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 被告人段靖宁销售的“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经 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证实不含所标示的有 效成分,可能贻误疾病的诊治,被判定为假药。 • 问:段靖宁构成什么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一)概念和特征 • (二)认定 • (三)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特征: •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 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主观方面:故意。
• 思考:
•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在本罪中的作用? • 2、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如何处理? • 3、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生产的货值金额 在3倍(15万元)以上时,如何处理?
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1)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明知而提 供场地、资金、证件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 2)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参与 生产,但不知(是)用于销售的,不能定罪;=能以 (未遂)论? →但查明有销售之故意就可定罪。 →立法本意不存在生产伪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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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 重点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 普通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 复制品罪 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 重点罪名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二、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 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 特征: • 1、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节是刑法中 包含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 4、主观方面:绝大部分是故意。
07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2008年1月25日,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以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犯罪嫌疑 人吴俊依法批准逮捕。2005年底至2006年初, 吴俊向他人租了一废弃厂房及大仓库,准备生产 假酒。至2007年11月,他又购进金六福等原料 白酒,组织贾某等人通过贴商标等方法大量制造 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吴俊将部分造好的 假酒运到其承租的仓库里,准备在春节前销售给 他人牟取暴利。2007年12月19日,高邮市公安 局接群众举报,对吴俊承租的厂房及仓库进行突 击检查,查获五粮液、五粮春等假酒8000余瓶, 货值高达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 各公司产品的以次充好的伪劣酒。
•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 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 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 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 数是特殊主体;就单位犯罪主体而言,有的仅规 定主体为“单位”,有的则明文规定主体为何种 单位。 • (四)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具体 犯罪来说是出于故意,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的 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如销售侵权 复制品罪,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集资诈 骗罪,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个别 犯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 为。 •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四种行为方式。本罪具体包括“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种行为方式。 • 根据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的规定: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 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 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学-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概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男子因涉嫌销售假烟庭上受审,庭审中,男子突然抱头 痛哭。3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王俊峰因涉嫌销售伪劣香烟被公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王俊峰说:“我知道卖假烟违法,可
不知道有多严重,我认罪。”当他转过头看向旁听席的家
人时,突然低头痛哭。他说:“我对不起家人,我错了。”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犯罪对象为我国的货币和在我国自由兑换的流通中的外国
货币。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该油当作煤油在农村销售。王某、刘某、董某、林某等人
购买后点灯使用时,该“煤油”喷出发生燃烧,造成一人
轻伤、三人轻微伤和部分财产损失。案发后,经取样鉴定
为不合格的煤油,其不合格指标为闪点<7C0,而煤油合 格的标准为≥40C0。
刑法学课教案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有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四种行为方式。
本罪具体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种行为方式。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远华走私案
厦门远华公司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
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宗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值高达人民币
530余亿元。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采用直接闯关、假转口、伪
报品名等手法,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汽车、化工原料、
纺织原料、通信设备、电器、西药原料等数十种,其规模之大,
全生 标产 准销 的售 产不 品符 罪合 安
卫生 生产 器不 械符 罪合 标 准 的
食 食生 生 品 产 品产 罪 罪销 销 售 售 有 有 毒 毒 有 有 害 害
江苏警官学院
标生 准产 的销 食售 品不 罪符 合 安 全
生 产 销 售 劣 药 罪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罪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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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 ⑸ 金融诈骗罪。
包括8种具体犯罪,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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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 ⑹ 危害税收征管罪。
化合 生 罪兽 生 妆卫 产 药产 品生 销 化伪 罪标 售 肥劣 准不 种农 的符 子药
产合 生 罪准 生 罪毒 生 品安 产 和产 有产 罪全 销 医不 害销 标售 用符 食售 准不 器合 品有 的符 械标
江苏警官学院
食合 生 罪生 品卫 产 产 罪生 销 销 标售 售 准不 劣 的符 药
药生 罪产 销 售 假
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属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陈永生主讲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 )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 •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z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Y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4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陈永生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点注意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通常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是否发生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受贿罪发生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发生在从事公务活动以外的职务活动领域。
(16年)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12年)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答案】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学习课件】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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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概述
•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 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 公司、企业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性。
•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行为。
•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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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认定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 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除了个别犯罪,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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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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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 (三)处罚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其他犯罪 (本节共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 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市场经济,,即市场导向经济,是一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和主导 的经济运行形态,其一般经济活动都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市场 为中心而展开,市场机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得到基础手段,并起 基础作用。 • 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 客观上必须具有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 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少数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 本章犯罪之分类,请参见教科书。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 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 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 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的行为。 •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 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 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 全部违法收入。 先前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1995年法院的解释) • 包括合同金额?还是仅仅包括已经销售而尚未收回货款的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 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 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 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二十三章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 (二)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生产、销售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而且销售金额不 足五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应依本节第140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 处罚。 –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界限 – (l)侵犯的客体不同。 – (2)犯罪对象不同。 –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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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 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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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 2、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行为。 – 3、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 4、主观要件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 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 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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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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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结果犯) ㈠概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行为。
㈡劣药
1、包括三种情况 2、与假药的区别 3、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界限 A、犯罪对象不同 B、犯罪形态不同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A、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B、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C、犯罪对象——假药——什么是假药?——空白法规——药品管理法第33
17、假冒注册商标罪 18、侵犯著作权罪 19、侵犯商业秘密罪 20、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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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概述(1)
一、概念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 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 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1)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从八个方面系统论述破坏 市场经济的具体犯罪行为。
重点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上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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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2)
A、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虚开的主观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刑他字第36号 《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案的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 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 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例题] (2005年试卷二第10题)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 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 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 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 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例题] (1998年试卷二第31题)
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 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三分之一。该 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 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逃避追缴欠税罪 C.偷税罪 D.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 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除外。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第二十三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 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药品质量管理制 度,也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即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行为。 其一,行为的对象是假药。 其二,行为的形式是生产、销售。 其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3.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 界限 4.本罪与投放物质罪的界限 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以上2倍 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 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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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
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2年)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
(事实三)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重要规定:
1.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16年)5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
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答案】ACD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13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
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
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
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
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第二节走私罪
一、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罪(9个)的界限:
主要是对象不同。
但是: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仅指走私出境的行为,将这两类物品走私进境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走私废物罪:仅指走私进境的行为,走私出境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04单选)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
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错)
三、一罪与数罪问题:
1.按一罪处理的情形: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的,不并罚。
(11年)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3.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淫秽物品、毒品等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6年)5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D
四、重点注意以下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款达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1.必须是走私真的武器弹药,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3.走私弹头、弹壳的定罪:
(1)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2)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四)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17年)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答案】ABCD
(15年)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