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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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管理制度
目录总则
1、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选择管理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3、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5、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6、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7、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1、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选择管理
1.1 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评定条件
1.1.1 供应单位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是具有较好质量信誉工商行政和有关监督机构所批准,有经营许可范围的企业。
1.1.2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2 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并鼓励与信誉良好的企业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2.1 生产安全科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2 项目部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
2.3 机械设备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2.4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3.1 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生产安全科审批签字,审批后由机械设备部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3.2 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采购员应向生产安全科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生产安全科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生产安全科备案,加强生产安全科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3.4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3.5 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3.6 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机械设备部验收后入库。
3.7 生产安全科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采购的参考依据。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4.1 机械设备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4.2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4.3 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4 生产安全科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3、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5.1 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2 机械设备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6.1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机械设备部统一发放,各项目部的材料员根据自己项目部的需求到机械设备部领取,并签字。
6.2 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6.3 安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提取,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规定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
6.4 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6.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6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5、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7.1 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生产安全科、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