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查的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监测,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参与或者干扰监督对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职责、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督项目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项目范围、要求和时限,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专业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督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留监督记录和相关文件,确保监督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抽样检测、监控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须知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须知
一、建设单位可随时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管理科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电子版注册表格。
二、建设单位填写监督注册表格后,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管理科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1. 备案监理、施工合同(留存A4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及合格书;
3、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3份)、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1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资质证书(提供原件,留加盖红章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原件,留加盖红章复印件1份)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1份)该项所需提交资料均需计算机填写并打印。
4、对于打桩工程,桩基手续必须在主体以前单独办理。
5、工程规划总平图(留存A4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上述资料经审查齐全后即时办理并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存在问题发不予受理单。
联系电话:5896056投诉电话:5896088 5896056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须知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须知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到金湾区质监站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表》(一式四份)和《送样见证人申报函》(一式一份)以及建筑材料、工程检测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上述三种表格,如有不同的施工单位则要求分别填写。
2、持填好的上述三种表格及所需资料到窗口,由窗口审核后开出“缴费通知单”。
3、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财政专户缴纳质量监督费。
4、申报所需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凭缴费收据到窗口由经办人员在《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表》上加盖公章后,申报手续即已办妥。
5、申报手续办妥后两个工作日内,我站派出质量监督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监督室电话:7613251 7613270转205、206二、申报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对,并交复印件一份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合格书和审图意见书原件核对,并交复印件各一份3、建设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员)、监理单位(总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图4、地质勘察报告(原件)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6、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设计概算(施工概算)一份(特殊情况可分批交付)7、全套施工图(特殊情况可分批交付)8、经总监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0、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工程规模、特点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四、五、六项资料只作为确认程序用,其他项需留存,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四、计费标准:监督费按粤价函[2004]477号文件计取。
五、办事依据: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责任单位: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联系电话:7612890。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一、办理依据.《建筑法》(年月通过,年月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年月建设部令第号)。
二、许可条件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提报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下载地址:;原件四份);(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三)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表、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四)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书(核原件,收复印件);(五)设计合同备案表、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核原件,收复印件);(七)勘察合同备案表、勘察合同及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核原件,收复印件);(八)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九)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备注:上述材料打印目录,复印件加盖提报单位公章,(一)四份分别单独胶装,(二)(九)资料按顺序胶装成册。
登陆东营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四、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办理程序:(质监站)受理→(质监站)核准意见→(质监站)发件;证件及有效期限:《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结时限: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室;联系电话:(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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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须知模板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须知模板自年月日起,凡在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1、在规划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进行质量监督网上申报;2、网上申报提交后,打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到质安站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递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2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批准书(复印件1份)(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4)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1份)(5)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1份)(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该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2份,文本可从质安站网站下载中心下载)(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承诺责任书(原件2份,文本可从质安站网站下载中心下载)(8)专项基金征退确认书(原件1份,文本可从质安站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备注:1、同一单位工程如有机电安装、幕墙、装修等单独招投标的单项工程,在办理质监手续时以上材料中重复部分不需提供。
2、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交原件核验。
3、不属于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交监理单位相关材料。
4、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或投用)在办理质监手续时,不需要提供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该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承诺责任书。
5、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或投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质监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苏州工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退确认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须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工程可由规划部门出具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施工中标通知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监理中标通知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监理合同;合同备案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设计合同;合同备案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合格书;审图机构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勘察合同;合同备案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监手续
报监手续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工程质量申请书、注册表(公质监表01);2、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3、项目规划的批复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6、项目法人资格登记表(公质监表03)7、监理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4)8、施工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5)9、监理合同协议书10、施工合同协议书11、设计合同协议书12、各标投标书(二)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市路政局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并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单2、工程划分审批单(含工程划分表)、监理规划 34、见证取样试验计划和送检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4)5、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措施的审批文件三、质监站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十五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项目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站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后附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公质监表0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及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件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 (公章)年月日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送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是指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备案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过程。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2.监督计划编制:监管部门会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规模和施工周期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法和监督周期等。
3.监督过程:监管部门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包括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监督、材料验收等。
监督人员会根据监督所需,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和全程监督。
4.监督结果评价:监管部门会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价,包括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情况等。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监督报告和备案:监管部门会根据监督情况和评价结果,编制监督报告,并将监督结果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备案是指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进行备案的过程。
办理建设工程备案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录入备案系统:申请人需将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缴纳备案费: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一般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备案费用有所不同。
4.备案确认:备案单位会根据审核结果,对备案申请进行确认,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
5.领取备案证明: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携带备案编号和相关材料,到备案单位领取备案证明。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在提交上述文件后,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由监督注册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指定监督机构并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2.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每个单位工程必须有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委派具有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一式四份(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试验室、施工单位、见证人各一份)。
工程竣工后备案书存入工程档案。
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法定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使用者的安全及建筑的使用寿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建设方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高度重视。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带着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
建设方拿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拿到质量监督书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且在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经审定的施工合同;三、施工图、地质勘察设计报告及勘察、设计审查部门已审定的最终审查批准书、审查报告;四、建造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五、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任务书;八、建造材料、构配件、预拌砼备案表;九、资格证书1、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取样员、施工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旁站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复印件;十、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十一、监理合同、检测合同、混凝土销售合同;十二、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汪清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应申办工程竣工备案。
办理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资料(含环境检测报告);6、防雷、热燃、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提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凭证;11、勘察、设计、监理人员注册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12、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3、竣工铭牌示意图照片;14、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任务书、总结报告、评估报告;15、建造材料、构配件、预拌砼备案表;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工作流程
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工作流程一、监督登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注:1、所有文件统一国际标准A4号纸。
2、所有复印件需要标明原件在何处及用于哪个工程,并在标明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所需文件到邮箱:***************,密码:123456,红旗邮件中下载,请按表格填写说明认真填写。
二、过程监督(一)工程即将施工前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并下发《监督告知书》(二)基础分部1、开槽(桩基础)施工时,需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验,并签署《验槽记录》(试桩报告);2、基础分部验收前应完成如下工作:A完成基础分部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B整改完成基础分部《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提出的问题并回复C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验收人员D验收合格后签署《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E基础分部未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三)主体分部验收前应完成如下工作:A完成主体分部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B整改完成主体分部过程中《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提出的问题并回复C主体验收前应完成主体检测砼回弹D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验收人员E验收合格后签署《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F主体分部未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三、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完成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室内环境检测等)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检测情况4.整改完成主体分部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提出的问题并回复5.完成工程预验收并整改完成预验收发现的问题6.已完成住宅分户验收7.完成全部施工、监理资料,在正式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监督站审核并整改完毕8.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已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防雷、节能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10.已经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标识牌(二)竣工验收前应准备的材料在正式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汇总、收集并提交监督站如下验收相关文件1.建设单位收集工程预验收报告(邮箱中);2.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监督记录;3.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回复单;4.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项目验收审查表》;5.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6.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7.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8.建设单位收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汇报材料;9.建设单位收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责任单位非法人参加验收会议时需要提供);10.建设单位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保修书》、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保证书》、《住宅说明书》;11.建设单位收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3.竣工验收程序。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工程名称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工程名称为准。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提交一式2份原件(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
3、填写内容必须工整、准确,若有更改必须加盖公章或校正章。
4、工程有关各方及各方有关人员发生变化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按《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DBJ/T5-46-2005附件《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请填报前认真核对。
6、本表采用A4纸格式。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详细地址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全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投资性质□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经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结构层数地上:层地下:层结构类型基础类型高度/跨度米/ 米总长度 Km 建筑面积 M2高度/跨度米/ 米投资总额万元工程监理合同造价万元承保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全称保险费(元)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复工□其它计划工期20XX-XX-XX至20XX-XX-XX申报监督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工业建筑□基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建筑节能□室外建筑环境□室内安装□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工程□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其他(道路的路基、路面、电气、交通设备安装等工程单独报监的,应注明)□地铁工程□基坑工程□车站工程□区间□配套房屋建筑□设备工程□轨道工程□附属工程□其他(地基处理、桩基、二次装修、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等单独报监的,应注明)是否毗邻山体边坡或河道□毗邻山体边坡□毗邻河道□不毗邻山体边坡或河道基坑深度附注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设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营业执照地址(自然人建设单位身份证地址)自然人建设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手提电话单位联系人办公电话单位联系人传真电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职务职称专业手机号码项目负责人请填注驻工地代表、办证人名单三、其他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情况勘察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码项目负责人姓名证书号码手提电话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他省外□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其他设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码项目负责人姓名证书号码手提电话注册建筑师姓名资质等级注册号注册结构工程师姓名资质等级注册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他省外□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其他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码手提电话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他省外□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其他监理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码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证书号码手提电话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他省外□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其他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全称单位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全称单位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施工安全检测单位全称单位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总包□分包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姓名职务职称专业手机号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分包单位可在以后补报。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知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知(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申报工程范围:建筑面积超过300m2(含)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开工前和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质监机构申报质监手续。
(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 勘察、设计文件;(5) 其他需要的文件。
(四)监督机构在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报监资料审查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须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6、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7、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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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1]261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管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收取。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工作联系单;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4)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建设单位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四、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其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