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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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公司内部聘用人员的权益,制定本《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程序全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体检公司应对面试合格的候选人进行体检,要求体检合格提供相关证明。

4.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

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向该聘用人员发放《聘用合同》。

兼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兼职合同》。

工作时间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执行。

试用期公司采取试用制度的聘用人员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试用期的期限。

在试用期间公司可以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进行考核。

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职员。

如未通过考核,劳动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即行终止。

聘用人员工作评价评定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公司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

根据评定情况,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晋升、调动、奖励、惩罚或解雇聘用人员。

其他公司如有需要,可根据聘用人员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能力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晋升、调动等。

对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解雇。

结论根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在聘用人员过程中应严格遵照程序,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人员
(一)聘用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并符合城市管理局的聘用条件。

(二)聘用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能够熟悉城市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责任心。

三、聘用程序
(一)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应当经过公开招聘,经过严格的考核,确定聘用合格人员。

(二)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城市管理局统一登记。

(三)城市管理局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四、聘用期限
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不得超过三年。

五、聘用费用
聘用人员的聘用费用,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由城市管理局支付。

六、解聘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或者不符合城市管理局的聘用条件,城市管理局有权解除聘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福利及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聘用人员招聘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并通过本单位组织的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录用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本单位应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岗位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招聘,通过考核合格,具备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职责,明确任职资格,制定相应的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聘用人才,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职能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层次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岗位设定科学合理。

第八条岗位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档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确保岗位设置清晰明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岗位设定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岗位设置,满足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资标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考核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资格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学位、职称等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岗位的考核资格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岗位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招聘程序应当包括岗位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单位内部通知等形式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考核资格、招聘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确定合格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格人选的体检方式和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做强做大的需要,完善和规范用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原则 (一)岗位需要的原则; (二)工作胜任的原则; (三)先考察后聘用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形式(一)返聘;返聘人员是指公司从社会上聘用的正式退休人员。

(二)外聘;外聘人员是指公司从外部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条件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良好;(三)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专业、技能特长;胜任聘用岗位工作;(1)必须是属于相关紧缺专业、在公司无可替代的;(2)必须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技能;(3)必须是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第四章 招聘程序及用工性质第六条 用人单位提出特殊用工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党群工作部和用人单位共同招聘。

第七条 根据招聘结果,择优录用,由公司签发聘用证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第八条 公司与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协商后,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

第九条 与被聘用的返聘人员、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5章 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第十条 劳动报酬标准(一)返聘、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按年薪制定标准,按月造发,具体标准以公司制定的聘用人员薪酬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 劳动报酬标准的确认(一)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由所属单位领导、公司党群工作部、企管部、工会、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聘用副科级及以上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

(二)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聘用的一般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所属各单位一把手确认,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报酬的支付(一)返聘及外聘人员1、劳动报酬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程序、时间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与考察。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

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考核制度的持续改进
1.人力资源部应定期收集员工对考核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考核流程和方法;
2.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3.通过持续的改进,提高员工对考核制度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促进公司整体绩效的提升。
第三十三条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1.考核制度、考核流程、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均应保持透明,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1.年度考核:
(1)每年12月份,人力资源部发布考核通知;
(2)次年1月,各部门组织完成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同事评价;
(3)次年2月,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次年3月,公布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申诉处理。
2.试用期考核:
(1)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完成考核;
(2)试用期满前两周,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的查询和使用应严格限制在授权范围内,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考核与员工发展的融合
1.公司应将考核作为促进员工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发现和培养潜在人才;
2.人力资源部应协助各部门制定员工个人发展计划,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业规划相结合;
3.鼓励员工在考核中主动提出个人发展需求,公司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1.人力资源部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员工反馈考核结果;
2.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十四条考核纪律
1.考核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理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登记制度。

㈠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日记录。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考勤,每月公布一次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并报财务室执行。

㈡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局制定的机关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请假,有事外出事先向办公室告知,领导之间要相互通气。

一般干部职工要坚守岗位,没有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办事也要事先向办公室说明事由,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方便联系。

㈢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即八小时工作制,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一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等。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下乡、出差除外)。

(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钟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五条工作时间不得酗酒、睡觉、大声喧哗,不得玩游戏、上网,不得打牌、打麻将,影响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六条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负责人审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任何情况下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请病假的还需出示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准假。

请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差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派差单,说明外出事由,报销出差费以派差单和考勤登记为依据。

驾驶员出差实行实报实销,其它干部下乡无出差费。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及工作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及时奖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与编外聘用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聘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等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服从单位的管理,履行职责,维护单位的形象,维护聘用人员和单位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制定、执行聘用人员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执行由本单位所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第六条本单位在招聘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聘用人员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等个人因素。

第七条本单位在招聘聘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的岗位名称、职责、资格要求、薪酬标准等,并通过面试、试用等方式,确定合适的聘用人员。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招聘流程,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参加面试、接受评估等,并按照工作要求参加培训。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保障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对新招聘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介绍单位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使聘用人员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本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对表现优秀的聘用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聘用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奖金、表扬信、晋升、提升待遇等,奖励应当公开、透明,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表现确定。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警告、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应当合法、公正,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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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XX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小区保安、保洁、高低压用电管理、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物业收费、监控、消控维护、会议服务、劳务输出服务岗位(司炉工、化验员、打字员、通讯员、驾驶员、厨师、服务员)工作的人员,由XX公司公开招聘或经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招聘的人员。

聘用分为返聘、外聘、聘用、特聘四种形式,返聘是指XX公司从社会上聘用的内退、待岗或正式退休人员;外聘是指XX公司从外部用人单位聘请的非全日制技术性维护人员;聘用是指XX公司根据岗位和用人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特聘是指XX公司根据用人部门特殊岗位需要聘请的人员。

第四条XX公司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岗位技能培训、“五险一金”缴纳、员工档案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用人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四)体检;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六)试用期满;
(七)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XX公司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XX公司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XX公司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XX公司聘用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安、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工、物业收费员、收发、会议服务、电工、劳务输出(驾驶员、司炉工、化验员、厨师、服务员、打字员、通讯员)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
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XX公司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餐补等构成。

基本工资300元/月,岗位工资分为:保洁、保安、收发、会议服务、物业收费员、服务员、打字员、通讯员、等岗位500元/月、电工、驾驶员、司炉工、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工、化验员600元/月,按月发放;年功工资根据在XX公司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1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200元/月(司炉工、上下水、采暖管道网维修工、化验员采暖期按400元/月),根据部门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津补贴(餐补、通信补贴)150元/月,按月发放;设立班长岗位的发放50元/月津贴, 按月发放。

外聘非全日制人员(监控维护、消控维护)按照聘用双方协议执行。

特聘人员(厨师)按照聘用双方协议执行。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特聘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返聘人员不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其他待遇与聘用在岗职工同等,但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外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受聘人自行决定办理方式,并由本人负责向参保单位缴纳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外聘人员不享有公司其他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XX公司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请假3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批准后报甘肃通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

病假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
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四)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以其确认的劳动报酬按照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的平均日工资计算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聘用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XX公司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
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甘肃通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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