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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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财综[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云政发[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1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业务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对财政监督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控、过程跟踪、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外〔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际,现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使用预算经费用于非盈利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级财政部门对购汇人民币额度(以下简称购汇人民币额度)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不再逐笔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审核及核销手续。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四、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核销及退汇手续由用汇(组团)单位办理。

各用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确定的涉外支出,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具体项目购汇数额,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按核定的用汇项目和数额使用外汇,并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历时8个月,穿破4双鞋子,调查了31个村寨、220多户家庭,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长谭开能铆足了劲和法院领导班子“对着干”,收集了40多份有力证据,揭开了一个惊天黑幕:永善县法院大发缓刑财――要想判缓刑,先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20日,云南省高院的各级领导分别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昭通市中院和永善县法院主动清退所有缓刑考察费,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随后昭通市中院成立调查组,查实永善县法院共收取40人缓刑考察费14.85万元,并责成永善县法院全部清退。

20xx年4月9日,记者赶赴云南永善,对谭开能揭黑幕的经过进行深入采访。

突闻怪事: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10日上午,一位不速之客推开了已退休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原刑庭副庭长谭开能家的大门。

不速之客名叫李家华,是谭开能下乡办案时认识的一名乡干部。

李家华登门的目的是为了向谭开能借钱。

他的一个亲戚骑摩托车撞死了一个老太太,被永善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令人奇怪的是,今天上午法庭刚宣判完,法官就让他交5000元缓刑考察费。

李家华不明白什么叫缓刑考察费,壮着胆子问法官:“这缓刑考察费是干啥子用的?能不能少交一点?”“干啥子用?缓刑期间我们要随时抽查他的表现,不花钱行吗?!”李家华总觉得这5000元交得不明不白,但又怕法官一生气给改判了,那就冤了。

李家华身上只有4500元,他决定找谭开能借500元,顺便跟他打听一下这缓刑考察费是怎么回事。

在李家华的印象里,谭开能是个正直的法官,他不会骗自己。

听完李家华的叙述,谭开能惊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谭开能1980年到永善县法院工作,仅在刑庭副庭长岗位上就干了18年,大大小小的案件办过不知多少起,从没听说过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

谭开能带着李家华来到永善县法院立案庭,对工作人员说:“缓刑考察费不能收!这样做是违法的!”对方说:“这是院领导决定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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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情况报告

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情况报告

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情况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情况报告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行为,加大财政票据监管力度,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保障合法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和州非税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迪非税第1号),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原则,我县积极响应、贯彻文件通知的精神,从4月份开始对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代收银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昆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过自查、稽查、重点检查、整改完善和梳理上报等阶段,基本完成年检工作。

现就我县财政票据年检基本情况作如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年检工作中我局与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沟通联系,我局于3月29日在全县范围内下发维财非税6号文转发了文件通知及相关表格,文件内容包括一、财政票据年检时间;二、年检范围;三、年检内容;四;年检方法;年检地点等相关内容作了统一布置和安排。

截止5月14日,完成全县(含10个乡镇)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我县应检单位108个,实检99个,单位自查率92%;重点检查单位99个,重点检查率92%。

检查涉及17类财政票据,其中手工票据1772本,微机票据5.5万套。

)。

在财政票据年检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并作了处理1、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票据经手人处未签字问题,尽管单位拿来核销的票据只剩存根联、本人也不厌其烦地叫单位在存根联做了补签。

2、未盖章的补盖章手续。

3、还存在未撕记账联、收据联的叫单位撕去,该记账的记账、该给他人的收据联给他人。

尽量完善这些手续,向票据管理员一再强调这些手续的重要性。

4、存在串票填写问题的有公安局一家,该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的用了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该用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用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两项金额都作了收缴专户处理,并叫单位在今后工作中改正,不在犯同样错误。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信息加载:云南省财政厅更新日期:2008-10—20 15:21:46索引号:530000-001076-20081020—0001名称: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主题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云财预[2008]3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预〔2008〕361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现将《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

主要职能:(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云政办发[2007]269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省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从2008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资金已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53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相关资金收缴问题的通知》(云财库〔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原各单位各项自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对象缴纳对象: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级国家机关(含驻州、市、县、区的垂直管理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

二、收缴范围(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缴纳对象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房屋、铺面、场地等)和无形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净收益。

(二)下属单位上交收入。

指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五)未明确资金存款利息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缴款方式和账务处理(一)缴款方式缴纳对象缴款时根据各收入项目性质按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归类填列。

上缴收入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编码填“单位财政编码”。

收款人填“云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省级273010,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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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6〕4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重点工作任务立项督查的通知》(云办通〔2016〕51号)“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律取消省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4项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

今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财产损坏应由损坏人按不低于该财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培训单位开展非学历培训(进修)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

——结束——。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古城维护费交纳一次的有效期限七日内有效,票据记得保留,若再查的时候把票要拿出来,一次缴纳即可通行各个景区。

上面征收每人80元的丽江古城维护费(以下简称“古维费”),“以城养城”,是以旅游业为主要支柱产业的丽江市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主要经费来源。

丽江古城从2022年起向游客征收古维费,截至2022年底累计征收7亿余元,为丽江古城迄今为止已投入13亿元资金进行的环境整治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什么是丽江古城维护费?为什么要缴纳古城维护费?古城维护费【简称古维80元/人】丽江古城维护费是丽江政府为好维护丽江古城的建设,所设立的一项专项费用,所以您去一次就要买一次的. 为什么会有古城维护费?丽江古城申遗12年来,古城保护管理局投入用于环境整治、拆除不协调建筑物、道路、水系、照明等基础设施累计达到13亿元,古城保护管理局现在还有6.4亿的银行贷款,每月利息近480万元。

事实上,按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对古城改造提升的要求,丽江古城未来的环境改造及提升仍面临资金匮乏的巨大压力。

丽江古城维护费票据古城维护费用用到哪里了?对于古维费的使用情况,和仕勇作了详细介绍:古维费的40%作为贷款还款准备金,另外30%到50%划拨给古城区政府,作为古城区古城环境整治及治理的专项资金。

与此同时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从2022年至今,完成了丽江古城299户民居、236个院落的传统民居修复工作,实施了“走进纳西人家”、“民族文化特色街”等项目,成立了丽江文化研究会、丽江纳西文化研究会。

“光是古城的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日常开支,一年下来就得上千万。

”和仕勇特别强调,丽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少。

之前我们征收古城维护费,现在我们准备在古城主要入口查验古维费,目的都是将资金用于古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古城。

哪些地方查古城维护费?黑龙潭木府上玉龙雪山等这些地方必须查。

所以为了你拍摄婚纱照方便,请提前买好古城维护费.从2022年7月开始,购买了古维费的游客,均有机会参与每年两次的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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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票据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门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八条单位在启用整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漏页、缺码、重码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单位往来款项目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开具《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单位遗失《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九条每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在封面上如实填写使用起止时间、收取金额和收据起止编号,由经手人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已使用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在领购新收据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的保存期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必须造册登记,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单位发生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稽查制度,加强监管工作。

在监管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

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对于以下行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制贩假《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6、利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8、管理不善,致使《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发生丢失或毁损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中,违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向其发放《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实记入该单位领购证中的“违章事实”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封面及内容(略)
附件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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