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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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换届法律规定(3篇)

业委会换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城市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及非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第二章换届条件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服务;(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物业管理知识。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损害业主利益;(三)参与违法活动;(四)违反社会公德。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三次不履行职责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章换届程序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启动换届选举工作;(二)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包括选举时间、方式、程序、候选人资格等;(三)公告换届选举方案,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四)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五)组织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接受业主提问;(六)投票选举,业主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七)统计投票结果,公布选举结果;(八)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确认选举结果,并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直接选举;(二)间接选举;(三)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举大会的召集人应当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选举大会应当提前通知业主;(三)选举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四)选举大会的投票应当秘密进行;(五)选举大会的投票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的利益,实行小区业主自治,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的业主代表组织,是小区业主行使自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内各项活动和事务,为小区提供管理服务和维护秩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注重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成员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小区业主自愿报名,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民主自治意识,关心小区事务,具备一定的管理才能和责任心,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第八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决策的最高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业主大会对下列事项有决定权:1.选举、改选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和废止小区规章制度;3.审议小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4.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5.其他影响小区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处理小区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2.处理业主的纠纷和投诉;3.管理小区的共有设施和公共区域;4.制定小区的购房租赁管理办法;5.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等。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制定业主大会议程应提前公告,业主大会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所有业主,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应由过半数业主出席并表决通过,涉及个人权益的决议应由全体业主通过。

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业主必须遵守。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管理小区的资金和财务;3.组织和协调小区的公共事务;4.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5.组织居民参与公益活动;6.其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程序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程序

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本小区的具
体特点,同时考虑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分布比例,现就本届业委会的成员组成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 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 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 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 推荐产生。请广大业主踊跃推荐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 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参加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负责换届改选的筹备工 作。
组长 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不得有的情形
损坏房屋沉重结构 违法搭建
破坏房屋外貌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欠交物业费或维修资金
违法出租房屋
关于上海市 区 小区
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
2、居(村)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业主的推荐确定业主代表名 单;
3、居(村)民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 据业主的推荐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领取推荐表推荐,根
4、其他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市 区 街道(乡镇) 居(村)民委员会
年月 日
三、换届改选小组组建后需讨论的 具体事宜
1. 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
、选举方式及业委会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委会拟由 名成员组成。

安徽省内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安徽省内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
(一)由谁组织?

业主大会? 原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街道办事处?
社居委?
THE ANSWER
第一,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 第二,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
第三,街道办事处
参照法规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4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一)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哪些人能够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哪些人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1、准入性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业主 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 作时间 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 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 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四)换届改选小组组建后需讨论的具体事宜
1 、明确业主身份及其业主大 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并公告;
2、讨论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明确业委会委员人数、津 贴、任期等事宜;

一、按小区议事规则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

名委员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程序
一 二 三 四 五 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 产生业委会候选人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和召开的程序 选举业委会委员和表决规则、规约 办理业委会换届改选备案手续

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选举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举工作应在全体业主的监督下进行,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

2、民主原则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让业主充分参与选举,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选择。

3、合法合规原则选举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确保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1、候选人资格(1)为本小区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小区事务。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2、候选人产生方式(1)业主自荐符合候选人资格的业主可以自行向筹备组报名自荐。

(2)业主联名推荐_____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符合候选人资格的业主。

3、筹备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三、选举投票1、投票权的确定业主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和户数计算投票权。

2、投票方式(1)现场投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业主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现场投票。

(2)书面委托投票业主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受托人应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投票。

3、投票时间选举投票时间为_____天,具体时间为_____至_____。

4、投票地点在小区内设置_____个投票点,方便业主投票。

5、选票的发放和回收(1)筹备组在投票前将选票发放给业主。

(2)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投票箱。

(3)投票结束后,由筹备组组织人员进行选票的回收和统计。

四、计票和唱票1、计票和唱票工作在选举投票结束后进行,由筹备组组织实施,并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进行监督。

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关规定程序

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关规定程序

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规定程序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规则》。

二、法定程序1、书面提议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议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

提议书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并且应当明确提出更换、增补成员的理由。

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后递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条例》第6、13条,《指导规则》第44条)2、业主委员会对提议进行审查。

认为提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条例》第6、12条,《指导规则》第44、45条)3、业主委员会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定期召开业主大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条例》第13条,《指导规则》第19、21条)4、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将需要表决的议题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同时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听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13、20条)5、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例如: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业主委员改选流程

业主委员改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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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业主委员改选之前,有诸多筹备工作需要落实。

业委会改选流程

业委会改选流程

业委会改选流程一、业委会改选流程概述业委会是指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业主或业主共同选举产生,具有代表业主管理物业服务事项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职能。

业委会改选是指业主因需求或其他原因重新选举业委会。

改选程序应该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完成,务求公平公正,确保选举合法有效。

二、业委会改选流程1. 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征集候选人,在指定时间内分别制作产权证明材料以便每一单位(业主)都有机会投票;将每一个单位的材料汇总制作成一本大名册;设定投票大会场所;报备投票时间和地点;准备选举管理办法并公示等。

2. 发布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指定时间内公布业委会改选的通知,明确改选时间、地点、要求及条件、候选人名义、投票方式、选举办法、淘汰次数和选举结果发布时间等内容。

3. 补充候选人和验证资格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其提交审查,物业企业需在规定时间段进行补充候选人。

提交所有候选人名单的业主,可以得到一个选民人员名单大名册。

然后按照大名册进行资格审乎,业主们对每个候选人都进行打分检查和筛选。

4. 候选人亮相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议论和咨询每一个候选人并会晤他们。

这也是业主基于候选人职业履历等各方面因素进行比较过程的重要一环。

5. 投票管理办法物业企业应制定投票管理办法,确保投票合法、公正,要尽量规范化管理,建立可视化文件。

6. 投票投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为了确保每个单位在投票时都能到达,一般会有两到三天的时间把材料清点和分类。

7. 计票和选举结果胜者以及在各候选人间排名靠前的人员当选。

当听取获胜人及其支持民意时,公示选举结果,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候选人接受投票结果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以更好地维护物业的运行。

8. 改选业委会主席和副主席一位主席和一位或数位副主席经过选举将入职,确立管理体系。

9. 与业主确认关于运营业务的重点关键点会议在选举后的两个到三个月内召开,是业务调整的重要环节。

业委会委员管理制度

业委会委员管理制度

业委会委员管理制度一、委员的选拔与任期1、委员的选拔业委会的委员应由住户或者业主依法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可以通过大会选举、书面投票等形式进行。

在选举过程中,应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舞弊和不当干扰等情况。

2、委员的资格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同时,委员还应该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委员的职责。

3、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满两年后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在委员的任期内,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利益,做到心无旁骛,勤勉务实。

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委员的权利(1)参与重要决策:委员有权参与业委会的重要决策,包括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决策。

(2)监督管理:委员有权监督和评价业委会的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发表意见:委员有权对小区的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小区的改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2、委员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自觉履行职责。

(2)积极履职:委员应积极参与业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心无旁骛,勤勉务实。

(3)维护公共利益:委员应站在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业主的利益,做到廉洁奉公,勇于担当。

三、委员的管理制度1、业委会委员应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任期满后可以重新选举。

2、业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业委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业委会的各项工作。

4、业委会委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共同促进业委会事务的健康发展。

5、业委会委员应当服从业委会的决定,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6、业委会委员应当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7、业委会委员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委员的考核与奖惩1、委员的考核为了激励委员履行职责,业委会可以进行委员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廉洁奉公等方面。

业委会换届选举的流程及相关法规

业委会换届选举的流程及相关法规

一、业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法规及流程:(1)法规要求:『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列』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不得由他人代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九)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委会换届新规章制度

业委会换届新规章制度

业委会换届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促进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换届工作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选举、依法管理、公开公平、诚信参选的原则。

第三条小区的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小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是物业服务的执法和协调机构,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

第四条小区的业委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有序原则,为广大业主谋取最大利益。

第五条小区的业委会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业委会组建及成员资格第六条业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财务等若干人员组成,业委会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委会成员必须是小区的合法业主,且没有犯罪记录。

不得在业委会中有商业纠纷或利益冲突。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应该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社会公德,能够熟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应该积极敬业,勤勉尽责,为小区的改善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业委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守业主信息及小区内部信息的机密,在工作中要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业委会换届流程第十一条业委会的任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换届。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志愿业主组成,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业主代表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选举委员会应提前30天成立,选举日前15天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且需提前15天公布选举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由选举委员会配发,选票上需注明候选人姓名、编号。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投票结果应被选举委员会监督,选票需在选举结束后立即清点确认。

第十六条选举结果以获得的选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同票数情况下根据抽签决定。

第十七条选举结果需在当选候选人事先书面接受的情况下,于当日公布。

第十八条当选业委会成员需按时到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对小区的事务尽职尽责。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

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

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一、选举的目的和原则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内重要的管理机构,其选举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小区内的私有权益得到合理的代表和维护。

在进行选举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个业主都能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二、选举的程序1.选举提名阶段在选举前,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在小区内张贴选举通知,提醒业主参与选举。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提名方式,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提名候选人。

提名人需提供被提名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确保被提名人同意参选。

2.候选人资格审查被提名的候选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选:(1)必须是小区业主,且在该小区内拥有合法的产权;(2)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管理能力。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由选举组织委员会进行,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确保其资格的合法性和合适性。

3.选举公告在确定候选人资格后,选举组织委员会应发布选举公告,公示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和竞选口号等。

公告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定期更新。

4.选举投票选举投票应在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投票方式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业主能方便地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票过程中要确保每个业主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使用有效的身份证明以防止作弊行为。

5.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束后,选举组织委员会应当及时公示选举结果,并公开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公示期应保持一定时间,以便业主对选举结果进行了解和反馈。

三、选举组织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组织委员会是选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时间表;2.负责组织选民注册工作,并核验选民的资格;3.接受候选人提名,并对提名人和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4.制作选民名单,确保选民信息的准确性;5.组织选民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业主对选举的了解和参与度;6.组织选举投票,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公平;7.公布选举结果,并及时回应业主的疑问和投诉。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大厦)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筹备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____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人。

第七条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5- 名(不含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5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5人。

第八条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不足5名(不含5名)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权多少的顺序,依照候选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九条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0名时,本次选举无结果,选举工作结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高中文化以上);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时间及能力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经本届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后,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小区内公示___天。

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届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居委会或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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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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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三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需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

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对建议案进行审查
业主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丁的事由并且提出建议案的业主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
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并将需要表决的议案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
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注意,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个人以征询意见的方式征询意见的任何结果均不构成业主大会决议。

只有依照程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才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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