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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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了加强对江苏省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河长制在全省范围内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改善水质,促进河流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河长制的建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河长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河长队伍建设,确保河长制的顺利实施。

2. 河流水域的保护加强对河流水域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域保护和修复机制,保障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3. 河长的职责河长要加强对所辖水域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域环境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域保护和治理工作,推动河流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4. 社会参与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河长制的落实和完善。

5. 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河长制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河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和约束河长履行职责,推动河长制的深入实施和改进。

三、实施保障1.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长制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河长制的顺利实施,确保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2. 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对河长制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河长制的全面实施。

四、结语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江苏省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河流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本方案,为江苏省水域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河长制是指在河流管理中,由地方政府明确任命一名专人负责具体的河道的管理工作,并落实到位,建立一套科学的河道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河长制组织架构。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应的市长或县长兼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也作为成员参与其中。

同时,要设立河长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河长制工作。

二、明确河长的职责和权力。

明确河长的职责,包括巡查河道、查处违法行为、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群众投诉等工作。

河长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河流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包括日常巡查和管理、问题发现与解决、信息交流与共享等。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河道管理和维护。

对河道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功能划分不同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和维护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河道,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加强河岸整治和河道疏浚,确保河道的通畅。

五、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制定并执行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方案,加强对河水水质、生态环境、水生动植物的监测和保护力度。

加强水污染源的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六、完善河长制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河长制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河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河长进行问责。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河长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七、加强河长制宣传和教育。

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举办座谈会、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公众介绍河长制的意义和作用,增加公众对河道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总之,河长制的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河道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实现河流管理的目标。

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协作,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苏政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3日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河道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现象较为普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影响了城市居民生产生活。

为切实加强城市河道环境保护,现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市、县两级城市河道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治理目标通过3年时间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清岸绿、鱼虾洄游、环境优美”的目标。

2013年,省辖市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2014年6月,苏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2015年6月,苏中、苏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三、重点任务(一)控源截污。

重点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城市建设、老城改造或因地制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苏政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1日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我省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

但一些地方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我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苏州河是上海市的重要河流,承载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为了保护好苏州河,落实好河长制,以下是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护苏州河水环境,促进苏州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源头控制、全面推进、公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设置1. 成立苏州河管委会,并设立苏州河河长办公室。

2. 由相关政府部门和沿岸社区选派代表组成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三、职责和任务1. 河长责任:河长负责本辖区苏州河的保护和管理。

2. 监管职责:加强苏州河水环境监管,维护水质、水功能、河道景观等。

3. 协调职责:负责沿岸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中的问题。

4. 教育宣传职责: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5. 上报职责:及时上报苏州河水环境问题和管理建议,向上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内容1. 河道清理:定期清理苏州河河道,清除废弃物和水生植物,保持河道畅通。

2. 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苏州河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

3. 河岸管理:加强河岸管理,整治违法建筑、占用河道等问题。

4. 污水处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5. 绿化建设:加强苏州河流域绿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6. 事故应急:建立苏州河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为河长制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2. 人员支持:加强河长制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3. 激励机制:建立河长制激励机制,对河长和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苏州河保护工作,提高参与度和责任感。

六、评估和调整1. 定期评估:对苏州河长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 随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工作调整和方案修订。

通过以上的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相信可以提高对苏州河的保护力度,改善苏州河水环境质量,促进苏州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苏水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

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一、制定背景及意义作为扬子江经济带的核心城市,无锡市位处钱塘江-苏锡常产业带核心区之中,河流众多、水系丰富,是水资源丰富的城市之一。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发展压力增大等原因,部分河流面临着水体污染、水生态破坏等问题。

河长制是一种有效的河流管理模式,通过明确的责任体系,强化河流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推动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目标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确保河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提升水体质量,改善水生态环境,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

3.加大河流保护力度,确保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活环境的卫生。

三、实施措施1.建立河长制领导体系。

设立市级河长,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河流管理工作;设立区级河长,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河流管理工作;设立乡镇、街道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的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市级河长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河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级河长负责所辖区内的河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街道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的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同时,各级河长要加强对下级河长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完善的水源保护方案,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市民的饮用水安全。

4.加强水体监测与治理。

建立水体监测网络,定期对河流的水质、水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提升水体质量。

5.推动河流生态修复。

加大河道的疏浚和整治力度,恢复河流本来的生态环境,推动河流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

6.加强河流环境保护宣传。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提升市民对河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河流保护的合力。

四、实施保障1.加强河长队伍建设。

组建专业性强、责任心强的河长队伍,提升河流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2.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加大对河流管理和保护的资金投入,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对各级河长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河长制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河长制是指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依法设立并实施以河长为主体、各级河长协同作战、全民参与的河流管理制度。

河长制从制度上固定了各级政府河流管理的责任,体现了“管理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对于加强河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水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河长制”最早于2005年在江苏省淮安市尝试实施,随后国家政府陆续在全国推广。

当前,全国河长制覆盖范围已经达到296个地级以上市和2,330个县级行政区。

同时,河长制也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保护和修复河流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目标本方案主要目的是制定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河长制工作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河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水利灾害预防等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参与河流管理,充分发挥河长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1.各级政府设立河长制机构各地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河长制机构,明确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配备专门工作经费和物资,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确定河流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河流所属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河流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巡查监管、绿化治理、垃圾清理、涉水工程建设等,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积极推动河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非法采砂、破坏河流生态的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确保河流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4.推广科技手段应配备现代科技设备、装备和管理技术,采用遥感技术、无人机巡查等计算机科技手段,加强河流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度和实时性,及时发布信息和预警,确保水质安全、生态环境稳定。

5.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群众”三位一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河流问题沟通协调,同时,还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参与河流环境保护,形成全民共同管理、共建和谐生态的局面。

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

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

"JI家•学员论坛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张春松江苏濒江临海,境内河湖众多、水网交织,河湖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9%,是全国水域面积率最高的省份。

自北向南分布着沂沐泗、淮河、长江和太湖四大水系,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

全省分布着290多个大小湖泊,2900多条大小河流,坐拥全国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沿海地区包括连云港、南通和盐城三市,海岸线长达954公里。

全省有村级以上河道10万多条、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1495条,在册水库921座(其中大中型水库49座)。

全省水资源充沛,水文化底蕴深厚,水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实现江苏“两争一前列”目标至关重要。

-、江苏推行河长制取得的显著成效自2016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行河长制,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7—2020年)》。

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共同担任省级总河长,12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20条流域性重要河道和14个重点湖泊的河(湖胀。

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在全国率先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了全省水体全覆盖。

为打赢碧水保卫战、河湖保护战,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河湖违法圈号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河(湖)长、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从“高强度”向“高质量”,碧水保卫战、河湖保护战成效显著,河湖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得到全面遏制,并呈现出系统性好转迹象。

强化责任担当,凝聚合力治河。

一是河(湖)长履职尽责。

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娄勤俭亲自巡查长江、大运河苏北段、洪泽湖、淮河入海水道;省长、省总河长吴政隆亲自巡查太湖、长江,不定期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各地水污染防治情况。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河流治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上海市的母亲河,苏州河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城市记忆,然而长期以来,苏州河水质污染、河道整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上海市民。

为了改善苏州河的水质和环境,上海市政府提出了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苏州河长制的背景苏州河长制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苏州河长期以来存在的水污染、河道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实现苏州河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生态。

苏州河长制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苏州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上海市民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苏州河长制的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和修复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健康发展。

2. 综合治理原则: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为手段,全面提升苏州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

3.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苏州河长制工作,促进社会共治和共建。

4. 创新发展原则: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苏州河长制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5. 法治保障原则:依法推进苏州河长制工作,加强对苏州河流域的法治保障。

三、苏州河长制的目标1. 水质目标:到2030年,苏州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现水质持续改善。

2. 生态目标:恢复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加生物多样性。

3. 景观目标:打造苏州河岸线景观带,提升城市河流的景观品质,打造宜居宜游的河岸空间。

4. 治理目标:实施苏州河沿线的综合治理,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的生活环境。

5. 公众参与目标:加强对苏州河长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苏州河长制的实施路径1. 制定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苏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苏州河长制工作。

3. 加强科技支撑,开展苏州河流域的水质监测和环境评估,为长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法治保障,修订完善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一)除国家规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下列河道或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由省河道主机管理实施管理: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等湖泊,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和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确定的727条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条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县考核组对县(市、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逐条考核,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第六条市考核组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市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 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河长制实施方案无锡

河长制实施方案无锡

河长制实施方案无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河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治理和保护城市河流,无锡市积极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本文将对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总体目标。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河长制工作体系,推动城市河流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体系,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权利,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2.加强对城市河流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环境问题,确保河流水质达标。

3.推动城市河流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河岸带的保护和治理,恢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河流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城市河流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1.重点加强对城市主干河流和水系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城市水环境质量。

2.重点推动城市河流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河岸带的保护和治理,恢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3.重点加强对城市河流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环境问题,确保河流水质达标。

四、工作保障。

1.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贯通、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2.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和约束河长制工作的开展。

五、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的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权利,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2.建立健全的城市河流监管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城市河流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

3.建立健全的城市河流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加强对河岸带的保护和治理,恢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4.建立健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市民对城市河流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武进区河长制实施方案

武进区河长制实施方案

武进区河长制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流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保护河流水体、改善水环境已成为当前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武进区作为江苏省常州市的一个重要城区,其河流水体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为了全面提升武进区河流水体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河长制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1.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武进区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实现全员参与,形成合力。

2.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武进区河流水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达标,水环境优美。

3.强化保护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河流水体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1)设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各级各部门的河流水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加强河流水体监测和管理(1)建立健全河流水体监测网络,加强对武进区各条河流水体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河流水体环境,修复受损河道,保障水质安全。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河流水体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市民保护河流水体的意识。

(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保护好身边的河流水体。

四、保障措施1.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河长制实施所需的经费、人力等资源。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五、总结武进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武进区河流水体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好河流水体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河长制实施工作,为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正>苏水规[2010]7号2010年12月17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36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
【总页数】5页(P36-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J], ;
5.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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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日前,,江苏省委常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

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三)严格在河道取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四)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加强管理、维护和养护,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工程完好,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完成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逐级落实“河长”。

实行“河长制”管理的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和重要的县乡河道。

列入省重点湖泊的管理,仍按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变。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要的流域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由河道所在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县、乡范围内的河道,由县、乡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

“河长”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

涉及流域机构直接管理河道的“河长制”事项,由省水利厅会同流域机构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二)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认真制定加强管理和整治方案。

全面组织对河湖管理现状调查,对水域占用、违章建设、行洪障碍、非法采砂取土等状况、取排水口设置、河体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逐一登记建档,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检查与考核机制。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流,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隔离防护,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设施审批及监管;规范水土资源利用活动,依法征收有关规费;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完好;依法划定水产养殖水域,严禁在河(湖)床非法采砂取土活动;加强水域变化动态调查统计,实行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分类管理;建立水域“等效替代”补偿制度,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

(五)定期开展巡查,打击非法涉水行为。

开展河道定期巡查,完善河湖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岸线、滩地和填河(湖)造地、非法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清除围垦河道、圈圩养殖、堤坡垦植、各类行洪、阻水障碍物和设施。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机制,加强协调。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的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机制。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河湖整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

“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会议、信息通报、水质监测、执法巡查、监督考核,水域变化动态统计,河道生态健康状况通报等制度。

(二)强化监督,加强考核。

各级“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管辖区内河湖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和管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立“河长制”的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管河(湖)、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

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对违法占用水域、擅自填埋河道、取水和设置排污口、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

对社会公众举报经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需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道整治和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各项整治和管理经费。

省级河道整治和管理经费,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经费,由河道所在地市、县财政专项安排。

(五)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

一把手要对“河长制”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

分管局长要兼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制定“河长制”推行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河长制”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抓好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1:列入《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的主要河道名录一、流域性河流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潼河、金宝航道、运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二、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河流省界段)1.南四湖湖西地区大沙河、复新河、郑集分洪道-郑集河2.中运河两岸地区邳洪河、陶沟河、西泇河(含老西泇河)、三沟河、白马河(沂东)3.沂北地区绣针河、龙王河、青口河、沭南沭北航道、龙梁河、石安河、沭新河、蔷薇河、古泊善后河、五灌河、岔流新开河4.沂南地区灌河、义泽河、武障河、一帆河(古盐河)、盐河、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总六塘河、南六塘河5.废黄河地区废黄河杨庄以上段6.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奎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潼河、徐沙河、西民便河7.里下河地区射阳河、大三王河、蔷薇河、白马湖下游引河、戛粮河、头溪河、潮河、杨集河、西塘河、黄沙港、下官河、沙黄河、向阳河、宝射河、新洋港、蟒蛇河、上官河、朱沥沟、西塘港、东涡河、盐靖河、冈沟河、斗龙港、雌港、雄港、车路河、兴盐界河、北澄子河、卤汀河、茅山河、姜溱河、川东港—丁溪河、栟茶运河338.滁河地区清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划子口河9.苏北沿江地区如泰运河西段、中干河—西姜黄河、季黄河、夏仕港、焦港、如海运河、通扬运河南通段、如泰运河东段、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10.秦淮河地区溧水河、一干河、天生桥河、句容河11.石臼固城湖地区水碧桥河、运粮河、官溪河、胥河12.太湖湖西地区丹金溧漕河、九曲河、新孟河、德胜河、扁担河、武宜运河、太滆运河、烧香港、中河、南河13.武澄锡虞地区白屈港、澡港河、新沟河(含舜河)、锡澄运河、张家港、十一圩港、东青河、锡北运河、梁溪河14.阳澄淀泖地区常浒河、元和塘、白茆塘、七浦塘、杨林塘、娄江—浏河、盐铁塘、吴淞江、青阳港、苏申外港15.浦南区地区頔塘、澜溪塘2三、重要跨市河道1.南四湖湖西地区惠河、苏北堤河(北)、西支河、太行堤河、苗城河、姚楼河(含苏北堤河东段)、顺堤河、杨屯河、白衣河、挖工庄河、鹿口河2.中运河两岸地区引龙河、小新河、民便河、运女河、杨宋沟、汶河、白家沟、城河、黄泥河、沙沟河、武河、浪青河、新墨河(含郯新河、柳沟河)、藏圩小河、小闫河3.沂北地区阿安河、安峰山水库溢洪道、新五河、前蔷薇河—卓王河、黑龙河、东滂沟河、西护岭河、黄墩河、虞姬沟4.沂南地区港河、唐响河、甸响河、沂南河、古屯河、淮泗河、公兴河5.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闸河、琅溪河、闫河、运料河、老龙河、西沙河、南淮泗河、仇集大涧6.白马湖高宝湖地区红旗水库溢洪道、秦栏河7.里下河地区渔滨河、窑头河、大潼河、大溪河、梓辛河、幸福河、蚌蜒河、横泾河、临兴河、东平河、斜丰港、龙耳河、海溱河、串场河、丁堡河、红星河、北凌河178.滁河地区皂河9.苏北沿江地区北洲主排河、通扬运河西段、东姜黄河、靖泰界河10.秦淮河地区二干河、高阳河、句容河上段、便民河—大道河11.太湖湖西地区通济河、简渎河、浦河—超瓢港、鹤溪河、中干河、孟津河、漕桥河12.武澄锡虞地区利港、漕河—五牧河、西横河、黄昌河、东横河、武进港、雅浦港、锡溧运河13.浦南区地区西大港、紫荇塘、清溪河、横路港附件2: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的流域性河道名录流域性河道(32条)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潼河、金宝航道、运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相关解读《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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