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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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声誉,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信誉和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只有建立完善的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才能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特制定了以下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1.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保障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声誉。

3.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的内容1.信誉考核:(1)对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

(2)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3)对员工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能够融入企业文化。

2.质量考核:(1)对员工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

(2)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符合企业的要求。

(3)对员工的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进行评估,以推动企业的改进和创新。

三、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1.每年定期组织信誉质量考核,评选出优秀员工和团队,并给予一定奖励和荣誉。

2.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辅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水平。

3.建立信誉质量考核档案,详细记录员工的表现和发展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管理政策。

四、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的监督1.设立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2.定期组织信誉质量考核审查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3.建立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制度的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誉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

二、目标。

1.建立健全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环境;2.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3.激励企业加大对质量信誉的投入,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实施方案。

1.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指标,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质量信誉状况。

2.制定考核标准和流程。

制定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流程,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考核的内容和对象、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和限制,以激励企业提高质量信誉水平。

4.加强考核结果的公示和监督。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质量信誉考核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视和认识。

2.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加大对质量信誉考核的投入。

加大对质量信誉考核的投入,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考核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质量信誉状况。

五、总结。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有效的实施方案,才能够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提升。

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信誉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信誉,是指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产品的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诚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四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的对象是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包括:(一)产品质量: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环保性等方面;(二)服务质量:企业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效果等方面;(三)诚信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四)其他与质量信誉有关的方面。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质量信誉。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自评,并向社会公布自评结果。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三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质量信誉A级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优先获得政府采购、招标等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质量信誉B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是承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企业,其质量信誉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考核指标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其中,企业资质是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安全考核是衡量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车辆保养维护、驾驶员素质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考核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货运服务、客运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估;信用记录考核则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估,包括纳税记录、信用信息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实行动态监管来进行。

在信用档案建立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运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互联网评价等方式,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在动态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帮助。

对于不合格企业,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暂停禁止经营资格、处以罚款等。

四、考核效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也可以保障货运和客运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加速行业发展和优化结构。

总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政策,应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实施。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1.1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公司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司运营车辆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3本办法通用于公司出租车业务、旅游巴士业务、观光车业务、物流业务、汽车维修业务、汽车护理业务。

1.4公司各业务板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1.5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质量信誉等级2.1公司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2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硬件设施、场站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2.3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硬件设施15分、场站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

2.4加分总分为50分加分情况包括公司管理指标中的公司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2.5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2.5.1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2.5.2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2.5.3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是对企业或个人的工作质量和信誉进行评估和打分。

以下是一个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的例子,具体分数和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工作质量(60%)1. 工作效率(10%):评估工作完成的速度和准确性,包括按时完成任务、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工作态度(10%):评估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包括工作投入度、对工作的认真程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3. 服务质量(20%):评估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包括对客户的反馈和投诉的处理能力、服务态度和专业知识水平。

4. 工作成果(20%):评估工作人员的业绩和成果,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创新能力和贡献度。

二、信誉评估(40%)1. 诚信守约(10%):评估企业或个人对合同和协议的遵守程度,包括按时支付款项、履行合同义务和保护客户利益。

2. 信用记录(10%):评估企业或个人在过去的工作中是否存在欺诈、违规等行为,包括涉及到的法律诉讼、媒体报道和客户评价等。

3. 客户评价(20%):评估客户对企业或个人的综合评价,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推荐度和客户续约率等。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给企业或个人进行评分。

评分范围一般为1-100分,分数越高代表工作质量和信誉越好。

同时,考核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满足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和个人提升工作质量和信誉。

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工作质量和信誉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

对于个人来说,良好的工作质量和信誉可以提升个人职业发展和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不是唯一的评估方式,还可以结合其他指标和数据进行综合评估,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或个人的工作质量和信誉状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质量信誉考核的规章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的规章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于质量信誉的考核管理,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质量信誉考核目标第三条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质量信誉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提升企业信誉度。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原则第四条质量信誉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不得随意扣分或涂改成绩。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应注重激励和惩罚并重,倡导正面竞争,鼓励员工发挥潜力,提高绩效。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内容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产品质量考核:包括产品合格率、退货率、客户投诉率等指标;(二)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客户满意度、服务响应速度、专业能力等指标;(三)员工素质考核:包括员工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团队合作等指标;(四)企业信誉考核:包括企业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形象宣传等指标。

第五章质量信誉考核方式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方式包括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两种。

(一)定期考核:按照公司规定的考核周期,对各部门或员工进行综合考核;(二)临时考核:针对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对某一部门或员工进行即时考核。

第六章质量信誉考核流程第九条质量信誉考核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步骤:(一)设立考核标准:制定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评分细则;(二)收集考核数据:收集各项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三)评定成绩排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部门或员工的成绩排名;(四)奖惩处理:根据成绩排名,给予奖励或处罚措施;(五)总结经验: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章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示第十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以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整体质量信誉水平。

第八章质量信誉考核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质量信誉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核公正公平。

第九章质量信誉考核改进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服务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质量信誉评价办法(1)

质量信誉评价办法(1)

中铁九桥三分厂
关于细化质量信誉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机关各部室及各协力队伍:
为认真落实公司关于建立质量信誉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提高各施工队的质量责任意识,激励其加强施工管理,提高质量及技术水平。

经厂部研究决定在厂部成立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质管会),以确保我厂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工程项目的产品实物质量得以明显提升。

具体事项如下:
一、质管会的组建:
质管会主任:由厂长李柳炎同志担任;
副主任:由黄汉朝副厂长、张齐明技术主管担任;
质管会办公室设在安质室,由胡益华担任委员,具体负责日常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工作。

二、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细化管理办法:
1、考核的对象:各施工队及负责人。

2、考核的原则:采取有奖有罚,奖罚结合原则。

其中:奖励办法:如该施工队在当月被评价为A级时,。


连续三个月被评为A级时,。

处罚办法:如该施工队在当月被评为最后一名时,给予该
施工队。

连续两个月被评为最后一名时,给予该
施工队直接清除出我公司。

3、考核的程序及考核时间:
实行每月一小考核,一个季度一个大考核。

厂部先依据公司对我厂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质管办委员有针对性的将其分解到各相关施工队,并出具书面的厂本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交于厂部领导签认后立即生效,同时在厂内进行张榜公布。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通知后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厂质检室。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分厂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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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
应缴保险费用
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
承运人保险单
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 完成任务的时间
投入运力数量
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企业稳定情况
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
主要原因 事件经过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 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 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 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 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 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 (三)违章经营情况
(四)服务质量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
任险情况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 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 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 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介绍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共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
六月二十三日)
立法宗旨
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 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 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 优质服务。 通过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起市 场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起市场化的运输资源配置机制。形 成一整套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营行为,维 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的市场运行规则。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 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 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 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 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 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 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 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 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 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 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 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 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 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B级(“一票否决”指标)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 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 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Hale Waihona Puke 质量信誉考核道路客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 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 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的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AAA级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 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 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 信誉等级为AAA级;
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 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公平竞争 优胜劣汰
《办法》的出台,使道路运输业有了一套全国 统一规范的质量评价考核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 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各种行为,全面提升行业整 体形象,打造诚信、安全、优质、高效、文明的行 业风气,提高行业和企业的质量信誉。 在一定意义上,企业要发展,需要更加公平、 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但长期以来,客运市场存在 经营主体多、小、散、弱、乱的现象,经营行为不 规范,甩客、倒客、宰客等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 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发展。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 大多发生在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身上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学习
第一部分
交通部文件《道路运输企业质 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6]294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 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全第一 服务至上
《办法》把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作为考核的重 要内容,并把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大服务质量事件作 为“一票否决”条件,体现出对安全与服务的重视。 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而言,安全与服务质量恰恰是企 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 道路运输业作为服务业,《办法》规定了安全 和服务的内容占总分值1000分中的700分,这个比 重充分显示了安全和服务的突出重要性。牢牢以市 场为导向,抓住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是运输业能否 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核心。
加分项目(100分) 企业形象20分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服务人员统 一服装的,加10分。 科技设备应用30分 50%以上营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并有效 应用的,加20分;全部营运车辆安装并有效应用的, 加30分。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2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 称号的,加20分。 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30分,圆满完成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 性应急运输任务的,加30分; 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加分,并发生一次从考核总 分中扣30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 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 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 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 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 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 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 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办法》产生的背景
市场中不规范经营现象比较普遍、行业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
总体不高、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行业服务水平难以快速提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主体受利 益最大化的驱动,缺乏足够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来提高自身的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 需要因势利导,科学运用管理手段,合理调整市场利益,建 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安全和服务好的市场主体尽可能 的获得较大利益,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使安全和服务状 况差的企业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可,难以获得市场资源,在竞 争中处于劣势。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品 牌意识,不断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经营,全面 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使运输市场逐步 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这就需要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情 况进行准确、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 (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 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 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 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 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 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 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 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 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运输安全(300分) 交通责任事故率客运企业50分,每增0.01 次/车,扣5分。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客运企业150分,每增 0.01人/车,扣25分。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客运企业100分,每增 0.01人/车,扣10分。
经营行为(200分) 经营违章率客运企业200分,每增0.01次/ 车,扣10分。 服务质量(200分) 社会投诉率客运企业200分,每增0.01次/车, 扣10分。 社会责任(150) 规费缴纳80分,不按规定为营运车辆缴纳 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每台次 扣10分。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70分,不按法律法规要 求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台次 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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