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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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单位介绍本单位是一个专业从事造价领域工作的机构,致力于为各类建筑项目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和服务。

为了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资格认定、培训和评定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造价人员资格认定1. 基本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考核和培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2. 资格认定程序:员工申请资格认定后,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经过初审合格后,需参加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资格。

3. 资格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参加再认定考试,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三、造价人员培训1. 培训计划: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员工的不同级别和专业领域,分类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实操实训等。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 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确保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实用性。

四、造价人员评定1. 评定机制: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晋升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清晰明确,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潜力。

3.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公示于公司内部通知栏,给予员工公正、公平的评价,鼓励员工共同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总结和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建标造函〔2018〕26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大纲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2月28日。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活动,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资格证书。

第三条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的专家选派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报名、考试、结果公布和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命题、审题及考务工作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试时间为3小时。

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可组织专业队伍、大专院校等社会第三方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市实感谢你的观看谢谢您的观赏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六条全市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考点按照统一规范、适当集中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市内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中央部属在渝单位、中央管理在渝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附件1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为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资格管理,规范二级造价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师,是指通过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并经注册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诚信行为监管等模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管理及运行维护,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放相应数据权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试考务、考试结果公布、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负责本行业内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专业科目)的编写,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八条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专业科目考试题库。

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用印颁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工程师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5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
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的对应表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的对应表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路工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工程师
20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护理初级(师),护理初级(士)
12
执业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21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工程师
22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工程师
23
注册机械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工程师
24

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

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

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文件精神,全国统一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一、考试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水利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水利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报名办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绩发布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

四、及格分数线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利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和《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分别为60分、60分、60分和72分(相应科目试卷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00分和120分)。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发布。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造价工程领域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从业应遵循诚信、公正、勤勉、保密的职业操守,维护职业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服务客户、社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第五条各级造价工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注册申请,并定期进行注册更新。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有权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交流活动,增进行业合作和发展。

第三章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任务,对客户依法承担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造价咨询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唯一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分析造价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和相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风险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验收,确保造价咨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善尽社会责任,为客户、公司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五章造价工程师惩罚和申诉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职业操守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订)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订)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6【实施日期】2018.05.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修订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二、职责与要求1. 造价工程师应具备国家认证的相应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2. 负责编制、审核工程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

3. 对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提出优化建议。

4. 定期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三、工作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参与前期投资决策分析,协助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造价估算。

2. 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并对设计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动提出意见。

3. 招投标阶段: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的技术支持。

4. 施工阶段:跟踪施工进度,定期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处理合同中涉及造价的问题。

5. 竣工结算阶段: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书,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每份造价文件需经过至少两位专业人员的独立校核。

2. 定期组织造价知识更新和案例分享会,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3. 对于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造价问题,应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

五、伦理与纪律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执行职责,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六、持续改进1.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以提高造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收集客户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优化流程和服务。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工程造价师制度

工程造价师制度

工程造价师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项目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的造价管理工作。

二、造价师的职责
1. 负责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结算,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参与招投标工作,协助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参与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4. 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帮助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

5. 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变动,为工程材料的采购提供价格参考。

6. 定期组织造价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的成本意识和造价管理水平。

三、工作流程
1. 工程预算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工程施工阶段:跟踪施工进度,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调整预算,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 工程结算阶段: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1. 定期对工程造价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成本控制效果等。

2. 对于在成本控制、造价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造价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单位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单位最高管理层,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全体造价师。

f附件: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 (1)

f附件: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 (1)

导教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④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
务试行条例》:
二级教师或三级教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准入类 工程系列 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17
演出经纪人员资 格
准入类
经济系列
经济员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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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类别
对应职称 系列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类别
对应职称 系列
对应职称层级
文件依据
1 教师资格
准入类
高校教 师;
中等专业 学校教
师; 技工教
师; 中小学教

①助教
②符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助理讲师或教员
③符合《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助理讲师或教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三级实习指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①中级职称: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15
船员资格(含船 员、渔业船员)
准入类
船舶系列
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活动,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资格证书。

第三条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的专家选派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报名、考试、结果公布和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命题、审题及考务工作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试时间为3小时。

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可组织专业队伍、大专院校等社会第三方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市实谢谢观赏谢谢你的观看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六条全市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考点按照统一规范、适当集中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市内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中央部属在渝单位、中央管理在渝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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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

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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