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部门的“三定”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相对而言,行政部门的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制定与指导;行政部门的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事务。
在中央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劳动保障部内的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处,其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与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
省、地、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具体承担工伤认定的任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那么,经办机构就负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职责。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
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
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
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
三是专用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
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因此,凡是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并人工伤保险基金。
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解释】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其他资金”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新规定的范围,也包括政府临时垫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核查。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
但是,有的工伤事故的确定比较复杂,从所提供的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
这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考察。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职工等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进行的调查必须是需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工伤认定调查的次数。
对职业病的证明材料,由于是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对一般的事故伤害,大多也不必经过实地调查,通过书面审理即可。
二是,在进行实地调查时,要注意合理合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并要对在实地调研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泄密的,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地考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行政经费支出,不得借机以各种名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摊派费用。
四是,工伤认定的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要制定详尽的调研计划,设计好有关的问卷,在调查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
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
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
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月缴纳,但也有按照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
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按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条在规定单位缴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对于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身故时,由雇主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的一项保险制度。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与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外籍人员就业和其他劳动关系人等。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确保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供养亲属生活费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金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及时向雇主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确保了保险金的发放公平透明,便于劳动者理赔。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强调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雇主的劳动保护意识。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设立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规划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受益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等服务。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促进其尽快康复。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安全意识和预防工伤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程序、强调雇主责任和义务以及设立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等措施,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一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进一步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总则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适用范围涉及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劳动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都可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待遇工伤认定与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工伤认定是指确认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罹患职业病,并依法确定其受益资格的过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支付给伤残人员的费用;丧葬补助用于劳动者因工致死时其家属的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受供养亲属与劳动者供养能力的不同,支付给供养亲属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费用补偿等。
基本保险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劳动者实际缴费超过基本保险金费率的部分,由个人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费用补偿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费用补偿部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机构设置与职责、工伤保险的参保和退保、工伤保险的资料管理等内容。
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劳动保障部门,他们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劳动者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
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地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文)的规定相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
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合适。
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主要是县级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等,由于地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些地方的统筹层次。
2.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
如果将这些单位分散到不同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从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工伤预防机制的建立。
对于这些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用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对象、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文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和临时性用工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组织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的出台,确保了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和基数,给参保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参保人购买工伤保险,包括基本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确保了用人单位对受伤劳动者的保障责任,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和治疗、康复费用。
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定额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劳动者在受伤或死亡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待遇。
根据条例规定,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劳动者在伤病期间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保障,促进其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工作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医疗保险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
工伤保险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表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的情况在单位公示。
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保。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老板,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参保,不向其员工如实反馈参保的情况。
为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有与本条相似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至于公示的形式,一般为定期在单位的主要场所张贴海报,或者是向每位员工发放小册子或者宣传材料;公示的内容,包括缴费对象即每一个劳动者的姓名、每个人的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等。
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工伤预防。
工伤的预防比救治更积极。
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工伤预防的责任在单位,措施的落实需要单位真抓实干。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职业病防治法。
条例通过建立单位费率浮动的机制,促使用人单位认真搞好工伤预防工作,奖优罚劣。
三是,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是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着及时救治的责任。
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的处理;对受伤较重的,则必须动用汽车等设备将伤者及时、稳妥地护送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关键问题是,各单位要有安全生产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组织及时的抢救,而不是手忙脚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基金的大规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
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这就决定了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与当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持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费率档次,一般应持续一定的期限再做调整。
比如说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一旦确定后,可能3年或5年后再重新确定。
这一费率及费率档次是根据在确定费率前几年发生工伤事故的程度确定的,而现实中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按照相同的轨迹进行,有可能这段时期处于工伤事故高发期,也可能另一段时间由于工伤事故预防做得好等主客观原因,使得工伤事故处于低发阶段,也就是说工伤事故的发生有其不确定性。
为了避免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支付,本条规定了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发生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分摊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本条规定,当储备金也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在此后的一两年内尽快将这些垫付的资金退还给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
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额度,这与统筹层次的高低、参保人员的多少和各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事故发生率有密切的联系,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差异,条例规定,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障被工伤困扰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本条例共有16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的1000字内容。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地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工伤保险由社会共同参与,既包括雇主的缴费,也包括劳动者的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期间的医疗费、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和还人员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伤残等级,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劳动报酬,不得解雇、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期限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非经本人申请或者监护人申请,不予终止。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治疗伤情造成超过28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可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一次办好伤残鉴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线保障,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规定。
三、条文释义: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
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2.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
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肢体残疾等。
3.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这种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解释】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伤情相对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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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随着现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在拼命的工作导致了很多的工伤的发生,但是一般都是有的,保险就会进行赔偿。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释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
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
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
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
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
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
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三、工伤保险遵循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