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3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劳动合同法》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稳定,用人单位用工的连续性,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来说,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价值,符合中央提倡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性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目前,中国劳动市场长期处于劳动力过剩阶段,一职难求,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很强的危机感。
如果能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会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自身劳动技能。
再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也越大。
用人单位同这些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会促使劳动者产生归宿感和安定感,从而更愿意提高专业技能,更愿意为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这对用人单位是极其有利的。
特别是对于那些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并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企业建立起合理的用人机制,使企业逐步建立起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中心的竞争模式,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1.“租赁合同说”:罗马法,置于租赁关系中2.“雇佣合同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3.“特殊合同说”:特殊的合同,从租赁合同中分离4.“身份合同说”:近现代的工业革命,人身自由在新中国,围绕劳动合同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1.“公法说”。
2.“私法说”。
3.“社会法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5.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一致性:1.都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
2.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
不抵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仍适用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契约有限自由原则”。
3.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其他原则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情势变更等原则都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民事合同1、存在的社会领域: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调整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2、所涉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过程,而不关心产品的产生与交换;主要涉及生产成果的让与给付,不关心这一产品的生产过程3、当事人特定性:特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法国劳动法
4 7 公司内部劳动关系
在法经商 第二章
作已采取措施,如在企业内重新安排工作、 给员工解释机会。雇主必须遵守法律或集
轮班工作、在企业内部或外部重新分配员 体协议所规定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2
工等。计划还须指出遣散费的财务条款。 年以上工龄员工的通知期是2个月。
计划须提交员工代表和劳动部门。
现在,因个人原因被解雇的员工有权获得
最常用劳动合同形式是不定期劳动合 同(CDI),一般而言,合同文本为法文 (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原则 上由合同双方自由确定,合同内容具有很
详细内容
关键词:等级制度
劳资双方可用集体协议代替某些
反映企业和员工特点的特定 的协议。相关法律及集体协议是
法律和法规,只要这些协议不违 公司或工厂协议。
就业保护计划下裁员通知时间,根据相关 的遣散费与因业务原因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人数不同而各异。裁员人数达源自00人 相同。须在将该计划通知劳动部门30天后才能执 如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不需支付遣散
行。如裁员人数达100-249人需45天,达 费。
250人以上需60天。
I.4.3. 经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是月薪2/15。
从公司中选择一名人士向其提供协助。劳
例如,员工工作满10年,月毛收入2500欧 资双方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规定终止日期
元,解雇时需支付大约5000欧元,或两个 和条件,包括应支付员工的款项。劳资双
月的工资。
方有15天的过渡期,在该期间可以撤回其
税收和社会保障系统对遣散费提供优惠待 决定。然后,在15日内,就业管理机构(部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还可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和必要的内容相关,
试用期,管理职位的试用期通常为4个月 包括:工资、任职条件和通常分配给员工
国外劳动者辞职权
1.美国:解雇自由制度
美国实行解雇自由制度,美国劳动雇佣法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也赋予雇主自由解雇的权利。
任意解雇是雇佣关系的基本形式,除非双方雇主与雇员之间另有协议,否则双方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意解除雇佣关系。
同时美国法律对雇主自由解雇雇员做出了例外规定,雇主不得因歧视或者报复等原因解雇雇员,解雇自由同时也受公共政策例外原则、明示合同原则、默示合同原则、承诺禁止反言原则等限制。
如果雇员认为雇主的解雇行为非法时,可以提起非法解雇之诉。
2.日本:特殊文化背景下的自由解雇制度
日本战后采取了终身雇佣制,企业通常不会解雇劳动者,劳动者也不会无故辞职,这种制度为日本所独有,与日本“忠诚”“不事二主”的传统文化理念有关,在日本,一个跳槽的劳动者会被怀疑品行不佳,很难得到用人单位的信任。
而且在日本,劳动者的跳槽成本很高,日本企业实行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越长,工资越多。
跳槽到新公司相当于一切从头开始。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雇主提前2周预告,可以解雇劳动者,无需说明理由。
《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接触。
3.法国、德国:解雇赔偿
《法国劳动法典》中规定:“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定期劳动合同,只有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在不可抗力之场合,才能在其期限未到之前予以解除。
如雇主无视前款规定,受薪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
如受薪雇员违反第一款规定,雇主有权得到与其受到的损失想适应的损害赔
偿。
”
德国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体现的都是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的精神。
法国法合同形式
法国法合同形式
在法国,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对于涉及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可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满足特定的要求。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成:
1. 普通书面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表达其意愿,即使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
签署的文件应确保清晰表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 公证合同:由法官或公证人作证并签署的合同。
公证人会对各方的身份进行验证,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 注册公证合同:公证合同由法官或公证人作证、签署,然后提交给法院进行注册。
注册公证合同会获得更高的证明力和可执行力。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特定类型的合同采用特殊的书面形式。
例如:
1. 不动产买卖合同:法律要求此类合同必须以公证形式订立,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进行注册。
2. 劳动合同:法律要求雇主向雇员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3. 租赁合同:法律要求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包含特定的信息,如双方的身份、租金和租期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它们可能难以证明和执行。
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在法国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来确保其合法性和执行力。
全职劳动合同签订几年
全职劳动合同签订几年引言全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订全职劳动合同时,雇主和雇员都需要考虑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文将探讨全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限问题,包括合同的最短和最长签订年限,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的参考。
合同的最短签订年限全职劳动合同的最短签订年限是由国家或地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此有所不同。
中国的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各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全职劳动合同的最短签订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美国,没有法定的最短签订年限,劳动合同可以根据雇主和雇员的协商自由约定。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最常见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
合同的最长签订年限合同的最长签订年限同样受国家或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最长签订年限的限制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全职劳动合同的最长签订年限为5年。
这是指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但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年。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合同的最长签订年限也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而定。
例如,美国没有预设的最长签订年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雇主和雇员的协商自由确定。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规定的参考对于全职劳动合同签订年限的具体规定,本文提供了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作为参考。
然而,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特定情况而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和雇员需要了解相应国家/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美国:–Federal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欧洲:–欧洲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具体国家而异,如德国的《德国联邦劳动合同法》和法国的《法国劳动合同法》等。
法国劳动合同中rtt的体现
法国劳动合同中rtt的体现法国劳动合同中的RTT是指Reduction du Temps de Travail(工作时间缩减)的缩写,它是法国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员工的福利和工作效率。
RTT制度是法国劳工关系中的一大特点,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弹性,下面是RTT在法国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和相关参考内容。
1. RTT的目的与用途RTT的目的是缩减员工的工作时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工作压力。
通过实行RTT制度,雇主可以提供更多的休息时间,员工可以利用这些时间进行休闲、旅游、学习等其他活动,以满足个人需求和兴趣。
同时,较少的工作时间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 RTT的工作时间组织根据法国劳动法,每年法定工时为35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可以通过RTT制度进行弹性安排。
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同时确保不超过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10小时的限制。
RTT制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缩减、特定假期和加班的调休、年度休假的管理等。
3. RTT的积累和使用RTT的积累通常以周为单位,默认的积累方式是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的部分可以转化为RTT,会计至个人RTT账户中。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工作安排,向雇主提出使用RTT的申请,例如连续休息几天、延长休假时间等。
同时,雇主也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在特定时间段集中安排员工使用RTT,比如企业放假期间或者工作量相对较少的时段。
4. RTT的补偿和计算法国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年至少要享受2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
当员工使用RTT时,工资不会受到减少,且原则上按照实际工作时数来计算。
这意味着,员工利用RTT休假时,仍然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报酬。
同时,雇主也必须保证员工合法享受年休假,可以根据工作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支付。
5. RTT的法律保障和限制RTT制度是法国劳动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定,雇主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法定的RTT权益。
带薪年假国家规定
带薪年假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内,享受由雇主支付工资的假期。
带薪年假作为一项劳动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以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
在许多国家,带薪年假的规定是基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以确保员工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
以下是一些国家对带薪年假的规定的简要介绍:1.法国:根据法国劳动法,员工在每个工作年限内享有五周的带薪年假。
法国还规定,带薪年假必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年假将自动失效,不可累积。
2.德国:德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每个工作年限内享有四周的带薪年假。
德国还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因疾病无法享受带薪年假时的特殊规定。
3.英国:根据英国法律,员工在每个工作年限内享有至少四周的带薪年假。
英国还规定,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而不是较低的休假工资。
4.美国:美国没有国家统一的带薪年假规定,而是根据不同州的劳动法来确定。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员工在每个工作年限内至少享有三周的带薪年假。
5.日本:日本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每个工作年限内享有至少十天的带薪年假。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员工拒绝休假被雇主处罚的禁止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国家关于带薪年假的例子,具体规定还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公司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此外,一些国家也会规定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日数等条件,来确定员工能享受的年假时长。
总的来说,带薪年假是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员工权益而设立的劳动保障制度,它不仅有助于员工休息和调整身心,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在未来,带薪年假的规定和制度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和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
法国劳工法
法国劳工法法国劳工法是法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法国劳工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还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法国劳工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法国劳工法,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法国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资。
此外,法国劳工法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者有权享受每周工作时间的限制,并且有权获得带薪休假。
法国劳工法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国劳工法,雇主必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雇主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此外,根据法国劳工法,雇主还需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法国劳工法还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
根据法国劳工法,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国劳工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条件。
根据法国劳工法,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时间和工资等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如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或因违反合同条款等。
法国劳工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机构。
根据法国劳工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或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
这些机构将协助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国劳工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
法国劳工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国企业工作
在法国企业工作在法国企业工作介绍法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也是欧洲经济大国之一。
在法国企业工作是许多人的梦想,但在这个国家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和挑战。
本文将从文化差异、就业环境、劳动合同等方面详细介绍在法国企业工作的相关事项。
文化差异法国人热爱自由和平等,注重个人尊严和隐私保护。
他们喜欢享受生活,注重休闲和娱乐。
在法国企业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社交礼仪:在法国社交礼仪非常重要,包括穿着得体、言谈举止得体、不打扰别人等。
在公司中应该遵守公司规定的着装要求,并注意与同事之间的沟通方式。
2. 工作时间:法国人注重休闲和生活质量,在公司中一般会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来工作,不会加班或者超时工作。
3. 个人隐私:法国人非常注重个人隐私,公司中不允许过度干涉员工的私人生活和隐私,员工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就业环境法国的就业环境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来说较为复杂。
在法国企业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雇佣形式:法国的雇佣形式相对较多,包括长期合同、短期合同、临时合同等。
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雇佣形式。
2. 工资福利:法国有着严格的劳动法规定,员工有着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但是也需要注意公司会根据员工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不佳可能会影响到薪资待遇。
3. 职业发展:在法国企业中,职业发展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会根据员工表现和能力进行晋升和提升薪资待遇。
同时也需要注意与同事之间的竞争关系,尽可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劳动合同在法国企业工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在签订前应该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该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 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该明确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避免因为加班和工作时间问题产生纠纷。
3. 薪资待遇: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薪资待遇和绩效考核标准,避免因为薪资待遇问题产生纠纷。
法国劳动法
法国劳动法
法国劳动法是法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勤劳和透明,控制劳动关系的有效运行,法国于1946年颁布《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及工资补贴、劳动条件改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会自治等内容。
第一,法国劳动法规定,凡是在法国境内从事劳动的人,都必须和从雇主处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上包含有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和数量、工资情况、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工作环境等内容。
第二,法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那么这个期限一般不能超过2年。
第三,法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非正常离职后,雇主必须为其补偿薪资,即被称为“赔偿期”的补偿费用。
第四,法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而时间和数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法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例主要有:一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与终止;二是劳动合同;三是工薪及工资补贴;四是劳动条件改善、社会保险与福利;五是工会自治等。
法国劳动法为法国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法国员工工作制度规定
法国员工工作制度规定一、概述法国员工工作制度是指在法国境内,各类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调配、使用和保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法国员工工作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法国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通常为每周35小时,相当于每天5小时40分钟。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0小时。
2. 工作时间调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时间。
例如,采取弹性工作制、压缩工作制等。
但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3. 休息时间:法国员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法律规定,员工每天至少休息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40小时。
此外,员工每年享有至少5周的带薪休假。
4. 加班:员工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
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三、工资待遇1. 基本工资:法国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组成。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职位、职级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 奖金:员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自身工作表现,可以获得奖金。
奖金金额一般为基本工资的10%-50%。
3. 社会保障:法国员工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4. 带薪休假:员工每年享有至少5周的带薪休假。
此外,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如婚假、产假等)还可以享有带薪休假。
5. 福利待遇:法国员工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教育补贴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遵守法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2. 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企业应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签。
3. 请假制度:员工因病、家庭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企业申请。
请假期间,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工资。
4. 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时,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
法国劳动法——精选推荐
法国劳动法(立法部分)(摘录)第一部分外国劳工第L341-1号条款:在必要情况下,除经合法批准或通过和公布的条约、公约和协议,特别是建立欧盟的条约的条文以及欧盟机构为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法令的条文外,本编的条文一律适用。
第L341-2号条款:想要入境法国从事某项有偿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出具国际公约和现行制度规定的证件和签证,除此之外,还需一份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劳动合同或劳动许可以及健康证明。
第L341-3号条款:本法第一卷第二编第五章规定的临时劳动合同不能等同于前一条款所述的允许外国人进入法国从事有偿工作的劳动合同。
外国人不能凭借临时劳动合同获得第L341-6号条款规定的在法国首次从事某项有偿工作的证件,如果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的规定必须持有该证件。
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禁止有临时工作的企业将外国劳工交由任何人支配,以完成其在境外的业务。
第L341-4号条款:外国人未经第L341-2号条款所述的实现许可不得在法国从事有偿工作。
这项许可按照行政法院的法令规定的条件发放,本条款第三节和第四节适用条文的规定除外。
申请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可获得劳动许可,其方式是在临时居留证上注明"受雇"的字样。
凭此许可,外国人可在临时居留证上所述的地区从事该证件指明的职业。
外国人还可通过居住证获得劳动许可。
凭借此证,他有权在法国本土从事他选择的任何合乎现行法律的有偿工作。
第L341-5号条款:不是在法国创建的企业要在法国境内开展一项业务,其临时派遣的雇员在《社会福利、报酬、劳动年限和劳动条件法》第七卷第三编所规定的社会福利和各行业或同行业补充制度方面受到适用于受雇于在法国创建的同类企业的雇员的法律、规章和协议条文的约束,其范围和方式通过法令确定。
第L341-6号条款: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通过中介聘用或雇佣不具备在法国从事有偿工作资格的外国人,不论时间长短。
同时禁止任何人在前一节规定的证件中未述及的(如有记述的话)一类行业、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聘用或雇佣外国人。
法国劳动法典全文中文
法国劳动法典全文中文
《法国劳动法典》是法国《劳动法》的总称,是法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法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典。
其具体内容如下:
- 保障劳动者职业权利:规定每个工作者有权自由选择和改变职业,接受职业培训,受到劳动法律和法规等方面的保护。
- 规定工作义务和休息权益: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有义务遵守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保证有充分休息期,节假日和薪酬支付。
- 规范集体劳动谈判和协商:提出关于集体劳动谈判和协商的规定,并规定企业必须遵守集体劳动谈判和集体劳动协商的规定,旨在帮助工会和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议。
- 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确保每个法国公民都有义务支付社会福利费,并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
- 支持劳动者参与社会风险:支持劳动者在工作中参与社会风险,如劳动者升级和工资结构改革等,以改善其就业环境。
《法国劳动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力的规范为法国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多权利和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
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国的法律
法国的法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法规、法令和判例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国际法等。
法国的宪法是最高法律,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还确立了法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总统制和议会制。
法国的宪法是由国民议会通过的,需要采取特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法国的普通法是基于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判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
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尤其是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条款时,法官会依靠判例做出决定。
法国的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的组织和行政程序。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在与政府机构接触时的法律保护。
法国的刑法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的定义和处罚。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国的刑法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
法国的民法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关系的规范。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商法是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体系。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商业秩序和保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权益。
法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组织和规范,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工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国际法是法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
国际法主要涉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目的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
除此之外,法国还有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如环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
这些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总而言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由不同的法律来源组成。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保护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法国劳动合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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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合同解读 CDI与CDD
在工业化初期,法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丝毫得不到保障,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的社会保障,在此过程中劳动法也日臻完善。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法国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称为CDI,即长期的劳动合同,通常不明确标明终止期限。
另一种称为CDD,即短期的劳动合同,通常明确标明起止期限。
法国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采用CDI 的方式,这样除了职工本人辞职或雇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辞退职工之外,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一直是延续的。
另外,法国劳动法严格规定了有期限CDD 合同的适用范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订立CDD 合同:一是代替病假、产假的员工时;二是因季节等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时;三是某些带有救助性意义的劳动合同时。
定期合同的总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半,当雇员为企业工作了一年半以上时,就必须签订无期限的'CDI 合同,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雇员的归属感和促进雇员职业生涯的稳定发展,劳动关系的稳定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非经济原因解除和经济原因解除两大类,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并建立了有利于雇员的举证倒置原则。
例如在因经济原因裁员的情况下,雇主需要预先与雇员进行谈话,然后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通知书。
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工龄在两年以上员工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凡在企业有2 年以上工龄者均可享受解雇补贴,其数额相当于该雇员月薪的十分之一乘以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
这些非常具体的规定都制约了雇主不可以任意地解雇员工,保护了员工的权益。
去法国打工劳务合同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法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1.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从事(具体工作内容)工作。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二、工作地点1. 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如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乙方每周休息两天,具体休息日由甲方安排。
3.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四、劳动报酬1. 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月)2. 乙方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3.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以下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
六、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2. 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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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
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
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
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
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
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
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
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
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
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
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
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
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
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
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
[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
[3]
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
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雇主此项权利—解雇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法、公法)的规制,而非停留在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阶段。
因为解雇不仅仅关涉劳动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droitzt1’emploi)。
众所周知,就业权已经被国际公约、[5]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6]欧盟法律[7]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
另外,在法国法中就业权也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得就业的权利”。
()因此解雇就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
解雇权和就业权存在着权利冲突。
如何协调好这两种宪法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
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需要做到既保证雇主的
解雇权,又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8]问题是:如何在劳动立法及实践中协调这两个宪法性权利,避免雇主滥用解雇权?
解雇问题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律的关注。
[9]关于解雇问题,《劳动法》第25至39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从专门立法的角度规定了雇主解雇权的界限。
《劳动合同法》第39至50条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雇主解雇权的行使。
然而,就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在现实中所发生的非法解雇、滥用解雇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从法律的角度说,这和我国劳动法本身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有关。
从立法上说,我国两部基本的劳动法对雇主所强制的义
务还不够具体,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判例制度本身的消极性而导致了劳动者就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如何限定解雇权的行使?这首先涉及对解雇权的理解。
在解雇权的问题上,法国劳动法的理论演变为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启示。
在法国法中,雇主解雇权的定性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逐渐进入了社会法的领域;解雇已经不单单是一般合同法的问题。
解雇法(droitdulicenciement)作为劳动法中的一个单独部门已经自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确立了。
[10]
具体而言,法国劳动法对解雇权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如下演变的过程。
可以1945年作为第一个划分点。
在此之前,解雇权主要是私法(民法)的角度被解释。
依据合同自由理论,雇主有充分的自由解雇雇员,就等同于雇员可以自由地辞职;最高司法法院[11]的法官们严格依照民法中关于合同的理论来解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其效力优先于国家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人稀缺,法国工会力量空前强大,集体协议大量出现,政府开始介入解雇问题,并设置了行政审批程序;但法官们的判例风格仍没有明显转变。
第二个划分点则是1973年《关于基于个人原因的解雇的法》的颁布。
从此,解雇权问题已经基本脱离了纯粹私法的领域,解雇法作为劳动法内部的一个学科分支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肯定。
解雇权开始受到了更多的社会法和公法的制约。
二、私法的时代:解雇权作为一项形成权
从纯粹私法的角度理解解雇,就会把劳动合同当作一般的合同。
进而把解雇看成对一般合同的解除,解雇权则属于形成权。
因为从纯粹民法的理论上说,解雇只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在这种思维下,劳动合
同的缔约自由就和解约自由对称。
因此劳动者的就业权就极大地受制于雇主的解雇权,就业权根本不可能完全实现。
这就是法国劳动法自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的解雇理论。
(一)法律规定
法国大革命所塑造的自由法律体制,集中体现在1804年所颁布的《民法典》中。
根据当时的民法规定,劳动关系属于“服务的租赁”(louage deservices)。
劳动合同是自由意志的达成,缔约双方都是平等、自由和理性的,他们可以自由地相互选择对方、确定合同期限、履行方式等。
民法对缔约双方个人意志自由的唯一限制是:缔约方不得放弃其合同自由。
当时的《民法典》第1780条规定,“雇员只能够
承诺一个有限期限的服务”。
《关于服务租赁的法律》也规定“缔约方只得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服务的租赁可以随时由任何缔约方任意终止”。
对于这样的一个规定,当时的学者做出了如下评论,“这个规则源于禁止终生雇佣原则。
这和劳动合同所固有的服从关系是一致的。
只有当这个服从关系不是无期限时,它才能维持人的尊严,它才不会蔓延。
所以,必须使雇主可以随时开除一个无能力的或者多余的劳动力;也必须能够使雇员在自己感觉适当的时候恢复其自由。
”[12]
在当时的民法观念中,劳动合同就是缔约双方之间的法律。
“劳动合同就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渊源,而且几乎是排他性的渊源;不论是涉及合同的缔结,还是合同的解除。
”[13]解除合同的自由被认为源于合同的平等(egalite)、相对原则(reciproque),其表现为:一方面,缔约双方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约定一个合同解除预告期限(undelaidepreavis);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在合同规定了解除预告期限的场合,如果有一方(不管是雇主还
是雇员)不遵守这个期限的话,那么另一方所支付数额是同样的。
另一方面,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原则上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不管解除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产生赔偿的权利。
总之,劳动合同的问题完全是一个纯粹私法问题,一个合同法的问题。
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在平等、自由的合同基本原则下进行。
因此,解雇是雇主源自合同的权利,解雇权是一项合同解除权。
从性质上说,是形成权,是单方即可做出的权利。
雇主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之相对应,雇员也有任意辞职的权利。
雇员在被解雇时唯一能够保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