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工作要求(2018)
(环保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1.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C.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D.报告书简本中公众参与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的摘要【答案】 D2、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B.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C.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
D.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答案】 C3、(2018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B.对环境影响很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C.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项评价D.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答案】 D4、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油基泥浆可排放入海B.塑料制品可弃置入海C.含油污水经稀释达标后,可排放入海D.含油垃圾应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答案】 D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permit general programm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2-08发布 2 0 1 8 - 0 2 - 0 8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7)6可行技术要求 (10)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2)10合规判定方法 (15)附录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18)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精心组织,全面推行,分类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加强对排污者稳定达标的长效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要求(一)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包括城市集中处理或者其他工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对象。
(二)许可证的内容1.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1)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中确定的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排污许可证污染控制因子的确定首先要满足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需要。
"十五"期间,全国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水两项(COD、氨氮)、气三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其他流域(区域)性污染防治条例、计划所涉及的地区,应按条例、计划的规定,列入相应的污染控制因子。
(2)区域特征污染物根据现状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比相应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列出已超标的污染物和接近标准值的污染物,将其中由排污者排污所引起的污染物,作为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
(3)行业特征污染物不同的行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区别较大,对于有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者所排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在确定排污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时,根据排污者行业特性,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各种行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可在《环境统计手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资料中查询。
2.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强度)及排放去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手册(2018版)》简介
IAPA文摘Abstracts of IAPA“采取协调一致和/或统一的流程来满足相关欧盟法规要求”,包括《环评指令》和《水框架指令》。
虽然英国的水评价相关导则基本很全面,但其分散在不同领域,数量众多,比许多其他环境要素导则更加复杂,其他要素有一个或几个综合性的导则,如景观研究所和IEMA 2013年发布的《景观与视觉影响评价导则》就在一个文件中提供了综合性的景观与视觉影响评价指南。
水环境的特点决定了为其提供一个单独的综合性导则非常困难,但一个能简单介绍其他分导则的通用导则文件对环评从业人员还是非常有用的。
这类文件其实已经存在——《环评方法》(第二版)(Morris和Therivel,2001),但其已经发表了15年,需要及时更新。
5 结论 文章认为,人体健康和使用能胜任的从业人员是可能引起水评价重大变化的两个领域。
这两个领域也被Fischer等(2016)认为是可能为整个英国环评带来更加实质性变化的领域。
但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差异很大。
例如,“能胜任的从业人员”的定义在爱尔兰可能是一个重大议题(Fry等,2016),但在爱沙尼亚却不是,因为爱沙尼亚从1992年起就建立了环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体系(Peterson和Kalle,2016);在葡萄牙,只有部分法规和实践涉及人体健康(Ramos等,2016),但在西班牙,已有专门的人体健康法规(Martinez-Orozco等,2016)。
其他方面,Fischer等(2016)认为对整个环评都非常重要的领域如气候变化、后评价/监测、重大事故和灾难,本文认为不会引起水评价的重大变化。
这是因为气候变化和洪灾减缓已经纳入水文学研究,而且满足要求,重大溢流和洪水可能导致的灾难也已经被常规性地纳入水评价。
虽然后评价和监测措施的质量有待提高,但也不足以引起重大变化,因为在本文审核的8本报告书中,5本已经涵盖了后评价和监测,而其他3个项目基本不需要后评价和监测。
此外,对“能胜任的从业人员”给予更多关注,不仅满足新指令的要求,也会提高水评价的质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Z 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代替 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实施与监督 (1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Z 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代替 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实施与监督 (1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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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
(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12日
来源: /fg/detail2091487.html。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企业节能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安全监察、节能监管和环保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二)具体要求1. 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 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2018-01-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环保知识分享)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运行及变更管理
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运行及变更管理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作为“一证式”环境管理模式的落脚点,将成为今后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同时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也是为了建立一个基础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法律法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企业不能因为是试生产而无证排污,只要企业产生排污行为,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换发《排污许可证》的目的1、换发《排污许可证》是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
2、《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唯一的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
3、整合现有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环保税、现场监察、自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全生命周期的“一证式”监管。
三、如何确定管理等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类别,并咨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对应的管理等级,再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开展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集团各子公司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涉及的行业类别及管理等级如下:四、如何换发排污许可证(一)换发《排污许可证》必备的三个条件1、解决“四废”合规处置及达标排放、环评合规化问题;2、完成申报资料的填写与审核;3、建立并执行新版《排污许可证》系列SOP及记录。
(二)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各子公司根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本行业《排污许可证》换发期限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1、登记管理符合登记管理的子公司在申报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提交,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即可。
HJ 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2018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以下简称“水处理技术规范”),推进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正式开启。
就“水处理技术规范”发布的背景、意义以及核心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以下简称“水处理技术规范”),推进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正式开启。
就“水处理技术规范”发布的背景、意义以及核心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生态环境部为什么要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提出改革环境管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使其成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现“一证式”管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确定为生态环境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水处理行业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行业,目前我们正在加快推进这一行业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十一五”至“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快速发展,数量和处理能力均显著增加。
根据环境统计,城镇污水处理厂从2006年的939家增至2016年的5779家,增加了5倍。
随着企业入园入区及废水集中处理要求的变化,工业园区配套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也越来越多,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
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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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
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环境管理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基本信息是在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中载明;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 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核发部门审核后,在副本中进行规定
企业申报流程
定位: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
通过技术体系,衔接固定 污染源管理多项制度
实施情况-与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制 做了两处补充,进一步明确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细化管理 要求。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全 面对接排污许可制度,明确按排污 口征税、纳税申报排放数据与排污 许可形成的实际排放量保持一致
改革背景
法律依据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强调“国家依 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改革背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 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 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 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 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 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② 登记信息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 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
排污许可证副本
③ 许可事项
④ 承诺书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等,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
主要内涵
主要目的:加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经济发展
与环境保护双赢。“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基本思路: 将 “排污” 视为一项一般禁止行为,授权行政机构执行。 实现条件:
① 清晰、明确地告知排污单位守法要求,申请人满足许可条件,批准许可; ② 要求被许可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企业自我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
主要内涵
定义:是一项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
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内涵:以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排放标准为基础,规定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速率和去向等的制度。
特征:本身具有强制性,是典型的命令控制手段。用于总量控制可以明确
排污单位总量控制目标的法定地位,提高其权威性。
出台 相关文件ຫໍສະໝຸດ 推进 协同改革制度 衔接融合
探索 管理机制
梳理 信息系统
做好 数据挖掘
实施情况-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示意图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扫描二维码,可获取信息公开信息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副许 本可
证
16
新排污许可证内容 ① 基本信息
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国家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工作要求
2018.05
主要提纲
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背景 新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 执行排污许可需要配合的工作
2
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背景
3
改革背景-中央文件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 要求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12日)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依法规 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 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 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逐步推动
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取得进展:出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环评与排 污许可的关系,以及管理要求上的衔接。 试点总量考核与排污许可融合:2017年的总量考核试点将 减排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实际核算方法逐步衔接 按证监管取得突破。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 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 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梳理出问题清单。 与重点排污单位的衔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环办监测[2017]86号),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 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单位。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配合,逐步明 确了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告,提供守法证据以自证清白; 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 “统一、明确” 的执法标准进行核查,规范行政执法。
主要内涵
以污染源识别 为许可证管理 的单元
原辅材料、产品
唯
一
编
生产
污染治理
排放口
码
设施
设施
企
业
许
排放标准
污染因子
自行监测
可
证
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维护
许可量 (年)
许可浓度
达标判定
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