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

合集下载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郑农财〔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郑农财〔2016〕17号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申报。

2016年5月17日2016年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美丽郑州建设规划(2014-2020)的通知》(郑发〔2014〕1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风貌保留村和自然生态风貌保留村保护发展的意见》(郑政文〔2014〕153号),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

二、项目实施范围全市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村、自然生态风貌特色村和国家、省级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以下统称为特色村)。

每年启动建设一批特色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2016年启动的试点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

当年度项目建设期限自年度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三、项目建设内容(一)村庄规划设计(村庄规划及实施方案制作);(二)村落整治、庭院改造,围墙、门楼改造;街道景观、村内古道修复等村落人居环境建设。

(三)村庄道路的硬化、美化、亮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广场、科技文化中心、休闲广场、游园;垃圾收集、排水、排污及污水处理设施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辑2013年郑州农村发展报告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辑2013年郑州农村发展报告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辑2013年郑州农村发展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2013]21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辑2013年郑州农村发展报告的通知(郑政办〔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定位,高位谋划、高标推进,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全面记载和反映郑州农业和农村发展,为全市经济科学发展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郑州农村发展报告2013》编辑工作通知如下:一、编辑内容《郑州农村发展报告2013》含现代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农业与农村政策评价、农民生活、县(市、区)篇、专题篇、资料篇、特辑等8个篇章(含电子图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现代农业发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收入与消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农业与农村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价,有关“三农”问题的专题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统计资料、图片等。

二、具体要求(一)切实负起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1位领导分管《郑州农村发展报告2013》撰稿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事务。

承担撰稿工作的同志要相对稳定,其工作岗位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于4月20日前将分管领导、具体撰稿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编辑部。

(二)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各部门要按照编辑出版工作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时、保质完成稿件撰写、图片资料提供和《郑州农村发展报告2013》编辑部委托的其他事项(见附件1)。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振兴。

近年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通过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推广高效农业技术和设备,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实现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积极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制定实施农村产业振兴规划,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了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助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注重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方便了农民出行和生产,为农村全面小康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还注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振兴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未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推动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取得更大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郑政办〔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19号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9日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推动我市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续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三标”活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保障,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不断缩小脱贫人口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郑州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2024一2025年,持续优化脱贫人口收入结构,保持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水平,实现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正>郑政办[2010]46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8页(P52-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郑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农业科技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农委、财政局,各开发区农业、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2022年2月17日郑州市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种业科研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供种保障能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培优做大重点龙头企业,全面促进郑州由种业大市向种业强市转变,根据《郑州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21]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范围1.工商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项目实施地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种业企业。

2.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的种业企业。

3.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企业的不得申报。

二、支持政策1.支持种业企业建设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建设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库容达到100立方米以上、运营条件良好,同时储存种质资源达到6000份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20万元。

达到以上条件后新入库种质资源数量逐年递增5%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与补贴资金10万元。

2.支持研发能力较强的种业企业建设科研基地,加快新品种选育。

对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额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种子企业,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省级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5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承担的证券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市政府法制工作划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无线电管理职责移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郑农财〔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财〔2016〕19号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经研究,现将《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7日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农业项目的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项目是指由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安排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业资金扶持项目、省委托市开展验收的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验收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变更批复文件。

(四)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材料齐全。

(三)财政资金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项目验收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项目地点、内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包括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是否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执行。

(三)变更情况。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变更批复手续。

(四)档案资料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郑州市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郑州市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郑州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郑政办[2004]61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1【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郑州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郑政办[2004]61号2004年9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6部门制定的《2004—2010年郑州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提高我市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2004—2010年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4〕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依托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培训的目标和任务目前,我市共有农村劳动力220万人,其中富余劳动力在100万人以上,每年有40多万人外出务工,并且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10万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5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24日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8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一)2014年度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边报边用、未报即用、未供即用、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以新农村社区建设名义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四)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名义搞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园区建设,借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五)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违法占地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郑政[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17号)和《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关于明确补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豫直补明电〔200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直接补贴办法(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

2004年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省分配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3919万元。

(二)补贴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

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 1997年至2001年5年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年均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要以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为基础,据实扣减合法征占农业税计税土地为依据,测算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按2004年农税机关下达到农户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核定的计税面积,对农户计算补贴。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郑农财〔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郑农财〔2013〕46号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为实现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提升我市主要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水平,集中打造全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展示基地,实现主要农作物育种、生产、加工产业化,推动我市种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基础性产业支撑。

现将《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2013年9月18日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名称2013年郑州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项目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提升我市主要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水平,集中打造全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展示基地,实现主要农作物育种、生产、加工产业化,推动我市种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基础性产业支撑。

三、项目内容根据郑州市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优势生态区域布局,突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产业化,具体项目包括:1.主要农作物及蔬菜、花卉新品种育种项目。

内容包括育种材料的征集、筛选、鉴定等;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温室、网室、挂藏室、小型冷库及春化室建设等。

2.小麦种子“三圃田”建设项目。

内容包括水、电、路、渠、围栏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小型整地、播种、收获等农用机械购置等。

3.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育项目。

内容包括繁殖材料、地力提升、灌排设施配套、种苗苗床设施、种子运输设备等;大型整地、播种及收获机械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其职能。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和合法财产等权利。

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存。

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七)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八)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九)变更登记和注销;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其职能。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和合法财产等权利。

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存。

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七)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八)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九)变更登记和注销;(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农业局。

郑州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职能,指导小康村建设的职能,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建设奶业基地、发展奶业生产的职能。

2.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

3.原市蔬菜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市环境保护局。

(三)转变的职能1.有关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规、规章、办法草案,指导全市农业法制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6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统筹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负责发展政策制定,指导规划编制实施,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郑州市旱作农业项目库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郑州市旱作农业项目库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郑州市旱作农业项目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郑农财〔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郑州市旱作农业项目库的通知郑农财〔2012〕63号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夯实新型城镇化基础的意见》(郑发〔2012〕6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见》(郑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旱作农业示范区建设,我市决定建立旱作农业项目库,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及扶持额度1.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旱作农业示范区抗旱耐旱、优质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特色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繁育、贮藏、加工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示范基地的土地整理、集雨节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及增产增效综合技术集成示范等。

2.申报的项目需是新建的旱作农业项目,此项目跨年度实施,2013年6月30日前验收完成。

3.市财政扶持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投资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三、项目申报及审批项目单位首先填制《郑州市旱作农业项目库申报文本》,并向当地农委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县(市、区)农委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郑州市农委、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储备,财政资金支持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扶持项目。

各县(市、区)把项目入库变成一种常态工作,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为大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夏粮稳产增产,按照《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财务〔201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201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实施工作,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与实施范围小麦“一喷三防”是在小麦穗期喷施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提高小麦抗逆性,防病虫害、防干热风、防早衰,增加小麦粒重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小麦稳产增产的一项关键技术。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小麦生产实际,突出集中连片种植区域,以推进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为重点,确定本区域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实施范围。

一些种植零散、不宜统防统治的区域不再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郑州市内组织开展喷施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实施小麦“一喷三防”的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地按照“谁实施、补助谁”和“向服务组织倾斜”的原则,提高补助的针对性,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对植保、土肥、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作用,优先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喷三防”作业需要。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减一事一议工作行政村总数的请示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减一事一议工作行政村总数的请示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减一事一议工作行政村总数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9.01
•【字号】郑农〔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减一事一
议工作行政村总数的请示
郑农〔2011〕129号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监办:
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由于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区面积不断扩大,使得市内五区所辖行政村目前基本上都处在城市中心地带。

市所辖各县(市)区也在同步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改造。

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拆迁、新农村社区建设、行政村改为居委会、合村并镇、生态水系建设规划占地、公路建设占地、工业项目引进占地、金水区4个村民组误报行政村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行政村已名存实无或行政村农业人口奇少等现象,主要集中在市内5区、上街区和5个新区,共有141个行政村无法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详见附件)。

基于上述原因,恳请核减郑州市一事一议工作行政村141个,认定郑州市一事一议工作行政村总数为1888个(含郑东新区)。

特此报告,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郑农财〔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郑农财〔2013〕60号有关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为提升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水平,加快传统农产品深加工研究与试验、传统品牌保护性开发。

传统制作工艺挖掘,发挥新品种新技术在传统农业生产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我们编制了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和生产情况,请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2013年10月23日附件1特色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名称特色农业建设项目二、项目实施内容该项目依据郑州市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优势生态区域进行以农作物生产技术为核心的传统农业生产水平提升实验、传统农产品深加工研究与试验及传统品牌保护开发、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色农业生产水平提升与生产条件改善;(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三)特色农产品传统制作工艺挖掘与品牌开发。

三、立项条件(一)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二)在适宜区域有推广价值和示范生产潜力;(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补助内容和补助对象补助内容包括新品种引进、筛选试验费用,传统农产品深加工研究与试验、传统品牌保护开发。

传统制作工艺挖掘、培育及技术培训和资料印刷等费用。

补助对象为承担项目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

五、项目效益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农传统农产品深加工研究与试验、传统品牌保护开发。

传统制作工艺挖掘、批量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和农民科学种田水平,为市场和居民提供更多的传统特色农副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5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10〕53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三)将原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将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五)将原市水产管理局承担的水产业、渔政渔船监管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六)加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三农”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拟订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全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市农垦企业发展。

(四)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扶贫开发工作。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促进农业对外贸易,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指导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落实植物防疫检疫政策;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