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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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非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
第五条【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中,推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精品工程。
第十条【技术推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一节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
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的,应当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保障措施,并论证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抽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勘设管理】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供材管理】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二节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相应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勘设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勘设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勘察服务】勘察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