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观
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观内容摘要:犯罪是一个正常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有犯罪就有刑罚,刑事古典学派试图从功利和报应的角度去探讨刑罚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刑罚犯罪功利报应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剥夺人自由、生命或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罚剥夺人生命、自由、财产的根据何在,也就是刑罚的正当性何在,无论是刑事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得不考虑和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刑罚是一种剥夺,是一种痛苦,为国家刑罚的实施探求哲理上的根据,是许多法学流派重要任务之一。
刑事古典学派同样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于十八世纪后期,真正形成一个学派是以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为标志。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黑格尔,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追问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
它们的立论基础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
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自由选择能力。
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
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
正如我国古代《春秋断狱》上原心定罪一样。
刑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之所以是必要,是因为其有主观恶性,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时,其主观恶性大小又是适用刑罚轻重的根据。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各不相同,所以当犯罪人基于不同的主观罪过犯下同样罪行时,对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度应有所处区别。
区别对待在某种程度是对犯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
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
而主观恶性的轻重和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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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与犯罪实证学派的差异一、基础理论上的差异首先,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再次,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
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最后,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
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首先,古典学派是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2、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波斯人信札》
2、罪刑法定
贝卡里亚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 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 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 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他也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Hegel
康德: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
“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 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 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 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 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 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 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 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不能根据法利赛人的格言: ‘一个人的死总比整个民族被毁灭来得好。’于是 要求犯罪者爬过功利主义的毒蛇般弯弯曲曲的道路, 去发现有利于他的事,可以使他免受公正的惩罚, 甚至免受应得的处分。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 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
黑格尔:等价报应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 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 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 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 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 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旧派与新派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
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
,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
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
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刑事古典学派是19世纪末期欧洲刑法学的主流派别之一,强调应该根据人本主义和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在其传统观点中,人们可以了解该流派的主要观点。
1. 罪犯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罪犯拥有自由意志,并且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许多人认为这应该是相应的,以便作为可接受的惩罚,这是一个基于道德对待罪犯的观点。
2. 明确的法律古典学派非常注重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的实施规定。
受害人、警察和法官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定,以便他们可以在公正和公平的框架下工作。
由于这些规定减少主观性的影响,这也消除了在法律程序中的恶意扭曲。
3. 最小强制原则古典学派意味着刑罚必须是单一、固定和最小化的。
这意味着一旦法律确定犯罪的性质,法官就必须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刑罚必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况最小的,以保护被告不受过度的法律遏制,而且不犯更加严重的错。
4. 按比例原则刑事古典学派还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罪与罚的按比例原则。
这意味着犯罪的严重性决定了罚款的大小或程度,以便让刑罚更为公正。
尤其是对细节繁惑的罪行(如改夫的现代定义),累及多个阶段的行为和结果复杂的罪行,这一原则是非常适用的。
5.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古典学派的一个扩展部分,它强调根据一定的研究和实验,去知道事实,确立更为准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不应该基于道德或理论的考虑,而应该基于事实依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的信仰中,法律应该是公开、公正、固定、明确和按比例的惩罚。
这些观点已经成为欧洲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受到了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
虽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一理论的某些缺陷,例如在处罚和罚款上的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重要性助于在千百年的刑事司法历程中维护了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
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
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
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
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
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导论一、刑法学的主要流派(1)刑事古典学派 2011年名词解释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形式古典学派的贡献为: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2)刑事近代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是以在刑事古典学派之后,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研究刑法现象的法学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为了捍卫社会;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的。
(3)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古典派基于意思自由论,近代派以意思必至论为根据,前者形而上学,后者是自然科学的;二、古典派提倡道义责任论,近代派主张社会责任论,前者是个人伦理的,后者是社会伦理的;三、古典派将犯人的主观同样对待,在近代派中承认犯人的个性,前者是抽象地观察犯人,后者是具体地观察之;四、古典派以客观事实为刑罚的对象,近代派以犯人的主观方面为刑罚的对象;五、古典派提倡报应刑论,近代派主张目的刑论。
二、刑事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2008年简答题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一编刑法论第二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定义:刑法就是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课堂PPT)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什么是犯罪和对该种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 必须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他说:“只有法 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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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3、刑罚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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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提倡刑罚 应当人道主义化。他认为刑罚的本质是痛苦,但决 不能给犯罪人施以过多的痛苦,主张刑罚应当宽和。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 罪就够了。”“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 也是野蛮的。 ”
贝卡里亚一再强调,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 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他 认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 质,而且会造成有害的结果,即不容易使犯罪与刑 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或 犯下更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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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3、刑罚人道主义 4、功利主义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法学思想流派,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 不能有任何歧义。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二,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主观臆想的。
犯罪行为的主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故意的, 而不是无意识的、无意的。
第三,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四, 犯罪的刑罚原则。
犯罪的刑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不能过轻或过重。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五, 犯罪的证明原则。
犯罪的证明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 强
调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也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流派之一。
它产生于18世纪中期,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
古典学派的基本假设包括: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在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刑罚的基本意义就是使人产生畏惧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学派主张否定封建刑法原则,抨击封建刑事司法的残酷、不平等和擅断专横。
古典学派的思想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黑格尔、康德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
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
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
(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
一样的,不冋的是行为),进而
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
(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
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
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
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
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
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
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
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
片。
”一一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刑罚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
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
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
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
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研究视角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
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理性思辨实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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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
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
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
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
(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
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
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
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
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
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
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
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
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
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
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
野兽撕成碎片。
”——龙勃罗
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刑罚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
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
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
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
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研究刑罚的理性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理性思辨实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