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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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
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
必须遵守规定。
3. 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 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 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
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 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
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 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
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 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
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
定从重处罚。
10. 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
11. 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2. 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