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号令 政策解读
资质认定程序 (第10条规定)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 评审)。 ➢ 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 证书或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 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 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资质认定部门不将其视为超资质认 定范围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 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可以 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资质认定对象。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 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资质认定程序中时限 要求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45个工作日完成
1、未规定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
时限
VS 2、整改时限不超过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 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 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 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立法依据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立法依据:
•《计量法》、
VS
•《标准化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 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 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 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 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 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 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一般行为规定
1、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评审结论。 2、对存在不符合项的机构,限期在30个工作日
完成整改。 3、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机构
存在违法行为。
禁止行为规定
4、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时间要求; 5、对同一机构开展咨询和评审; 6、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 7、透漏国家、商业、技术秘密的; 8、向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9、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评审结论。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治
社会共治,建立机构诚信档案、 分类监管。资质认定信息公开,
建立告诫制度、开展能力验证。
二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5 监管能力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四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地位;(二)具有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省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保障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概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保证其提供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正文内容:一、制度建设1.建立完善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2.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资质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认定标准1.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实施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建立评价机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估。
三、认定程序1.明确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要求、评审环节及流程等。
2.规范评审过程,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3.建立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和行为不端的机构进行处罚。
四、认定评价1.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包括对机构绩效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
2.对已认定机构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复审,确保其维持和提升资质水平。
3.鼓励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和质量改进,提高其竞争力和信誉度。
五、监督管理1.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管机制。
2.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包括设备使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核。
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或相关方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总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规范的认定程序、综合的认定评价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如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
自我声明。
检测方法发生较大变化的,按扩项处理;
本机构自我声明,本次变更
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
7、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 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 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四)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本章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条。
主要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性规定、管理体系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禁⽌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等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是指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册》、《程序⽂件》以及《作业指导书》、《表格》等⽂件化的管理体系,按照本章的要求编制本机构的⼯作要求,并在实际⼯作中遵照执⾏。
⿎励检验检测机构利⽤“⾃我声明”的⽅式,向社会公开遵守从业规范的承诺,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监督,以提升⾃⼰的社会形象和公信⼒。
对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觉学习和理解该章的要求,并主动参照该从业规范进⾏机构的运⾏和管理,以期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后续取得资质认定奠定基础。
第⼆⼗⼆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从业基本规范的规定。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应当遵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遵循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利益相关⽅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独⽴、客观、真实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不欺诈、不夸⼤、不偏离,真实守信,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和可追溯。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是其从业的基本准则和开展⽇常⼯作的准绳。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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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私私 营独资 企企 业业 营独资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
2 人员条件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经验和业绩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环境和条件
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提交方式: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 在线提交:登录资质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现场提交: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资质认定机构并现场确认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检验检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检验检测行业的交流和研讨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 国际影响力
未来发展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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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变更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续条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延续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监管方式和要求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 等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程序、有效期等
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内容、法律责任等
法律责任: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技能
学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证书:持有相关专业资 质证书如国家注册检验检测
师证书等
检验检测设备的资质要求
设备性能:满 足检验检测需 求具备稳定性
和准确性
设备维护:定 期进行维护和 校准确保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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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
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
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
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
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
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