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相关的建设、施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深基坑:指在建筑或土木工程中,为了进行基础施工而挖掘的较深的坑洞。
2. 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深基坑建设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深基坑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开工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1. 深基坑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 施工方案及安全预案;3.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4. 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深基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的施工进展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的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水、支护和排水措施,确保基坑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持与监理单位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深基坑施工的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深基坑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基坑施工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限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负荷作业等。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包括土质监测、水位监测、气体监测等。
第四章事故防控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测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奖金,并进行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的一些规定:
1. 项目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应由专业的工程技术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2. 设计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的物理、力学、安全等要求。
设计文件应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施工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4. 施工技术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土方开挖、支护结构的施工、土体处理等。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记录的管理,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5. 安全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等。
6. 质量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包括施工材料的选择和检测、施工工艺的控制、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
7. 监理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理应由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合规性和质量。
8. 资料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资料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以上是关于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可根据国家、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依据《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中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深基坑及周边土层的勘察与分析,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急能力。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岩土支护、排水和通风等施工工序。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结束后的清理和复原工作,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成果的验收,确保深基坑的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进行巡视和维护,保持深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深基坑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是对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的____字简要说明。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深基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施工前必须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二、深基坑施工必须有稳定的地下水位,并按照规定的水控标准进行水位控制。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地下水的排放和控制。
三、深基坑的周边地质调查和承载力试验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认可,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详细勘测,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四、深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供安全救援措施。
五、施工期间要进行深基坑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监测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噪声等相关措施,并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处理区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作业。
七、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施工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八、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单位要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九、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施工资料和经验总结,形成施工档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对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
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深埋基坑,为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土体稳定,采取支护措施的一种工程形式。
第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管理。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应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技术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技术管理细则、编制支护方案和监督工程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条件,负责实施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内容包括支护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确定、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的控制等。
第十一条支护方案的编制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确保支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施工工艺的确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验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施工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的控制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能够独立负责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基坑管理行为,促进基坑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协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深基坑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高效、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深基坑安全和有序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设计第五条深基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深基坑的设计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合理规划和布局,确保安全和效益。
第七条深基坑围护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
第八条深基坑的排水、通风和供电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与监管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重点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措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施工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方案的管理和调整,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深基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制定深基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深基坑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深基坑使用单位应落实整改意见,加强对深基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深基坑使用期满或变更用途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给予停工整改、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深基坑建设、维护和使用中的其他管理事项,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修订或重新发布。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也称为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中需要挖掘超过10米深度的地下空腔。
深基坑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与申请:深基坑施工前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施工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施工许可。
2. 周边环境保护: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例如降噪、防尘、减振等。
3. 安全管理:深基坑施工需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保护措施。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
4. 设备和材料使用:深基坑施工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需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5. 环境监测与治理: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监测、土壤监测、气体监测等,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需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 施工期限与交付: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期限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工程。
施工单位需及时修复基坑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和破坏。
总之,深基坑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工程品质达到相关标准。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要求。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工地越来越多,深基坑施工作为建筑工地中比较特殊的一项工程,安全风险相当高。
因此,建筑行业的相关单位就针对这种工程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深基坑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工程准备规划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制度。
2. 设计审批深基坑施工前,需要进行相关设计审批,以保证施工水平的安全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3. 环境评估环境评估是指对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评估,并确定必要的环保措施,保护环境。
同时,要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水文、地貌等情况进行调查,以便确定项目的技术及施工方案。
4. 合理布置施工区域深基坑施工前要对施工区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布置,并落实好施工路线、施工区域、分站等,预留充足的场地,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布局和安全施工。
三、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安装一些设施和设备,如围护钢板桩、井筒、支撑体系等。
这一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安全事项:1. 所有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有效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安装过程中,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设备滑动、倒塌和间距过大等安全隐患。
2. 常规维护和保养设施和设备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设施和设备需要进行常规的维护和保养。
维护过程中,要检查设备的启动和停止机构,防止出现卡住和故障等情况。
3. 所有的设施和设备必须要有标准、安全性检查及定期检查记录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要对设施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四、施工过程控制和应急处理1.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当配置完整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特别是应急通讯设备,需要安排专人负责保持畅通。
2.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项工作,避免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为满足大型建筑物的需要,预留或深挖超过5米的坑道,一般用于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基底部分。
由于深基坑施工涉及到大量土方开挖、支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工作环境复杂、风险较高。
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现场布置与环境保护1. 根据施工需求、地质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特点,制定合理的现场施工布置方案。
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对道路、桥梁及相邻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2.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与整洁,每天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工具和材料要分类垃圾,定期进行土方及渣土清运,防止堆土和淤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3. 执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遵循防治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水体的监测,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水污染。
二、人员管理与技术培训1. 明确施工人员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2. 进行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责任、危险源辨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 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特殊培训,同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识别和控制施工中的各种风险的能力。
三、土方开挖与支护管理1. 土方开挖前开展详细的地质勘察和土质分析,制定适当的开挖方案。
对不稳定的土层,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2. 严格执行土方开挖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开挖深度、坡度和开挖间距等要求。
限制同一区域的上部荷载,避免倾斜、滑坡等事故。
3. 对深基坑进行适当的支护措施,如地锚、支撑桩等。
支护结构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支撑结构的牢固性与稳定性。
四、防止地下水渗漏与排水管理1. 利用各种方法,对施工现场周边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对超过规定范围的地下水位增加,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2. 配备安全可靠的排水设备,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和运行正常。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评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第九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进行的深基坑施工项目,包含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安全管理组织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充分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3.安全管理部门应与项目管理部门、施工部门、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协同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深基坑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运行。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订立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等。
第五条施工方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方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方应订立特地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3.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察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监理方安全管理责任1.监理方应配备有肯定安全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监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并整理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前准备1.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察,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方应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掌控措施等。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塌方、坍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
2.施工方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料子,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方应定期组织安全专题讲座和技术沟通会,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安全检查与整改1.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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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与深度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地质报告第十七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一节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第十九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节设计方案的评审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评审。
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用地红线图;(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
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三十条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一节施工资质与施工前准备第三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节深基坑施工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条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第四十一条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
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四十三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