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f980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3f.png)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沪松府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办〔20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科委制定的《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动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1、积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发挥政府政策导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等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创新。
2、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围绕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推动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领先、带动作用较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各政府部门的各类支持企业的资金项目要向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3、继续推进“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
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根据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4、积极鼓励构建企业主导、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共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共享技术创新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b99d5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b.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f7ef76f242336c1eb95ee1.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工作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企业的组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的载体,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企业专利事务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援助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包括:(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第四条专利工作站依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利工作站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配合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专利工作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专利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fe6b80c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6d.png)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作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展现出了强大的创新能量和发展潜力。
团体标准作为规范产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在上海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展现了上海市团体标准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和价值,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数字经济领域1. 《上海市数字化创新园区管理规范》这一团体标准围绕数字化创新园区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推动了上海市数字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
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上海市数字经济赋能,提升了数字化创新园区的智能化水平,助力上海市成为国际数字经济中心。
二、绿色发展领域2. 《上海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该标准以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绿色环保的物流和供应链管理要求,促进了上海市绿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该标准推动了绿色物流、循环利用和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的落地,为上海市绿色发展贡献了力量。
三、智能制造领域3. 《上海市智能制造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该标准以智能制造为核心,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化体系指南,为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实施过程中,该标准推动了智能工厂建设、制造业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了上海市智能制造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总结回顾: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涵盖了数字经济、绿色发展、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为上海市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引领。
这些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规范了产业发展的行为准则,更促进了产业的创新与提质升级。
在未来,上海市将继续深化团体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助力上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个人观点:作为上海市的产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成果,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体现了上海市在产业发展、创新转型方面的坚定决心与实际行动。
这些标准的涵盖不仅代表了上海市经济的发展方向,更为上海市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发展路径和规范。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18b4181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af.png)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创新能力的企业。
为了能够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具体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的详细说明。
一、企业基本条件:1.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并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独立自主,不属于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不属于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
3.企业具备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并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企业有相对稳定的财务状况,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研发投入条件:1.企业在研发方面具备一定的投入能力,需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专项和其他研发投入,例如购置研发设备、研发人员工资、研发场地等。
2.过去3年的研发投入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要求而定。
三、核心技术条件:1.企业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解决行业或领域的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核心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和商业可行性。
3.核心技术方案、研发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得到专家或相关机构的认可。
四、人员结构条件:1.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研发团队的人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3.企业有一流的科研设备和实验室,能够提供良好的研发环境和条件。
五、知识产权条件:1.企业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为核心技术申请了一定数量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六、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条件:1.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具备市场竞争力。
2.企业近几年的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体现出技术创新的贡献和市场表现。
3.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需求,能够满足消费者或企业的真实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226957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1f.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各地各行业推荐和申报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情况,经研究,现批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等40家企业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10所科研院所为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清华大学等10所大学为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与验收。
试点单位要严格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要将试点工作与应对“入世”结合起来,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将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到试点单位调研和指导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指导所在地的全国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还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专门会议,并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全国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牌”。
特此通知。
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名单一、40家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3.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4.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5.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6.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7.武汉钢铁集团8.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9.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10.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11.椰树集团有限公司1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3.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5.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7.中国长城铝业公司18.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19.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彩虹集团公司22.西安高压开关厂2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4.贵州铝加工厂25.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云南锡业公司27.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30.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3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首信集团公司34.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5.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36.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9.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阳光集团公司二、10所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院七棗研究所3.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4.中国科学院金属物理研究所5.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6.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7.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十四研究所8.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9.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10.青海新能源研究所三、10所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清华大学2.西安交通大学3.重庆大学4.华中科技大学5.南京理工大学6.华南理工大学7.上海交通大学8.四川大学9.中南大学10.中国药科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二00一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eaa9650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8b.png)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一、经营指标1.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2. 营业收入: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 利润:企业近2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 市场份额: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排名靠前,具备较好成长性。
5. 创新能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近2年内至少获得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专业化指标1. 生产技术:企业具备独特的生产技术或工艺,在产业链上具备专业优势。
2. 专业化程度: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产业链上具备一定话语权,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议价能力。
3. 品牌影响力: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认知度。
三、精细化指标1. 管理体系: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
2. 质量控制:企业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 成本控制:企业具有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运营效率较高。
4. 营销策略: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
四、特色化指标1. 地域特色:企业利用本地资源或地域优势,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提供特色化服务。
2. 文化特色: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融合了中华传统文化元素,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
3. 创新特色: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4. 模式特色:企业在商业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创新性,形成独特的运营模式。
五、新兴产业指标1. 产业定位:企业所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
2. 技术创新: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2年内至少获得2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 市场前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有望成为行业领导者。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23b6c76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d8.png)
二、认定组织:
(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认定组织:
三、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
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
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三、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 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全文及解读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8c9af60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1.png)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外资研发中心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全球创新网络枢纽节点的关键链接。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要求,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和提升能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激发科技创新能力,更好服务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研发中心平等开放申报与资助。
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基金支持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设立财政资金资助的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开展高风险技术研发,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平等享受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相关奖补、土地、税收等政策。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面向新市场需求、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方向,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创新型应用场景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新产品目录〃。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dc9a41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c.png)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无【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设计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上海“设计之都”建设,现将《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总页数】3页(P23-25)【作者】无【作者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9【相关文献】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2号)2.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1]1号)3.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3〕3号)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5.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99d68f5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d.png)
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上海市政府为推进上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质量和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认定对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上海市科技局负责实施,面向全市各类法人企业,无论是已经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还是未注册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
二、认定标准
1、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并可以自主经营。
2、企业研发投入比例,按照上海市科技局规定,企业自上市以来累计研发投入比例必须达到6%以上;
3、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施结果及其影响的范围,是企业在上海市的技术创新的重要标志。
4、企业在技术创新及技术创新领域的能力,必须具备独立完成技术研发任务、技术服务及技术应用能力;
5、企业必须拥有特定技术创新成果,并已在上海市获得技术创新
成果认定。
6、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研发活动,并已获得专利认定或者软件著作权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按照上海市科技局的要求,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现场考察,最终由上海市科技局审批,出具正式的认定文件,正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以上就是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通过上述认定标准,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发展活力,推动上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质量和水平。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合作,携手共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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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1037ea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5.png)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广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在本市选择4-5家企业或园区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申报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利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试点示范期内的除外)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专利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申报单位需填写“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填写,园区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填写。
申报书以电子邮件和纸件(一式六份)报我局。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完成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申报时间2018年3月19日-4月20日。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3月16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7f04509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d.png)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沪奉府请〔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沪奉府请〔2021〕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按照全国广泛布点、重点区域按需布点原则,在小商品、快销商品等产业集聚区新布局建设一批快速维权中心,提供快速维权、快速预审等公益服务的目标任务。
为了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快构建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服务上海“四大品牌”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奉贤区拟筹备建设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授权范围拟包括:化妆品、生物医学、高端食品等美丽健康产业。
2015年以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奉贤区委、区政府结合自身禀赋资源,坚定不移地推进“东方美谷”建设。
2017年9月,奉贤东方美谷荣获“中国化妆品产业之都”称号;2017年9月,上海市政府制定实施《关于推进上海美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67 号),将美丽健康产业作为上海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的同时,也明确了“东方美谷”的核心地位。
2018年11月,原上海市工商局和奉贤区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关于支持东方美谷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助力实施“东方美谷”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2019年1月,作为全国首个共享商标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优质资源的直属试点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奉贤商标受理窗口”在东方美谷核心区正式运行,成为奉贤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的最新优势资源。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71b1d8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f2.png)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切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行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行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保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记录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维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成立产学研合作机制,踊跃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功效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鼓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20件。
企业分类认定操作细则
![企业分类认定操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2d7752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e.png)
附件企业分类认定操作细则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企业须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
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发展潜力和对地方发展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差别支持原则。
根据分类情况,不同类别企业享受差别化政策支持。
动态管理原则。
企业分类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1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
二、分类认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区一类企业:1.最近3年累计人均创税超过本市社平工资2倍,且近三年累计纳税2500万元及以上企业;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3.外商投资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企业;6.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企业;7.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8.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百强和高成长百家企业;9.在沪跨国公司地区(区域)总部;10.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且境内唯一子公司在区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11.经区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金山区招商引资工作有杰出贡献的机构、在金优质招商平台;12.区人才办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二类企业:1.最近3年累计人均创税超过本市社平工资1.5倍,且近三年累计纳税1200万元及以上企业;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3.外商投资实际利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企业;4.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三级及以上企业;5.产生重大科创成果的企业(由科技主管部门推荐);6.拥有区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7.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列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录企业;8.获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市级民营企业总部,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运营企业;9.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或拥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参加并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10.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11.本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瞪羚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12.区人才办认定的重点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feb6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c8.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ac36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14.png)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沪环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cc25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a5.png)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细化完善研发总部类用地管理政策,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满足设计研发、企业总部、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型产业的用地需要,规范产业用地分类管理,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现就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试点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总体目标,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在保持国家用地分类标准相对不变的前提下,结合上海实际,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分类。
通过采取适应性的供地方式、引导性的土地价格、鼓励性的二次开发利用、限制性的转让政策、奖惩性的分阶段履约评估制度,满足新型产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
二、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地类归属和布局要求(一)用地分类标准在规划用地分类中对应“科研设计用地(C65)”类别,具体包括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研发总部等机构用地,以及各类产品及其技术的研发、中试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规划阶段明确科研设计用地(C65)用于研发总部用途的,在备注栏注明“研发总部类用地”。
已编制完成规划中使用M4用地的,若其实际用途与本文确定的C65用地定义相同,可参照C65政策执行。
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科研设计用地”,具体包括研发设计、企业总部、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类别编码243。
2019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公示
![2019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a3cc526e915f804d2b16c151.png)
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上海思岚科技有限公司
20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1
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科新松有限公司
23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上海导向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25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6
上海乐相科技有限公司
27
上海晋飞碳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元壤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7
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
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9
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
上海睿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
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
12
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
上海望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4
上海诺司纬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15
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16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17
马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70
上海建华精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71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2
上海星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73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74
上海矽睿科技有限公司
75
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6
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77
上海美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8
上海邦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9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80
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
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2
上海世德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9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事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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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
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
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
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主申报。
鼓励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保荐机构等积极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试点单位每年认定100家,示范单位每年认定50家。
试点示范单位中,企业比例均不低于80%。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点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七条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按要求统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任务验收可采取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进行。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合同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
未完成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时,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并拨付专项资助余额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申报、管理和财务验收,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