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上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规,由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用而生,且发展速度迅猛,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逐步规范了建筑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但一些地区仍存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施工招标相关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我国招投标中的多头管理现象十分严重。
从中央政府开始,分为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发展成为由地方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成立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这两类机构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发布并实施各自的招标规定,将原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因此,政府设立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的招投标,而不能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投标,造成建筑市场管理的不一致。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使大家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
但是,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形成监督力度缺乏,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还有一些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
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
因此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使人铤而走险。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从参与者的角度划分,可分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
这参与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矛盾。
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行为。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招标代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招标代理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内容和要求。
”三、招标代理的法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代理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公平竞争的要求,招标过程在各行各业中日渐普遍。
一个有效的招标过程需要招标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而招标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投标保证金则是保障招标过程中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二、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份规定招标条件、要求和标书编制要求的文件。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备着明确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形成:招标文件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形成的合同的主要部分之一。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即被视为同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备约束力。
2. 公开透明性要求:招标文件的制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内容应明确规定各项评标标准、招标程序和招标人的要求等。
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确保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公平性,同样也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3. 违约责任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未能履行投标书中的义务、未能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一旦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索赔、解除合同等。
4. 诉讼依据:招标文件作为一份法律合同,有可能成为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当争议发生时,法院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和判断,以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三、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履约能力。
其法律性质如下所述:1. 履约保证: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手段之一。
通过缴纳保证金,投标人表明自己的诚信和决心,并承诺在中标后及时履行合同。
同时,一旦投标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利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
2. 违约赔偿: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可以作为违约赔偿费用的保证。
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房屋建筑作为人们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场所,逐渐成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份子,目前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这就对工程各环节的规范推进提出了更高要求,招投标作为重点工序,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本文先探讨了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可行性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1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招投标制度急需进一步完善虽然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出台及落实,其规范性明显增强,不仅提高了招投标流程的规范性,更细化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房屋建筑工程大量建设的同时,政府也在逐步优化完善关于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并落实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章文件,各个地区的行政监督部门也在原有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建筑行业因需求的不断上涨,呈现出了加速发展的趋势,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逐渐与当前的招投标管理发生偏差,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招投标管理需求,而且目前房屋建筑工程行业的招投标市场的内部竞争更为白热化,施工单位都在积极提高自身能力,各个施工单位的差距也明显缩小,招投标管理中衍生出了更多新问题,各地的管理制度也不够统一,致使招投标管理效率难以进一步提高,易出现管理混乱、管理缺位等问题。
1.2建设单位的招投标管理能力急需提高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对招标文件中的规范性条款、工程造价及施工材料、技术等细节性工作中严格把关,能够结合工程实况及特点对合同模板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完善,为后续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但是在招投标管理中,部分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了解十分浅显,专业技术能力却十分薄弱,缺少对招投标流程的全面性、规范性把控,在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中,难以对复杂性、突发性情况做出专业判断及有效处理,致使管理效率低下成为常态。
强化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几点建议
强化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几点建议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
不但逐步受到重视,而且对整体建筑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也起着关键的作用。
就招标管理而言,最近几年也逐渐出台了一些有关招标的法规,这使得我们的招标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
目前,我国在其管理内容上仍有诸多缺陷,在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我们必须进一步改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投标管理水平,以确保我们国家的建筑项目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管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加速,以及国家向市场方向的进一步深化,建筑工程的有关体系建设日益增多,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所以,要想使招投标工作能高效地进行下去,就必须提高国内建筑工程的整体水平。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许多方面有待改进,这对我们国家建筑工程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面对这样的局面,需要作出应对。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重要性1.1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和经营管理目前,招标的工作十分重要,所以,许多招标系统也随之产生。
招标和投标人之间会有一种相互的竞争,特别是在工程招标的时候,由于报价所产生的差别,有关工作人员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要对所要建造的项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1]。
在对报价、管理水平、资金实力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地考量之后,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中标。
这种情况下,在无形之中,就对建筑工程采用更好的技术,并提高其管理能力产生了很大的推动效果(图1)。
图1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部流程图1.2提高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在法律的层次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是按照相关的程序所进行的一种买卖行为,因而,该行为的整体行为受法律的保护,同样也要受法规的约束,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要按照法规和制度来进行,从目前的招标状况来看,仍然有不少的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通过对招投标制度的研究,可以有效地提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2.1投标体制不够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招投标体系构建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所使用的投标办法大多大同小异,而没有针对各个项目的特点和项目的规模,制定出适合的投标办法,这样一种不完善的招投标方法,不能更好地评估各投标者的真实竞争力,也不能更好地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出合适的人选,会有许多实力不强的团队混在里面,造成了后期工程受损,或者是质量不达标,更加严重的是,造成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对其进行切实的调查和判断,致使投标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空子[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那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描述,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要求。
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但不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投标文件是要约,是施工企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承诺。
投标文件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但不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再次,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的接受,是双方达成合同的正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最后,施工合同是双方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这一顺序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属于
一、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1. 民事合同性质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就招标项目所达成的一项民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标项目的范围、条件、要求等内容,具有明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公法性质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还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招标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1. 招标文件的约束力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招标文件的效力范围招标文件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是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3)招标文件是处理争议的依据。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生争议,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法律责任1.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标人泄露招标文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招标文件的法律保障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制定程序、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和监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开展,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监理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章招标工作第六条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建立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评标、定标等制度,确保公平竞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要求、规格、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方便投标人进行准确报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确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选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同时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说明,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工程施工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投标工作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如实准备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成因及治理对策2007年9月1日,省政府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306号令),对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多发高发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我市进场交易项目逐年增多,交易范围逐渐扩大,项目的招标率、公开招标率逐步提高。
项目进场通过阳光运行,规范操作,严格监管,三年净节省建设资金1.49亿元。
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五统一”综合监管体制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先后制止和现场纠正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40余起,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3起。
当前由于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市场发育不成熟,人们现实的价值取向发生扭曲,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
因此,研究提出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对策,对深入推进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具有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针对性。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总结分析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实践,我们发现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如下四种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大,必须认真研究加以整治:1、招标人的明招暗定行为。
招标人的明招暗定行为大多是以邀请招标方式实现的。
邀请招标为明招暗定提供了合法的条件。
从大量招投标档案资料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一般邀请的投标人为三家,多则五家。
不论是三家还是五家,大多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已暗定的投标人的请托人。
所以,招标人千方百计以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上级部门已确定了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由,串通主管部门或串通负责本工程的上级领导,将法律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将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掩人耳目。
招标人一旦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就可以很顺利地把项目交给想要交给的对象去施工。
例如,招标人把项目事先确定给A承建,A找B和C陪标,问题就轻松解决了。
工程建设招投标破解难题的建议与对策
⼯程建设招投标破解难题的建议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建设⼯程越来越多,建设⼯程招标中的问题也屡见不鲜,那么,⼜存在什么问题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程建设招投标破解难题的建议与对策的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建设⼯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某项⼯程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更要看招标当事⼈、评标专家及中介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的⾏为是否合乎规范。
当前在⼯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各⾏为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六个⽅⾯的突出问题:1.滥⽤职权⼈为⼲预。
有的地⽅或部门为了各⾃利益或个⼈私利,以种种⽅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些有着特殊权⼒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引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
⽬前这种现象尽管较以往有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部对⼯程承发包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式⽅法更加隐蔽,为了不留下证据,⼀般是当⾯交代或暗⽰;或是让亲属⼦⼥、⾝边的⼯作⼈员做掩护,利⽤领导⼲部的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作。
2.明招暗定、虚假招标。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续的⼯程项⽬,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下形式上的招投标,⽽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家施⼯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施⼯单位⾃找陪标队伍来做样⼦,有的甚⾄项⽬已经开⼯或签订合同将要开⼯,再来办理招投标⼿续,⾛过场⾛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掩⼈⽿⽬的⼯具。
3.暗中操作,偏袒排斥他⼈。
⼀是⼯程项⽬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件的编制上暗做⼿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招标资格条件,设⽴⼀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程建设要求进⾏资格预审,⽽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范围,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队伍不能⼊围。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因此,要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认识招标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
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产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提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
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
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消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间。
在法律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后种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作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作用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对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科学化。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最集中、最激烈的竞争往往表现为价格的竞争,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技术力量、质量保障体系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进而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因此投标者之间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使工程造价趋于合理的价格水平,更加符合其价值.二.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工程招投标的公平不仅体现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地位上,更体现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地位上。
作为投标人,其综合技术经济实力决定了其市场地位,与其企业行政级别毫无关系,承包商只能通过在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尽可能充分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人人平等原则.三.有利于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双方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标,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减少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有利于承包商自身的建设发展。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者之间表现最激烈的竞争虽然是价格的竞争,但是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也明确提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单位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也必须参与竞争,投标单位要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加大自身建设的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得到普遍提高,工期也得到合理的缩短.。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上)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约束力〔上〕建筑合同的订立确实是根基签订建筑合同的过程,并以此确立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从广义上讲,订立建筑合同和订立其它合同的程序一样,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时期,然而,其缔约方式却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性缔约方式来实现订立建筑合同目的的。
招标投标缔约方式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邀请,并在请投标人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它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诸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的约束力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公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邀请有意提供承建某项工程建设效劳的承包人就该标的作出报价,从中选择最符合自己条件的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建设工程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从性质上瞧,建设工程招标不具有要约效力,而是要约邀请〞。
然而,要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表示将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那么招标人负有在开标后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招标的意思表示具有要约的性质。
一般而言胭标人没有必须同意投标人投标的义务,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声明不确保报价最低者中标。
然而,并不是讲招标对招标人就没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标的约束力是招标人在公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后的招标有效期限内。
是否有权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撤回招标文件。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 ?第15条:“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那么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第对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缘故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书面理由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交纳赔偿费。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第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摘要:目前,针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事务,全国各地几乎都有自己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探讨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分包”纠纷不断、“履约”中问题连连、工程投标保证金“变味”等,政府期待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彻底遏制这些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监管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应用,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招标方,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
目前,针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事务,全国各地几乎都有自己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统计,在我国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案件。
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已初具规模,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各地的地方法规根据地域情况规定自己的程序和方式,但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决不能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研究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事务,应该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几个常见问题:1 “分包”纠纷不断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建设行业招标投标中出现的纠纷,有相当一大部分出现在分包问题上。
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对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
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吧!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制定投标文件的时候,没有提出要将工程分包的问题,招标人也没有提出来禁止,但在中标以后,施工企业才提出来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招标人不同意,双方出现纠纷。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或者其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自的优 缺点是什么?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2.1.5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1、信息发布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面向社会, 邀请招标是像某一特定条件范围中的承包人 发送投标邀请书 2、承包人选择范围不同:邀请招标正对实 现已有了解的承包人,投标人的数目优先, 竞争力不足,范围较小 3、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必须严格按照 预定程序进行;而邀请招标公开程度较低 4、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 花费更少
对不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投标单位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招标通知,直接洽谈的成为议标
2.2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程序
2.2.1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
1、招标的方式
除了上诉的特殊情况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余都要选择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 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
应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总程序 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单位
组建招标机构
准
备
阶
准备招标文件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招投标的性质
甲公司招标,乙、丙、丁三家公司投标,最后丙公司中标,问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承诺 B、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新的要约 C、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丙公司的承诺 D、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甲公司的承诺 E、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丙投标属承诺;丙公司中标是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根源
容易“ 操作” 。所以说 , 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 对当事人的道德 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因此 , 急需省级 以上 有 关行政 主管 关部 门针对本行业 工程招标投标 中存在 的实 际 问题 , 尽快 出台操 作性强 的评标 指导办法 , 以确保招标工 程
的公平性 , 最大 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
1 现有 招 标投 标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不 强 。存在 弹 性
空 间
目前 , 建筑 工程 招标投标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德 约束力就显得脆弱 。项 目招标过程 中存 在的领导或经办人 员打招 呼、 干预或 引见 投标人等现象 , 明了体 制现状提供 说
标投标对提 高 国有资金使 用效率 、预 防腐 败 的作用 日 明 益
显 。但在看到招标投标制 度取 得成绩 的同时 . 也不能忽视招 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 特别是在各级政府投资 的工程建 设 中存在的问题 。 如在招标投标阶段搞 “ 诸 暗箱操作 ”“ 、违规 操作 ” 。剥夺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 的机会 . 内定中标人 . 搞 把 招标投标阶段 当做走过场 . 形成 了程序上 的合法而实质上 的
且 对经评审 的最 低投标价法 的适用条件仅作 了一般性 的规
定 。这样在工程招标投标 的实际应用 中, 招标人就 比较热衷 于采用综合评估 法进行评标 . 其实质 是评 标随意性大 . 往往
与此 同时 , 招标评标 办法也在 不断完善 。 招标管力度 正逐
步加强 , 招标投标法规 已基本形成体系 。“ 开、 公 公平 、 公正 ” 成为普遍遵循 的行为准 则 . 招标 投标行为趋 于规范 . 工程招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招标文件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是指施工招标文件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作用。
本文将就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进行探讨。
二、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应当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合法: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首先要求合同主体合法,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内容合法: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形式合法: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形式合法,即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明确。
四、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1.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对第三人的约束力: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国家、社会、他人的保护力: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效力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突出问题及完善管理 聂党辉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突出问题及完善管理聂党辉发表时间:2018-05-21T11:27:58.4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作者:聂党辉[导读] 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建筑工程项目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涌现,招投标阶段是建设工程建设的开始,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以及质量,因此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必须要做到事无巨细,认真做好各种事情,但是当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举措。
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 200137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建筑工程项目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涌现,招投标阶段是建设工程建设的开始,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以及质量,因此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必须要做到事无巨细,认真做好各种事情,但是当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举措。
尤其是面对当下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比较大,而且涉及到的资金相对较高,必须要完善管理,才能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三部分介绍,一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作用,二为当下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招投标管理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突出问题;管理举措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直接关乎到了建设项目的投入成本、后期的质量、建设的等等各个方面,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必须要解决招投标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招投标阶段的管理,改进当下存在的不足,才能够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出现任何的任何问题,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施工和交工。
1.介绍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管理的现实意义1.1克服建筑市场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由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涉及到了方方面面,而且具有很大利益空间,因此,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任务较重,如果管理不到位,很有可能会造成招投标的局面混乱。
通过加强对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可以有效管制招投标的流程,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方案设计、施工的管理,能够确保招投标市场的稳定,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工程投标方案法律效力
工程投标方案法律效力首先,工程投标方案在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旦投标人的工程投标方案被招标人接受,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
在工程项目投标中,投标方案往往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成为双方协议的基础。
一旦双方就工程投标方案达成一致,那么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工程投标方案的要求履行合同。
因此,工程投标方案在合同法上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工程投标方案在建筑法上的法律效力。
工程投标方案直接关系到招标人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的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接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投标程序、条件、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等方面。
工程投标方案必须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工程投标方案在建筑法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工程投标方案在土地管理法上的法律效力。
在涉及土地使用的工程项目中,工程投标方案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的开发方式等会直接影响工程投标方案的合法性。
同时,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合同的签订,而工程投标方案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投标方案在土地管理法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工程投标方案在民商法上的法律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并且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法律也会依法处理。
工程投标方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会受到民商法的约束。
一旦工程投标方案发生争议,法律将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投标方案在合同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民商法等方面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工程投标方案在工程项目投标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也对投标者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实践中,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编制工程投标方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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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上)建筑合同的订立就是签订建筑合同的过程,并以此确立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从广义上说,订立建筑合同和订立其它合同的程序一样,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但是,其缔约方式却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性缔约方式来实现订立建筑合同目的的。
招标投标缔约方式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邀请,并在请投标人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它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诸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邀请有意提供承建某项工程建设服务的承包人就该标的作出报价,从中选择最符合自己条件的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建设工程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从法律性质上看,建设工程招标不具有要约效力,而是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表示将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则招标人负有在开标后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招标的意思表示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
一般而言胭标人没有必须接受投标人投标的义务,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声明不确保报价最低者中标。
但是,并不是说招标对招标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后的招标有效期限内。
是否有权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撤回招标文件。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
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对条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书面理由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交纳赔偿费。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可见,依我国法律及有关交易习惯,建设工程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招标虽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具有要约邀请的一般特性,但它又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作为一种竞争性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标有一套独自的操作规程。
从招标开始,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诸程序,至双方签订建筑合同,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不能颠倒,前一环节的完成则引起后一环节的发生。
招标人发布招标广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是为了相对方能在限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相应的反应,即进行投标,以达到最后与投标人中的一人签约合同的目的。
因此,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程序的顺利完成,达到签约的目的,首先就必须保证招标工作中诸环节的相对稳定性。
其次,相对方了解到招标人的招标意愿后,为了投标,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且投标人一般只有一次投标权,投标后不得再对投标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随便改变招标文件,势必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稳定感的心理压力。
再次,从招标自身的性质来看,招标一般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购置成套设备等金额大、涉及面广、费用较长的工程或项目,这就尤其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对招标行为给予一定的约束。
而事实上,在许多招标文件中均有这类规定:“招标人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者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就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显然,这类规定对投标人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为了尊重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世界各国法院对诸如上述规定都采取狭义解释以维护公平、限制过分的不公正,并要求招标人行使权利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平等竞争为原则。
(二)如果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在招标的有效期间内,可能会发生原来意想不到的使招标人无法继续履行招标或无能力继续招标的情况,这时,应允许招标人改变(包括澄清、补充、修改和撤回)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已投递标书的投递人有权起诉到法院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招标人继续进行招标;3.招标人符合法定的条件.在开标前改变招标文件的、应退还所有已投递标书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或允许已经投标的人重新修改标书,并支付因此而使投标人多支出的费用;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应属定金),那么,招标人在开标后撤回招标的,除应退还投标人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双倍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5.已确定了中标人的,双方应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承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由此而给中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开标后,不论出现何种情况,绝不允许招标人再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1)在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2)招标工作结束,招标人已选定合格的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合同;(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
此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否决所有的投标。
依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保证否决所有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的到达主义原则,招标生效时间应从投标人收到或者购买到招标文件时起算。
招标生效后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是招标的有效期。
这个期间不得少于20日。
二、建设工程投标的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通过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取得投标资格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
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和勘察,获取工程业主和竞争对手一定的信息后,以招标文件为基础,根据工程定额、成本价格和费用指标计算、确定招标工程总造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招标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投标的法律性质属要约。
建设工程投标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投标人投标后,是否有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是否有权对同一招标作第二次或更多的投标。
实行招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因此,从原则上讲,投标是在不知道招标人标底的情况下进行的,各个投标人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竞争,互不知道对方的投标报价,且秘密报送标书,如果公开投标人的报价或允许投标人作二次以上的报价,就很难实现通过竞争获取最优报价的目的。
因此,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招标进行二次以上的投标,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效力各自独立,不相互代替,每一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在投标书发出后的招标有效期间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内容或撤回投标,这是基本原则。
投标虽是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但它毕竟还不是合同。
在实践中,也允许投标人在一定条件下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
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第32条、第34条、第49条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服务费。
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
”“中标厂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29条、第45条、第59条。
第60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才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的请求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出,开标后,所有修改投标文件的行为无效;2.投标内容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以书面进行,而且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无效;3.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必须提出充分而且详细的书面理由,例如投标人确实无力承担该项目、投标人主体资格消失、投标人宣告破产、投标人若中标履约将给其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等。
当然,不能依据上述理由而请求减轻或免除其由于撤回投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更不能据此而拒绝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4.投标人中标之后,不得借故拒绝签订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投标的法律约束力生效时间取决于投标书的送达时间。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照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里的送达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派专人送达投标申请书,则以有关负责该项招标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投标的约束力自此时开始生效;一种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投标通知书,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采用邮戳标准还是签收标准,如果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迟发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邮政系统的过错而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招标人负有投标迟到通知的义务,否则,该迟到投标为有效的投标,投标的约束力从投标人交给寄发邮局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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