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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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合同编号:)备案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目录第一卷 (1)第1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2)1 招标条件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7 联系方式 (3)第1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6)1 招标条件 (6)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3 投标人资格要求 (6)4 招标文件的获取 (6)5 投标文件的递交 (7)6 确认 (7)7 联系方式 (7)第1章投标邀请书 (9)(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9)第2章投标人须知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总则 (14)2 招标文件 (17)3 投标文件 (18)4 投标 (20)5 开标 (20)6 评标 (21)7 合同授予 (22)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9 纪律和监督 (23)10 其他内容 (25)第3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3)1 依据 (33)2 评标原则 (33)3 评标组织 (33)4 评标的程序和内容 (33)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1 依据 (36)2 评标原则 (36)3 评标组织 (36)4 评标的程序和内容 (36)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0)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50)1 一般约定 (50)2 发包人义务 (54)3 监理人 (55)4 承包人 (56)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0)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7 交通运输 (62)8 测量放线 (62)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3)10 进度计划 (66)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67)12 暂停施工 (68)13 工程质量 (70)14 试验和检验 (72)15 变更 (73)16 价格调整 (75)17 计量与支付 (77)18 工程验收 (80)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3)20 保险 (84)21 不可抗力 (85)22 违约 (87)23 索赔 (89)24 争议的解决 (90)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92)1 一般约定 (92)2 发包人义务 (93)3 监理人 (93)4 承包人 (93)5 材料和工程设备 (9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7 交通运输 (95)8 测量放线 (95)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5)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96)12 暂停施工 (96)13 工程质量 (96)14 试验和检验 (96)15 变更 (97)16 价格调整 (97)17 计量与支付 (98)18 工程验收 (9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0)20 保险 (100)24 争议的解决 (100)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102)第5章工程量清单 (110)第二卷 (124)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125)1 说明 (125)2 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 (125)3 图纸及其他资料 (125)第三卷 (126)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27)1 一般规定 (127)1.1 工程说明 (127)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7)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28)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29)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0)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31)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32)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34)1.9 验收 (134)1.10 工程量计算 (137)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37)1.12 工程保险 (138)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38)2 施工临时设施 (139)2.1 一般规定 (139)2.2 现场施工测量 (140)2.3 现场试验 (140)2.4 施工交通 (140)2.5 施工供电 (140)2.6 施工供水 (140)2.7 施工供风 (141)2.8 施工照明 (141)2.9 施工通信 (141)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141)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142)2.12 临时工厂设施 (142)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43)2.14 弃渣场 (143)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43)2.16 计量和支付 (143)3.1 一般规定 (146)3.2 文明施工措施 (147)3.3 施工安全措施 (148)3.4 应急救援措施 (150)3.5 计量和支付 (150)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51)4.1 一般规定 (151)4.2 施工环境保护 (152)4.3 生态环境保护 (154)4.4 水土保持 (155)4.5 环境清理 (155)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156)4.7 计量和支付 (156)5 施工导流工程 (158)5.1 一般规定 (158)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160)5.3 截流 (160)5.4 导流建筑物设计与施工 (160)5.5 基坑排水 (161)5.6 安全度汛 (161)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61)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161)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62)5.10 计量和支付 (162)6 土方明挖 (164)6.1 一般规定 (164)6.2 场地清理 (165)6.3 土方开挖 (165)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166)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167)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167)6.7 检查和验收 (167)6.8 计量和支付 (168)7.1 —般规定 (170)7.2 钻孔与爆破 (171)7.3 石方明挖 (172)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172)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 (172)7.6 石料场 (172)7.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73)7.8 计量和支付 (174)8 地下洞室开挖 (176)8.1 —般规定 (176)8.2 施工期补充勘探 (177)8.3 地下洞室与洞群的开挖和支护 (178)8.4 钻孔与爆破 (178)8.5 开挖面的规格 (179)8.6 开挖面清理 (180)8.7 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180)8.8 特殊部位开挖 (180)8.9 地下照明和通风 (181)8.10 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181)8.11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和弃置 (182)8.12 质量检查与验收 (182)8.13 计量和支付 (183)9 支护工程 (184)9.1 —般规定 (184)9.2 锚杆(岩石锚杆) (185)9.3 预应力锚索 (186)9.4 喷射混凝土 (187)9.5 地下洞室支护 (188)9.6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 (190)9.7 计量和支付 (192)10 钻孔和灌浆工程 (194)10.1 —般规定 (194)10.2 灌浆材料 (195)10.4 钻孔 (196)10.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196)10.6 灌浆试验 (197)10.7 制浆 (197)10.8 坝墓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 (198)10.9 地下洞室灌浆 (199)l0.10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199)10.11 化学灌浆 (201)10.12 土坝劈裂灌浆 (202)10.13 灌浆工程验收 (203)10.14 计量和支付 (203)11 基础防渗墙工程 (204)11.1 -般规定 (204)11.2 混凝土防渗墙 (205)11.3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 (208)11.4 计量和支付 (209)12 地基及基础工程 (210)12.1 —般规定 (210)12.2 振冲地墓 (212)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213)12.4 沉井 (215)12.5 混凝土预制桩 (218)12.6 水泥搅拌桩 (220)12.7 塑料排水板 (222)12.8 计量和支付 (225)13 土石方填筑工程 (227)13.1 一般规定 (227)13.2 料源要求 (228)13.3 填筑现场试验 (229)13.4 坝体填筑 (230)13.5 填筑合理用料 (232)13.6 堤防工程施工 (233)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233)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235)13.9 计量和支付 (236)14 混凝土工程 (238)14.1 一般规定 (238)14.2 混凝土生产 (239)14.3 模板 (240)14.4 钢筋 (242)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43)14.6 预制混凝土 (247)14.7 预应力混凝土 (248)14.8 水下混凝土 (249)14.9 碾压混凝土 (250)14.10 泵送混凝土 (251)14.11 计量和支付 (251)15 沥青混凝土工程 (254)15.1 一般规定 (254)15.2 材料 (255)15.3 配合比的选择和试验 (255)15.4 沥青混合料制备与运输 (257)15.5 沥青混凝土防渗面板铺筑 (257)15.6 沥青混凝土心墙铺筑 (258)1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258)15.8 计量和支付 (259)16 砌体工程 (260)16.1 一般规定 (260)16.2 石砌体工程 (261)16.3 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砌体工程 (263)16.4 计量和支付 (264)17 疏浚和吹填工程 (265)17.1 一般规定 (265)17.2 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 (266)17.3 挖泥船疏浚 (266)17.4 水力冲挖机组施工 (268)17.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268)17.6 质量检查和验收 (270)17.7 计量和支付 (270)18 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272)18.1 一般规定 (272)18.2 屋面建筑工程 (273)18.3 地面建筑工程 (276)18.4 计量和支付 (279)19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 (280)19.1 一般规定 (280)19.2 材料 (281)19.3 钢管制造 (281)19.4 焊接 (284)19.5 水压试验 (285)19.6 钢管运输 (286)19.7 钢管现场安装 (286)19.8 涂装 (287)19.9 地下钢管接触灌浆 (288)19.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289)19.11 计量和支付 (289)20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291)20.1 一般规定 (291)20.2 材料和外购件 (292)20.3 钢构件制作和组装 (292)20.4 钢构件预拼装 (295)20.5 钢结构安装 (296)20.6 钢结构工程验收 (298)20.7 计量和支付 (299)21 钢闸门制作 (300)21.1 一般规定 (300)21.2 材料和外购件 (302)21.3 钢构件制作 (302)21.4 钢闸门工程验收 (306)21.5 计量和支付 (306)22 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 (308)22.2 —般技术要求 (310)22.3 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 (312)22.4 启闭机安装 (315)22.5 质量检查和验收 (318)22.6 计量和支付 (319)23 预埋件埋设 (320)23.1 一般规定 (320)23.2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320)23.3 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 (321)23.4 固定件埋设 (323)23.5 接地装置埋设 (324)23.6 预埋件埋设的验收 (324)23.7 计量和支付 (325)24 机电设备安装 (326)24.1 —般规定 (326)24.2 —般技术要求 (332)24.3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334)24.4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 (338)24.5 发电机电压配电设备安装 (339)24.6 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340)24.7 开关站及其进(出)线设备安装 (341)24.8 厂用电系统安装 (344)24.9 照明系统安装 (344)24.10 接地系统安装 (344)24.11 控制保护系统安装 (345)24.12 通信系统安装 (347)24.13 电缆线路安装 (348)24.14 厂内起重设备安装 (348)24.15 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 (349)24.16 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 (350)24.17 消防系统安装 (350)24.18 机组启动试运行 (352)24.19 完工验收 (352)25 工程安全监测 (354)25.1 一般规定 (354)25.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 (355)25.3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 (357)25.4 缺陷责任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 (358)25.5 质量检查和验收 (359)25.6 计量和支付 (359)第四卷 (361)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62)评审因素索引表 (36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6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68)二、授权委托书 (369)三、联合体协议书 (370)四、投标保证金 (371)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72)六、施工组织设计 (392)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398)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400)九、资格审查资料 (401)十、原件的复印件 (407)十一、其他材料 (408)第一卷第1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法人为,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

民法典热点问题1200问

民法典热点问题1200问

281.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282.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83.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84.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给城镇居民? 285.宅基地在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变更土地属性? 286.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申请重新分配? 287.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若流转是否要登记?
304.什么是担保物权? 305.担保物权由谁享有? 306.什么是反担保? 307.常见的担保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308.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309.担保物权仅担保债权本身吗? 310.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所获赔偿金优先受偿? 311.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 312.为确保债权到期履行而设立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如何实现这些担保物权?
267.国家所有土地的地上、地下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268.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出让方式? 269.开发商品房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270.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71.何种情形适宜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7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273.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生效? 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275.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赠与他人?
目录分析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法人
01
第四章非法 人组织
02
第五章民事 权利
03
第六章民事 法律行为
04
第七章代理
06
第九章诉讼 时效
05
第八章民事 责任
1.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 2.什么是公序良俗? 3.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依据什么处理纠纷?

案例汇编——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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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经济法概论1、1996年,陈X邀集吴X等3人合伙承包了XX村集体企业。

4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X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吴X等3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X则一直强调该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

后吴X与所在企业间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吴X申请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赢利16.69万元。

经查,此效益为陈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

吴X遂诉之法院,要求陈X偿还其应得之收益4.1725万元(实际赢利的1/4)。

问题:该纠纷涉及的是经济法律关系吗?为什么?第2章公司法1、东北公司与西南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东北公司向联营体投资100万元,西南公司向联营体投资400万元,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的赢利。

但个别约定,当联营体解体时,东北公司不承担责任,仍要按期收回其出资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润。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北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润50万元,西南公司未取利润。

后亏损30万元,西南公司认为由自己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起诉至法院。

问题:该案该如何处理?2、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万元,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

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财务、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设你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受托对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批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的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

依照我国公司法,以上哪些是必须送批的文件?(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经理回答:“我问过一个朋友,他的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及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第二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警示教育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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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警示教育案例汇编(第二册)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9月目录案例1: (2)【权威发布】中山市纪委通报8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2)案例2: (4)广东:通报10起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典型案件 (4)案例3: (11)广元市通报五起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 11 案例4: (16)重庆市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受贿案剖析 (16)案例5: (23)曝光:洛阳市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志宏案例 (23)案例1:【权威发布】中山市纪委通报8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官不为”典型案件2015年以来,中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落实省纪委、市委关于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决策部署,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今日,市纪委通报八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1、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投资部经理李陶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以权谋私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李陶然在受公司委托负责美鑫工业园项目工作期间,接受潜在投标人请托,就该项目建筑工程招投标事项向公司负责人说情谋取利益,并在中标后收受投标人贿赂50万元。

2011至2013年,李陶然在兼任中山九州光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并收受多名工程承建商贿赂256万元。

2014年12月,李陶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015年1月,李陶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涉案的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

2、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晶华和规划建设科基建组负责人方奕晖未依法核查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4至5月,市交通运输局在处理大南公路(加六线)工程(大涌段)项目招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期间,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依法核查违法行为,导致中标候选人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李晶华作为分管交通工程建设和规划工作的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接受被投诉人宴请和礼品,同意不核查意见,负主要领导责任;方奕晖作为规划建设科基建组负责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收受被投诉人礼品,提出不核查意见,负直接责任。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目录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2)1.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义 (3)1.2 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4)二、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5)2.1 国家层面医疗法律法规 (6)2.2 地方医疗法律法规 (7)2.3 国际医疗法律法规 (9)三、医疗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0)3.1 医疗机构管理 (11)3.2 医务人员职责与行为规范 (12)3.3 患者权益保护 (14)3.4 医疗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15)3.5 药物安全管理 (16)四、医疗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18)4.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19)4.2 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20)4.3 患者维权途径与方式 (21)4.4 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 (23)五、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与教育培训 (24)5.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 (25)5.2 医疗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计划 (26)5.3 提高医疗法律法规意识和素养 (27)六、医疗法律法规的评估与改进 (28)6.1 医疗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29)6.2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需求分析 (30)6.3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改进措施 (32)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医疗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医疗行业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了解和掌握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内涵和要求,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等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法律法规为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循行业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不遵守有关。

医院对外项目合作常见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医院对外项目合作常见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法 律 部 门 ,法律 意 识 不 强 ,不 能做 到事 前预 防 、事 中审 查 , 后应 对 来规 避 法 事 律 风 险 。在 实 践操 作 环 节 中 ,医 院往 往
园 、医 院等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体 , 业法 人 的 分 支机 构 及 职能 企 部 门和 银 行等 金 融 机构 。 是 设 置 虚假 二
诸 多 问题 与 潜 在 法 律 风 险 。本 文 就 医
题 时 ,极 易 搞 不 清谈 判 合 作 主体 ,是 医
院上 级 主 管部 门还 是 其他 专 设 机 构 ( 如 国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军 队 内部 专设 部 门等 ) 因此 , 院在 开展 对 外 项 目合 。 医 作 时 , 首 先 解 决 的 问题 是 授权 范 围 、 其 决 策 权 限 问题 , 是 处 理其 他 一 切 问题 这
产 设 置抵 押 。 如抵 押 主 体不 合 法 、将 法
律 禁 止流 通 物设 置 抵 押 等 。六 是对 担 保
牌 等无 形 资 产 开展 的项 目合 作 。由于 品
牌 输 出 首 先 攻 击 的 是 市 场 需 求 而 非供
未 履 行法 定 手 续 。如 以地 ~ 定着 物 的土 h
围 、决策 权 限 、财 务控 制 及 发展 动 因等
方 面均 不 明 确 。当 医 院对 外 合作 项 目 中
涉及 产 权 归 属 、收 益所 得 归 属等 具 体 问
医院 要生 存 、发 展 ,就要 开 展对 外 项 目合作 ,弥补 自身 弱 点 ,快速 提 升 竞 争 力。但 在开 展对 外项 目合 作 时存 在
院对 外项 目合作 常见法 律风 险进行探 讨、 分析 , 总结 , 出若干 建设性规 避 提 法律风 险策略 。

医院承包合同范本(精选5篇)

医院承包合同范本(精选5篇)

医院承包合同范本(精选5篇)医院承包合同范本(精选5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承包合同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院承包合同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医院XX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及部分厨房设备,甲方医院XX原有的设备清点列清单,提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应注意维护保养。

本协议终止时必须原物返回。

2、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购置、装修及维护,若财产发生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3、食品食材乙方自行采购、加工。

4、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负责厨房内环境卫生。

5、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必须经甲方同意。

6、甲方由于员工工作特殊,乙方必须保证全年无间断提供就餐(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7、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续约另签合同。

8、试营业三个月,期间水,电,场地等设施,乙方无偿使用。

试营业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元年。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XX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XX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XX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

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

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XX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经常清理XX内外水池,确保畅通。

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3、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无效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无效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某甲系某市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乙为该公司项目经理。

2016年,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某乙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公司某项目的施工,承包期内,某乙有权自行决定施工方案,自行负责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某甲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和设备,并对某乙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协议签订后,某乙按照约定开展了项目施工,但项目施工过程中,某乙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且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017年,某甲以某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内部承包协议》,并要求某乙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某乙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1. 合同主体资格本案中,某甲作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某乙作为项目经理,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某乙有权代表公司进行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因此,某乙也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

故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形式本案中,《内部承包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3. 合同内容本案中,《内部承包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该协议有效。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行为认定本案中,某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且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导读: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一、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哪些内容(一)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但是本人不能单独签订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与本人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对于超出本人年龄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才能生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二、合同主体要有什么资格任何合同的订立都离不开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是前提条件,当这个前提条件不适格时,合同就会存在风险,想要通过合同关系得到相应利益的愿望就会落空。

这样的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从《合同法》第二条可知,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何谓主体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相应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确定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企业成立,终于企业消灭。

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通用16篇)

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通用16篇)

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通用16篇)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服务患者、服务社会。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口腔科交由乙方经营。

制定协议如下: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卫生部门、行业规范、临床治疗指南、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来经营口腔科。

甲方停发乙方所有工资津贴,各种保险、公积金等应缴纳的,由乙方自行全额每季缴纳。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统一收费标准,治疗收费由乙方负责。

同时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在甲方门诊手术室、病房手术室行手术治疗,乙方享受手术费的%;门诊辅助检查按%返还乙方。

甲方负责为乙方必需的器械及辅料高压消毒。

4、甲方负责乙方正常使用水供应,乙方必须节约用水用电,不能用电取暖;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电费______元整。

5、甲方为乙方提供部分医疗器械,所提供医疗器械的维修、维护由乙方自己负责。

6、口腔科年承包费为伍仟元整,自每年合同生效前一周内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7、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每年合同到期前天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签。

8、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提交法院处理。

9、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约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娱乐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现将娱乐室(面积为___________ 平方米)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格局,并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如乙方出于经营需要,需要改变格局或增加其它设施的,需经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50,考试时间90分钟)1. 名词解释题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2.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武大2010年研)3.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南开大学2005年研)4.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武大2006年研)5. 准立法权6.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南开大学2006年研)7.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武大2005、2002年研)8.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

(武大2009年研)2. 简答题1.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武大2003年研)2.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东财2006年研)3. 行政委托的条件和规则有哪些?(武大2004年研)4. 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东财2004年研)5. 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电子科大2011年研)6. 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哪些?(东财2006年研)3. 辨析题1. 在我国其他社会权力组织只能因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可行使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电子科大2011年研)4. 综合题1.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对上述规定进行简要评析。

(南开大学2004年研)5. 论述题1. 试述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其价值。

(武大2001年研)2. 试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南开大学2004年研)6. 案例分析题1. 徐某2010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2011年改种甘蔗。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

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医疗侵权章节1、医疗纠纷案件的分类和案由答:医疗侵权纠纷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有明确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因该合同引发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而产生损害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等侵权法律法规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选择按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可划分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两大类..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如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该案件;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这类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2000年版;即可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版中;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并入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之中..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均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侵权责任定义为医疗损害责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案由修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该案由项下还包括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子案由..2、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归责原则答:所谓归责原则指确定责任归属的一般规则;即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形态;即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部分倒置规则;受害人只需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而行为人需就其行为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才可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以法律规定为限..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这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也发生部分倒置;如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如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有因果关系..3、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答: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一般要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配..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包括:1、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2、患者的损害后果;3、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4、医疗行为如果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上述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另外;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也是医疗侵权纠纷的一种类型..在这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医疗机构还应当就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已经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由于对医疗机构是否属于销售者以及血液是否属于产品争议极大;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各界均认可本条规定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就是说;立法者为了便于患者一方求偿;在立法中将医疗机构视为医疗产品销售者..同时;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亦比照医疗产品责任进行处理..既然医疗产品是产品责任的一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就应该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患者一方无需证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患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一般由患方承担存在医患关系及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就其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当事人否认医患关系时如何确定医患关系是否成立答:当事人否认医患关系的;可以根据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以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资料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如果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资料;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患关系..5、损害后果如何确定答:损害后果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诊断证明、医学检验单、报告单、影像学资料等病历资料确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6、医疗产品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答:医疗产品侵权是指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又称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我国2009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产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医疗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医疗产品;如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血液不是产品;二是血液是产品;三是血液应视为“产品”..其中前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输血用的血液从供血者身体抽取后的分装、贮存等工序是否构成加工和制作;是否可以视为有销售的环节..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输血用的血液;一般指血液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属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源均是献血者体内自然流动的血液或血浆;只是输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而血液制品由企业以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所以;本书的观点是;血液不是产品;但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参照医疗产品的规定处理..医疗产品侵权案件中;若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参照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7、医疗侵权案件中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为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答: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先后进行治疗的;并认为这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对其损害后果都有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通常会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将这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一般情况下;这些医疗机构分别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行为;如果都有过错;且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承担的应该是按份责任..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各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进而明确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能够确定其中的某个或某些医疗机构无医疗过错或无因果关系;则该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有极少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例如其中一家医院医务人员实施具体的医疗行为;但出具的手续和对外的名义是另一家医疗机构;这种情况下的两个医疗机构之间就有合作或者挂靠的关系;应当认定两个医疗机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8、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情况答: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这三类法人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几种情况;比如:1、医疗机构若系有登记证书的法人分支机构;则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否则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2、医疗机构承包科室的;仍应以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3、医疗机构邀请外院专家到本医疗机构进行会诊、手术等医疗行为;外请专家均以邀请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行医;或者外请医疗机构均认可外院专家系为该医疗机构行医;应以该邀请医疗机构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外请专家和外院为共同诉讼主体;4、个体诊所;应以登记的业主为诉讼主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不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是行医资质的证书;而非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莫绍华摘㊀要:随着国家加大对医疗体制的改革ꎬ医疗体系逐步健全ꎬ医院也得到了迅猛发展ꎮ在医院对外经济多元化运行的过程中ꎬ经济合同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ꎬ因此ꎬ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就具有重大意义ꎮ文章旨在通过对当前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ꎬ提出改进措施ꎬ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ꎬ促进医院健康发展ꎮ关键词:医院ꎻ经济合同ꎻ合同管理㊀㊀随着医院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ꎬ医院每年都有数大量的药品㊁医用耗材㊁医疗设备㊁维修服务㊁基建修缮工程㊁品种繁多的零星物资采购等ꎬ这些经济活动都与合同有关ꎬ涉及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㊁领域越来越广㊁业务也越来越复杂ꎮ经济合同管理日益成为公立医院加强经济科学化㊁精细化管理ꎬ完善内部控制建设ꎬ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ꎮ一㊁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没有系统的制度和流程ꎬ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涉及多个不同部门不同的方面ꎬ从前期阶段的项目立项ꎬ到资信调查ꎬ到合同的签订备案都包含在其中ꎬ同样ꎬ经济合同的管理也离不开合同的履行㊁合同变更㊁纠纷处理㊁合同用章的管理㊁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和考核检查等各个方面ꎮ在医院的经济合同管理中ꎬ如果制度不健全㊁流程不规范ꎬ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和分工不明确ꎬ就容易导致部门间工作不协调ꎬ甚至产生矛盾ꎬ这样经济合同的管理环节就不顺畅ꎬ整个管理工作也只是体现在表面上ꎬ在实际中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ꎬ最终影响管理的效果ꎮ(二)合同签订前审核不严在签订合同前ꎬ医院须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ꎮ对于一般的合同主体ꎬ可以通过审查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判断ꎻ对于国家限制经营㊁特许经营以及法律㊁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ꎬ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时ꎬ在审查营业执照的基础上还须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证㊁特殊资质证书ꎬ只有在经营(有效)期限内且通过年检才具备有效经营的资格ꎮ实际工作中ꎬ有时在未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ꎬ对该公司的性质㊁经营范围㊁经营资格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签订了合同ꎮ(三)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的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合同的签订环节ꎬ医院各归口部门相对比较重视ꎬ而合同一旦签订ꎬ则往往轻视对合同内容的分析和交底ꎬ导致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实际执行过程脱节ꎮ大部分医院经济合同会具体划分到不同的部门来管理ꎬ一般而言ꎬ医院办公室的责任就在于盖章和进行存档ꎬ对于经济合同就没有其他更多方面的管理了ꎮ例如:具体经办人员对合同条款不甚了解ꎬ可能会导致医院正当利益受损以及给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ꎮ(四)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手段相对落后在这个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中ꎬ多数医院仍旧采用的是手工方式来管理经济合同ꎬ这种方式已然不够科学有效ꎬ在现实的冲击下越来越显得落后ꎮ医院拥有种类繁多㊁数据庞大的经济合同ꎬ这样会很容易加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量ꎬ效率低下ꎬ造成工作执行中的混乱ꎬ这些情况的产生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对经济合同管理的手段过于落后ꎮ二㊁医院经济合同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一)合同的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合同管理中蕴含着契约精神㊁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ꎬ严格管理经济合同有利于医院形成遵规守纪㊁敬畏法度的医院文化ꎬ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ꎻ且合同的作用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ꎬ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ꎬ任何违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ꎬ不受法律保护ꎮ但部分医院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合同与法律的关系ꎬ比较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ꎮ(二)合同管理意识缺乏合同管理过程涉及合同洽谈㊁草拟㊁签订㊁履行㊁变更㊁中止㊁终止或解除全过程ꎮ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医院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ꎬ需要有一套科学㊁系统的规章制度和流程来指引ꎮ近年来ꎬ各家医院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均做出努力ꎬ制订了详细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ꎬ但仍有的管理制度不够细化㊁存在缺陷㊁操作性不强ꎬ往往流于形式ꎬ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ꎻ而有些公立医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长期缺失ꎬ无章可循ꎮ(三)经济合同风险的认识不足医院通常对经济合同的风险ꎬ例如因价格过高或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带来的成本上升风险ꎬ因服务品质㊁物资采购质量不达标而形成的医疗与运营风险ꎬ因电梯㊁消防㊁安防㊁锅炉特种设备等建设未达标带来的安全风险ꎬ因信息化安全程度不高带来的患者隐私泄露和数据丢失风险ꎬ因合同泄密㊁未正确履约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风险ꎬ认识不足ꎬ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医院权益ꎮ三㊁加强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一)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制度是一切改进措施中的先行环节ꎬ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了能不能对经济合同进行规范的㊁科学的管理ꎮ基于这一点ꎬ医院应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㊁法规来制订一个真正有效的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ꎬ将合同的签订审查㊁合同变更解约和纠纷处理㊁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部门等内容纳入其中ꎬ实行归口管理制度ꎬ明确相关部门㊁管理层级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职责ꎬ建立部门㊁管理层级之间相互监督和制衡机制ꎬ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ꎬ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效率ꎮ(二)严格经济合同审签流程ꎬ提高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严格经济合同的审签程序ꎬ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ꎬ体现在具体层面上也就是经办部门拟定好经济合同后ꎬ还需将经济合同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ꎬ而且为了保险起见一些重大的经济合同还需经手法律顾问ꎻ另外关于一些重大的经济项目ꎬ还需由领导班子对相关事宜作出讨论ꎬ最终形成书面意见ꎮ总之ꎬ一切的程序都该在相应的制度内进行ꎬ明确整个合同的管理流程ꎬ便于控制管理ꎬ也就相应地减少了风险ꎮ举例来说ꎬ医院要签订医疗设备的采购合同ꎬ那么就需要医疗设备的使用部门㊁设备管理部门㊁招标部门财务部门㊁审计部门㊁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层层会审㊁层次把关ꎬ才能最终签订合同ꎮ(三)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控制加强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控制ꎬ应注意以下几点:(1)经2管理探索Һ㊀济合同订立之前ꎬ经办部门需充分了解对方资质㊁履约能力㊁信誉等状况ꎬ查看对方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章原件㊁资质是否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ꎮ(2)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ꎬ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签订应按照 三重一大 决策原则㊁程序和规定权限执行ꎬ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代表医院签署ꎮ(3)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医院内部科室对外签订经济合同ꎬ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ꎮ(4)经济合同谈判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与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参加ꎬ不得个人单独与对方洽谈ꎮ(5)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㊁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㊁具体ꎬ文字表达要清楚㊁准确ꎮ(四)加强医院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风险控制(1)经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ꎬ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约的ꎬ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ꎮ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㊁解除经济合同的ꎬ应从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出发ꎬ从严控制ꎮ合同变更㊁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ꎬ采用书面形式ꎬ按医院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ꎻ给医院造成损失的ꎬ按规定追偿ꎮ(2)经办部门应加强经济合同期限管理ꎬ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ꎬ对预计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开展的经济活动ꎬ及时开展合同谈判ꎬ对需招标的项目ꎬ按招标采购管理规定ꎬ组织开展ꎮ(3)建立经济合同 黑名单 制ꎮ对在经济合同订立㊁变更㊁解除㊁履行等过程中ꎬ采用勾结㊁贿赂工作人员等不法手段侵害医院权益的合同对方ꎬ应及时依法解除合同ꎬ纳入 黑名单 管理ꎮ(五)以信息化手段进行经济合同管理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ꎬ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合同信息管理系统ꎬ将合同管理与供应链管理㊁资金管理㊁资产管理㊁预算管理等相关管理模块关联ꎬ实现经济合同的全过程动态管理ꎮ同时ꎬ利用信息化技术ꎬ提供决策分析支持ꎬ加强经济运行数据分析ꎬ用流程㊁表单和信息化保证医院各项制度的落实ꎮ四㊁结束语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ꎬ经济合同的管理变得日趋重要ꎬ各家医院应当重视并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合同管理方式方法ꎬ以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ꎬ从而保障医院各项经济业务合法合规ꎬ健康发展ꎮ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ꎬ医院必须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ꎬ只有将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好ꎬ才能减少医院经济运行中的风险ꎬ保障医院的基本利益ꎬ促进医院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ꎮ参考文献:[1]宋玉雍.浅议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J].卫生经济研究ꎬ2017(3):21-23.[2]余廉ꎬ范慧明.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ꎬ2015(8):56-58.作者简介:莫绍华ꎬ柳州市妇幼保健院ꎮ(上接第1页)到有效落实ꎮ因此ꎬ在设计阶段ꎬ造价管理人员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进行咨询沟通过程时ꎬ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最大化ꎬ对相关方案和内容进行深度的设计优化ꎬ要核查造价咨询人员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全面性ꎬ进而确保造价的适时性ꎬ并能对不同方面的造价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考虑ꎬ从而更有效的实现经济性的充分保证ꎮ(二)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下ꎬ工程造价咨询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促进ꎬ并为工程造价工作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支持ꎬ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ꎬ服务质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促使其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ꎮ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ꎬ随着建设方面的要求增加ꎬ对工程造价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ꎬ为更有效的提高工程造价及管理效果ꎬ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选择方面ꎬ则需在服务质量的基础保障下ꎬ确保咨询工作的开展能够将造价落实到具体的设计及后续的施工中ꎬ进而更有效的确保造价核算符合实际需求ꎮ(三)发挥良性竞争的优势作用在经济效益的保证方面ꎬ良性竞争的保持也是非常重要的ꎬ同时ꎬ在有效的竞争下ꎬ还可促进建筑实施方和工程造价咨询方的共同进步ꎬ在合作过程中实现经验㊁相关知识和信息增长的互相促进ꎮ在良性竞争的保持中ꎬ除了通过公平竞标进行咨询单位的选择外ꎬ还应通过监理单位在这方面工作的有效监督ꎬ检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的可靠性ꎬ进而提升其对工作的重视度ꎻ同时ꎬ对于不同类型的工程分项内容ꎬ则可咨询不同的咨询单位ꎬ最终实现在专业性的保证下ꎬ让相应咨询单位产生竞争压力ꎬ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水平ꎮ(四)掌握好市场信息在具体的造价内容确定中ꎬ造价效果的保证方面市场信息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ꎬ为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信息的可靠性ꎬ对于建筑企业自身来说ꎬ也要进行市场信息的充分掌握ꎮ可通过利用各种不同的渠道和技术手段ꎬ进行市场调研工作的全面开展ꎬ同时还要通过分析掌握市场的发展动向ꎬ进而对材料㊁人员㊁设备及器具等方面的价格进行更明确的掌握ꎬ实现对设计阶段中的造价预算细节进行不断更新补充ꎮ三㊁结束语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的具体开展中ꎬ通常由建筑设计部门负责ꎬ在具体的工作中为更有效的掌握到最新的造价体系ꎬ则一般都需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员ꎬ在这种情况下ꎬ造价咨询部门得到独立成立ꎬ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ꎬ其独立性得到很大的增强ꎬ实现了对建筑设计和工程造价成本的科学调控ꎬ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ꎮ因此ꎬ在建筑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开展中ꎬ要充分协调好与工程造价咨询部门的有效联系ꎬ并确保能够建立长期的联系ꎬ最终实现在及时的咨询下ꎬ避免造价中的漏洞和不合理问题产生ꎬ并确保其能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作用的有效发挥ꎮ参考文献:[1]贺新宇.工程造价咨询在设计阶段的应用概述[J].投资与创业ꎬ2020(8):101-102.[2]侯亚丽.浅谈工程造价咨询在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J].经营者ꎬ2019ꎬ33(20):210.[3]田俊.工程造价咨询在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分析[J].建材与装饰ꎬ2018(15):154-155.[4]赵伟.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控制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ꎬ2017(3):106.[5]连少芬.浅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设计阶段经济控制的重要性[J].江西建材ꎬ2017(13):235ꎬ240.作者简介:蔡青ꎬ南京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ꎮ3。

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必备的法律依据

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必备的法律依据

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必备的法律依据一、合同类型和要素在医疗服务承包合作中,法律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必须基于明确的合同约束,因此合同类型和要素是不可忽视的。

1. 合同类型医疗服务承包合作通常采用的合同类型是“医疗服务承包协议”。

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明确了承包方和被承包方的权责关系、服务内容和费用等重要事项。

2. 合同要素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合同主体:明确承包方和被承包方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2)合同目的:明确合作的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期望目标。

(3)合同期限:明确合作的起止时间和是否可延期等约定。

(4)权责关系:明确承包方和被承包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分配。

(5)费用和支付:明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具体约定。

(6)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作期间和终止后对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保密义务。

(7)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同样适用。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基本原则,为合同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卫生法是我国卫生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医疗服务承包合作也有一定的规范。

该法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权益,明确了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为医疗服务承包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

在医疗服务承包合作中,被承包方通常是医疗机构,该条例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患者和承包方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与医疗服务承包合作关系不完全相同,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如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和劳动报酬等方面,也适用于承包方与被承包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争议解决机制在医疗服务承包合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工程转包亏损严重合同无效

工程转包亏损严重合同无效

工程转包亏损严重合同无效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转包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完成甲方承接的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交付工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出现了严重的亏损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而乙方则认为,由于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支持和配合,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因此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这一纠纷,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项目。

由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亏损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因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甲方的支持和配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作为发包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甲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甲方未能提供足够的支持和配合,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那么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亏损问题的处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市场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亏损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如果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亏损问题,甲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如果甲方拒绝给予支持和配合,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那么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承包经营合同整理版

承包经营合同整理版

承包经营合同整理版20____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汇编五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5篇,仅供参考,。

承包经营合同篇1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水果生产,增加农夫经营果园的责任心,满意城乡人民生活和对外出口的须要,增加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收入,依据中心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仔细探讨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甲方将座落在的果园亩承包给乙方,其中:树株;树株;树株;……。

土地及果树全部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在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但不得买卖和出租。

其次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阳历)止。

第三条承包费、交费时间及方法乙方在承包期内,自年起,第一年上交承包费元,其次年上交承包费人民币元,……。

承包费均以现金上缴,甲方收费后开出收据。

交费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阳历)以前。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共为乙方供应贷款元,于年月日以前交清;甲方每年拨给乙方上级安排的化肥指标公斤,农药指标公斤,……。

2.甲方供应果园内守护房间(假如有此条件),供应乙方运用以下工具:。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必需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刚好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

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

假如承包期间国家有派购水果任务,乙方必需优先满意国家的须要。

4.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加强守护,日夜有专人看管,防止人畜糟踏。

如乙方捉住损坏、糟蹋果树的人或畜,由甲方帮助处理,损坏或糟蹋一株果树,罚款元,甲乙双方按∶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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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

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卫生部2010年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出卖、转让,那企业承包经营不也是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吗?事同一理,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或许有人会
说,企业承包经营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

因此可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理,得出企业承包经营(出卖、转让企业营业执照)有法可依为有效,医院承包经营则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结论。

可这样解释似乎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相符合。

该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规定,即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无规定。

再说卫生部禁止医院内部科室经济承包的文件,充其量算作部委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那么,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理来认定其有效呢?个人也持否定态度。

其理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

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事关每个人的伤病治疗,事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社会保障性。

而企业行为则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

当年国家为什么允许企业承包经营,一则能使承发包双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则仅由承发包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利益决定,不涉及任何第三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若医院也照此进行承包经营,寻求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则势必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这绝不是理论推导,已为现实中不少搞经济承包的医院乱收费,滥用药、不对症扩大检查的行为所证实,害得患者苦不堪言。

可见,医院不能搞承包经营的根本问题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个人认为,医院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也于法有据。

那么,医院不谋利何以
生存发展?医院生存发展的基本理念就是但求救人,不图其利,就是悬壶济世。

至于医疗成本投入当然应由患者承担。

如果医院经营发生亏损或者生存发展需要支持,国家和社会都要承担资助的义务。

虽然无论持何种观点,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当认定无效无疑。

但是,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则又有不同意见。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给付、投资收入或者经营亏损等作何处理。

至于对合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或者在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的问题倒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按无效作有效处理。

即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的承包费不返还,未支付的应当补交;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归其所有,亏损由其承担;承包方添置的设备归其所有并自行处置,如系添附则按添附处理。

此外尚有其他损失则按过错大小分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即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系双方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如系其他非法所得,应适用民事制裁予以收缴。

比较两种观点,前者难以成立,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还是应
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其理由如下:一是在理论根据上,前者错误,后者正确。

前者主张无效按有效处理,首先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界线,失去了国家司法干预合同效力的意义。

有效和无效都一样,何必还多此一举否定其效力呢?对于有效合同,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对于无效合同,司法应当否定其履行行为,排除其对经济社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双方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司法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对所有合同均适用,不能区别对待。

其次,前者主张双方当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即无效按有效处理,实是对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之“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不当理解。

以为作为发包方的医院将医院经营权交付给了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支付了承包费给发包方,二者本应相互返还,但经营权一经使用无法返还了,只能折价补偿。

如何折价,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使用经营权一方获得承包费虽然无效,但其对价却具有相当的客观真实性,可将承包费视为折价补偿金。

而且,在对诸如无效施工合同等某些无效合同的处理中,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也允许如此操作。

双方不能返还时,按事前双方认可的价值折价补偿,相互抵销当然合法合情合理。

但是,前者错将医院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了。

正如前所述,司法之所以否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既未设立也不保护医院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医院承包经营权压根就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如何会有价值体现,又怎么能折价呢?同理,那种认为如果医院单方退还了承包
费给承包方,医院让承包方白经营了,医院啥也没得到有失公平的理由照样不能成立。

至于说承包方可能获得除去医疗成本支出外的非法所得,通过审计鉴定后,完全可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追缴返还和收缴制裁的方式处理,承包方亦不能获取任何违法所得。

双方为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过错承担。

总之,前者主张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具有不能返还、无需返还、单方返还有失公允、只能适用补偿抵销的特殊性难以成立。

而后者,完全符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排除合同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违法影响,回复到正常法律关系状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追求上。

因此,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与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并无二致。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前者于法无据,后者有法可依。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在现行法律规范上都没有特定地位,其无效的处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不过,依照合同法处理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则依据充分。

首先,尽管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明确的有名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合同法总则中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三款关于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系统规定,均能满足于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各种情形。

综上所述,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其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陈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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