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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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的法律。详细地说,刑事诉讼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力武器。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各种模式的“混合体”。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0年实施,因而我国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时代背景。经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因而当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基于当时的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外交方针等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苏联模式”的存在,比如: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均是苏联检察制度影响下的产物。同时,在对案件的审理模式上,尽管我国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也进行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以控制和惩罚犯罪及追求真实为目的。在我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里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而人民法院作出有判决的条件是排出合理怀疑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构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强的“流水线作业式”的模式特点。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采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配合的模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具体分工上,公安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事实上的司法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律享有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我个人的干涉,享有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并且对于特定的案件,如贪污腐败案件,具有独立的立案侦查权,同时,不仅对于公安机关某些强制措施具有决定权,还可以自主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另外在我国,检察机关还被赋予了另一重要的任务就是法律的监督权;我国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对于案件在审理前经过的司法程序,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法律制裁,但是对于违法的起诉行为,可以进行制裁。

第四,我国的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我国的刑事案件,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这过程中,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案件笔录。我国采用的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控方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是法官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基于我国社会环境一直以来对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抱有宽容的态度、证人担心刑事被告人报复、法律保障不到位等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而法庭调查以控方宣读笔录的刑事展开,法庭质证环节是对案卷材料的质证。在案卷中心主义的主导之下,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笔录的能力和证明力具有天然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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