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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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账户转移1、异地转入流程总部调入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1.1单位经办人员为调入职工在本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般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后就可办理转入手续。

1.2 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当场受理。

1.3 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交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告知办理人员在转移汇款单中务必注明转移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登记号等相关信息。

1.4 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转移资金到账情况,确认已到账的可要求受理点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

1.5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转移表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合并申请表中“保留账户”为现缴存公积金账户,其他信息可以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填写。

1.6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到办公厅保密文档处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1.7职工持盖公司公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出流程总部调出职工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异地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2.1调出职工停薪当月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2职工前往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中要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

2.3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2.4职工持盖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异地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2.5如职工个人办理确有困难的,请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中心统一办理。

公积金网上操作指南

公积金网上操作指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操作指南一、单位网厅概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广大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推出了单位网厅业务。

单位经办人只需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即可登录单位网厅,不需要重复注册,也不需要线下认证,高效便捷的办理单位业务。

目前单位网厅功能包括了个人开户、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账户合并、缴存办理、汇缴核定、补缴核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员工账户封存启封等业务,基本涵盖了单位所有常用业务。

欢迎广大单位使用单位网厅系统!(一)基本登录步骤:1、进入政务服务网2、点击“切换区域与部门”,选择“市”,点击“确认”3、再次点击“切换区域与部门“,选择”市公积金中心“,进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找到需要办理的单位事项名称,点击右侧“在线办理“。

5、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登录界面,输入政务网注册账号和密码。

6、登录成功后跳转到相应业务办理界面,可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二)功能概述(1)登录:省政务网市住房公积金分厅登录方式(2)首页:展示本单位基本信息及快速办理业务入口(3)个人账户管理:提供个人开户、个人账户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等业务。

(4)缴存业务:可办理每月公积金缴存业务、补缴核定业务。

(5)变更业务:可办理员工账户封存启封、内部转移等业务。

(6)交易查询:查询本单位交易进度及详情。

(7)特殊业务:员工的特殊提取由单位申请办理。

(8)单位账户管理:可办理单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及单位销户业务。

注: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在登录时可开立单位账户。

二、单位网厅操作步骤1.登录方法一步骤一,搜索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点击进入步骤二,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步骤一,搜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进入步骤二,下拉至友情链接,点击进入步骤三,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2.首页1.首页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缴存人数、封存人数等2.常用功能可以自定义,单位可根据日常使用设置快捷方式,快速进入(添加自定义功能可以添加新的快捷方式,设置可以删除页面上的快捷方式。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

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略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四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个人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汇总

个人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汇总

个人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汇总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单位办理的手续是哪些?答:单位办理的手续主要有:单位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及公积金代扣代缴等。

4.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乖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每一公积金汇缴年度调整一次。

5.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起止时间?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6.问:2009-2010年度省直在榕、中央驻榕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答: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均为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的乖积,省直在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922元,中央驻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202元,省直在榕和中央驻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合计为66元。

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公积⾦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东莞市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为保障住房公积⾦缴存职⼯合法权益,⽅便职⼯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准备⼯作的通知》(建办⾦…2016?49号)和《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准备⼯作的通知》(建⾦服函…2017?11号)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住房公积⾦转⼊本市(⼀)申请受理职⼯在我市设⽴住房公积⾦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后,可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汇缴业务的住房公积⾦归集业务受委托银⾏(以下简称“归集银⾏”)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转移到本市。

归集银⾏在3个⼯作⽇内办结以下业务:1.转⼊申请本⼈办理:职⼯向缴存单位所属归集银⾏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有效⾝份证件原件;(2)《东莞市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附表1);单位代办:职⼯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代为申请,⽆⼈数限制,并提供以下材料:(1)《东莞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附表2);(2)《东莞市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份);(3)职⼯有效⾝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盖章);(4)单位经办⼈有效⾝份证件原件。

2.审核受理归集银⾏柜台⼈员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是否符合转⼊条件(包括职⼯已在本市设⽴住房公积⾦账户,表格信息填写⽆误)。

符合转⼊条件的,予以受理,在东莞市住房公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外转⼊申请办理,并打印业务办理回执交职⼯或单位经办⼈。

不符合转⼊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归集银⾏受理转⼊申请后,负责为职⼯⽣成《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全国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外省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中⼼”)。

(⼆)信息与资⾦转出外省市公积⾦中⼼收到我市传递的《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作⽇内办结以下业务:外省市公积⾦中⼼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以下审核:1.核对职⼯⾝份信息;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公积金账户转移与合并的操作指南

公积金账户转移与合并的操作指南

公积金账户转移与合并的操作指南公积金账户转移与合并是一项常见的金融操作,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积金资金。

本文将为您介绍公积金账户转移与合并的操作指南,帮助您顺利完成相关流程。

一、公积金账户转移1. 准备材料在进行公积金账户转移前,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 公积金账号信息:包括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等。

2. 查询转移条件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前,您需要了解目标城市的转移条件,包括转移的最低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手续费等。

查询目标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转移条件的具体要求。

3. 提交转移申请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 网上办理:许多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网上办理服务,您可以登录官方网站,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上传所需材料。

- 窗口办理:如未提供网上办理服务,您可以亲自前往目标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填写相应的转移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4. 确认转移结果在提交转移申请后,一般需要一定的审核时间。

您可以通过查询目标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咨询热线,获取转移结果查询方式。

一旦转移成功,您的原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转移至目标城市,并持续进行缴存和利息计算。

二、公积金账户合并1. 准备材料在进行公积金账户合并前,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 公积金账号信息:包括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等。

2. 查询合并条件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前,您需要了解合并的条件,包括合并的最低住房公积金余额、合并手续费等。

查询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合并条件的具体要求。

3. 填写合并申请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 下载申请表格:许多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格的下载,您可以访问官方网站并下载表格进行填写。

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及开具相关证明

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及开具相关证明

住房公积⾦封存、转移及开具相关证明对于住房公积⾦封存、转移及开具相关证明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封存(⼀)将职⼯住房账户封存在原缴存单位的原单位经办⼈携带填写好的⼀式三联《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汇缴额、汇缴⼈数变更清册到开户银⾏或使⽤建设银⾏企业⽹银办理封存⼿续。

(⼆)将职⼯住房公积⾦账户封存在公积⾦中⼼封存户的原单位经办⼈携带填写好的⼀式三联《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汇缴额、汇缴⼈数变更清册和⼀式六联《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转移通知书及原单位的封存证明,到开户银⾏办理封存⼿续。

提⽰:▲为⽅便操作,封存职⼯⼈数较多时,单位要增加填写⼀式六联《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集体转移清单,再到开户银⾏办理集体封存。

▲办理职⼯账户封存⼿续时,除单位解散、改制、合并等特殊原因可转到我中⼼封存户托管外,原则上应封存在本单位账户。

⼆、转移职⼯因⼯作单位变动(本市或其他城市)需将职⼯住房公积⾦账户转移时,应携带下列资料到账户开户银⾏⽹点办理转移⼿续。

注:职⼯公积⾦账户封存在公积⾦管理中⼼封存户的,开户⾏为建设银⾏东城⽀⾏。

(⼀)职⼯住房公积⾦账户已封存的(含封存在原单位或已转⼊住房公积⾦管理中⼼封存户)1、《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转移通知书⼀式六联(⽆需盖章);2、职⼯本⼈有效⾝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公积⾦专⽤折或住房公积⾦龙卡;4、新单位⼯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的单位公积⾦账号、单位公积⾦开户⾏等信息,如转移⾄外市则该证明需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中⼼核实其住房公积⾦账户信息)。

(⼆)职⼯住房公积⾦账户状态为正常的1、《中国建设银⾏⼴东省分⾏住房公积⾦转移通知书⼀式六联(⽆需盖章);2、职⼯本⼈有效⾝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公积⾦专⽤折或住房公积⾦龙卡;4、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新单位⼯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的单位公积⾦账号、单位公积⾦开户⾏等信息,如转移⾄外市则该证明需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中⼼核实其住房公积⾦账户信息)。

新职工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及补缴业务指南

新职工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及补缴业务指南

新职⼯账户设⽴、转移、封存、启封及补缴业务指南办理依据:1、《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浙江省住房公积⾦条例》;3、《宁波市住房公积⾦缴存管理暂⾏办法》4、《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缴存管理操作规程》;申报条件:⼀、职⼯个⼈账户设⽴: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之⽇起 20 ⽇内为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单位新录⽤(新调⼊)职⼯,应⾃录⽤(调⼊)之⽇起 30 ⽇内为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每个职⼯只能有⼀个住房公积⾦账……单位应当为职⼯住房公积⾦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个⼈住房公积⾦缴存、提取情况。

⼆、职⼯个⼈账户转移:办理住房公积⾦转移,应由职⼯本⼈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封存职⼯与新就业单位建⽴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转移⼿续。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办理住房公积⾦转移⼿续:1、职⼯在本市范围内调动⼯作的;2、单位合并、分⽴的;3、单位解散、撤销、破产,职⼯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劳动关系的;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续的。

三、职⼯个⼈账户封存、启封1、职⼯与单位中⽌⼯资关系但仍保留职⼯⾝份的,职⼯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提取条件的,职⼯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的,单位应当在终⽌劳动关系之⽇起 30 ⽇内,到管理中⼼办理住房公积⾦职⼯个⼈账户封存⼿续。

2、职⼯与单位中⽌⼯资关系但仍保留职⼯⾝份,职⼯与单位恢复劳动⼈事和⼯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劳动关系之⽇起30⽇内,到管理中⼼办理住房公积⾦职⼯个⼈账户启封⼿续。

四、住房公积⾦补缴单位未及时为职⼯建⽴住房公积⾦账户或少缴、漏缴职⼯住房公积⾦等,均应按时⾜额补缴职⼯的住房公积⾦。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应按照规定的职⼯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年本单位职⼯⽉平均⼯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上⼀年度⽉平均⼯资计算。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 周岁、女性未满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6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第三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

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

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三)汇缴、缓缴、补缴;(四)对账、查询、计息;(五)信息披露;(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三)社会组织。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7 年 6 月18 日川建发【2007】72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威住〔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职工:现将《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本规定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第三章缴存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资。
二、工资的界定 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办理流程 向缴存银行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调整申请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各三份。
四、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一、缴存比例的限定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15%,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 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四、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 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1)、等额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 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 信息核对表》排列的加 盖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 提供加盖公章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 纸质档两份以及电子档
• 单位介绍信 • 加盖公章的单位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新增办理
• 加盖单位公章的《发卡 单位职工缴存信息修改 确认书》一份
• 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 信息核对表》排列的加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 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住房合同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 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何移交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何移交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何移交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由于工作变动、城市迁移等原因,可能会面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移交的情况。

了解清楚这一过程对于保障自身的权益至关重要。

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移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移交。

简单来说,就是将在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和信息,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在开始移交之前,我们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

第一步,了解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规定。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比如缴存比例、提取条件等。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处理账户移交事宜。

第二步,获取原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个人账号、缴存明细、账户余额等。

通常可以通过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或客服热线来获取。

第三步,确认新工作单位是否已经为您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尚未开设,需要及时与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接下来,就是正式的移交流程。

如果您是在同一城市内更换工作单位,移交相对较为简单。

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会在为您办理入职手续时,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供原单位的名称、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新单位就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将您的账户信息转移过来。

但如果您是跨城市工作,情况就会稍微复杂一些。

此时,您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向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

线上办理通常需要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手机 APP,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线下办理则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新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

在提出申请后,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与原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系和沟通,核实您的账户信息和缴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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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合户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合并提交相关材料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与封存业务同时办理的个人账户转移业务须提交调动证明文件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和合户需填写的表格
《住房公积金转帐凭证》。

一式三份(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三)相关规定
1、个人账户转移及合户必须在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办理。

2、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合户时转出个人账户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转入个人账户身份证号码相符。

3、系统移植之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存在一人多户情况,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业务的,应按转移、合户、启封、调基顺序,凭《住房公积金转帐凭证》办理。

4、停缴账户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须由转入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帐凭证》(加盖财务章、法人章)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停缴审批表》个人留存联办理。

5、欠缴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业务的须职工本人携带身份原件,签署《放弃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后办理。

6、休眠账户职工可由职工原来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帐凭证》(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直接办理转移业务。

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合户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各级审批不通过须及时在系统中说明原因并提交初审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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