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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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现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19年11月底前、2020年11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14日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等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实现服务业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打造中国服务品牌,更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渝府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8日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以2020—2022年为周期,滚动实施全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及储备,是推动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先手棋”,是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智造重镇”“智慧名城”,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展现大担当、实现新作为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与基本要求(一)发展目标。

围绕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3个方面,突出新型网络、智能计算、信息安全、转型促进、融合应用、基础科研、产业创新7大板块(以下简称7大板块)重点,强化重大项目的牵引与带动作用,积极布局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数字设施化、设施数字化进程,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到2022年,基本建成以新型网络为基础、智能计算为支撑、信息安全为保障、转型促进为导向、融合应用为重点、基础科研为引领、产业创新为驱动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基础设施泛在通用、智能协同、开放共享水平全面提升,打造全国领先的新一代信息基础支持体系,筑牢超大城市智慧治理底座、高质量发展基石。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3〕524号)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3〕581号),为培育企业主体,促进协同创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做好2015年第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根据《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产业技术研发基础和发展实际,组织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特别是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符合申报条件、拟建设创新平台的单位积极申报四川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二、请按照两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初审(可先期就项目摘要进行充分沟通和把关),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请于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上报我委。

附件:四川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摘要《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联系方式:郑青***********何枫***********邮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附件四川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摘要(4000字左右)一、项目名称:行业不宜过大或过小,如果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试行)》3级目录比较合适。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 务 院公 报 2 1 5 0 1・ 项 以上 ,每次 1 。 0元 ( )根据 用 户需 求 ,提 供人 口数 据 信 息 汇 二 总 、加工 或重新制 作等 服务 ,可收取人 口信息 开 发服务 费 ,收 费标 准 为每 次 5 0元 。对 特 殊 需求 的 ,收 费标准 由查 询 中心 与用 户协商确定 。
( ) 强 区域 产业创 新基 础 能力建 设是 调整 三 加
创 新基 础 能力建 设 方 向和重 点 , 强 国家 和地 方 加 不 同层 面创 新 资源 的有 效对 接 ,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建
(O 6 0 0年 ) 和 国家 自主创新 基 础能 力建 设 2 0 —2 2 》 规划 , 一步加 强产业 创新基础 能力建 设 , 进 构建 和


加 强 区域产 业创 新基础 能力 建设的意 义
区域创 新体 系是 国家创新体 系建设 的重要组
成 部分 , 区域产业 创 新 基础 能 力是 区域创 新 体 系 建设 的关键 。加 强 区域 产 业创 新 基 础能 力 建设 ,
创新 型 国家建设 的 重要 举措 。围绕 推动经 济社 会 发展真 正转 向依 靠创新 驱 动和 提高 劳动 者素 质 的
轨 道 , 挥不 同 区域产业 创 新资 源 的特点 和优 势 , 发 构 建各 具特 色 的 区域 创新 体 系 , 有利 于实 现 自主
创新 能力 的统 筹 协 调发 展 , 面提 升 国家 的 整体 全
( ) 本 原 则 二 基
合理 规划 、 色发展 。根据 区域 产业特 色 、 特 资
源禀 赋和 区位优 势 等 , 理 规 划 产业 发 展 的 区域 合
业创新 平 台建设 , 进 国家 和 地 方 相关 创 新 平 台 促 的优化 布局 与合 作 , 一 步 加 强 , 有利 于促 进 区域创 新 体 系与 技 术创新 体 系 、 识创新 体 系 、 知 国防科 技创 新体 系和 科技 中介 服务体 系等 建 设 的 相 互融 合 , 正形 成 真 方位 推进 国家 创新体 系 建设 的协调 发展 格局 。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支持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支持的原则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申请条件是: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审核部门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号.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三是明确支持领域: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与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软贷”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一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一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一是明确第一批险种种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一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一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与结题第七章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渝发改技〔2008〕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8〕831号各有关单位:建设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建好两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推动信息、生物两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拟在2008-2012五年间实施市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简称基地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批复》(发改高技〔2007〕1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474号)的要求,依据《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庆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我市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

二、专项实施主要目标(一)有利于构建、完善重点产业链。

实施项目处于重点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对上、下游环节的带动作用明显,对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和集聚作用,能够促进信息、生物产业百亿级、五百亿级园区建设,提升基地的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水平。

(三)有利于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实施项目对培育基地亿级、十亿级、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目标。

(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实施项目有利于引导产业提升技术水平,打造西部主要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高地。

(五)有利于产业基地开放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经发局):现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4〕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5项任务和今后3年的工作安排,重点做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与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及能效领跑者示范等工作和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相关项目储备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便于申报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附件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一)产业现状加快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是增强全社会节能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节能技术创新,积极推进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装备逐步推广应用,钢铁行业干熄焦技术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回收发电技术普及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机电设备、绿色照明、节能建材等节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制造业已初具规模,不仅对推动节能降耗、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而且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强化优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_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效能

强化优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_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效能

政策与管理研究Policy & Management Research引用格式:杨锡怡, 张玲玲, 柳卸林, 等. 强化优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效能.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4, 39(4): 737-747, doi:10.16418/j.issn.1000-3045.20240206001.Yang X Y, Zhang L L, Liu X L, et al. Strengthen and optimize professional talent team building to enhance effectiveness of large-scale research infrastructures. Bulletin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024, 39(4): 737-747, doi: 10.16418/j.issn.1000-3045.20240206001. (in Chinese)强化优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效能杨锡怡1张玲玲2,3,4柳卸林1,2周小宇1*1 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上海2012102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1001903 中国科学院大数据挖掘与知识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1001904 中国科学院大学数字经济监测预测预警与政策仿真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培育)北京100190摘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仅涉及基础科研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工程和管理问题。

强化优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全面提升大设施效能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在大设施人员经费支持、人才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上对设施专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关注不足,严重降低了大设施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进而直接制约了大设施科学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通过对我国多个大设施进行调研,梳理了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与困难。

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附件: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科研基地布局,加快推进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322号)精神,结合《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渝府发〔2016〕51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聚焦重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协同创新,为加快建成西部创新中心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1.顶层设计,系统布局。

加强全市科技创新基地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明确功能定位,明晰工作任务,加强各类基地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

突出大数据智能化、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需求和问题导向,强化超前部署,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

2.统筹协调,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创新基地的功能定位,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建立符合不同类型基地特点的建设思路与管理模式,促进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3.机制创新,规范运行。

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创新,强化目标考核与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

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4.重点建设,提升能力。

坚持协调发展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统筹存量与增量,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开放共享,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提升。

(三)总体目标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目标,围绕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和我市创新链布局,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统筹布局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着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能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运行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行业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

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

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

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

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北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解读

北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解读

北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解读1、国发政策法规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12〕28号《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2013 国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办发〔2013〕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2、部委政策法规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是否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514号《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2012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5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交通部2013年21号《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发改地区[2014]1654号《关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解读1、国发文件相关摘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摘要:《纲要》指出,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点跨越,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

支撑发展,就是从现实的紧迫需求出发,着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引领未来,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引领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文号】发改高技[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我委决定在推进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围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继续指导和推进一批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城市原则同意大连、青岛、厦门、沈阳、西安、广州、成都、南京、杭州、济南、合肥、郑州、长沙、苏州、无锡、烟台等城市申报的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方案,支持以上十六个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要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导向,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营造创新友好环境为突破口,健全创新体系、聚集创新资源、突出效益效率、着眼引领示范,探索区域创新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形成若干区域创新发展增长极,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统筹规划协调,强化城市创新功能。

制订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以自主创新统筹经济、科技、教育发展,实施创新型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系统推进创新型城市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城市创新功能,增强城市创新发展能力,实现发展模式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区域创新体系,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增加教育和科技投入,建设和引进高水平教育与研究机构,增强区域创新人才和技术有效供给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0]245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3【实施日期】2010.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现将《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意义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由国家和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构成的多层次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对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新驱动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发挥不同区域产业创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有利于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进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渝府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渝府发〔2008〕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才、研发试验设施等资源优势,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314”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企业为主体,以在渝地方高校、部属院校、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充分利用部市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充分发挥外资企业的积极作用,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形成推动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全力推进千亿级产业链、千亿级重点产业园区和百亿级企业的建设培育,加快我市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企业主体与高校及科研院所融入相结合的原则。

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创新发展意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推动自主创新,围绕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主动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强化企业在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提高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视程度,鼓励其主动围绕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科研活动,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向企业开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人才支持、技术支持和优势资源支持,主动融入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国家级新区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5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国家级新区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5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国家级新区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国家级新区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573号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各国家级新区管委会: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国家级综合功能区。

为切实发挥好新区在引领改革发展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经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衔接,2015年,请各新区在全面抓好简政放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市场化营商环境等共性改革任务的同时,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围绕1-2个重点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其它地区提供引领示范。

具体如下:一、上海浦东新区。

重点围绕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在金融、贸易、航运等方面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展探索。

二、天津滨海新区。

重点围绕京津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和港区协调联动开展探索。

三、重庆两江新区。

重点围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重要交汇点,推动建立内陆通关和口岸监管新模式开展探索。

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

重点围绕打造江海联运中心,推动建立高效便捷的通关和口岸监管模式开展探索。

五、甘肃兰州新区。

重点围绕深化政府服务创新,在建立促进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新机制方面开展探索。

六、广州南沙新区。

重点围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开展探索。

七、陕西西咸新区。

重点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和以文化促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展探索。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我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二)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的科技地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并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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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
建设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渝发改技[2015]110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渝发改技〔2015〕110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建设长江上游地区自主创新高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和长江上游地区自主创新高地,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

现将专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申报产业领域
应符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所规定的产业范畴,
主要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及系统、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10大重点产业集群,及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产业、材料产业。

(二)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重庆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开发和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单位运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

2.承担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庆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承担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验证能力,较强实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调整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在2014年试评价中提出需调整的。

(二)在运行过程中有重大变更需调整的。

三、具体要求
申报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申请报告》(附件1)和填写《拟建创新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请调整的承担单位编制调整方案(附件3),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要件齐全后,将纸质件5份及电子光盘于2015年8月28日(周五)前转报我委。

联系人:代惟殊,联系电话:67575793
附件:1.×××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拟建创新平台基本情况表
3.×××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调整方案(编制提纲)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附件1
ⅹⅹⅹ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承但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承担单位及主要合作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
2.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七、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十、附件
1.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3.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ⅹⅹⅹ重庆市工程实验室建设方案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2500字左右)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承担单位概况
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4.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5.、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
2.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七、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附件
1.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3.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附件2
拟建创新平台基本情况表
一、承担单位联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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