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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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管理好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全面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二条成立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成员由省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医学院校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三条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级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统筹规划和审定认可临床教学基地,合理配置实践教学资源。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分级指导和分类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临床教学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⒈明确主体、理顺管理关系。附属医院(包括非直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只能与一所医学院校建立附属关系;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与2-5所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协作关系,但须明确教学管理主体,由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的医学院校加强建设,统筹协调临床教学。

⒉着眼未来、提升教师能力。研究制定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培养规划与临床教师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委托省医学教育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对临床教师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的系统培训,为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

⒊动态评估、健全管理机制。对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开展一轮考核评估,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抽查实习医院,医学院校负责组织考评所属的实习医院;考评结果作为临床教学基地升级评定和医院等级评定的重要参照条件,优秀者可优先推荐参加遴选,不合格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通报和摘牌。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审定认可

第四条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所组成的中国特色医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⒈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单位;直属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组成部分;非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原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不变。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是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阵地。

⒉教学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是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基地。

⒊实习医院是与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学生了解国情、民情、医情,增进对人民群众感情和增强基层防病、治病能力的基地。

第五条各级临床教学基地的审定程序。

⒈附属医院的审定程序。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按照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审定;审定意见报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呈报国家教育部,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附属医院基本条件、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资质的教学医院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学校达成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审结论:

⑷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得出评定结论,评定认可的附属医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⒉教学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教学医院基本条件、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资质的实习医院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医学院校达成创建教学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审结论;

⑷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得出评定结论,评审认可的教学医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⒊实习医院的设置与认定,须由医学院校在达到《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实习医院基本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遴选产生。

⑴申报医院与高等医学院校达成创建实习医院的初步意向,并取得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⑵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呈交《云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材料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⑶学校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申报医院,综合评议后作出评定结论;

⑷审定认可的实习医院呈报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与备案,同时抄报属地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⑸履行审定认可和备案手续后,申报医院与学校签署正式的教学合作协议。

第四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改革发展,要强化对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指导、监督检查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与管理,确保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⒈要切实加大对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把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指导和督查。

⒉要科学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行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制度,健全完善兼职教师考核管理机制,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

⒊要定期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临床教学基地检

查评估,全面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内涵建设,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七条临床教学是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要增强教学意识,强化教学管理,持续稳步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医疗、教学和科研三者的关系,健全完善临床教学管理规定和质量评价制度,推进临床教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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