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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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提供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主管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有关的文件材料。

6、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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