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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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刘涌案件

刘涌案件

刘涌案”与司法公正
作者:
来源:凤凰网
来源日期:2003-9-3
本站发布时间:2003-9-27
阅读量:151次
主持人:董嘉耀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
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今晚请曹景行先生从大陆最近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案子,刘涌案件,来谈谈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另外,也将关注大陆的司法体制如何完善和被监督。
“刘涌案”8月15号宣判以后,中国大陆引起的反应可以叫做舆论大哗,不但是媒体,而且互联网可以说是极大的关注。以媒体来讲,几个知名的媒体,像《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上海的《外滩画报》等等,这一类的杂志现在都参与讨论、报道。另外互联网上更是热闹非凡,点击率最高的帖子相当一部分都是和“刘涌案”有关的,一个帖子可能有四、五万个读者上网浏览,而且留言几百条。我曾经把有关的帖子打出来就有一大叠,一天就可以积累起来很多。中国大陆很少有这么一个案子引起全社会这样关注。
第二个,现在判决书中也写了,律师也讲了,说不排除在刘涌审讯的案子当中有逼供的可能,如果确实有逼供的话,逼供取得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问题是现在不排除有逼供的可能,这个话写在判决书里,到底有没有?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应该是站的住脚的;如果有的话,那么谁来逼供?公安局方面说我们没有逼供,但是到底有没有逼供?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讲清楚,如果有逼供,那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又没有下文了,这又是一个问题。
曹先生,最近,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叫刘涌的人,他的一个案子在网络、媒体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而且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曹景行:我们注意了相当一段时间,而且我们的观众来了电子邮件,希望我们评论和注意这个案件。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引起关注的程度,它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不亚于今年上半年的“孙志刚案件”,应该说这两个案件对中国法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孙志刚失去了生命,激发了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对人的关注,废除了一个恶法,也启动了当时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然这个机制后来因为法的废除没有再继续下去,但是大家都想到这个问题,就是部门制定的法律应该来鉴定是不是符合宪法。“孙志刚案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转折性的意义。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第一篇: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提纲一、沈阳刘涌黑帮发展过程及主要犯罪事实二、2002年4月17日:“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三、2003年8月15日:沈阳刘涌案终审刘涌改判死缓四、社会各界对刘涌改判死缓反应强烈五、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一直为世人关注。

此案终以刘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而结案,这一判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显示了中国加大“严打”力度,打击黑恶势力,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全力维护稳定的决心。

第二篇: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跨世纪的正义审判——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作者陈承保(2008年8月21日)2000年12月22日早晨,冷风袭人,白雾弥漫,因“百色起义”闻名天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百色市(原为县级市,现为百色市右江区)城区安静而紧张,全国各地100多名记者和数千名当地群众云集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的跨世纪惊天大案——丁旭等33人抢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案大案。

主要案情1994年5月12日,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人从湾仔偷渡到澳门,持枪冲进钻石赌场,一边开枪扫射,一边疯狂抢劫,将赌场总值港币3700多万元筹码抢劫一空。

此前丁旭已经两次到澳门抢劫商业银行和赌场。

1995年8月,被告人周寿南伙同简建民在百色饭店开设“桑拿健身中心”,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并与丁旭、陆忠灵、苏蔚宣等人合伙开办“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公开聚众赌博,从而形成了周寿南、丁旭为首,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等赌场股东为骨干,有10多名赌场管理人员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这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从头目到喽罗,分为3个层次,呈“金字塔”型。

周寿南在犯罪集团中以“公司经理”身份把持最高领导权,全权决定集团的内外事务;丁旭是大管家,以主任身份管理集团内部事务。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此,最高法院这次提审刘涌案,对刘涌宣判后,即依法执行死刑。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两天后,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1989年9月11日晚,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辽宁省高级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文章原载于《人民法院报》,记者刘岚)
两记者亲历庭审记录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2003年12月24日10时48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12月22日上午,审判长用一个半小时宣读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到此,由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给历时三年一波三折的“沈阳黑帮老大”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画上了句号。

涉嫌贪污受贿 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

涉嫌贪污受贿 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

涉嫌贪污受贿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

导读:本文是关于涉嫌贪污受贿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希望能帮助到您!
近日,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刘涌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该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在担任芜湖市体育局局长期间共贪污人民币11.7575万元,受贿5.6万元。

今年9月5日刘涌因涉嫌贪污、受贿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在担任芜湖市体育局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体育器材供货商退货款计人民币74745元,刘涌还以虚报冒领方式从芜湖市体育局财务上侵吞公款共计42830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刘涌利用负责体育器材采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近4万元。

此外,刘涌还收受过多人好处费。

在庭审中,刘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深刻反省。

刘涌一案在芜湖引起强烈关注,在许多芜湖人眼中,刘涌其人贪得无厌,为了牟利不择手段。

像他这样身为一局之长的官员,却经常以虚报冒领的方式捞钱,实在令人所不齿。

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刘涌案报道回顾

刘涌案报道回顾

今传媒55幕后故事刘涌案报道回顾韦洪乾2003年8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一审死刑)。

8月21日,《外滩画报》首先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刊发了评论《黑帮头目改判死缓质疑》。

一石击起千层浪,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对刘涌案进行了报道。

由于舆论的巨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提审刘涌案,并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一篇新闻评论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在新闻史上也是十分罕见的。

当时我是《外滩画报》责任编辑,参与和策划了刘涌案的整个报道过程。

《外滩画报》为什么要报道刘涌案2003年8月16日,《外滩画报》一同事乔迁新居,约一帮好友到他家吃饭。

有人买了一份当天的《东方早报》,在国内新闻版上,我看到了新华社关于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的新闻通稿。

第一印象,这是一个不讲道理的“霸王判决”。

当时舆论对“判决书要讲道理”很感兴趣,肖扬(高法院长)在讲话中多次提及,而辽宁高院的判决书模棱两可,与高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刘涌改判死缓,只有新华社作了报道。

这一点也很奇怪。

刘涌案一审死刑后很多媒体报道,终审死缓后都鸦雀无声了,而当时宣传部门并没有报道禁令。

从一个责任编辑的角度,我作了这样的判断:《外滩画报》可以做一篇改判刘涌死缓的调查性报道。

因为判决是辽宁高院作出的,板子自然要打在辽宁高院身上。

关于高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早在2002年夏天,高法一位朋友告诉我,全国高级法院当中,已经有三位院长被双规(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广东省高院院长麦荣楷落、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肖扬非常恼火,痛下决心整肃,但对外却严密封锁消息。

以辽宁高院院长田凤岐为例,2003年5月15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他是第一位被判刑的大法官,但国内却很少有媒体报道,新华社也没有消息。

刘涌案改判,背后是否有“大鱼”?而通过具体的案件报道让“大鱼”浮出水面,对报社来说比较安全,也容易操作。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 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 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 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 北京告黑状。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 被双规了”的消息。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 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
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 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 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 “ 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 “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 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 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 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 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 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 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刘涌案始末

刘涌案始末

刘涌案始末刘涌案始末刘涌主要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

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

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东北“黑道霸主”刘涌黑社会的覆灭纪实,坏事做尽终躲不开法律的子弹

东北“黑道霸主”刘涌黑社会的覆灭纪实,坏事做尽终躲不开法律的子弹

东北“黑道霸主”刘涌黑社会的覆灭纪实,坏事做尽终躲不开法律的子弹本文导读:一、刘涌这个人刘涌(1960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22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学历。

曾是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沈阳直属支部主委、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私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沈阳市和平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2003年12月22日被处以死刑,年43岁。

二、刘涌黑社会集团覆灭刘涌是一个敢想敢干的人,1982年,在改革开放最早的年代,刘涌率先主动放弃公职开始下海经商,先后开过饭店、倒卖过时装、开办过羊毛衫加工厂、承包商场专柜卖过家电,还与港商合资创办过皮革厂等诸如此类、五花八门的项目,刘涌也曾起早贪黑、兢兢业业地朝着他的奋斗目标前进着。

一次偶然的事件彻底改变了刘涌人生的轨迹。

1992年7月,孙树鹏,在辽沈黑道有些名气的人物,在刘涌家和刘涌因琐事争吵了起来。

当时刘涌一位小兄弟吴静明拿出自制火枪,朝着孙树鹏就是一枪。

事后,孙树鹏因恪守道上的“游戏规则”而没去报案,刘涌出面赔了孙树鹏一笔医药费摆平了此事。

正是从那时开始,道上的“英雄豪杰”们开始对刘涌刮目相看了,刘涌终于体会到了什么叫“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道理。

从此刘涌一发不可收拾。

刘涌自称自己是“黄山”和“云雾山”香烟的沈阳总代理,就对所谓“擅自”经营这两类香烟的商铺一律暴力清除。

1997年的秋天,刘涌知道在和平区一档口,有一个业主卖黄山牌香烟,就指使自己的打手,去把档口砸烂,并对业主李某和张某拳打脚踢。

1999年10月15日,刘涌又指使程建等十多名打手,把一名卖此类香烟的业主活活打死了。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死刑纪实】黑老大刘涌覆灭记

【死刑纪实】黑老大刘涌覆灭记

黑老大刘涌覆灭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2名被告人公开宣判,刘涌、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犯罪成员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财产、犯罪工具被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从“小混混”到“黑道老大”刘涌生于1960年,1984年开始在沈阳经商,经营涉及超市、房地产、餐饮娱乐、香烟批发。

在沈阳市最繁荣的中街、太原街等黄金地段,均有刘涌的商场,并获得上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权。

1995年初,刘涌通过贿赂时任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的高明贤和该局局长凌德秀,承包了该局下属企业太原街中华商场。

从那时起,刘涌开始纠集一些地痞无赖,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范围。

1995年,刘涌创办嘉阳集团,涉足商贸、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行业,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人民币。

这样的一家企业连年被沈阳市评为明星企业、巨人企业、AAA企业。

刘涌本人获得的荣誉更是不计其数。

刘涌曾邀请一批香港歌星、影星在沈阳五里河体育场搞了一场演唱会,刘涌和嘉阳的名声在沈阳到了如日中天的地步。

此后,刘涌的势力不断扩大,相继吸纳了宋健飞、张健奇、刘凯峰、张新民、马新阳等一批被判刑、教养、收容审查的释解人员,充当他的下属及打手。

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中,有前科或劣迹的人员占百分之八十。

被称为“二哥”的刘涌在该犯罪组织中负责管理决定对内对外的重要事情,发布命令,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控制权。

宋健飞、吴静明、程健等在该组织中处于中间层,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传达刘涌的指示,指挥控制其他参与人的具体犯罪活动。

董铁岩、李志国、张健奇等人则充当打手。

刘涌曾得意地说,我的资产已超过5亿元,在沈阳没有干不成的事儿。

事实上,刘涌仅仅在五六年之前还只是太原街上的一个小混混,靠出摊床挣点小钱。

刘涌案件

刘涌案件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

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

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 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 10月15日 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 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 右心房破裂 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2000年7月,刘涌被沈阳市公安局抓捕。

“理解公众对判决的质疑”“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8月25日上午,刘涌黑社会案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记者说。

“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评论认为,“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李曙明的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事实上,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理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新闻和法律不一样,新闻对刘涌案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同,不能说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判,那还要我们干什么?”李晓明说,“这个案子我们压力也非常之大,高层领导对我们说,…你们案子审得太艰难‟,要给我们记功,我们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沈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我们尊重法律,对案件细节,不便加以评论,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刑讯逼供是改判缘由之一?刘涌为什么被改判为死缓?8月22日下午1时30分,在记者临赴沈阳前,专访了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刘涌案介绍

刘涌案介绍

刘涌案是大致是这样。

刘涌是辽宁沈阳人,被外界称为沈阳黑社会头目,职位为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曾任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市人大代表等职。

刘涌案2000年案发,同年7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2月,刘涌因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当月执行死刑。

案发时沈阳嘉阳集团资产达7亿人民币,其在沈阳中街黄金地块的嘉德广场因无法运营下去,以7.6亿元被香港恒隆地产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收购。

刘涌案在中国是重大案件。

原因有四。

第一,该案由时任沈阳市常务副市长的马向东案牵出。

马向东因在澳门豪赌被揭发。

1999年9月被刑事拘留,2001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马向东死刑,同年12月19日在南京执行。

第二,该案牵出时任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腐败案。

刘涌案调查过程中,慕绥新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阻挠,并最终被牵出。

慕绥新最终因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慕绥新于次年病死。

慕绥新案和马向东案后被合称为“慕马案”,是中国反腐败史上的重大案件。

第三,社会对刘涌案该不该杀存在较大分歧,最高院提审此案。

刘涌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刘涌案一审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二审期间,辩方提交一份中国十四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刘涌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社会各界对二审判决存在普遍质疑,最高院决定提审该案,亲自审理,改判为死刑。

第四,对日后的刑事调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刘涌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改判为死缓,二审法院改判的重要理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尽管在该案再审中查明该说法“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即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为了防患未然,我国法律对刑事调查程序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涌在铁岭市以暴力手段垄断了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案件发生后,铁岭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长达两年的侦查,2002年5月,刘涌等1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此案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3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案件焦点1.刘涌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刘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刘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4.刘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5.刘涌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6.刘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四、案件审理结果1.刘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刘涌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刘涌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4.刘涌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5.刘涌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参加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

6.刘涌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认为,刘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以上罪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刘涌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件影响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件审理结果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成功审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刘涌案件判决书)

刘涌案件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2003)刑提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

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

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

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国法律进步标志性案件(3篇)

中国法律进步标志性案件(3篇)
4.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涌的上诉,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意义
刘涌案作为中国法律进步的标志性案件,具有以下意义:
1.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刘涌案中,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推动了司法改革:刘涌案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关注,促使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
第3篇
一、案件背景
聂树斌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进步标志性案件之一。1994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在2016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最终认定聂树斌无罪,宣告其死亡。聂树斌案的再审,不仅彰显了中国法律的进步,也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树立了典范。
二、案件经过
刘涌案反映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公正
刘涌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司法公正。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结语
刘涌案是中国法律进步的标志性案件,它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巨大进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刘涌案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第2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史上,刘涌案无也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刘涌案自2000年起引发广泛关注,历经多次审判和上诉,最终以刘涌被判处死刑落幕,成为中国法律进步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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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 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 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 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 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杨 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 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 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 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
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将电话打到杨加林的家中,但当时杨加林不 在家中,刘又将电话打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杨的手机 号码后,直接与杨接通了电话,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 图已很明确。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 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在刘涌团伙被关押的近2年时间 里,杨加林局长成了刘家代理人眼中的靶心,围绕杨加林的各种谣 言从未停止过。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 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 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 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 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 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 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 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并向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
新闻媒体等处寄控告信,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 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刑讯逼供。在喊“冤”的同时, 刘家还相信“金钱是万能的”,到处找人说情,并不时地放出口风: 刘涌可以保命了。2001年11月,刘涌的家人到铁岭某看守所给刘涌 送衣服,其中就夹着一个字条:放心,事已见成效。企图为刘涌对 抗政府鼓劲,但却被细心的民警搜了出来。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 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 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 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 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 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
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 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 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 “ 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 “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 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
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 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 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 北京告黑状。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 被双规了”的消息。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 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背景
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22名被告,在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刘涌被宣判死刑。在此案中起决 定作用的是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 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 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 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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