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便于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章,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审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行驶。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审验,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包括车主变更、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管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换、涂改或者挂卖。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车辆年检费、交通管理费等费用,保证机动车合法上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等情况时及时报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有效的驾驶证,根据驾驶证分类驾驶相应的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证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熟悉机动车的驾驶技术,掌握车辆特性,注意维护保养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闯红灯、违法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安全带、头盔等安全设备,保证驾驶人和乘车人员乘坐安全。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性能正常,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规定行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2篇)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3、驾驶证的审核;4、行车执照的审核;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依法实行责任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第五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办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过程。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五)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号牌发放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第七条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四)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五)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概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出入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而制定的。
所有车辆的主人、驾驶员和乘客都应严格遵守这些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辆入口的管理1.机动车辆进入道路前必须先停下来,按顺序排队等候检查。
2.进入道路前车辆必须停下来,开启车窗,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3.进入道路前,车辆必须按照指示灯指示的方向行驶,不得逆行或闯红灯。
4.机动车辆入口的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车辆停下,进行随机检查。
5.车辆进入道路前必须保持车距,切勿与前车太过接近。
三、机动车辆出口的管理1.机动车辆到达出口时,必须按照指示标志、标线停车,等候出口管理人员的指示。
2.出口管理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3.车辆在出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4.禁止车辆从非指定出口进入或退出。
5.进入出口车道前必须提前打开转向灯,避免突然变道。
四、停车管理1.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区域,不得随意停车阻塞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2.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车,应选择指定的停车场。
3.停车时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其他紧急通道。
4.停车时必须拉紧手刹,关闭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五、速度限制1.在入口、出口等繁忙区域,车辆速度不得超过限定的速度,以确保安全。
2.行车中必须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合理调整车速。
3.禁止超速行驶,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六、交通安全1.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系好安全带,乘客也应该遵守这一要求。
2.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在行驶中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罚款。
2.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和司机,可能会被暂扣驾驶证,并被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3.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将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5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
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
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____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
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
关于车辆管理规定条范本(2篇)
关于车辆管理规定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管理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车辆登记管理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通过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并获得合法的机动车号牌。
第五条车辆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类型和品牌、车辆识别代号(VIN)等。
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在变更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须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车辆登记信息。
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行驶证管理第八条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的行驶证是机动车辆的合法行驶凭证,车辆所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携带。
第九条行驶证的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型号和识别代号,以及车辆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条行驶证必须定期参加车辆技术检验并通过,否则将被禁止上路行驶。
第四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车辆驾驶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明的准驾车型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信号灯或交通标志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吊销驾驶证的措施。
第六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随时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和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和紧急工具,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并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章车辆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保费。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机动车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机动车辆使用前,务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与行驶证,并根据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如遇遗失,务必及时补办。
号牌与行车执照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机动车应根据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临时检验。
3.机动车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与当地环境保护标准。
4.机动车要按期进行维修与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5.局属有关目经理部,不经过分局审批,不允许擅自租用私人或外单位车辆使用,必要时需经分局领导批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才能使用。
6.在上级有削减出行车辆要求与天气特别恶劣、道路泥泞、冰雪路滑时,要严格控制车辆出行。
7.旅游用车原则上要求租用专业旅游客车,确须使用本单位车辆的,须经单位(局、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有领导带队,要选派驾驶作风好,有安全行车经验的专职司机,并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要有教育纪录。
任何单位不得租用没有资质的旅游车辆出游,严把旅游安全关,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8.领导干部确因工作如需驾驶本单位公车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副处以上人员由局长审批,二级单位处级以下,副科以上由二级单位一把手审批。
9.全局公车不外借,特殊情况务必由分局或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所有车辆驾驶员,承担车辆正常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安全责任。
10.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禁止随意停放。
11.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务必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自卸车禁止在行驶中起顶泵或边倒边起。
12.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公共道路资源的利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管理第三条新购买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
第四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机动车辆技术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正常运行。
第三章道路行驶管理第七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稳定的速度。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蜂鸣器等声光信号设备。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驾照才能上路行驶,同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规定危及他人安全。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载或载人超员,不得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机动车辆检验标准,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签名认证应该确保正常有效,出现问题需要及时维修解决。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选择指定的停车场,避免占用道路或人行道。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或者使用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机动车辆,但不包括轮椅车等较小型特种机动车。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道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更加完善的道路交通设施,提高公共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2依据与要求2、1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集团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与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落实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与本规定,共同安排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本单位及各二级单位均应设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与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与监管与督查,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与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本单位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定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与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资产隶属于局、分本单位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到200km及以远落实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大宗任务如需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落实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
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3—务等。
3、5 特殊运输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由局、分本单位、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管理条例
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管理条例机动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平安,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需遵守本方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本方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根据本方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本方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其次章车辆管理第一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托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二、机动车辆登记管理三、机动车辆驾驶证管理四、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五、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处理六、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七、机动车辆使用费用管理八、机动车辆保险管理九、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行驶证发放、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安全技术检验、使用费用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与机动车辆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辆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便利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法,提高服务效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机动车辆变更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机动车辆报废或注销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辆驾驶证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换证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证的申领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年龄条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证应当根据机动车辆的类型分为不同的驾驶证,驾驶证应当载明车辆类型的范围。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到期后应当经过审验。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换证、补发、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手续。
四、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并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
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统一、合理有效使用,为公司的良好运营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管理、使用的机动车,外来办公及货物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归口由公司综合部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章管理控制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车辆由驾驶员对车辆负责,驾驶员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对所开车辆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请主管领导申请维修,严禁车辆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并保证车内外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打扫擦拭。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油耗管理和控制,实行一车一卡制,由综合部统一购卡,定量加油,确保合理节约用油。
第六条所有车辆原则上禁止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加油,须告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派车形式,用车部门须提前一天填写请车单,综合部视情况及时间先后,采取多部门多人合并用车的原则,力争减少出车次数,实现节能减耗,合理用车。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办理、保存车辆保险手续,负责配合司机进行车辆年检。
第九条公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驾驶员须持有有效合法的驾驶证件,依法按章行驶,否则因违章造成的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强化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和驾驶员对安全行驶及车辆日常管理的认识,杜绝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每年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主管车辆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协助责任人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车辆安全管理法规,并完善、补充各种车辆使用、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的规定,认真予以落实。
三、主管车辆的领导要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年检和各项业务考核学习,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报安全保卫部。
四、全公司大小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驾驶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要加强保管,按时换药。
五、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和要求:1、全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执照。
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爱岗敬业,服从管理,持证上岗,优质服务。
3、按时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车辆驾驶。
5、出车前应做到证件携带齐全,转向、制动、轮胎、气压、雨刷、后视镜、灯光、喇叭、减震、各种仪表功能安全有效,无不安全因素存在。
6、熟记各种道路信号、遇到无人看守的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7、认真执行九严禁:①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②严禁无证驾驶;③严禁车辆带病运行;④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⑤严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时驾驶车辆;⑥严禁开疲劳车;⑦严禁超速、超载和抢超、抢会、抢道行驶;⑧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⑨严禁下坡熄火滑行。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如下:
1.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管理车辆,并对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2.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交通安全技术检验和投保交强险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年检和技术检验。
3. 机动车辆出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场所,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确定。
4. 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倒车,应当遵守停车场所的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和通行秩序。
5. 机动车辆出入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应当遵守单位的停车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6. 机动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应当按照交通规定缴纳通行费,并遵守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速度限制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
7. 机动车辆出入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并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8. 机动车辆出入需要办理临时停放、停车等特殊手续的场所和区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停放管理规定。
以上是机动车辆出入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车主和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篇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篇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一、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时有效地使用公司车辆,为公司公务处理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三、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
各部门因公用车前,由行驶员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领取车钥匙后方可出车。
若在工作安排妥当情况下计划第二天上午用车,可于用车之日的前一天向办公室报备并领取车辆钥匙。
车辆使用完后应及时将车辆钥匙交回办公室。
四、若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同时申请用车,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五、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允许行驶员不得将车辆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等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办理。
1、公司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事前报批制。
正常保养、修理车辆、更换零部件的,必须事先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从严控制车辆使用与费用支出。
3、车辆需添置车上设施,须事先填写申购单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安装,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4、实行车辆加油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登记核算车辆公里油耗。
七、对行驶员的要求:1、行驶员须向公司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并留一份复印件于办公室备案。
2、行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用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行驶员出车办理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办公室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八、行驶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条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作为补充,并具有优先适用性。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车辆管理流程的透明度。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应注重人文关怀,保障员工的出行权益,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限制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准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合法文件。
(二)车辆必须通过厂内安全质检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准入。
(三)厂内机动车辆准入需提供驾驶人员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如驾驶执照、岗前培训证明等。
(四)有特殊需求的车辆(如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需经过专门部门审批后准入。
(五)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准入进行限制,如数量限制、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限制和禁止行驶规定如下:(一)凡是无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合法证明文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内行驶。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经厂内安全质检部门认定后不得行驶,需进行修复并重新检测合格方可行驶。
(三)驾驶员持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内行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机动车辆临时限行、临时禁行等安全通告期间,不得在厂内行驶。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必须是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人员,且驾驶证年审合格。
(二)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驾驶员应遵守厂内交通规则,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驾驶员不得饮酒驾车、毒驾等违法行为,并严禁借用他人驾驶证驾驶。
(五)驾驶员应按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出现患病、疲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由医生评估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条例1.安全生产技术部应记录公司机动车辆的统计数据,新购置及报废车辆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便备案管理。
2.确保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
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下发。
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允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在安全生产技术部签字《交通安全保证书》, 并服从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的管理。
5.公司公务车和其他部门配备的生产经营车辆应建立行车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
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主管承担。
6.公务用车执行《公共车辆使用条例》。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和交通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两名司机一起出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因储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公司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允许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报告,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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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司总部全部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九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
第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
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第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
第二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
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
第三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四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五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
第六条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
第七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司机要热情、礼貌待客,对乘车人谈话保密。
第九条接送领导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班等候。
不准串岗、脱岗。
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向司机班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出车回来,应立即到司机班报到。
第二一条司机对司机班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二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司机班长并说明原因。
第二
三条司机传呼机必须保持开通,尽快复机。
第二四条司机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自己负责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五条下列各款均为交通事故:(一)车辆相撞,双方或一方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
(二)车辆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使有损害、伤亡者。
(三)车辆行驶遭受意外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致使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
第二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须迅速通知司机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在两天内填写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呈报办公室主任。
第二七条办公室主任、司机班班长接获通知后,必要时应立即赶往事故地点查勘处理。
第二八条当事人尽量寻觅目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九条交通事故报告应填具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一)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二)肇事原因。
(三)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四)驾驶者(包括对方车)姓名、单位、住址。
(五)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的损失)。
(六)伤亡人员姓名、住址及救护情况。
(七)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情况。
(八)现场保护情况。
第三条事故原因查清后,肇事责任由司机班班长报请行政总监鉴定,如有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公司总经理审定处理。
第三一条肇事责任的处分:
(一)经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如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出部分由当事司机负担。
除此之外,按其肇事性质与理赔金额予以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二)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予以辞退;经判决服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开除。
(三)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开除。
第五章附则第三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三条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