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措施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381d287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8.png)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措施一、确定教学大纲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之初,我们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估标准等内容,为临床教学提供指导和规范。
二、选拔教学人才教学人才是临床教学基地的核心力量,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我们可以通过招聘、选拔和培养等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学团队,为临床教学提供人才保障。
三、建设教学场地教学场地是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教学环境。
我们应建设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模拟病房等在内的教学场地,为临床教学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持。
四、制定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手段,需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五、定期评估教学定期评估教学是保障临床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同时,我们也需要重视学生的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和内容。
六、提供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临床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
我们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实训基地,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和方法。
七、开展学术交流学术交流是促进教学和学术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可以通过组织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等方式,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让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成果,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
八、保证教学安全教学安全是临床教学基地的基本要求。
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903ea242cc58bd63086bd49.png)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一、评估目的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二、评估指标体系学校(医学部)组织专家组,遵照国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涵盖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教学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组织由学部组织各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并邀请被评估医院主管部门(卫计委)主管处室领导等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
四、评估方法1.对象:拟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2.方式和依据: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在基地自评基础上依据《xx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论1.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确定评估结论,并写出分析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优势、不足之处和建设意见。
3.评估结果优秀,可作为推荐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而由双方协商建立教学合作关系。
本评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注: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临床教学基地名称:评估时间:得分:注:1、评定等级掌握: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请评审者在A、B、C、D四项内任选一项给予打“√”。
2、得分计算方法:得分=A(B、C、D)ⅹ权重。
医学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医学培训基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ba5c5b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c6.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学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医学培训质量,保障医学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培训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培训基地的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学培训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注重质量,保证效果;(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学培训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医学培训基地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二)教务科:负责学员报名、录取、学籍管理、考试组织等工作;(三)师资管理科: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四)教学管理科:负责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五)后勤保障科:负责基地设施设备维护、学员住宿、餐饮、交通等工作;(六)财务科:负责基地经费预算、使用、审计等工作。
三、培训计划与实施第七条医学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学人才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
第九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二)针对性强,满足需求;(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四)注重学员主体地位。
四、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医学培训基地应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师资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拔优秀人才,注重专业素质;(二)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学能力;(三)实施考核评价,激发师资积极性;(四)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师资待遇。
五、学员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医学培训基地应对学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学员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员选拔与录取;(二)学籍管理;(三)培训过程管理;(四)考核评价。
临床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临床示范基地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e5a513c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2.png)
临床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临床示范基地是医学教育和临床实践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水平医学人才的重要平台。
建设临床示范基地,对提高医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临床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医学教育和医疗服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目标。
1. 提高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培养高水平医学人才;2.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3. 推动医学教育与临床实践的深度融合。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临床示范基地建设规划。
根据医学教育和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医学院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临床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包括基地选址、建设内容、设施设备等。
2. 建设临床示范基地。
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临床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确保基地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满足医学生临床实践和教学需要。
3. 制定基地管理办法。
制定临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基地的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基地管理规范有序。
4. 开展医学生临床实践教学。
组织医学生到临床示范基地进行临床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掌握临床诊疗技能,提高临床实践能力。
5. 进行临床示范。
在临床示范基地开展医学教育和医疗服务示范,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临床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对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2. 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临床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确保基地设施设备完善,教学科研条件优越。
3. 强化人员培训。
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确保基地运行管理顺利。
4.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临床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合规合法。
五、总结与展望。
临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实施是医学教育和医疗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b1922f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06.png)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篇1: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
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第四条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临床教学基地标准
![临床教学基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08cf1a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6.png)
临床教学基地标准是指医学院校为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而设立的临床教学基地所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标准:1. 基本条件:a. 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能够提供稳定的临床教学环境。
b. 具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c. 具有一定的教学资源,如图书馆、电子资源等,以便学生查阅资料和学习。
2. 师资力量:a. 具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临床教师队伍,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
b. 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的高级职称人员,以保证教学质量。
c. 教师队伍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教学内容与方法:a. 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医学教育的要求,涵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等多个领域。
b. 教学方法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课堂讲授、病例讨论、实习实训等。
c. 定期组织教学评估,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改进。
4. 实习实训条件:a. 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实践机会。
b. 实习过程中应有专门的指导老师进行指导,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效果。
c. 定期组织实习总结和交流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5. 管理与保障:a. 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b. 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c. 提供必要的教学经费和设施支持,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质量监控与评估:a. 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b. 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学生的考试成绩、实习表现等方面。
c.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云南中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表
![云南中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a8c7ec298e9951e79a892711.png)
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管理好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全面提高医学教育质量。
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二条成立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成员由省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医学院校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三条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级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统筹规划和审定认可临床教学基地,合理配置实践教学资源。
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分级指导和分类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临床教学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⒈明确主体、理顺管理关系。
附属医院(包括非直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只能与一所医学院校建立附属关系;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与2-5所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协作关系,但须明确教学管理主体,由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的医学院校加强建设,统筹协调临床教学。
⒉着眼未来、提升教师能力。
研究制定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培养规划与临床教师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委托省医学教育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对临床教师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的系统培训,为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
⒊动态评估、健全管理机制。
对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开展一轮考核评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抽查实习医院,医学院校负责组织考评所属的实习医院;考评结果作为临床教学基地升级评定和医院等级评定的重要参照条件,优秀者可优先推荐参加遴选,不合格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通报和摘牌。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审定认可第四条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所组成的中国特色医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医院教学基地管理制度
![医院教学基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b89314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e5.png)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教学基地的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坚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3. 坚持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并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教学基地由医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下设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教学基地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2)负责组织教学检查、评估和反馈。
(3)负责教学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4)负责教学基地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5)负责与相关教学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教学基地各科室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科室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本科室教学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3)负责本科室教师的教学培训和考核。
(4)负责本科室学生的教学管理和考核。
四、教学活动管理1. 教学计划管理: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教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报医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 教学内容管理:教学基地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确保教学内容质量。
3. 教学方法管理:教学基地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讲授、讨论、实验、实习等,提高教学效果。
4. 教学评价管理:教学基地应定期对教学活动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师资队伍建设1. 教师选聘:教学基地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聘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2. 教师培训:教学基地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临床技能。
3. 教师考核:教学基地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临床技能等进行考核。
六、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教学基地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5f1155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6.png)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云卫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云大附属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经研究,决定将《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云卫公告〔2015〕1号)第十一条修订为:医疗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应在取得设置批准后,办理与设置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由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19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卫公告〔2015〕1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卫规〔2023〕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审批管理,医疗机构审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等要求。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45fa96c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9.png)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三章临床专业教师和指导医师第四章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2)条第⼆条本规定适⽤于经教育、卫⽣⾏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医学⽣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期医学毕业⽣(以下简称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床教学实践包括医学⽣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
在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医学⽣在临床专业教师指导下参与医疗服务活动,实现学习⽬的;试⽤期医学毕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在实践中提⾼临床服务能⼒。
第四条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保证医疗安全,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
参与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不得独⽴从事临床诊治服务。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六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具有医学教育功能的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卫⽣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够的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专业教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临床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期医学毕业⽣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期医学毕业⽣进⾏指导。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全文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30a9db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5.png)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全文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第六条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中医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展示中医药发展成果,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药宣传日。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条例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d721258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c.png)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教学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教学工作,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对医学生、医学研究生、在职医师等进行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三条临床教学工作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医学生的临床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医学人才的临床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工作制度,明确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临床教学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临床教学师资,加强对临床教学师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临床教学师资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制定临床教学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临床教学的目标、任务、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架构,明确临床教学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学内容第九条临床教学内容应当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疗技能、医学人文素养、医学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学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临床教学大纲,明确临床教学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教学案例库建设,提供丰富的临床教学资源,提高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教学质量保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临床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教学师资的考核,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师资激励机制,提高临床教学师资的积极性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教学设施建设,保障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教学科研工作,促进临床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f3d6a93561252d381eb6ecb.png)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
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
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9c3285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a.png)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临床教学工作。
第三条临床教学工作应遵循教育规律,强化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实践操作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临床教学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临床医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临床医学院(部)设立临床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临床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临床教学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临床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临床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临床医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临床医学院(部)应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临床教学工作的规划、实施和评价。
第七条临床教学师资队伍由临床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临床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临床工作经验。
第三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八条临床教学计划应根据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第九条临床教学课程设置应包括基础医学课程、临床医学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实践教学课程应占总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临床教学计划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确保学生具备扎实的临床技能。
第四章教学实施第十一条临床理论教学应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临床实践教学应包括床旁教学、模拟教学、临床技能培训等,确保学生掌握临床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临床教学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临床技能。
临床教师应参加教育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教学应注重教学评价,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7b7d91a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11.png)
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医院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的规范运行,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教育条例的通知》(卫生健康委函〔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建设标准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管理部门的要求,具备肯定的规模、设施和人员配置。
2.医疗教学示范基地的建设要满足医院临床教学发展的需要,包含但不限于临床科室数量、病床数及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师资力气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配备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其中包含有教学经验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临床老师。
2.教学团队应不绝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乐观参加教育培训。
第五条管理机构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教学工作的开展。
2.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教学计划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订立年度教学计划,包含临床实习和理论教学。
2.教学计划应依据教学内容、教学资源和学生需求,合理布置教学内容和时间。
第七条教学资源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建立并更新教学资源,包含教材、案例和模拟病例等。
2.教学资源应能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且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八条教学评估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制度,对教学活动进行定期评估。
2.教学评估应客观、公正,重要评估教学质量和老师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九条招生与培养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依据教学资源和本领,合理布置学生的招生和培养计划。
2.学生的招生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实习管理1.医疗教学示范基地应订立实习管理制度,包含实习内容、时间布置和实习考核等。
2.学生的实习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确保学生能够全面掌握临床技能,并保证安全。
最新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评分标准模板
![最新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评分标准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70964785fab069dc51220172.png)
附件1**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评分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内涵评分标准检查方法得分备注1教学条件(25%)1-1床位数★1-1-1核定床位数0.4综合性医院≥500张中医院、专科医院≥100张口腔医院≥60张满分为10分:①500—699张=7分②700—799张=8分③800—899张=9分④900张以上=10分中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评分按上述标准类推。
对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文。
得分=权重×评分评分标准以本科院校为例,专科院校根据规定的基本条件,按此比例换算类推★1-1-2内、外、妇、儿科床位0.4内、外、妇、儿科设置情况,四科床位总数占全院床位数比例情况,各科设有教学病床和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情况。
满分为10分:①四科齐全,各有2张病床收治教学需要病种,床位总数比例≥70%=7-7.9分②四科齐全,各有4张病床收治教学需要病种,床位总数≥500张=8-8.9分③四科齐全,各有6张病床收治教学需要病种,床位总数≥560张=9-10分1.现场查看2.专科医院只查有教学任务的科室。
下同同上同上1-2 学科建设1-2-1重点专科/特色专科0.15有省、市级(含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重点学(专)科或特色专科满分为10分:①市级2个或省级1个=7-7.9分②市级4个或省级2个=8-8.9分③市级6个或省级4个=9-10分查相关卫生主管部门批文。
同上同上1-2-2教学与科研能力0.15近3年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立项及获奖情况,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人均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满分为10分:①科研5-8项、论文人均1篇=7-7.9分②科研9-11项、论文人均2篇=8-8.9分③科研12项以上,论文人均3篇=9-10分查看批文和有关期刊。
同上同上1-2-3医技科室0.15影像、超声、心电、检验等科室设置及其医技人员职称情况。
满分为10分:①四科齐全=7-7.9分②四科齐全,其中两科有副高=8-8.9分③四科齐全,均有副高=9-10分1.现场查看。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0036ba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8.png)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临床教学基地是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本方案旨在建设一个具备现代化临床教学设施、优质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管理体系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提高临床医学教学质量,满足医学生教学需求。
二、建设内容1.设备设施建设:购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实验仪器,配备先进的诊疗设备,打造一个适合临床教学和科研的专业化临床教学基地。
2.教学资源建设:建设生动、形象、直观的教学材料和案例,提供多媒体教学工具和网络学习平台,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方便的教学资源和学习环境。
3.培训体系建设:建立教师培训计划,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加强教师的临床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4.临床教学指导建设:建立临床教学指导小组,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指导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教学指导和辅导,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5.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包括教室管理、设备管理、教学材料管理、教学评估等环节,确保临床教学基地的正常运转。
三、建设计划1.确定建设目标和需求,明确建设内容和时间计划。
2.选址和规划,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土地,规划好不同功能区的划分。
3.编制建设方案,细化各项建设内容,确定投资预算和采购计划。
4.进行设备设施的采购和安装,确保临床教学基地的设施设备达到要求。
5.建设教学资源,编制教学材料和案例,购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建设网络学习平台。
6.组织教师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邀请专家进行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7.建设临床教学指导系统,成立教学指导小组,制定教学指导计划,提供及时有效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8.建立管理体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临床教学基地的正常运转。
9.进行验收和评估,评估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效果和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投资预算为XXXX万元,具体来源包括:1.政府资金支持:申请相关教育专项资金和医疗教育发展项目资金。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2c640e9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87.png)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临床教学基地实施方案
![临床教学基地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0951c8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e.png)
临床教学基地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临床教学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在培养医学学生临床技能和实践能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临床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临床教学基地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方案,以提高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二、建设方案1. 确定临床教学基地的定位和目标:根据教学需求和资源状况,确定临床教学基地的定位和目标。
可以考虑选择有一定规模和较完备设备的医院或诊所作为基地,并明确基地的教学目标,如临床技能培训、病例讨论、模拟实践等。
2. 建立基地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基地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教学任务和分工、确定教学管理人员和责任等。
同时,建立基地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基地日常管理和运营的各项措施和政策。
3. 配置教学设备和资源:根据教学需求和教学任务,配置临床教学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教学资源。
包括模拟病房、模拟手术室、模拟体验设备等,以及相关教材、案例资料和文献资源等。
4. 制定教学计划和安排:根据各年级医学生的教学计划和学习目标,制定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计划和安排。
包括临床轮转时间、教学任务分配和教学指导安排等。
同时,建立教学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
三、运营方案1. 招募和培训教学医师:通过各种渠道招募符合条件的教学医师,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教学能力提升。
确保教学医师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有效指导和培养医学生的临床能力。
2. 开展多层次的教学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活动。
包括临床技能培训、病例讨论、临床实习和实践以及学术讲座等。
通过丰富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
3. 加强基地与院校的合作:与承担医学教育任务的院校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基地与院校的合作与沟通。
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完善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体系和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昆医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临床实践教学
![昆医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临床实践教学](https://img.taocdn.com/s3/m/42a6643e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7d.png)
附件:昆医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临床实践教学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毕业实习及毕业生试用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毕业实习是医学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综合训练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阶段,又是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实习质量,昆明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依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床医学、麻醉学、影像学、眼视光学等有临床实践教学的专业.一、医院实践教学管理职责1、医院要把实习带教工作列入本院常规工作,确定各科室相对稳定的带教老师,安排好学生的实习轮转,把实习生工作纳入科室工作的一部分,按实习要求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和培养。
2、定期召开医院的实践教学工作会议,检查实践教学工作,了解实习计划执行情况,改善实习条件,不断总结带教经验,注重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提高老师带教水平,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
3、学生进入医院后,要组织岗前培训,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学习医疗安全及自我防范等知识,介绍医院概况,签署《昆医附一院实习生实习要求及安全责任告知书》等,同时要求各科室开展入科教育及业务讲座。
按计划安排实习生技能培训,并从实习生技能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织出科考试。
4、组织评定实习成绩,学生该科实习成绩为出科技能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操作、人文素质、组织纪律等评定。
其中组织纪律以节假日查房,参加学术讲座、教学查房、病案讨论考勤及完成老师布置工作情况等作为重要评分依据。
请事假1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
5分,缺勤一天扣5分,不按老师要求完成任务一次扣5分;该项可在平时成绩总分内扣减40分.5、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实践教学信息,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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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管理好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全面提高医学教育质量。
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二条成立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成员由省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医学院校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三条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级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统筹规划和审定认可临床教学基地,合理配置实践教学资源。
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分级指导和分类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临床教学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⒈明确主体、理顺管理关系。
附属医院(包括非直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只能与一所医学院校建立附属关系;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与2-5所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协作关系,但须明确教学管理主体,由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的医学院校加强建设,统筹协调临床教学。
⒉着眼未来、提升教师能力。
研究制定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培养规划与临床教师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委托省医学教育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对临床教师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的系统培训,为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
⒊动态评估、健全管理机制。
对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开展一轮考核评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抽查实习医院,医学院校负责组织考评所属的实习医院;考评结果作为临床教学基地升级评定和医院等级评定的重要参照条件,优秀者可优先推荐参加遴选,不合格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通报和摘牌。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审定认可
第四条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所组成的中国特色医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⒈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单位;直属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组成部分;非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原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不变。
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是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阵地。
⒉教学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是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基地。
⒊实习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学生了解国情、民情、医情,增进对人民群众感情和增强基层防病、治病能力的基地。
第五条各级临床教学基地的审定程序。
⒈附属医院的审定程序。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按照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审定;审定意见报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呈报国家教育部,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附属医院基本条件、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资质的教学医院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学校达成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审结论:
⑷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得出评定结论,评定认可的附属医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⒉教学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教学医院基本条件、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资质的实习医院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医学院校达成创建教学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审结论;
⑷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得出评定结论,评审认可的教学医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⒊实习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实习医院基本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高等医学院校达成创建实习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学校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定结论;
⑷审定认可的实习医院呈报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与备案,同时抄报属地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第四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改革发展,要强化对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指导、监督检查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与管理,确保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⒈要切实加大对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把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指导和督查。
⒉要科学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行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制度,健全完善兼职教师考核管理机制,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
⒊要定期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临床教学基地检
查评估,全面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内涵建设,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七条临床教学是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要增强教学意识,强化教学管理,持续稳步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医疗、教学和科研三者的关系,健全完善临床教学管理规定和质量评价制度,推进临床教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⒉必须科学制定临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临床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严格临床教学职务聘任制度,大力增强临床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感。
引导和鼓励临床教师热爱教学和积极参与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⒊必须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维护医院、患者和带教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⒋必须确保教学经费投入,切实改善教学条件,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和高职高专医科学校的医学类和医学相关类专业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其它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外高等医学院校在我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
附件二: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合格审定标准
附件三: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考核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