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概念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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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四、银行本票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 5000元 10000元 1000 50000元 和50000元4种。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 人签章,少一无效。 人签章,少一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票据法 商业汇票贴现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 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 贴现的期限以及贴 计算 。 承兑人在异地的 ,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法 五、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之间, 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法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个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个月。 过期代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

票据关系的当事⼈有哪些票据关系的当事⼈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为⽽产⽣的有关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在票据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1、发票⼈。

发票⼈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

2、付款⼈。

付款⼈是受发票⼈委托付款的⼈,有的情况下,发票⼈也是付款⼈,如本票。

3、受款⼈。

受款⼈是指从发票⼈那⾥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请求付款的⼈。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些⾮基本当事⼈。

⾮基本当事⼈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为产⽣不同的票据⾮基本当事⼈,如由于背书⾏为⽽产⽣的背书⼈和被背书⼈,由于保证⾏为产⽣保证⼈和被保证⼈,由于参加⾏为产⽣参加⼈和被参加⼈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可分为票据权利⼈(债权⼈)和票据义务⼈(债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付款的⼈,⼜称持票⼈。

票据债务⼈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为⽽依法应当负责或履⾏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付款的⼈。

票据债务⼈有主债务⼈(⼜称第⼀债务⼈)和从债务⼈(⼜称第⼆债务⼈)之分。

主债务⼈是指发票时的债务⼈,如汇票的发票⼈(承兑后为承兑⼈)、本票和⽀票的发票⼈。

从债务⼈指⾮基本当事⼈中的债务⼈,如背书后的背书⼈等。

主债务⼈和从债务⼈在履⾏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

权利⼈⾸先应向主债务⼈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可以分为前⼿和后⼿。

背书在前的为前⼿,背书在后的为后⼿。

⽐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来说,甲为前⼿,⼄为后⼿;就⼄和丙来说,⼄为前⼿,丙为后⼿。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票据概述2(国际结算讲课用)

票据概述2(国际结算讲课用)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 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 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 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 –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利。
案例讨论
A公司为购买化妆品承兑了B公司签发的金额为12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汇票后即按约定向 A公司发货。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 内向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B公司承认少量产品存在 质量问题但未予解决。后B公司持上述汇票于到期日 委托银行收款时,被A公司银行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为由拒付。试问: 1)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如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背书转让,则面对善 意持票人,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票据抗辩的分类
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 分为三类:
有关票据记 载的抗辩
有关票据效 力的抗辩
有关票据债 务的抗辩
案例讨论
• A向B购货,由此A签发了一张以C为付款人,B为收款人的1 万元的汇票,经C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 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哪些? •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 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 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 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的规 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 则汇票无效。 –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如并不要求在票据上写名票据的名称。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当事人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当事人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当事人● 详细描述: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以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例题:C.承兑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A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B.背书人C.承兑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C解析: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3.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

A.银行汇票的申请人B.出票银行C.代理付款银行D.申请人的开户银行正确答案:B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概述

(3)付对价(For value)。所谓“对 价”,就票据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 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 劳务、货币等),也就是说,足以构成 一宗“买卖”或“交易”的对价,并承 认先前的债务或负债为对价。
2、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 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面对票 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可 以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 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 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无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不知道让于人的票据 权利的缺陷。这里的缺陷一般是指以不合法手 段取得票据 因而不具有合法的票据权利。重大 过失是指让与人的权利缺陷本可判断知悉却因 严重疏忽过失而无察觉。
3、受款人(Payee),是收取票款的人, 是票据的债权人。有权向受票人要求付 款。 4、背书人(Endorser),是在票据反面 签字以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也称让与 人(Transferor)。受让人(Transferee)也 就是被背书人,也称为背书人的后手。
5、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 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表示承兑, 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一经承兑,出票 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承兑人必须保 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 6、持票人(Holder),即占有票据的人, 只有持票人有权利向付款人或其他当事 人要求付款或承兑。
第四节 票据风险与防范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没有接受授权而盱眙假 冒他人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 分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票据的基本知识

票据的基本知识

票据的基本知识票据的基本知识1、票据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4)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5)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6)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7)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是代为清偿债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概述(国际结算) ppt课件

票据概述(国际结算)  ppt课件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For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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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对于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的票据,即使善意取得,也不享有 票据权利。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自行消灭。
ppt课件
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票据义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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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的规 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 则汇票无效。 –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如并不要求在票据上写名票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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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票据; 在形式上,采取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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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 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 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 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 –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 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 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未获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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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我国《票 据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2)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即 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 让性,A公司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善意持 票人。

票 据 概 述

票 据 概 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A
B
C
(三)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 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四)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国际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 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 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 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 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 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 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区别两种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1.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是独立于基础关系的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可追索性
(一)流通性(Negotiation)

第二章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章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章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1、广义票据:一切商业权利凭证,即某人拥有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或索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存单等。

2、狭义票据: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特殊证券:即由出票人签名在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票据关系;以票据为依据的权利和义务2、基础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3、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买卖、劳务的提供而付出的报酬和对价)三、票据的性质/特征1、流通性:即可以流通转让。

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票据的这个特性也被称为”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这有两个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票据的要式性是票据便于流通。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第三章票据概念行为

第三章票据概念行为

知识点:票据行为(★★★)
(五)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有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 上的背书。
知识点:票据行为(★★★)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第三章
例题
【例题· 判断题】(2009年)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书签章的示意图。 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正确答案』√
第三章
例题
【例题· 多选题】(2018年)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
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下列关
可靠资金来源。
【知识点链接】 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知识点:票据行为(★★★) (三)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无效-----没有不行 如盖章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你没有按我的来 如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有效,不记载视为无---没有不算,有了好使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委托收款 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 背书 利 非转让背书 (授予权利 为目的) 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 质押背书 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章
例题
【考题· 多选题】(2010年) 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 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 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汇票的当事人是谁

汇票的当事人是谁

汇票的当事⼈是谁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逐渐使⽤上汇票,汇票是⽐较常见的⼀种,对于汇票也有很多⼈不知道其中的规定,那么这⾥的当事⼈是谁呢?这需要⼤家通过本⽂的内容介绍进⾏了解,才能对此有相应的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汇票的当事⼈是谁
票据基本当事⼈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付款⼈和收款⼈。

(l)出票⼈。

出票⼈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

(2)付款⼈。

付款⼈是受发票⼈委托付款的⼈,有的情况下,发票⼈也是付款⼈,如本票。

(3)收款⼈。

收款⼈是指从发票⼈那⾥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请求付款的⼈。

看完本⽂之后⼤家就知道了汇票的当事⼈就是出票⼈、付款⼈和收款⼈,这是不清楚的⼈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在实际中对于汇票⼤家还需要有更多的了解,这样才能按照规定进⾏正确使⽤,这是⽐较重要的常识问题。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票据关系名词解释

票据关系名词解释

票据关系名词解释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交易中涉及到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互动。

下面对票据关系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1. 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指发起票据支付请求,向收票人签发票据并承担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2. 承兑人(Acceptor):承兑人是指接受出票人的汇票,并在票面上签字表示承兑,承担支付责任的当事人。

3. 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指被票据持有人指定或可以自由转让的、有权要求票据付款的当事人。

4. 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指合法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持票人可以是原始收款人或之后通过背书等方式取得票据的人。

5. 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指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当事人。

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6.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根据票据上的指示,应付款给收款人的被指定人或机构。

7.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票据交易中,不可抗力的发生可能会影响付款人履行支付责任。

8. 期限(Due Date):期限是指票据到期支付的日期,也是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根据票据的类型和约定,期限可以是固定日期或一定时期后。

9. 兑现(Honor):兑现是指付款人按照票据上的要求,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将票据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兑现是票据交易成功完成的关键环节。

10.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追索权是指当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未能向付款人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前手出票人追索未付款项的权利。

这些名词涵盖了票据交易中的主要当事人和相关概念,对于理解票据的基本运作原理和各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票据交易中,各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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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A、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是指依法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b、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C、收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当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B、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a、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当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汇票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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