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金融法知识点总结单选:20*1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简答题:4*10 (总论*2)案例分析:4*10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概述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1. 金融的内容广泛2.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3. 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4. 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1. 以相互信任为基础2. 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 以还本付息为条件4. 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要素:1. 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2. 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3. 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4. 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5. 时间间隔信用体系:1. 商业信用2. 银行信用3. 国家信用4. 国际信用5. 民间信用6. 消费信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 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2.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3.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1. 复杂性2. 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 高风险性4. 寄生性: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法规》复习提纲
《金融法规》复习提纲《金融法规》复习提纲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二篇金融机构法第三篇金融市场业务法第四篇金融调控法第五篇金融监管法第一篇金融法总论(三章)第一章法和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和法系的基本问题一、法律是什么概括起来说:法律是一种命令、义务、制裁;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定义2、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第二节法的要素和法律关系一、法律的基本要素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2、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一下几种:1、物,2、行为,3、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就成为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和构成要素之一。
三、法律的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三要素四、法律的适用(一)法律适用的特征1、法定性;2、权威性;3、被动性;4、独立性。
(二)法律适用的原则1、法治原则;2、平等原则;3、独立原则;4、责任原则。
(三)法律适用次序第二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基本范畴第二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第一节金融法的基本范畴一、金融范畴概述二、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三、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四、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金融法的基本范畴一、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1、金融的含义所谓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活动必然涉及三个要素:(1)金融主体;(2)金融行为; (3)金融客体。
2、金融的一般分类(二)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主体体系、金融工具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构成。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自考05678金融法考点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25125531545202102021020合计38/100二、命题层次与难度1.25% 35%40%2.,难三、历年试题1.年10225125A BC D【正确答案:D】三、历年试题年1026题)5315分【正确答案】:三、历年试题4.2l020分。
年1036题)【正确答案】:1IMF2三、历年试题4.2l020分。
年1036题)【正确答案】:(34)三、历年试题5.21020分。
年1037题)A Y1000A500B B公A据Y B Y B1000 81000问:(1)?(3分)(2)B?(3分)(3)B?(4分)三、历年试题【正确答案】:(12)B公B C3A500BB500四、课程重难点12五、复习技巧1---23(六、应试技巧1VS 23123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沿革1948年12月1考点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2.3.4.考点3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2.3.考点4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考点5货币政策目标1.2.(1(2(3考点6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5 2.考点7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1.2.3.4.5.考点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机构的关系1.2.考点9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8%。
2.3.4.真题201810A BC D【正确答案:B】考点10中国人民银行贷款1.20天、3611年。
2.考点11经营国库与清算业务1.2.考点12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2.3.4.考点13监管的目的和范围1.2.考点14对金融机构的审批1.2.考点15金融机构业务监管1.2.3.4.5.4个月6.8%。
考点16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1.2.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1.1995年5月102.考点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2.考点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考点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2.3.真题201810【正确答案: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考点5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1.2.3.考点6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2.3.4.考点7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1.考点7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2.10行为15000考点8分支机构的设立1.2.60%。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金融法复习资料
简答:1、金融法基本原则(1)以货币稳定为前提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而货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前提。
(2)适度竞争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3)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4)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而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完成的。
这些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设立条件不一,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经营风险也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对金融事业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2、如何理解狭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包括那些内容?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及制度的总称。
金融监管的内容:1、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的监管,维护起稳健经营。
(2)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
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只能在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制定资本与总资产、与存款负债以及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最低比例,要求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以使其安全营运于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金融法复习资料(精要)
1、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交易关系:就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3、中国目前采用的主要结算工具: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
4、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能传统上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方面。
它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5、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6、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立法作用:第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7、中央银行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答: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的就是要稳定货币的币值,所以,通货膨胀式的投放货币是违反货币政策的;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限制货币的投放,又可能会限制经济的增长,导致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却放缓了的情况。
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也要受到一些法定限制:⑪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⑫禁止对政府透支。
⑬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⑭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8、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的职责: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10、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复习大纲
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之各种社会关系,进而发展之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6)政策性银行:是指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41)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从而控制和调解货币供应量。
(36)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法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
是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37、107)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11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62)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组织、业务以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4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即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上所为的行为。
(209)票据行为:分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参加付款等;而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一般指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207)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金融法(知识归纳)
1.金融法的理论体系: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具法、金融合同法2.最早:证券---美国,票据---法国,信托---英国,保险---日本3.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布雷顿森林体系4.《巴塞尔协议》是调整商业银行的协议,是将民间跨国货币同纳入国际的开端5.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张趋势:鼓励竞争、加强调控、保障安全6.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7.国际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政策8.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9.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10.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单元制、分支行制、集团制和连锁制。
11.商业银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12.订立合同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13.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完毕、解除、债的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14.政策性银行: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15.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6.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单位)储蓄的机构:公检法、税务机关和海关17.有权查询的机关还有: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国家监察机关18.抵押合同登记生效,质押合同以质物的交付生效19.质押的权利有:债权(汇、本、支、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股权(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其他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0.结算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21.结算的八种方式:汇、本、支、信用证、信用卡、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22.结算原则:1、恪守应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23.同行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
自考金融法复习题
自考金融法复习题一、选择题1.金融法是指什么?A.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B.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C.调节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D.以上皆是2.下列哪项不属于金融法的内容?A.金融市场组织与运行B.金融机构的法定行为C.金融合同的订立与履行D.金融产品的研发与销售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自由开放与国家监管相结合C.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与公平D.以上皆是4.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什么?A.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B.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C.限制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D.促进金融业务的创新5.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金融法规?A.国务院B.最高人民法院C.人民银行D.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A.是B.否2.金融法的特点之一是高度专业性。
A.是B.否3.金融法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范。
A.是B.否4.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A.是B.否5.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A.是B.否三、简答题1.请简要概述金融法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金融法的研究对象是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金融法的范畴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的研究内容涉及金融法规的制定与发布、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营、金融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以及金融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
2.金融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是什么?金融法与其他法律学科存在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金融法与经济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经济法律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金融法与民商法、公司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学科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金融法在实践中涉及到了很多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最后,金融法与国际法也存在紧密的关系,金融领域的国际交往和合作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则和准则。
3.金融法的目标和作用是什么?金融法的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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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2、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金融宏观调控。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了行长产生的详细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5、中国目前采纳的主要结算工具6、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给量的一种形式。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中国人民银行的资原来源9、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基准利率。
11、政策性银行:多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协作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进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994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进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12、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反抗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13、同业拆借及其期限: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期限(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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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管理的主管机关。
2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63、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契约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内容。
64、1694年,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成立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65、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66、保证期间随时间的经过或某时间的发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届满,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8、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设质;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设质。
10、信托投资公司的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0、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5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居民外汇管理中的法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我国派驻国外的机关等。
52、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国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33、政策性银行,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补充性职能和服务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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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
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4、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四、促进经济发展。
5、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条件如下: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答: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答: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二、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9、银行的清算程序答:支付清算费用;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0、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13、外资金融监管措施答:一、利率管理;二、存款准备金;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足率:5%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八、流动资产;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十、计提呆帐准备金;十一、补充注册资本十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十三、财务报表要求;十四、其他。
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审批的程序及管理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个,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发起人不少于20人,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
二、开业阶段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1人。
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16、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程序及管理答: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织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0个;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二、开业阶段17、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或租赁物品,并将购买或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形式。
18、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答: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者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
19、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和分类答:是指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所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20、贷款通则的目的答: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1、贷款的种类答: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按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风险承担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以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22、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答: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的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五、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七、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八、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贷款人的资格要求: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货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