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补充规定(闽交建(200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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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补充规定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适用范围
人工费(元/工日)
备注
厦门市
55
含机械工
除厦门市外其他地区
47
含机械工
船员
66
潜水员
100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新编制办法规定计算。
五、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交通部公布的现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台班单价由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组成。可变费用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省交通造价站另行公布)执行。
六、费率标准
(一)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适用范围主要为跨海大桥。有关河口地区河海分界规定如下:
1、赛江:福安市赛歧大桥以下。
2、闽江:南港,福州市乌龙江大桥以下。
北港,福州市解放大桥以下。
3、木兰溪:莆田市三江口大桥以下。
4、晋江:泉州市后渚大桥以下。
5、九龙江:龙海市锦江大桥以下。
(二)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名称
养老
保险费
失业
保险费
医疗
保险费
住房
公积金
工伤
保险费
规费费率(%)
18
2
7.7
10
1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七、税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一)税金按新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45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新编办及新定额规定计列和计算。如政策性调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时,对确需调整的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由省交通造价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测定,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布执行。
九、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报价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省交通造价站要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及闽交基〔1996〕2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基〔1996〕261号)仅适用于估算编制。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闽交建[2005]108号)有关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