疾病的检查,如乙肝。

然而,对于一旦查出乙肝的员工,他们是否会被辞退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企业角度分析该问题,并就其合理解决提出建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与其他员工一样的劳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标准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这意味着即使被查出乙肝,员工也有权利改变工作岗位,但不能因此被简单地辞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染性疾病携带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管理义务。

”换言之,企业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员工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然而,道德和企业角度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总是完全一致。

从道德层面来看,对于一些行业或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岗位,如医护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等,乙肝携带者确实可能带来潜在的传播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和员工的安全,企业在考虑员工能否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时,可以权衡这一因素。

然而,在其他一般岗位上,对于已经确诊为乙肝携带者的员工来说,辞退不仅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也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道德争议。

从企业角度来看,解雇员工并非长久之计。

辞退员工需要重新招聘,培训新员工,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

那么,如果在年度体检中查出乙肝,企业应该如何合理地应对这一问题呢?首先,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任何体检结果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企业应该严格保密,并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披露结果。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所在的岗位和工作性质,评估乙肝是否对他人产生传播风险。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困境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困境
法制 办递 交 了 “ 求对 中 国 5 省 公 务 员录 用 限制 乙肝 病毒 携 带 者 规 定进 行 违 宪 审 查 和加 强 乙肝 病毒 携 要 1 带者 立 法保 护 的建 议 书 ” ,将 乙肝 的维 权 运 动推 向 了高 潮 。 也 正 是 上 述 的 “ 一 超 悲剧 ”和 张 先著 及 周
每年均 有不 同幅度 的上 升 ,再加上城镇 新增劳动 力 ,光城镇需 要就业 的
劳 动 力 就 达 2 0  ̄ 人 。 另 一 方 面 ,社 会 对 劳 动 力 的 有 效 需 求 在 短 期 内 40 -
乙 肝病 毒 携 带 者不 是 乙 肝 患 者 ,这 在2 0 年 9 ,中华 00 月 医学 会 肝病 学分 会 、传 染病 与
习 ,然 而 目前 ,乙肝 病毒 携 带者 的就 业 也 屡 陷 困境 ,这 其 中的 原 因有很 多方 面,其 中 全 国就 业 形 势 的 严 峻 , 体 歧 视 , 会 转 型 中的制 度 失 范 ,乙肝 群体 的 数 量 和 构成 的 变化这 四 点不 可 忽视 。如何 正确 对 待 群 社
寄生虫病学分会修 订 的《 病毒 性 肝炎 防治方案》 中就 有指 出:对
!增幅 有限 ,按 照经济 增长速度 保持在 7 左右 测算 ,年度供 大于 求的缺 %

口在 1 0 万 人左 右 。 同时随着 工业化 和城 市化 的 发展 ,农 民进城 就业 0 4 的速度 和规模 也在 不 断增加 , 目前农 民进城 务 工经 商的 已有 8 0 多万 00 人 ,而农村 仍有 1 以上富余 劳动 力存 在 ,这 些都 是造成 目前就业 压力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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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文 /鹿 回 头
乙型 肝 炎( 下 简称 乙肝) 为一 种 传 染 病 ,衍 生 出 了一 系列 的社 会 问题 ,早 已超 出 了疾 病 问题 的 本 以 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协议书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协议书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乙方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单位就业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就业条件1. 甲方承认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承诺在招聘、培训、晋升等环节中不因乙方的健康状况进行歧视。

2. 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乙肝病毒携带情况。

第二条保护措施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体检、安全的工作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2. 甲方应保证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减少乙肝病毒传播的风险。

第三条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的健康状况信息保密,非因法律规定或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乙方亦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工作安排1.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避免安排乙方从事可能加重其健康状况的工作。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在感觉不适时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健康教育1. 甲方应定期为员工提供健康教育,包括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2. 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对乙方进行歧视或泄露乙方健康状况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或违反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双方均可在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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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案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

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

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二、医学常识的交代1963年,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

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

3]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

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

这类患者通常应该进行临床的治疗和养护。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临床上常将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既往从无肝功能异常病史)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

权威的医学观点认为,这部分人除不能从事献血、幼托和饮服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学习。

大部分不需要临床治疗,但须注意日常的生活保健及个人卫生习惯。

5]在人员录用程序中,对肝器官的体检主要有两个项目供录用单位选择:1、肝功能测试;2、乙肝五项检查。

在检查的功能上,两者具有不同的分工。

前者主要是看肝脏的功能是否正常,后者是看乙肝病毒感染状态(过去感染或现症感染)。

感染了乙肝病毒,肝功能可以正常,也可以异常。

常规的普通体检只抽血化验肝功能,肝功能异常说明肝细胞被破坏,肝正常的功能受到损害。

劳动者的身体机体需要治疗或者得到休息,录用单位是不予录用的,因为在这时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参加劳动,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他们需要得到治疗和休息。

目前,许多单位除了抽血化验肝功能外,还附加进行“乙肝五项”检查。

由于乙型肝炎病毒免疫学标记一共3对,即1、表面抗原(HBsAg),2、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3、e抗原(HBeAg),4、e抗体(抗HBe或HBeAb),5、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6核心抗原(HBcAg)。

由于核心抗原在血中不易测到,目前试剂盒也不过关,所以还剩二对半抗原抗体,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乙肝“二对半”检查。

俗称的“大三阳”就是1、3、5项的检查结果呈阳性,而“小三阳”则是1、4、5呈阳性。

6]三、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的产生及现状目前我国规范人员录用关系有两套体系在运行,一是公务员录用制度;另一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录用劳动者。

一旦劳动者被录用,录用单位6]与劳动者也分别构成行政人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不同的录用单位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其录用要求及录用程序不尽相同。

实践中,虽然各地、各单位在录用体检环节的做法不一致,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对录用单位设置体检门槛时,面临的处境是共同的:通常福利待遇好、个人发展潜力好的单位,如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大型的国企、大部分外企一般都将“乙肝五项”列为必备的体检项。

从各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来分析,一般地讲,不光是“大三阳”、“小三阳”被判为不合格,只要有抗原呈阳性,就是不合格。

7]这也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通过严格的体检、考核程序,不通过“关系”、特别招聘程序或者在体检时做假,将难以为这些单位所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受到误解,并且招致了不公正的待遇。

一方面在就业过程中因为其HBsAg呈阳性,在身体条件上被录用单位判为不合格因而拒用,其参加劳动的资格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大部分携带者在就业遭到拒绝后寻求医疗,却往往被医院告知只要多注意休息和个人保健外,无需治疗和用药,并且可以参加正常工作生活,娶妻生子。

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往往对这种矛盾性的现状困惑不解,既然医学专家都认为自己是身体机能正常而且按照医学意见是可以参加工作,却在就业的过程中被录用单位拒绝录用。

依照目前医学研究的现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表面抗原项很难通过用药来转阴,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终身是携带者。

对于部分由于母体传播而携带者来说,他们血液中的携带状态就如自己的肤色和性别,是与生俱来并伴之终生的特征了。

如果国家机关、大型外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如既往地不改变体检的录用标准,那么携带者终身都不可能进入这些单位工作,他们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和限制。

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效仿并采用这类的体检标准,那么携带者将会是终生就业无门,他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也将无从谈起。

携带者群体中有人对自己是这种现实自认倒霉,虽然心里感到社会不公平的待遇,但是只能接受这个现实,尽力寻找可能的就业机会,哪怕工作条件与自己的能力极不对等,也只能将就。

有人的人生观可能没有这么豁达,在寻医无果的情况下,精神状态无法调整为正常,甚至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家庭也都为之困扰不已。

更有人将自己的境遇完全归咎于社会和制度,在屡次受挫的情况下,绝望之下产生报复心理,转而攻击社会。

本文开篇所引的周一超案即是其中典型一例。

现实的案例告诉人们,在就业问题上,劳动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的对立。

旁观的人们即使是用朴素的正义观念也可以看出携带者就业困境现象中的不合理性。

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做出某种程度的响应,在携带者基本的就业权利保障上,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欠缺而酿生了许多悲剧和社会问题。

权利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8]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是主体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和对立。

四、现象背后的权利分析著名法学家罗斯柯。

庞德认为:“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

”难,就难在给权利下一个准确、普适的定义。

9]《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权利”词条的撰写人甚至不无情绪地写到:“权利──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的对待和被使用过度的词语。

”从撰写人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应有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另一方面某些权利又经常性地被滥用。

由于权利内容的模糊性,权利的领地被侵犯或者无忌地扩张。

也正因为此,权利问题才成为了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转化为现实权利时存在缺损我国学术界对于劳动权一般采用狭义的界定,即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10]劳动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1]从权利的主体上来看,劳动权的主体包括1、劳权的主体(由劳动法来调整),2、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的劳动者,如农民、个体劳动者、公务员等。

从权利的内容上来看,劳动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而最基本的方面是就业择业权。

就业择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而参加社会劳动机会的权利。

就业权是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

12]法律权利的运行形态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由法定权利变为现实权利,中间有一系列环节。

就特定的权利主体而言,其所享有的某项法定权利只有在实现时,才能被确认为它是一种真实的现实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是一项应有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亦在第42条做出了明文规定。

但是在现实中,法定的劳动权在实现的过程中会发生缺损的现象。

13]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为公民的身份,依法享有法定的劳动权。

而就业权的实现是其他劳动权利实现的前提,就业权无法转化为现实权利,其他劳动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也无法称其享有“劳动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法定的就业权在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中,存在着权利缺损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劳动资格准入上,通过“乙肝五项”体检,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拒绝录用病毒携带者;二、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单位组织体检,若查明为病毒携带者,则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利同其他主体的权利存在冲突法定权利无法得到现实转化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权力的限制;二、权利之间的冲突。

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权利的冲突,权力是权利与权利之间妥协的派生物,权力的运用主要还是为了实现权利或者在权利发生冲突时伸张一方权利而剥夺另一方权利。

14]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来,可以对众多劳动者进行择优录取。

单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最优的,不予录用。

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如果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那么自己可能被传染,健康权将遭到威胁。

行政主体则做出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

依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在强势的录用单位面前显然是处于弱势地位。

不管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力主体,在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进行冲突的过程中,其审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时奉行的是一种差别待遇。

权利与权力的主体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经过抽血化验得到证实后,其就业权同其他的劳动者就存在差别。

而做出这种差别待遇对待的根据来源于其对血液类型的判断,而不是依附于劳动者个体的劳动能力。

这种差别待遇的理由已经遭到医学界的普遍批评。

权利与权利之间具有平等性,权利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行使,出现冲突需要立法或者司法做出价值选择抑止一方伸张一方。

但行政权力对权利进行差别性的限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必须受到宪法赋权的审查。

(三)是合理差别待遇还是平等就业权被侵犯人客观地存在着先天性的差别,由于任何人都具有人格上的尊严需求,在自由人格的形成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对待抽象出来的主体人或者说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该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

通常在法律上表述为所谓“形式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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