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使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

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1年10月融资融券结束试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防范、控制业务经营风险和

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为

涉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净

资本符合要求。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交第三方存管,客户资料真实。

6.已建立完整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测试,最近1年未因管理问题导致重大事故。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的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公司向

客户融资,应采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应采用自有证券或

者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

部。

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3.独立运行原则

健全业务隔离制度。

4.岗位分离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相互分离。

四、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按照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2.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当天无成交

的,不应低于其前收盘价。

1)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2)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

户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

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券所

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

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6.客户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需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金融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

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

的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

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策略,处分担保财产,不足部分可以追讨。

10.证券交易所根据与客户约定进行强制平仓的,应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

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五、标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

(一)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

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3个月没有出现下列情形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换手率的15%,日成交金额少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限制偏离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