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 (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 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 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 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 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 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 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 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 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 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 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 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 置。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 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 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 给予补偿。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劳动人事、财政 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为了加快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更好地 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 定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现予发 布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 请函告公安部。
专职消防队单位规章制度
专职消防队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单位的工作行为,提高消防队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专职消防队单位,是对队员从事专职消防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单位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和指挥,保持队伍的团结与战斗力,争取消防救援工作的胜利。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消防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加强队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队员能够胜任各项消防任务。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加强队员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疏导,确保队员的心理健康。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消防队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指挥部由队长、副队长、指挥员等组成,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的高效顺畅。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指挥部应当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配合。
第三章队员管理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能和执勤经验,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和指挥,严格执行命令,坚守岗位,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配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和考核,确保队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关注自身的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和心理状态。
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9
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9一、组织架构1. 消防队应设立队长一名,负责全面领导消防队的日常工作和紧急救援行动。
2. 副队长若干,协助队长进行工作,并在队长缺席时代行队长职责。
3. 分队制度:根据人员数量和地域分布,消防队可设立若干分队,每个分队设分队长一名。
4. 各分队下设战斗、后勤、通讯、医疗等小组,各小组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二、人员管理1. 消防队员的招募应公开透明,优先考虑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志愿者。
2. 定期对消防队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确保队伍的战斗力。
3. 消防队员应遵守消防队规章制度,服从命令,严守纪律。
4. 对表现突出的消防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队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三、装备管理1. 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灭火器材、通讯设备等。
2. 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3. 建立装备使用和维护的详细记录,对损坏或丢失的装备及时进行补充和修复。
四、应急响应机制1. 建立快速反应的报警系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能迅速集结并出动。
2.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流程。
3.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协同效率。
五、后勤保障1. 确保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福利。
2. 建立完善的后勤补给体系,包括食物、医疗、住宿等。
3. 为消防队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
六、财务管理1. 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应多元化,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自身创收等。
2.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3. 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社会关系1. 消防队应与当地社区、企业、学校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消防队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以上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高效运作和专业发展,同时保障队员的安全和权益,提升消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5.13•【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日期:199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doc 7页)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法规分类】公安【颁布部门】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70119【实施日期】19870119【正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建队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
消防专职队工作制度
消防专职队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有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促进全省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以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为主要任务的专门队伍。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保障队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设立党支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制度、训练制度、装备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调动、解聘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队员的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队员绩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考核,激励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执勤备战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应对火灾和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和装备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器材和装备的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火警受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和处理火警信息。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灭火救援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抢险救援报警后,应当立即出动,进行扑救和救援。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确保自身安全和被救援对象的安全。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专职消防队应认真履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值勤条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熟悉和掌握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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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催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催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的法律法规,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一、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二、明确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三、灭火人员,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起火灾。
四、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门、方法、火灾隐患认定报告程序和情况记录等。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间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岗位应每天一次,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六、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一、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采取配合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现代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还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场所,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人与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成立共同的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颁布单位】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70119【实施日期】 19870119【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章名】第二章建队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章名】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队的管理,保障消防队队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消防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包括消防队队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消防队的任务是为保障消防安全,预防和扑救火灾,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应急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
第四条消防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消防队队员的招聘第五条消防队队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七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后进行面试或笔试。
第八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
第三章消防队队员的培训第九条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专业的消防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第十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心理素质的培训,增强应急处置和危机处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消防队队员的培训由消防队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消防队队员的考核第十三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
第十四条消防队队员的岗位业绩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评定绩效并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消防队队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消防队队员的奖惩第十六条消防队队员应当遵守消防队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不得私自挪用、损坏。
第十八条消防队队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出色的消防队队员,应当根据其业绩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消防队队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队队员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山东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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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消除 重大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 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传唤有关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建设、维 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埋压、圈占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 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 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 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发、 研制防火灭火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使用先进 消防技术。 第二十四条 生产消防器材、设备,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 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 设施,必须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领取许 可证。
(八)其他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 失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 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确有困难需继续使 用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消 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 (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 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 办日的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 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对活 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 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精品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法规分类】公安【颁布部门】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70119【实施日期】19870119【正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建队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
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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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臵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消防设臵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臵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
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
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
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
不足时,应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
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
第二^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臵。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中、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
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臵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臵。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