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影响分析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影响分析2023年8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众多人身保险公司发出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了各公司需审慎并合理地确定费用假设,细化并完善费用结构。
对于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备案时,必须按照监管规定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阐述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明佣金上限。
此外,各公司在支付给银行的佣金费用上,必须确保与备案材料的一致性。
2023年9月15日,监管机构召集了国寿、平安、太保、新华、泰康、太平、华夏、中邮、大家、人保寿、阳光人寿等11家公司,针对银保“报行合一”的要求,探讨如何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的发展。
监管机构也向地方监管局传达了这一内容,明确表示从10月开始将加大检查力度,坚持对机构和银行双重罚款,严格落实报行合一的要求。
此次的“报行合一”实际上在车险领域已有先例。
其核心思想来源于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这次的报行合一不仅针对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也向银行传达了明确的信息,旨在共同降低银保业务的成本。
从监管的角度看,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内部的精算、财务和业务三个口径能够统一。
在这样一个监管环境下,银保渠道的手续费预计会大幅下调,可能会导致行业短期的阵痛。
未来,银保的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品牌、服务、渠道关系等。
对于那些长期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保险公司,他们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
由于个险渠道的建设成本高昂,许多中小公司可能选择与保险中介合作。
但中介渠道也存在问题,如高手续费率和其他不规范行为。
预计未来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中介渠道的监管力度。
✧上市险企和银行系公司在银保渠道的保费预计会进一步提升。
✧公司在产品、培训、服务和系统对接方面的一体化能力要求将更为严格。
银行不仅仅关注产品,更看重公司的整体能力和响应速度。
✧对于中小公司,他们可以考虑深耕某些地区,与中小银行合作,为特定的银行客户群体提供服务。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山东保监局备案,同时定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分析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分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22日向多家人身保险公司发送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销售费用,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保险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已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头部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有望进一步提升。
关于中国监管对银行保险的管控,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应对,特别是那些九成业务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以下是一些建议:✧多元化销售渠道:中小型保险公司应考虑多元化其销售渠道,减少对银保渠道的过度依赖。
例如,可以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发展线上销售,或者加强代理和经纪业务。
✧优化产品结构: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调整和优化其产品结构,确保产品更加透明、合规。
例如,可以推出更多长期、低风险的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加强培训和合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业务操作合规。
✧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银行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以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例如,可以考虑与银行合作开发定制化的保险产品。
✧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提高其服务质量,提供更加个性化、高效的服务,以吸引和留住客户。
例如,可以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供更加便捷的理赔服务。
✧加强品牌建设:中小型保险公司应加强其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可以通过广告、公关活动等方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知名度。
✧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其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健康发展。
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总之,面对监管的压力,保险公司应积极应对,调整和优化其业务策略,确保业务的稳健、健康发展。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
《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
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
《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
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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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
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
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
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
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
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
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
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
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
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2.不搞“一刀切”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银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书
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书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家可能不太关注,但却非常重要的话题,那就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哎,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干,但其实这事儿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你知道的,咱们的生活中,总有些意外让人猝不及防,是吧?车祸、自然灾害、甚至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这些都可能让我们措手不及。
而保险,就像那把伞,能够在暴风雨来临之前,给我们遮风挡雨。
可是,咱们常常对保险业务一知半解,搞得一头雾水。
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说说,如何让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健康地发展,让更多人享受到保险的温暖。
咱们得承认,保险行业的普及率真的不高。
很多人对保险的理解停留在“交了钱却没用上”的阶段,这可真是个大误解啊。
保险不是让你单纯地掏钱,而是为你提供一个安全感,像个老朋友,随时在你身边。
可是,银行的代理人有时候没能把这份温暖传递给客户,可能是因为沟通不够。
你想啊,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千差万别,如果银行的代理人不能耐心倾听,或者讲解得不够透彻,那客户自然就会觉得“这玩意儿没什么用”。
所以,银行的伙伴们,咱们需要提升沟通技巧,把这些保险产品的好处说得明明白白,让大家都明白,花钱买的是一份安心,一份未来。
再说说推广渠道的问题,咱们现在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社交媒体,真是让人眼花缭乱。
可银行的保险业务推广有时候就显得有些“跟不上节奏”。
你看,年轻人都喜欢刷短视频,看直播,结果保险宣传却还停留在传统的海报上。
这样一来,保险的受众就受限了。
朋友们,咱们不能再用老旧的方式去推广保险,得借助现代科技,利用新媒体,把保险的信息传播得更广,更快,更有效。
就像咱们常说的,趁热打铁,机不可失啊。
咱们不能光关注眼前的销售数字,短期内的业绩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建立长久的客户关系。
保险这东西,一旦买了,可能十年、二十年都得跟着,所以咱们得对客户负责。
你想想,谁愿意跟个只想着卖保险的代理人打交道呢?所以,建立信任非常关键。
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银行代理保险是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模式。
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目前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银行代理保险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寻求解决方案。
问题:1. 隐性销售: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着一定的隐性销售问题。
一些银行员工在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时可能存在隐瞒产品信息或者夸大产品利益的情况,这种做法既有碍于客户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信息不对称:由于银行员工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与此同时客户对保险产品的专业知识相对有限,导致在购物保险产品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客户很难得到真正的产品信息和利益分析,容易受到误导。
3. 产品单一性:部分银行代理保险机构只偏向销售自身或者合作伙伴的保险产品,导致客户选择余地不足,而且可能错失更适合自己的其他优质保险产品。
4. 售后服务不足:一些银行代理保险机构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旦客户在保险理赔或者退保等环节遇到问题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议:1. 完善内外部监管机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隐性销售行为进行打击,严格规范银行员工的销售行为,维护客户利益和行业的良性发展。
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银行代理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客户能够得到全面、真实的产品信息和专业的理财建议。
3. 多元化产品选择:银行代理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提供多元、多样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偏袒某一家保险公司,让客户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上有更多的自主权。
4. 加强售后服务:银行代理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售后服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全方位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银行代理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但只要加强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多元化产品选择和加强售后服务,可以有效化解风险,并推动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也逐渐崭露头角,成为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信任危机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不够严格,很多商业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
由于一些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一开始并不被银行管理人员所重视,也会导致银行员工对这项业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刻,容易产生信任危机。
2.产品不规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产品种类繁多,但由于监管不足,一些产品缺乏规范,导致在购买保险时难以理清产品的真实用途和效益,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甚至导致消费者误解或者被误导。
3.利益冲突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银行业务人员常常通过售卖保险产品获取佣金,这就容易导致银行员工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客户需求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造成利益冲突。
4.投诉频发由于前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消费者对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产生不信任感,大量的投诉事件频频发生,对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核和监管要求更加严格,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
2.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本身也应该在内部建立合规机制,严格规范员工行为,杜绝员工以违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于代理保险业务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3.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应该加强对产品信息的披露,提供更加透明的产品信息,让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够清晰了解到产品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
4.建立利益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利益调整机制,规范员工的行为,杜绝以不当方法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农业银行南京城东支行:郑莹莹 四招规范代理保险业务
证实 : 员 工满 意度每 提高 3 个 百分点 , 顾客 满意度 就 能提高 5个百分点。四是公平地对待每一名员工 。当 员工感 到所 在企业是一个公平世 界时 , 才能有一种 平 衡感 , 对企 业产 生高度 的信任 , 并表 现 出强 烈 的奉 献
精神 。
农业银行无锡新 区支行 : 唐咏华
性 。三是开设多元化业务询问机构。在 每个 营业机构
农 业银行 高淳县支行 : 张玉华
设置一个包含各类业务 的询问窗 口, 并 大力推进 电话 银行的服务项 目, 完善 电话 银行 的服 务种类 。四是加
基 层 行如 何 增 强 员工 归属感
一
是 建设 优秀 的企 业文 化 。企业 就是 一个生 命
步拓宽我行零售业务产品 的宣传渠道。五是继续抓好 市场 客户 细分工作 , 实现存量 客户深度挖潜 和发现新
的业务增长点 。
务技能 和职业道德 。 二是 营销人员应 向客户充分说明 保险产 品特点 、 属性和风 险 , 不得对客户进行误 导 , 不 得将保 险产品与储蓄存款 、银 行理财产 品等 混淆 , 不 得夸大或变相夸 大保 险产 品的收益 。 三是 营销人员应
在投保 单和其 它相关材料上 亲笔签名 。
要建立 严格的信贷投放 、 风险管理制 度 。二要
确定有效 目标客户 , 优化信 贷资产结构 。做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细
分工 作是重 中之重 , 主动 了解 政府职能部 门和企业 资 金需 求 , 主动宣 传金融 政策 , 真心 实意帮 助企业 解决
实际问题。三要从源头抓起 , 做好信贷业务 贷前尽 职
强对柜员服务水平 的培训 和测评 , 建立 良好 的激励和 约束机 制。五是加 强 自助设备 的维护和 引导 。大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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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引发市场关注。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以一体化经营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
这既丰富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又为银行带来了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有积极意义。
但是,随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主要参与主体,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显得愈加突出,暴露出诸多法律合规风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银行希望获得更高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本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保险公司希望本公司产品能够在银行代理渠道中获得更高份额,为提升竞争力,除了给予银行正常的代理费用和激励外,甚至直接对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给予奖励。
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激励导向下,往往以个人奖励最大化为目标,倾向于更多向消费者销售奖励水平更高,而非更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这就与消费者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初衷不一致。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健全规范代理激励制度。
对银行机构,要求对取得的佣金必须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对从业人员,要求外部机构与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以规范化、透明化的激励机制,促各方利益更趋一致。
除了规范激励机制,《办法》还通过明确销售环节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比如,对于产品宣传,明确了投保提示摆放;对于产品销售,要求银行做好投保人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出具保
费发票等。
此外,《办法》也提高了规范管理要求,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避免出现误导、诱导消费者的情况。
总之,《办法》充分体现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助于解决行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促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规范,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