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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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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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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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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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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2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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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独立宣言?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独立宣言?由美国的资
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底,宣称:人 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 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去改变或者废除它,建立新的政 府。?独立宣言?高举革命的旗帜,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 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 ③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和。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 一、美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
❖ 如前所述,基于种种原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普通
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根底。但是,正如1829年斯托 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 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那么带过来,并且以此 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 合他们情况的那一局部。〞
❖ 美国是近代社会第一个通过剧烈的革命性变革实现
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它的宪法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如 分权制衡、正当法律程序、总统制共和政体、联邦制模 式等,对世界上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作为人类法律文 明的成果,它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可批判性借 鉴的实例。
❖ 二、公司法
❖ 按照美国1787年宪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的
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 ❖在适用“遵循先例〞原那么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
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开展时, 决不恪守先例。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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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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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六)东罗马帝国时期(7世纪以前) 1、东罗马帝国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国法大全的编纂 (1)优士丁尼 (2)国法大全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四、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 的发展
(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 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三)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 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 第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 第五,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一)人格 1.人和人格的概念 Homo Persona Caput 2.人格的内容 自由权 市民权 家长权
4.占有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 事实上的管领力。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准占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又在标的 物上行使权利的占有
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 十二表法 前期 451-450BC
共和 内事最高裁 后期 判官367BC
元老院决议
外事最高裁 判官242BC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254BC科伦加努斯
帝制 皇帝敕令 前期 129AD哈德良帝 《永久敕令》 212AD卡拉卡拉帝 《安敦尼努敕令》 帝制 《狄奥多西法典》 后期 《优士丁尼国法大全》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5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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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
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 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 “正义”等抽象概念。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
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 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 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 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 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 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
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 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 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 成。
▪ 第五章 古希腊法
▪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 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 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 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 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 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 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
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 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 “正义”等抽象概念。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
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 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 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 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 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 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
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 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 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 成。
▪ 第五章 古希腊法
▪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 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 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 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 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 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 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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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
法的产生。
❖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
❖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
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 度。
❖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
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
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 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
❖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
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
❖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
,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 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 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钱乘旦、许洁明编著:《英国通史》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
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 大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
❖英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 因为1066
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 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 善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 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
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 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 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 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 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 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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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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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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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1.物权 . (1)物的定义。 物是指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 )物的定义。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有物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消费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原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2)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 )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划分——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物权的划分 自物权 所有权)和他物权。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 一是年 岁的成年男子, 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 岁 岁的成年男子 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7岁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三是行为能 力受限制者,包括4类 力受限制者,包括 类: 未适婚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7岁以上 ①未适婚人,即7岁以上、14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12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适婚而未成年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下的男性和12 ②适婚而未成年人,即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上、25岁以下的女性。 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③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损害本人及家属 利益的人。 利益的人。 成年妇女, ④成年妇女,罗马妇女长期处于家父权和夫权的监护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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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纪后,随着许多有产者的加入,并且取得领 导权,基督教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 统治者也转而承认、利用、扶持基督教。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