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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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一)含义、功用和性质
条例,是用于规定特定范围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以及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党的机关的条例,是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公文文体。
规定,是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公文文体。
从写作角度看,条例、规定都属条款型,与其他公文文种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书中的表格型的有别,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讲述。至于同类别称或相近的办法准则以及细则等,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办法和细则。办法是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活动规定具体做法或实施上级法律、条规做法的公文文体;细则是对法律、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或规定如何具体施行的公文文体。应该说是由法律、章程、条例、规定派生的。写法与条例、规定基本相同。
条例和规定,是规范性的文件,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化。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都可依据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在特定范围内制订,但它却必须是领导机关制定或经领导机关批准。它所规定的事项和行为规范,是要实施和执行的,即规范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没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约束;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
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违反。
条例和规定相比,往往更为宽泛、原则一些,是对政治、经济、科技、文教等领域某些事项的规定,或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规定;规定则往往针对更为具体一些的事项和问题,即对一定范围的事务提出具体的办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决定的落实或某一条例的补充。
(二)格式和写法
条例的标题为实用范围、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xx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时也可以省略第一部分,如《城市规划条例》、《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试行或暂行的要在标题上写明。标题下有的要写明制定、批准或通过的机构和日期。正文,分条开列,大体有两种格式:一是内容复杂的,按一般规章制度的写法,分总则、分则、附则;分章再分条,第一章总则,末章为附则,中间数章分则;条序从头统一排下。二是稍简单些的,不分章则,直接分条写下,但第一、二条等多写宗旨、范围、管理部门等总则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也可以用前言的形式写),最末两条多写何机关制订、何时施行等附则的内容,其他条款写分则的具体内容。
规定的标题同于一般公文的三部分,即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有时可以省略制发机关,如,《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规定》,在内容方面还写了实施范围。正文往往也是二三部分,开言可写成前言形式,也可列入条款。内容一般应简要说明制发本规定的因由,即根据什么政策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