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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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
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1、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2、本案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什么等级?
案例解析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旅游基础单位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本案例中,小李等5人同时溺水身亡,因此本案属于特大事故。
案例分析5
下岗职工林某1999年至某酒店餐饮部应聘厨工,人事部要求林某认真阅读酒店印制的劳动合同。酒店合同约定:
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内酒店承担林某的食宿,每月发给生活津贴200元。转正后第一年初始工资为每月450元,以后根据业绩逐步增加。此外合同规定,每周只能休息1天,若酒店工作需要随时准备加班,酒店发给加班工资。求职心切的林某尽管觉得条件较为苛刻,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便履行了签约手续。在此后转正1年时间内,林某只被允许休息过3天,却从来没有得到过加班工资,他因此向酒店要求兑现合同。2个月后酒店:
“以林某能力太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将其解雇。
工会主席直截了当地对他说:
“你下岗那么长时间,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你应该知足。”
1、"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机构经调查确认,林某所述基本事实无误,遂作出裁决:
认定酒店行为违反国家劳动法,剥夺了员工的休息和得到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酒店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酒店应补发所拖欠的林某的工资,赔偿因酒店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林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例说明,职工的休息权和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否则经依法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应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善于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不能无原则地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