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提高用餐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负责人,包括校长、副校长、各部门主任、副主任等。
第三条集中用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食品安全;2. 营养均衡,满足健康需求;3. 便捷高效,提高用餐效率;4. 公平公正,体现民主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与营养第四条集中用餐场所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卫生。
第五条食品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保证食材新鲜、质量合格。
第六条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按照营养配餐原则,制定合理的菜谱。
第七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用餐时应选择营养均衡的菜品,提倡适量进食。
第三章用餐时间与地点第九条集中用餐时间为每日中午12:00-13:00。
第十条集中用餐地点为学校食堂,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其他地点用餐。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应按时参加集中用餐,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章用餐纪律第十二条集中用餐时,学校负责人应保持良好的用餐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三条集中用餐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吸烟。
第十四条集中用餐后,学校负责人应主动清理餐桌,保持食堂卫生。
第五章用餐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集中用餐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
第十七条集中用餐费用报销应提供相关凭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学校成立集中用餐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集中用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监督小组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营养搭配、用餐秩序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修订。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益便利原则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建立健全制度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食品安全标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采购学校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建立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
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供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九条食品验收学校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产品的感官性状、包装、标签标识和食品温度等,检测食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储存和加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安全。
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且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方面,更是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就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1.供应商资质要求:学校食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照,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并须定期进行资质检查。
2.食品原料采购:学校食堂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食品供应商,并确保食品原料的采购渠道安全可靠。
同时,采购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掌握识别、验收食品原料的技巧。
3.食品加工与制作: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与制作,保证食品达到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4.贮存与运输:学校食堂内的食品应储存于干燥、通风、卫生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冷链运输,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损坏。
5.餐具清洁与消毒:学校食堂应配备专门的餐具清洗与消毒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
餐具的清洗与消毒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确保学生用餐时的餐具卫生安全。
6.食品留样与抽检:学校食堂应每天留样一定数量的食品,并进行抽检。
留样食品应储存良好,以备需要时进行检验。
二、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1.外购食品供应商准入要求:学校应与外购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管理协议,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与要求,如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食品来源可追溯性:外购食品供应商应提供食品生产与供应的相关证明及来源合规证明,确保食品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3.交货检验与货物验收:学校应对外购食品进行交货检验,包括对产品标签的核查、食品留样等。
确保外购食品满足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验收。
4.保鲜与储存措施:学校应要求外购食品供应商采取科学的保鲜与储存措施,确保食品在交付学校之前得到妥善保存,避免食品变质。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生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集中配餐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集体用餐,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
学校集中配餐应遵循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卫生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工作应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学校集中配餐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集中配餐应注重营养搭配,提供符合学生生长发育需要的餐饮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学校集中配餐应尊重学生饮食文化,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学生餐饮服务质量。
第七条学校集中配餐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食品安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作为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
第九条学校应对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符合学校要求。
第十条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集中配餐服务提供商应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集中配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营养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生长发育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餐饮服务计划,确保学生营养均衡。
第十七条集中配餐应提供多样化的餐饮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精选9篇)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精选9篇)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篇1一、充分利用“三防”设施,保持配餐间的清洁卫生,发挥其对餐具、容器、用具的保洁功能。
二、工作人员进入配餐间前着装要整洁,手经过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才能分发饭菜。
三、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能对着成品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要洗手。
四、分发饭菜时,先检查盛装饭菜的容器是否清洁、卫生,经过清洗、消毒的容器不能用围裙或抹布擦试容器。
五、成品饭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
要放在操作台上或架子上。
六、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非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在配餐时不得随意出入配餐间。
七、领取饭菜的老师不得进入配餐间,饭菜由工作人员送出配餐间。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制度篇2合理配制各种菜肴,才能提高食物的营养价值。
幼儿期是生长发育迅速的时期,是各种营养素大量需求和消耗的时期。
各种不同食物所含营养成分各不相同,因而幼儿一日三餐的膳食安排也不尽相同,基于科学配餐,均衡营养的原则需制定以下幼儿园配餐制度。
一、关于烹饪好的食物有以下处理原则:1、烹饪好的食品分放进明显标志的容器内(盆、桶),并作好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用后少将保持清洁。
2、幼儿食品煮熟后,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煮熟后的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品分开存放。
3、在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4、凡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消毒后使用。
二、幼儿园配餐制度实施需要遵循的原则:1、制定食谱既要合理配比热量、各种营养素及微量元素,保证食谱质量,又要考虑幼儿的心理特点,做到精细化、多样化、粗细搭配、荤素甜辣搭配、蔬菜水果搭配、米粥香汤搭配。
2、要考虑季节变化不断改变食谱内容。
如夏季天气炎热,幼儿活泼好动,出汗比较多,容易导致水分、无机盐和水溶性维生素的流失,我们就相对地多加一些菜汤、鱼汤、肉汤、豆腐汤以及番茄、菜花、菠菜等深色菜类,为幼儿补充所需营养,以充分满足幼儿的身体需求。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等集中用餐方式。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堂经营单位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
第六条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食品采购与验收(一)食堂经营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二)验收食品时,应严格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第八条食品加工与储存(一)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
(二)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加工设备、工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条食品销售与供应(一)食品销售应明码标价,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二)销售食品应确保食品新鲜、卫生,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三)供餐时,应提供清洁的餐具和包装,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堂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一)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卫生状况。
(二)食品质量、标签、包装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学生餐的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责任1.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负责学生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学校食堂或者学生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食品采购1. 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
2. 采购的食品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检疫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3. 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四条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类、分区域储存,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2. 食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应当符合食品保存要求。
3. 定期对食品储存环境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五条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工具、容器应当分类使用,定期清洗、消毒。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卫生防护,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禁止食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配送1. 食品配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保持食品新鲜、卫生。
2. 食品配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温、保鲜措施,防止食品变质。
3. 食品配送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七条食品质量检验1. 学校食堂或者学生餐配送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1. 学校食堂或者学生餐配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知识,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食堂或者学生餐配送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监测实施
(1)定期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餐具等进行抽样检测,掌握食品安全状况。
(2)对学生的营养摄入状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营养改善效果。
(3)及时汇总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与问责
1.事故处理
2.培训与教育
(1)学校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营养知识等。
(3)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营养健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六、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1.应急处置
(1)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创新发展
(1)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
(2)加强与科研机构、专业院校的合作,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域的课题研究。
(3)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不断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
1.国际合作
(1)积极与国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2)参与国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项目,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国际化水平。
(3)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2.交流与培训
(1)定期组织国内外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2)选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3)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宽视野,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整体水平。
(3)禁止采购过期、变质、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
学校集中用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集中用餐安全、卫生、有序,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集中用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集中用餐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堂管理1. 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经营。
2. 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3. 食堂应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 食堂应定期对食品原料、加工设备、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5. 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6. 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四、用餐管理1. 学生用餐实行分餐制,各年级、班级按照规定时间到食堂用餐。
2. 学生用餐时,应保持食堂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3. 学生用餐后,应主动将餐具送至指定位置,保持食堂环境卫生。
4. 学生应自觉遵守用餐纪律,不得浪费粮食,养成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
5. 学校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确保用餐质量。
五、监督管理1. 学校集中用餐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员工对食堂的投诉举报。
3. 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堂和师生员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集中用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集中用餐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学校食堂和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学校食堂要求第一节食堂建筑设备要求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维护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范畴,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制度第九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用具有相关营养知识的人员,对集中用餐的营养检测、完善和评估进行咨询指导,推广营养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食堂的,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第三章食堂管理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食堂,为师生员工提供集体用餐服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正本;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堂应当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显着处公示并监督执行;第十八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第二十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第二十一条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则,制定并实行原材料控制制度;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按以下情形查验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生产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也可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物凭证;五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对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清真食品的,应当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销售点采购食品原材料;第二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当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四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五亚硝酸盐;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四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三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第二十五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列明的不安全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浆应防止假沸;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第二十六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制定并在显着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第二十七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加工的容器、工具应当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第二十八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当分设并标明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热力消毒方式;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第三十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一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第三十二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教育部门、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专间、储藏室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用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第四章外购食品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外购食品集中用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供餐单位,当地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优先选择;应当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第三十六条学校外购集中用餐应当为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教室环境的卫生清洁;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做好交接记录,包装不完整或温度不符合储运条件的,不予接收;第三十八条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并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贮存要求保存;第五章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第四十条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态,防止事件扩大;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申诉;第六章食品安全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定期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第四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后,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公司选择等方面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十七条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一未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隐患的;二食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健康证明的;三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的;四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五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件的;六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致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责任难以追究的;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管理与监督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外购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与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冷荤凉菜、熟食卤味、生食蔬菜、腌菜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第五十一条各地可以依据当地实际,对本规定进行细化;供餐人数较少,难于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各地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食堂及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顶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督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 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供应集顶用餐服务的各级各样学校和少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看守、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学校肩负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纪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睁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平常管理。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如期睁开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满食品安全设施设施,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除掉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督查管理。
依法实推行政同意,睁开督查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睁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督查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办理和流行病学检查,会同食品药品督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检查报告。
指导学校睁开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学校食堂要求第一节食堂建筑设施要求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拥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施。
保持内外环境齐整,远离污水池、裸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装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沟渠出口应有防范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吻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安法 33)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拥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依照原料进入、原料办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
学校管理人员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学校管理人员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一、目的与意义学校管理人员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旨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健康,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提升学校餐饮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通过管理人员与学生共同用餐,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餐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就餐氛围,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等。
三、陪餐人员安排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进行陪餐,每天安排至少一名管理人员参与陪餐。
2. 中层干部按照安排表参与陪餐,确保每个班级在一定周期内都有管理人员陪餐。
四、陪餐时间与地点1. 陪餐时间与学生正常就餐时间一致。
2. 陪餐地点为学校食堂或指定就餐区域。
五、陪餐职责1. 提前到达就餐地点,检查就餐环境、餐具卫生等情况。
2. 与学生一同排队打饭,以身作则,遵守就餐纪律。
3. 与学生亲切交流,了解学生对饭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学生的就餐情绪和行为表现。
4. 认真品尝饭菜,检查饭菜质量、口味、营养搭配等是否符合要求。
5. 对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食品安全隐患、服务态度不佳、饭菜质量问题等,及时与食堂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6. 填写陪餐记录,详细记录陪餐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六、问题处理与反馈1. 对于陪餐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饭菜口味不佳等,陪餐人员应及时与食堂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其进行改进。
2. 对于食品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陪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停止供应相关食品、封存留样等,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定期汇总分析陪餐记录,针对学生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4. 将问题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让学生感受到学校对他们意见的重视。
七、监督与考核1. 学校成立监督小组,定期检查陪餐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陪餐人员是否按时到岗、陪餐记录是否详实等。
2. 将陪餐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对认真履行陪餐职责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和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1-X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2-X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维护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范畴,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堂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学校应该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明确的食品供应
协议,并对食品供应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 食品采购管理:学校食堂应该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
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追溯食品的来源。
3. 食品储存管理:学校食堂应该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食品进行
分类、分区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4. 食品加工管理:学校食堂应该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包括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和卫生。
5. 食品供应过程监控:学校食堂应该对食品供应过程进行监控,包括购进的食品检验、食品加工的监控、食品销售的监控等,确保食品安全。
6. 食品安全培训:学校食堂应该对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销售工作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
培训,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7. 食品安全记录管理:学校食堂应该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记录,包括食品采购记录、
食品加工记录、食品销售记录等,以便食品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溯源。
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还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学校应该按照相关法规
和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管理。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集中用餐场所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学校、企业、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监督。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1.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实施食品及原料的严格验收制度,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四、食品储存管理1. 食品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确保储存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过期或变质食品流入餐桌。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需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2. 实施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六、供餐卫生管理1. 供餐区域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 供餐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餐具清洗消毒1. 餐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采用高温消毒或化学消毒的方式进行消毒。
2. 建立餐具清洗消毒记录,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通过多种渠道对用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集中用餐是指人们在特定场所(如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聚集在一起,由食堂或餐饮机构提供统一的餐饮服务。
为了保障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需要建立和执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为保证食品安全的效果和可持续性,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设置食品安全主管和相关工作人员,并负责协调、监督、指导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采购制度集中用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从合法、合规、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采购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合同、票据、证明等规范记录,并定期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考核。
2.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储存区域应设立专门的区域,并按照不同食品的特性和需求进行分类、包装和标示。
食品应按照标准的温度、湿度进行储存,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食品腐败和变质。
3.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加工环节是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加工区域,并配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加工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工作中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4.食品供餐管理制度食品供餐环节应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对从食品采购到食品加工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记录。
并应定期进行食品抽检,并保留检测样品或检测记录。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集中用餐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岗位,负责评估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集中用餐单位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卫生操作规程、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的培训。
7.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是保障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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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维护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
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范畴,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能够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有关管理
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相关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用具有相关营养知识的人员,对集中用餐的营养检测、完善和评估进行咨询指导,推广营养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食堂的,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食堂,为师生员工提供集体用餐服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实施营养改进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正本。
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