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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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指以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部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法典,旨在调整和规范人民之间的日常社会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这部法典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法定代理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等。

总则部分的存在可以为其他部分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指导,确保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

物权部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物品上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物权部分规定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个方面,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部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继承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权利和义务。

继承是人们在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方式,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部分是民法典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它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引言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作,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包括其组成、编纂原则、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编纂的组成民法典的编纂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

每个部分都涵盖了不同的法律领域,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1. 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它包括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总则的编纂目的在于明确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为其他部分的编纂提供了基础。

2. 物权物权部分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保障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财产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事项。

3. 合同合同部分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涵盖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

5.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它的稳定和健康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6. 继承继承部分规定了个人和家庭之间的继承关系,包括继承权的产生、继承份额的确定和继承财产的处理等。

继承是个人财产权的传承方式,它保障了个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和继承权的平衡。

民法典编纂的原则民法典的编纂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法律科学性原则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性原则,即依据国家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法律的条文准确、精确,并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协调。

2. 社会实用性原则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社会实用性原则,即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它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为民事关系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总则与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贯穿于民法典各部分之中。

2. 人身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部分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物权:民法典详细规定了物权的内容、设立、变更和转让等事项,明确了物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债权债务: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债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遗嘱的效力等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

6. 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 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合同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范围,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8.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民法典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以上是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主要内容,它们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逻辑体系,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民法典,简称“民法”,是一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涉及民事权益、财产关系、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

本文将从构成和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特点以及意义。

一、民法典的构成民法典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法典整合民法典是将以往零散的民法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的产物。

在法典中,相关的法规被有条理地整合在一起,以便于法律适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法律条文民法典的构成离不开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典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原则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等。

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民法典为各类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 案例法和解释在民法典中,案例法和解释的运用也十分重要。

案例法是通过对已有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总结,总结出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定。

解释则是司法机构或者相关专门机构对法典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

4. 法学理论民法典的构成还离不开各类法学理论的支撑和补充。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原则和法规的研究,为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法学理论还可以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指导。

二、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方面:1.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民法典通过规定财物的权属、交易关系、继承规定等内容,保障了公平公正的财产关系。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调整了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是民事交易和合作的基础,合同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了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4.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体系中涉及个人生活和家庭关系的一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是指对私法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解的法律体系,它对我国的
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典,需
要了解它的体系结构。

(一)总则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它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责任等,这是民法典
其它编的基础和导向。

(二)物权编
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自己的
财产权利时应遵守的规则。

其包括物权的基本规则、各种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限制、物权的消灭等内容。

(三)合同编
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在民事交往中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变更、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问题。

(四)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损害赔偿的计算、弥补损失等。

(五)继承编
继承编是规定人们合法继承财产的法律系统。

其中包括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等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结构。

最近,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构成了我国的私法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这一法律体系,需要各种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和配合。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民法典整体结构和各部分之间的组织和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主要包括总则和各分则。

一、总则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部分,包括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等内容,具有引导和协调各部分内容的作用。

总则部分通常包括一般规定、人格权、法人及团体以及物权。

1. 一般规定:总则部分的第一章通常包括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等内容,为后续的条文解释和遵循提供指导。

2. 人格权:总则部分的第二章通常包括个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权等内容,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和人格尊严。

3. 法人及团体:总则部分的第三章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组织和终止等内容,以及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4. 物权:总则部分的第四章通常包括物权的一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等内容,涉及财产的种类和权利的保护。

二、分则部分:分则是民法典的主体部分,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关系进行分类和划分,包括人民权益保护、合同权利义务、继承权益、侵权责任等方面。

1. 人民权益保护:分则部分的第一部分通常包括婚姻家庭、协议婚姻、离婚、家庭财产、家庭暴力等内容,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

2. 合同权利义务:分则部分的第二部分通常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涉及自由交易和契约法律效力的规定。

3. 继承权益:分则部分的第三部分通常包括继承权益的取得、确认和分配等内容,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

4. 侵权责任:分则部分的第四部分通常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承担和补偿等内容,涉及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民法典的一般体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体系可能会有所不同,体现特定国情和法律体系的要求。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1-15浏览次数:9612字体大小:大中小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这就是说,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

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如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要归入物权法,保证制度要归入合同法。

再如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要归入民法典的债和合同制度之中,但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要归入总则,涉及物权的规则要编入物权法中。

采纳这样一种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则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综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一)罗马式。

该体系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剔除其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在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这种模式也不无优点,但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的这种罗马式模式。

仅仅只是对该法典第三编,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在谈到该编时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各类民事事务的法律框架、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进行论述。

一、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典构成:1、通则部分:包括《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等。

2、物权部分:包括《担保物权篇》、《用益物权篇》等。

3、合同部分:包括《买卖合同篇》、《租赁合同篇》等。

4、侵权责任部分:包括《侵权责任篇》、《产品责任篇》等。

民法典的特点:1、理性化、系统化、规范化: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内容主要依靠学者、法官和律师等多方面的权威人士进行总结和把握,全面系统地理性化、规范化地对民事事务进行阐述和规范,增强了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管控性。

2、基于人权的保障: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各分部分所关注的问题,都与人权的保障有关,目的在于实现公民自由、平等和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3、注重市场经济和私人自治原则:民法典的各篇章中关于交易、契约等经济活动的明确规定,特别注重私人自治原则,即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等,使法治体系更加市场化,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4、中国特色:民法典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方面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强化属地自治、各种多元化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等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二、民法典的特点。

1、法律统一性。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其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民事主体,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关系中的许多基本原则和规则,其针对的对象不仅是生活中的个人和家庭,也包括了商业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同时又对人际关系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社会公正的维护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法治与社会公正性的统一。

民法典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民、企业的利益,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增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公正性。

同时,由于民法典的规定是以管制法律为前提的,因此也能充分地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正确性和公正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民法典总则是民法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而且也是民法典规范的总体框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将围绕“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民法典总则的功能1. 基本的法律原则民法典总则是民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规范了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表现,阐述了法律中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价值,并成为民事活动中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准则,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则的功能。

2. 规范的总体框架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规范的总体框架,具有横向协调和纵向衔接的功能。

对于民法典各部分的解释、协调和衔接提供了基础,以此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 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民法典总则为后续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规范要求,尤其是在制定与民事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规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指导作用。

总则中的“人的尊严和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等杂志法制的基本要求也影响后续的法律制定。

二、民法典总则的体系民法典总则的体系是对其规范属性的组织和体现,它的实质是由若干类别或者问题构成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整合和系统化。

在民法典总则中,总体框架的划分通常是先把规则划分成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两个部分。

下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向来介绍其体系1.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总则的根基,是整个民法规范的起源和准则。

举个例子,民法典总则中提出的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时,将成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和依据。

基本原则包括人的尊严和自由、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权利义务对等等方面,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的前提,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和准则。

如果这些原则不能被充分保证,那么人民的权益会受到侵害,而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也会被破坏。

2. 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的核心,它在制定民法规范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例如,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个人和财产的保护制度是民法规范的核心制度之一,如果这个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严格实施,那么社会治安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秩序也会被破坏。

详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体系

详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体系

详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体系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它对个人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以其独特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体系。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根据这一原则,个人在法律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受到平等的对待。

民法典通过推行平等自由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体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意愿的原则。

在合同订立和解除过程中,各方应依法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这一原则保证了合同的自由和效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保护互助原则保护互助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目的是保障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

该原则倡导个人和社会各层面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协助,包括经济上的互助、精神上的互助等。

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民法典确立了人们相互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为实现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四、公共道德约束原则公共道德约束原则是指个人行为受到公共道德的约束,并对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和处罚。

在民法典中,公共道德约束原则体现在许多领域,如人格权的保护、家庭关系的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体现了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的体系是一种严密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由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和衔接而成。

民法典主要分为人格权、家庭权、财产权和继承权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规定。

这种体系的建立,为个人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总结起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体系是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支柱,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互助原则和公共道德约束原则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精神;而民法典的体系则为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规范人民之间的各种民事关系,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各分则两部分,其体系结构具有完备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一、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是民法典的最高法律规范,它以规范其他各分则的宗旨,囊括了民法典的所有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

分则则是根据各自领域的特点和需要而分别制定的。

总则以它的笼统性统领分则的具体规定,两者相辅相成。

总则和分则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总则起到纲领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分则则注重案例和细节的解决与规范。

二、各分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民法典各分则之间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存在着内在联系。

不同分则都需要基于总则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它们之间也会相互涉及和交织。

例如,在相邻分则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联系,例如物权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等,有些分则还有相互影响的情况,这就需要各个分则之间有一定的串联和衔接,以便确保各分则之间的协调性和合理性。

三、民法典整体的完备性民法典的完备性是指它囊括了规范民事关系的全部基本内容和应有的要求,并且覆盖范围广泛。

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的内容非常全面、系统。

民法典确立了多个分则,涉及到人身权利、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相当广泛的领域;第二,它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法治理念。

民法典倡导契约精神、自由竞争、平等保护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第三,它强调了法律制度的实效性。

民法典规定了更加明确、稳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推动法律实施和司法执行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具有完备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特点,通过总则、分则之间的互为支撑与衔接,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在规范各种民事关系、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指将民法各个部分和条文进行系统地组织和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思维方式。

体系化思维首先要求将民法各个部分和条文进行分类和归类。

民法典通常包括人格权、物权、义务权利、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多个部分。

而每个部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和条文。

体系化思维要求对这些部分和条文进行分类和归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其次,体系化思维要求将不同部分和条文之间建立起相互关联和衔接的关系。

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和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体系化思维要求在学习和应用民法典时,要注意各个部分和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关联,以便深入理解民法的整体框架和目的。

最后,体系化思维还要求将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和协调。

民法典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民事关系,而这些民事关系涉及到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行政法等。

体系化思维要求将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和协调,使各个法律规定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体系化思维,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并将其与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协调,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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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法典的体系摘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

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

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

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

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

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

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

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

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20XX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是典型的汇编式民法典。

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

对这一法典体例,多数学者表达了坚决反对的声音:首先,这一编纂体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

中国的实际,首当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和民事司法的现状两个方面:从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来看,一百年前,我们的前辈在列强入侵,国难当头的历史关头,自觉地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

一百年来,从德国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现在讨论民法的完善,当然是在这个基础、这个传统之上进行完善。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素质不高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争事实,而大陆法系民法编纂体例所固有的体系性、逻辑性,在处理法典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上,以法典所体现的众人理性优势弥补法官的个人理性不足,以法典的体系性、逻辑性防止法官断案的随意性、波动性,以期实现案件审理的稳定性、统一性。

其次,这一体例严重损害了法律编纂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王利明教授也指出:“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 最后,这一体例也不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依据法律发展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

世界史上先后发生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现在,世界上约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

而且1989年的欧洲议会已提出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的要求。

即使实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若干个州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加利福利亚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笔者也不赞同搞什么法典汇编,认为这是一种“偷懒” 的作风,丝毫无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良好民法典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作用。

对于汇编民法典的主张,应坚决予以抛弃。

另一大流派是编纂民法典。

②这一流派又分为两大主张: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

从民法典制定的编纂化来看,这两大主张没有分歧,其分歧仅在于如何编纂民法典:理想主义承继罗马法、法国法模式,力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人法与物法,且人法在前物法在后,以体现对人的重视的人文主义思想。

③按照这一思路,理想主义设计的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

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

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

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俗称之为“小总则”。

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分析,理想主义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回到罗马法”。

罗马法就是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与此相对应,理性主义将民法典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

第二个特点是以法国式三编制为基础。

法国民法典为三编制:人、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

理性主义法国式三编制深得罗马法的本意,突出民法的“人法”色彩。

第三个特点是以重要性为标准。

按照理性主义的思路,法典的布局以重要性为标准。

人格权、知识产权重要,所以应纳入民法典规定,同时纳入民法典的内容先后也是按照重要性来做先后安排的,如人格权比财产权重要,就被安排了在第一编;物权比债权重要,所以物权被安排在债权之前。

现实主义承继德国法模式,力主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因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持现实主义态度的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应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王利明教授主张民法典的体系应当有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第12页)马俊驹教授主张民法典应由总则、人格法、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七编构成。

刘士国教授主张民法典应由通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

梁慧星教授更加强调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和内容安排只能以法律本身和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标准,而德国的五编制的法学概念和权利类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样的法典制度安排,对法官的素质要求相对要低于英美法系,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由是之故,梁先生关于民法典的编纂方案就是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结合20世纪社会生活的发展并借鉴新的立法经验,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列编在合同法之后,为其民法典编纂方案的第五编。

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相比,梁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有两处不同:一是调整了物权与债权的先后顺序:将《德国民法典》列为第二编的债权法调整为第三编,与物权编置换;二是将侵权行为法此一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债权法内容,从债权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并置列在合同法之后,即将《德国民法典》的债权法一编改编为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编。

所以,从根本上讲,梁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是在《德国民法典》体例的基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发展,但这些发展没有表现为法典的根本性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发展。

一如上述。

王利明教授也重视法典编纂的逻辑性与体系性。

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采纳德国法的模式设立总则。

总则的设立不仅增强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有利于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规定,使立法简洁明了,而且使民法典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

在分则编纂上,王利明教授则更强调不能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适应社会的巨大变化,在德国五编制基础上使民法的体系与内容与时俱进,有所创新和有所发展,以期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王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在总则的引领下突出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将其单独成编,以示该法典编纂体系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同时,在编排顺序上,又将人格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置于总则之后和传统财产法之前,显有昭示人身关系法重于财产关系法的用意。

将侵权行为法放置于法典的最后一编,则有视侵权行为法为民事责任法的玩味,但这一点在王先生的文章中没有确定。

令人遗憾的是,王先生的法典体系设计在试图追求完美的挺进途中,却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夹置于合同法之后并侵权行为法之前,这样的安排在笔者看来缺乏理论支撑且有随处栖身之草率感,从而使这一编纂体系的价值为此折减,不无顿挫之憾。

马骏驹教授的民法典编纂体例在尊重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也强调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并将其各作为一编,但与梁先生、王先生显有不同的是,马先生将从德国法承传下来的债权法一编变为合同法,将继承法一编作为财产法的内容之一后置于合同法一编并前置于侵权行为法一编。

马先生关于其民法典编纂体例安排的理由似有道理,但将债权法变为合同法,以及将继承法置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做法,恐怕知音难觅。

成一家之言尚可,成一派学说则难。

刘士国教授综合有关主张的优点,他认为:中国的民法典,不必像以往立法那样确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只要确认是调整中国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其调整对象就十分明确,且较以往立法之规定为本质上之升华。

至于分则各边如何安排不存在“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的差别,仅为逻辑性、体系性之安排问题;并且,逻辑性、体系性与重要性并不矛盾,被推崇为最具逻辑性与体系性的德国民法典,在分则的编排上已将重要性放在首位。

从哲学的辩证关系上看,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是对立统一的,逻辑性、体系性就包含着重要性,而重要性是从逻辑性、体系性中体现出来的,离开重要性,逻辑性、体系性是不全面的,离开逻辑性、体系性,重要性就无从体现;在充分论证了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以及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的依赖关系后,结合社会变动出现的新情况——合同的种类以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侵权行为法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的空前发展,刘士国教授提出了其上述民法典的体系。

但就笔者的见解,将传统民法上的债权编变为合同编,以及将知识产权置于继承与侵权行为之间的体系安排,也是笔者所不能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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