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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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覆盖火灾、爆炸、盗窃、水渍等多种财产损失风险,助力企业安心经营,稳健发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企业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盗窃、水渍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5.责任免除: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如战争、敌对行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火灾、爆炸: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2.盗窃:因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3.水渍:因管道泄漏、暴雨、洪水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碰撞、倾覆: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5.短路、电弧:因电力系统故障导致的财产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战争、敌对行为:因战争、敌对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因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3.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3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Comprehensive proper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不分不担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
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3.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
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起保日期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按双方约定修理天数为准。

在投保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摘要:
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简介
2.条款的主要内容
3.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特别说明
4.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一种保险条款,主要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产保障。

该条款旨在为企业和个人在面临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支持,以降低损失。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的保障;意外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工作、生活等日常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的保障。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等贵重物品。

此外,该条款还特别说明,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政治骚乱等导致的损失,以及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要仔细阅读
条款,了解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其次,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财产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最后,需要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在面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支持。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人保车损险概述2.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3.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4.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5.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6.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7.人保车损险的违约责任正文【人保车损险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人保推出的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身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心的用车保障,降低车主因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倾覆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盗抢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盗抢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人保车损险在以下情况下将免除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直接赔偿:人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2.代位求偿:在人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向第三方追偿。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限制:1.车身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70909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人保车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机动车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主要条款内容:1. 车辆损失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本身遭受碰撞、坠落、自燃、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市值和车龄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残值补偿、改装设备的赔偿等。

2. 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负责任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法定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

3. 全车盗抢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被盗抢所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内财物的损失。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价值进行赔偿,同时对盗窃车辆后所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司机座位险和乘客座位险:这两种险种主要针对车辆内的司机和乘客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赔偿。

5. 无法找到第三方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找到责任方的损失。

人保车险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合理的调查程序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6.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对车辆的挡风玻璃、侧窗玻璃、后窗玻璃等进行赔偿,以便保障被保险人的用车安全。

总之,人保车险的条款内容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盗抢保障、人身伤害、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和玻璃破碎等方面。

这些条款内容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在车辆遭受各种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缓解其经济压力,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险种进行投保,以便达到最佳的保险效果。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1. 保险的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保险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

2.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负责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1.碰撞、倾覆、跌落、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2.风暴、台风、暴雨、冰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3.玻璃破碎,但须注意玻璃划伤、刮擦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4.雷击、盗雇等第三者破坏。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免赔额是指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付。

赔偿限额是指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最高赔付的金额上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限额,高价值车辆通常需要较高的赔偿限额。

4. 保险费和投保要求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车辆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等。

5. 续保和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到期前选择是否续保,如果选择续保,需要按时缴纳续保费用。

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6. 理赔申请和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损失的评估和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7. 争议解决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8.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到期终止,未选择续保。

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网址:
邮政编码:436000签发日期:2011年.1月30日(保险人签章)核保:
xx核保制单:
经办:
3.请详情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
4.被保险机动车应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POS交易参考号:004825
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
人公司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
xx:
AEDATA2011Z01保险单号:
PDAA0400T00635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
号牌号码厂牌型号
车架号机动车种类
家庭自用
元保险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车辆情
本车车损每次事故免赔偿为500元
新车必须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效行驶证或号牌,逾期不办理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别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法院处理
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重要提示
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况V I N码
发动机号核定载客人
年平均行驶里程公里核定载质量
0.00千克已使用年限0年使用性质
新车购置价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区域
承保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如下: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等。

此外,人保车损险还有以下内容: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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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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