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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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一)申请范围除由市局审批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以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直属企业外)。

(二)申请条件1. 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2. 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1. 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3.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受理后,根据申请用人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踏勘。

3. 踏勘未通过的,提交补充材料,再重新进行申请;踏勘通过,进入审核程序。

4. 审核通过,批准制发同意申请单位申请的复函,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复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三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三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特定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执行的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使用。

通过严格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操作,提高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了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申请资格1. 申请人必须是本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并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 申请人必须符合特殊工时的具体条件,例如需要加班、需要倒班或需要轮班等。

3. 申请人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并得到直接上级的认可和支持。

三、申请材料1. 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所在部门、申请事由、特殊工时时间范围、休息补偿方案等。

2. 申请人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

四、审批流程1. 申请部门初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给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由的合理性、特殊工时时间范围的合理性、休息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

2. 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根据申请事由的合理性、特殊工时时间范围的合理性、休息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补充说明。

3. 人力资源部审批:部门负责人将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当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岗位安排、工资福利等问题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

4. 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将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公司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五、审批结果1. 审批通过:申请人将收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并按照特殊工时制度的要求执行。

2. 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将收到审批不通过的通知,并根据原因进行改正或重新申请。

六、注意事项1. 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人社部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u项目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u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u 办理程序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经市局授权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u 申报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点击下载)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7、企业工会意见(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到会职工应签名按指印确认;8、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根据公司最新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于____年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特此通知您,根据您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您将被纳入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需要,在法定工时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调整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所处的岗位和工作职责,您将被调整为XXX特殊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安排如下:
工作时间:将根据业务需要,对您的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工作时间将由您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并予以书面告知。

请您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岗并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

休息时间: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您的休息时间。

请您注意及时核对休息日和加班调休的具体安排,以免影响您的工作和休息计划。

加班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您的加班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加班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在后续安排中进行详细说明,并作为工作计时制度的一部分。

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要求涉及到您的工作和生活,对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要求。

我们希望您能充分理解和配合公司的安排,并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执行能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您的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支持。

值此通知之际,谨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XXX公司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制度 .doc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制度 .doc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制度一、事项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三、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相关权力行使者四、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6〕1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五、办理条件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1)高级管理;(2)外勤、推销;(3)长途运输;(4)长驻外埠;(5)非生产性值班;(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7)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4、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请;中央在湘企业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5、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六、申请材料1、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书面报告;2、填报《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3、申请说明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公司名称)(部门名称)目录一、概述1.1 特殊工时制度简介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不适用对象三、申请条件3.1 申请人员条件3.2 提交材料要求四、审批流程4.1 申请流程4.2 审批流程五、责任与义务5.1 申请人员责任5.2 主管部门责任5.3 人力资源部门责任六、申请结果通知附录: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格范本一、概述1.1 特殊工时制度简介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工作需求,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休息时间等进行灵活调整的一种工作安排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满足公司和员工的工作需求。

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工时管理办法》等。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工时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特殊工时制度适用于特定岗位或特定项目,具体适用范围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工作岗位说明书中明确标注。

2.2 不适用对象特殊工时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正常上班时间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2)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安排;(3)特殊法定劳动保护的岗位,如孕期工作时间调整等。

三、申请条件3.1 申请人员条件员工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殊工时制度:(1)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灵活性要求;(2)工作岗位需要特殊的工时安排;(3)能够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2 提交材料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包括个人情况、申请理由、特殊工时安排方案等;(2)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任务量统计表、个人工作计划等。

四、审批流程4.1 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证明文件提交给所在部门的主管。

(3)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相应意见。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使其能够适应工作需求和个人生活需求的一种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指南。

二、审批范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适用于以下情况:1. 项目工期紧张,工作量大,需要加班的情况;2. 突发事件导致工作任务紧急,需要加班完成的情况;3. 劳动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情况(如照顾婴幼儿、急事处理等)。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在册的正式员工;2. 申请工时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三天书面提交申请,并附上合理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4. 申请人必须保证在特殊工时期间内能够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审批流程1. 申请人填写《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部门主管;2. 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初步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3. 若所在部门主管同意申请,将审批意见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终审,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主管;5. 若审批通过,所在部门主管将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安排;6. 特殊工时期满后,申请人须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特殊工时工作报告。

五、注意事项1. 特殊工时制度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不能成为常态化的加班、调休方式;2. 特殊工时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4.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和福利待遇;5.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有权随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终止特殊工时的申请。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相关规定的申请,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总结:本指南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申请人合理享有特殊工时制度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我国的工时制度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

我国的工时制度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六)关于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 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平 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基本相同。
(二)目前我国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 月修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1995年3月劳动部发);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国务院发);
5.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9月劳部发〔1997〕271号); 6. 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劳部发〔1994〕503 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8.《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9.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 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部分劳动者的日工作 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 而且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2. 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2)需要机动作业; (3)特殊工作形式(个体工作岗位)。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 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 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 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 任务完成(劳部发〔1995〕309号)。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3条规定:经批 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 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渝人社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持续提升,用人单位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对爱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固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 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专门工时制度的审批治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治理方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运算方法、专门工作制度的审批治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专门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有关咨询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专门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治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专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刻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行、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阻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三、审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3.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确保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内容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需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工作时间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工作周期较长,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资的岗位。

3. 其它特殊工时工作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

五、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 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 审批: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公示: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实施: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实施。

六、审批时限1.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监督管理1.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劳动者有权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问题。

八、法律责任1. 申请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擅自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2. 劳动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的工时制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

我国的工时制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事导演、制片、摄 影、美工、化装、服装、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 奏员,频道总监(副总监)、编审人员、统筹主 任、统筹编辑、策划编辑、播控主任、导播人员。
第16页/共43页
5.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资如何计发
(1) 工资如何确定 按劳部发〔1997〕271号文规定,对此类人 员,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 位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 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2)是否有加班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或延长工作时间,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通过制订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规范。
国务院1995年《规定》第六条:“企业和不能实 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5)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法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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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
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 增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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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岗位
行业通用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 以上)及其专职文秘、专职司机、外勤人员、推 销人员、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仓管人员、 装卸人员、仓储搬运人员、采购人员、公务车司 机。
建筑业:外勤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航空货运业 务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维护人员、航空 货运业务操作人员、外籍工程技术顾问、执行专 业任务的维修人员、长途客运人员、水电维护工、 系统维护员、车辆抢修工、出租汽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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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
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
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

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

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
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合法有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
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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