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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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从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出让主体:市、 县国土部门;(2)出让方式:公开竞价;(3) 投标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主体) (4)确定依据:出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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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续二)
2、《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39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6号
3
涉及招拍挂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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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一)
3、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是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出 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 地的规划条件。
三是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体、 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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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
1、招标定义: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 府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 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 据招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北京招拍挂历史回顾

北京招拍挂历史回顾

【主持人银鹏】:我们对土地招拍挂以来的政策脉络进行了简单梳理,一起来回顾一下:11号令:时间,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叫停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33号令:时间,2002年6月。

为具体实施11号文,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33号令),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但同时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

4号令:时间,2004年1月。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即4号文件,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4号令被认为是北京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终结。

71号令:时间,2004年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进行协议出让。

开发商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政府可把该土地无偿收回。

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后8·31 时代土地格局:土地招拍挂以后相继出现了诸多天价拿地事件:2003年12月8日,顺驰亿元拍得大兴黄村卫星城项目用地;2005年8月1日,华润亿元将清河毛纺厂地块收入旗下;2005年12月5日,通州马驹桥镇生活起步区C2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经64轮公开竞价,被金地摘得;2007年 7月24日,城开和北辰置业联合投标体以92亿拿下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成为全国地王;2007年 8月24日,上海黄浦163地块拍出66900元/平方米楼板价……开发商疯狂拿地的场景在各地上演。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该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合同使用说明三大 部分: (1)合同正文包括9章46条,包括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 与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 (2)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 宗地的规划条件。 (3)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 体、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 说明。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录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合同,公布结果………………………………………………………15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16资料归档……………………………………………………………………17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年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规范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新规5月9日,田凤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全文见二版 。

《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

《规定》全文共28条,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15日,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土地利用司,以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有关内容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动供地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对于促进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由总则、一般规定、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

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拟订,招标拍卖挂牌的前期工作,公告,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的确定,合同签订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出让方式也分别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投标人、竞买人、招标人、拍卖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出让地块的有关方案,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布。

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2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
部门规章
01 名称简介
03 出让范围 05 公开办法
目录
02 内容介绍 04 协议方式 06 出让方法
07 意义表现
09 相关法令
目录
08 相关条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 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 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 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经营性用地挂牌竞买出让规则

经营性用地挂牌竞买出让规则

(一)一般规则第1条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2003年江苏省政府11号令),并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镇江市区范围。

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3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买方式。

竞买人应在指定时间,到土地有形市场,持统一制作的报价单出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由报价最高者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第5条本规则术语报价竞买人按照挂牌价的出价。

竞买人的首次报价须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一倍增价幅度;再次报价须在挂牌价基础上加整数倍增价幅度。

底价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出让人确定的该宗土地出让综合价。

底价不等于挂牌起始价。

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不予公开。

保证金竞买人为参与竞买、取得竞买资格和规范行为、信守承诺而缴纳的资金。

保证金数额由出让人规定。

(二)报名规则第6条竞买申请人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竞买申请和报名资料,应符合公开出让土地公告的要求。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参与竞买的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竞买要求的,准其报名。

第7条出让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审查时,符合下列情况,出让人视为有效申请,准予参加竞买活动。

(1)申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2)申报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收到;(3)委托手续符合规定的;(4)无欠缴土地费用和违法用地行为。

第8条通过审查的竞买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人的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二日。

第9条挂牌竞买时,竞买申请人可以联合报名。

联合竞买人须出具委托书,委托联合竞买人中某一竞买人出价。

竞买成功后,联合竞买人必须以一家法人单位或自然人签署出让文件。

第10条出让人应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竞买人须认真阅读全部竞买文件及出让合同条款,实地踏勘地块,了解竞买地块情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为了规范这一
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

2. 公开透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预者
都能平等竞争。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告,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始价、竞买条件等。

3. 投标条件:参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
和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

4. 招标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
报名、资格审查、竞价、评标、成交等环节。

竞价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竞买者的权益。

5. 成交公示:成交后,应及时公示成交结果,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内容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权范围、土地开辟条件、支付方式等。

6.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总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公平
竞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土地改造方式的根本变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第11号令),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结合铜仁市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土地配置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的重要举措。

我市前几年的实践已证明,实行土地招标拍卖,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进一步显化了土地资产,为各级政府集聚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并能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要求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作为最重要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提高土地配置市场化程度(一)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给,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其他用途土地的供给,凡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置换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经批准可入市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已入市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未入市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对旧城改造、园区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中明显缺乏竞争性或承担特殊职能、个性化较强的经营性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须经地价评估、集体会审、依法审批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一、法律政策依据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土地权利发生的出让和转让等移转行为,是土地产权设定和完善的基本方式,体现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特征。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从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8.地方性法规(二)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5.《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6.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需要遵循的标准和文件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一项程序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操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重要条文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重要条文3

(四)主持⼈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连续三次宣布同⼀应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落槌表⽰拍卖成交; (⼋)主持⼈宣布应价者为竞得⼈。

第⼗六条竞买⼈不⾜三⼈,或者竞买⼈的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应当终⽌拍卖。

拍卖主持⼈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出让⼈将挂牌宗地的位置、⾯积、⽤途、使⽤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挂牌价格; (四)出让⼈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时间确定竞得⼈。

第⼗⼋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作⽇。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个竞买⼈报价,且报价⾼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报价的,出价者为竞得⼈;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应价者或者竞买⼈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要求报价的,出让⼈应当对挂牌宗地进⾏现场竞价,出价者为竞得⼈。

第⼆⼗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确定中标⼈、竞得⼈后,出让⼈应当与中标⼈、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和中标⼈、竞得⼈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和中标⼈、竞得⼈具有合同效⼒。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竞得⼈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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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
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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