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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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5期快速攀升的杠杆率对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推动经济去杠杆,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总量的关系;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2018年中央财经委员会首次提出,“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强调去杠杆的重点为地方政府和国企部门,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首位任务,其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又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如何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精准去杠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去什么杠杆正如刘志彪教授所述,“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应该坚定不移地进行,但是具体方法可以灵活运用,不必强行人为地制造风险和刺破泡沫。

”也就是说,杠杆必须要去,但不必强行人为地制造风险和刺破泡沫,否则对于防控金融风险是没有益处的。

比如,当前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流动性不足,可能出现暂时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股票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或延期还款,但按照目前的情况,很多金融机构会强行去杠杆,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对于原本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我想这是背离中央去杠杆防风险的初衷的。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结构性杠杆有以下特点:第一,国有企业的杠杆率高,因为通常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容易拿到贷款。

2017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7%,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

第二,房地产企业的杠杆率高,因为房产之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最好的抵押品,近年来房产价格又不断攀升。

第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债务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结构性去杠杆主要应集中在国有企业、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上;正常行业、企业的经营杠杆问题应按照市场方式处理,本质上是一个平衡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九)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1期五十九、中标结果的公告法律条文: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中标结果公告的规定。

(一)公告中标结果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时,视同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公告中标结果。

之所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经采购人同意就公告中标结果,实际上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即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2期六十九、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法律条文: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影响中标结果处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

本条明确了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自行纠正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如果能够纠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

有的行为是无法纠正的,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进行自行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1)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2)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为州和地方政府广为采用。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其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然而,经历二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刍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刍议

l ’ J 应 充 分利用集 政府 采购 预算审 批和 政 府 采购 活 动监 管 卜 一 体 的优 势, 从 基本 支出预 算和 项 H 支 出预算 两 个方 面指 导采 购预 算的编 制和 加强 采购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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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任 务或 事业 发展 F I 抓, 在 恭 本支 Ⅲ 于 贞 锌之 外编 制的 年度项 目支出 汁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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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供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原则。

2. 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程序,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3. 确定了政府采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4. 强调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示。

5. 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6. 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诚信要求,禁止行贿和其他不正当手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9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培训课件

2019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培训课件


25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 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 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与18号令第三十四条的比较
案例分析: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6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7年7月

1
18令修订的背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放管服改革”
适应政府采购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 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
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2
修订的条款情况
案例分析: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 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7
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限制
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 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案例分析:采购代理机构的关联机构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8
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18
随即抽取与书面推荐的要求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 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23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 供期限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 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9期四十七、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法律条文: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所谓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出的供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

本条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同一项目确定多个中标人的方法在政府采购时,如果希望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由多个投标人承担供货,采购人一般应当将采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分标段招标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

此时,采购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可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是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

“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不会排斥任何投标人。

但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各个标段确定中标人的先后顺序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则,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规则确定中标人。

如果由于某些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而失去在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以后,导致其余标段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其余标段应当作废标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某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将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

为了保证三个标段由三个不同的投标人中标,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且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假设有甲、乙、丙、丁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三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序均为甲、乙、丙、丁。

采购人在第一标段应确定甲为中标人,第二标段应确定乙为中标人。

甲和乙分别在第一、第二标段中标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只有两家,则第三标段应该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重点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 行修订:
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 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 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 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交易举措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 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 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 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 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 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 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 清和修正。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关于新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对比与适用

关于新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对比与适用

关于新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对比与适用作者:张俊豪来源:《中国民商》2020年第06期摘要:货物和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两大主要内容,对其采购活动依法进行规范是财政部门一直努力的目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对政府采购予以规制,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财政部以第87号令对18号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阐释了新规章修订的基本逻辑,分析了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的职责调整,阐明了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全面展现了两个规章的异同。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对比2017年7月,修订了2004年8月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財政部第18号令,简称旧法),并以第87号令(简称新法)重新发布。

新法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检验,初步证明了其相对于旧法的缜密性、严肃性与实用性。

本文结合北京市部分行政机关政府采购实践,谈谈对该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新法修订的基本逻辑修订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旧法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不便利的地方,例如规范招标文本、提高采购效率、加强评标管理、促进合同公开等,不适应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二,旧法的部分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一致,需保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一致性。

第三,技术手段的完善使以前某些繁琐的规定已无必要,删减后有利于提高规章的简洁性与实用性。

从体例上看,新法基本沿袭了旧法的体例,绝大部分的章节标题都一样,只是把原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中的“定标”单列,改为“中标和合同”,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规范合同管理。

对中标结果从产生、确认、公告到签订合同的每一步都有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完成时限。

例如,旧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时限是5个工作日内,而新法改为2个工作日内。

关于中标结果公告,旧法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无时限要求,而新法则明确时限为“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媒体必须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并要求同时公告招标文件,提高了采购信息透明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陈渊鑫六十九、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法律条文: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影响中标结果处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

本条明确了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自行纠正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如果能够纠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

有的行为是无法纠正的,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进行自行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1)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2)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 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 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 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问题与案例:有关的,如软件可以吗?
问题与案例: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供应商不 足3家的是否可以终止招标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合并】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 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题与案例:哪些情形下使用?
【联合体默许制】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 投标。
问题与案例: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
署、盖章要求等);注:并存条件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 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问题和案例: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 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题与案例: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八)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0期五十四、重新评审法律条文: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重新评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关于货物和服务招标评审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下简称为2号文)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为69号文)。

由于本《办法》吸收了2号文和69号文的多数规定,因此,很多人就认为2号文和69号文与原《办法》一样已经废止。

其实不然,新《办法》并没有明确2号文和69号文不再有效,财政部也没有废止2号文和69号文,因此2号文和69号文对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2号文和69号文有些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应当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本条关于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可以重新评审、修改评标结果的规定,与以往69号文的规定相比,总体趋势是对重新评审的管控更为严格了。

财政部门对69号文实施后实践中的重新评审现象作了重新审视,发现重新评审这扇门不能开得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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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7年9月
18令修订的背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放管服改革”
适应政府采购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 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
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修订的目的
一是与《条例》保持一致,同时细化 《条例》相关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总结实践经验,提升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效力;
三是吸纳招标投标经验,进一步促进与 《招标投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协调一 致。
修订的条款情况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 新增34条,修订54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 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 Nhomakorabea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随即抽取与书面推荐的要求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 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即抽取的方式与程序
案例分析:工程非招标项目采用招标方 式采购的是否可以适用87号令?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
案例分析: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 目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 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 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与18号令第三十四条的比较 案例分析: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六项内容: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 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 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 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供应商资格要求与评审因素的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案例分析:招标文件设定最低限价如何 处理?
公开招标公告增加的内容
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 开最高限价;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公告期限;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 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 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 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99号)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 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的原则确定。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 供期限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 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案例分析: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供应 商不足3家的是否可以终止招标申请变 更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要求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 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采购需求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 范;
采购需求的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 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案例分析: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 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限制
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 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案例分析:采购代理机构的关联机构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与评审因素的 禁止性规定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 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案例分析: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 授权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 供期限
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 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第二款,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 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 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 业人员。
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 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 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进行价格测算。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 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 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 告期限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供应商产生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 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 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需求的内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 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 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 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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