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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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黄彦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彰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指引法律实施的方向,为修法、释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在竞争法运行过程中柔化法律主体间的冲突,对法律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降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阻力。

在中国成文法背景下,立法目的条款已成为法律规范性、完整性的重要表现和评判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边界,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过度扩张而丧失专门化调整功能和违反法治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揭示的根本问题和根本宗旨也是法律生长、更新、实施和适用等动态运行的根据和出发点。

立法目的条款不仅仅对该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由该法衍生、以该法作为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同样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充分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品格也在其立法目的条款中表现出来,对该法的研究与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17年与2019年修订后,立法目的条款变动不大,只将“保障”改为了“促进”,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时代迅猛发展,但是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技术性层面,立法目的并没有受到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过多的影响,因此,从立法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性质、功能、定位更加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一、从“保障”到“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态度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障”法改为“促进”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态度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信任与信心。

经济法第六章竞争法

经济法第六章竞争法
第六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概念 市场竞争,也称为商业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 质量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 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竞争法一般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但是,目前我 国学者在理论界一致认为,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 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例: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 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 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 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 八名全部为本市的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 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 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 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 持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 制竞争行为——独占、合谋协议、独家交易 2、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 —合并、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 (三)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规定 除外范围包括: 1、特定的经济部门——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 共用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与联合行动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经济法与竞争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是一门关于经济运作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学科,而竞争法则关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1. 经济法和竞争法的概述经济法是指一系列与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定。

它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的正常发展。

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2.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联系经济法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环境的健康发展。

其次,经济法提供了竞争法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为竞争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最后,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经济法整体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经济法律相辅相成。

3.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作用经济法与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其次,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经济法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挑战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与竞争法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使得经济法需要适应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提高国际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方式,对竞争法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新兴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也需要经济法与竞争法不断更新和创新。

5.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前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前景充满希望。

首先,各国在经济法与竞争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将进一步加强,为解决全球性经济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其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优化,经济法与竞争法将变得更加完善和灵活,能够更好地应对新挑战和问题。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经济法与竞争法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市场主体的设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而竞争法则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基本法规,旨在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功能以及重要法规进行探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经济活动的法律准则,体现在市场主体创立、运作和终止过程中。

首先,市场主体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创立、自由选择经营方式,并公平竞争。

其次,经济法还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合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各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竞争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这些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定价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竞争环境。

竞争法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和市场效率。

在我国,经济法与竞争法有一系列的重要法规和执法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于2008年实施了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则,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与经济法和竞争法相关的争议。

经济法与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准入自由和商品流通的顺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其次,经济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激发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消费者的福利。

最后,经济法和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可以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总结而言,经济法与竞争法是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与竞争政策

经济法与竞争政策

经济法与竞争政策经济法与竞争政策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律领域。

经济法涵盖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等诸多方面,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而竞争政策则旨在确保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经济法与竞争政策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并探讨其在现代经济环境中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旨在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的运行。

它主要由商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几个子学科组成。

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是契约自由、平等自由竞争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二、竞争政策的基本概念竞争政策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经济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消除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确保市场能够有效运行。

竞争政策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手段来实施。

三、经济法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经济法与竞争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是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的基础,为竞争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具。

竞争政策则通过监管市场竞争行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与竞争政策相互补充,共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支持。

四、经济法与竞争政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在经济法领域,商法、金融法、税法等是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的法律。

商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等。

金融法则关注金融市场的运行,包括证券法、银行法等。

税法则规定了税收制度,维护公平纳税的原则。

在竞争政策方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主要的法律工具。

反垄断法主要用于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用于遏制引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促进竞争的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开放市场、鼓励创新等政策措施来促进市场竞争。

同时,政府还拥有监管市场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责,以确保竞争政策的落实。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经济法的法律地位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市场经济、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基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农民工、适当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加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发展职业教育、支持青年就业等,这些都需要依赖于经济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上。

首先,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渠道,是政治立法、行政立法和人大立法的保障和视为依据。

其次,经济法覆盖范围广,适用对象多,具有普遍性,它对于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环节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民法典、商法、劳动法等。

此外,经济法的规范性也反映了它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成文规范具有强制力,能够调整经济活动,防止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真实利益。

二、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为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在自由选择、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实现价值交换,但是这种过程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异常现象,损害公共利益。

经济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市场行为规则和责任法律责任,防止市场问题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稳定。

2.规范市场行为经济法的一个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以消除市场不正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和惩罚,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同时,对于企业设立、运营等进行了规范,以制定出合法的市场行为规则,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推动经济发展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促进经济发展。

在推动市场权益保护、市场竞争和之,经济法为市场进一步扩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面向全世界市场争取竞争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竞争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竞争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竞争法学》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竞争法学》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特性,尤其是反垄断法。

其范围包括总论的基础理论和两个制度。

该方向主要研究竞争法基本理论、原理和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义上还包括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制度。

在业务考核中以狭义为基础。

总体上,竞争法的有关知识包括掌握、理解与运用三个层面。

二、考查要求专题一、竞争法学的理论1.掌握竞争法的总体理论。

包括竞争法的产生、价值。

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竞争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关系。

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调整关系的交叉,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的关系。

2.理解充分理解竞争法和有关部门法之间交叉的原因。

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

3.运用运用竞争法的原理指导案件。

包括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案件评价中的作用。

专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总论),包括第二条的基本功能,不正竞争行为的概念,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含义。

另外,法律中规定的七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条件。

尤其是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秘密侵害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2.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原因。

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标准,如三种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定影响的含义。

商业秘密的含义等。

互联网专条中的基本条件。

3.运用运用第12条规定的条件,分析有关互联网案件。

专题三、反垄断法1.掌握反垄断法的总则。

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四种垄断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协议和合同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2.理解理解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关系,包括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假定者测试等。

3.运用运用反垄断法的方法分析垄断案件。

学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六章 竞争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六章  竞争法  《经济法》PPT课件

四、经营者集中
•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 •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通过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份
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委托经营、联 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 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 •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制度 • 1.申报义务人 • 2.申报标准 • 3.申报时间 • 4.申报资料 • 5.初步审查 • 6.第二阶段审查 •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制度 • (四)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
• 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 级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 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 断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节 反垄断法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 • 反垄断法就是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 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
•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商业贿赂
• 1.商业贿赂的概念与构成 • 构成商业贿赂有三个要件:(1)行为人采用了财物或者
其它手段实施了贿赂;(2)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 (3)行贿人是经营者。 •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 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 帐等。 •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 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 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 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 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经济法和竞争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作用。

1. 经济法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标的一类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旨在保护市场经济中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竞争法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法,着重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的基本原理是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正秩序。

竞争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的内容。

2.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互为基石经济法和竞争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它们互为基石,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

首先,经济法为竞争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经济法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了合同、公司等法律框架,为竞争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其次,竞争法对经济法的执行起到了监督和引导的作用。

竞争法主要通过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范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从而促进经济法的正确执行。

3.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发展在实践中,经济法和竞争法需要相互协调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首先,经济法应当从宏观层面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它应当为竞争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竞争提供更好的环境。

其次,竞争法应当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尊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对经济活动的合理规模经营和价格形成产生不必要的干预或阻碍。

4. 经济法与竞争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和竞争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经济法需要跟随市场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竞争法需要面对跨国垄断企业和新兴市场垄断的挑战,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化的反垄断机制。

然而,无论面临什么样的挑战,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始终密不可分。

竞争法

竞争法

民《竞争法学》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答:1)反垄断实体法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3)竞争管理实体法 4)竞争规制程序法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是在主体上。

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人都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是在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里即包括已经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的情况,也包括潜在的损害的危险存在的情况,两者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不属于民商法,而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法不属于民商法,而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即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首先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

一、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竞争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怎样,它究竟应归属于哪个法律部门,世界范围内理论界的意见不尽相同。

竞争立法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往往将其竞争法区别为反垄断法律规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部分进行法域定位,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一般被确认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视为民法特别法。

反垄断法律规范则因法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视反垄断法律规范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因而将反垄断法视为商法的内容。

现代中国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是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竞争法的整体来研究其定位的。

但在具体法律部门归属上的看法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归民法,有人认为应归商法,有人则认为应归经济法等。

其中,主张竞争法应归经济法的专家学者较多,影响也越来越大。

竞争法不属于民商法,而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本人认为,主张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与可取性,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即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首先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

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组织利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从而严重破坏竞争,窒息生产活力,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深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加深了资产阶级内部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加深了经济危机,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国家利益。

在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被奉为万能的市场调节,此时则表现出严重的缺陷与不足,面对市场失灵的严重现实,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即市场调节已无能为力,个别资本家之间的妥协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伸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来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经济则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来实现的。

竞争法

竞争法
正文
第一节
垄断理论
(二)垄断形成的三个原因及分类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 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 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 音业)。 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 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 劳务的权利。
正文
第一节
(二)垄断组织
垄断理论
(1)卡特尔 卡特尔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一 方面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 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 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 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 生产限额。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各国的大垄断 组织之间建立起国际卡特尔,其影响和规模都比国内卡特尔要大 得多。
正文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正文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列举的七种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混淆 商业贿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商业毁谤
正文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构成不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 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 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正文
第二节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 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 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 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 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

经济法与竞争法经济法与竞争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与竞争法涵盖了经济关系中的各个方面,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定义、内容以及其在当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和内容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定经济法对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准入方面,经济法规定了企业的设立和注册程序,以及申请许可、审批等相关事项。

在市场退出方面,经济法规定了企业违法行为或经营困难时的清算、破产等程序。

2.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核心部分。

合同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具体规定。

在合同法中,经济法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性工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经济法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4. 金融法规定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运营,以及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

金融法还规定了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措施,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二、竞争法的定义和作用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它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竞争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反垄断规定竞争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它旨在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竞争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事项,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2. 不正当竞争规定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使用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竞争环境。

竞争法

竞争法

1、最基本、最具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是价格竞争行为2、作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开竞争法之先河的法律是《谢尔曼法》3、作为竞争法核心的反垄断法的产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个法律部门是指经济法。

4、我国现行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5、商店铺面橱窗是烟草广告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媒体及场所。

5、商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6、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阶段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他处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商品。

7、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适用的法律责任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8、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牵线搭桥”为名,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9、世界范围内对竞争立法采用“一元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是中国台湾。

10、欧洲联盟将其反垄断规则称为竞争法。

11、在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卡特尔。

12、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是德国。

13、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主观上明知故意。

14、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正确的表达是回扣即指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帐内明示给村不构成回扣。

15、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

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

该行为属于对方让利。

16、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处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英国第一部竞争的成文法《垄断与限制竞争法》颁布的时间是1948年。

18、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设立一些条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含型。

19、与行政性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垄断。

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任命。

21、《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刑罚规定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竞争法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3、确定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内容的原则是所谓“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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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理论界关于竞争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观点不一,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学说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任何对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破坏均会导致对市场经济生机和活力的压制;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的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竞争为自己的关注重点,以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为己任。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

这种观点科学地阐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本质和任务,实现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有机结合。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持此观点,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

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

我国学者王晓晔持此观点,他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

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对于我国,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一种学说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难分伯仲。

经济法分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现代经济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契机而产生,并在相当长时间内以竞争法为核心发展起来的。

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但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体系不断完善,各种以间接调控为特征的法律得以充实进来。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也越发明显。

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不能说谁为核心。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

一种学说认为,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认为核心地位已经由竞争法转移为宏观调控法。

首先,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

二者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

市场监管为宏观调控奠定微观基础;宏观调控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

而作为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当然不能凌驾于宏观调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

其次,无论是竞争法还是宏观调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时代和经济背景下的。

在经济法发展初期,垄断是经济社会的一大弊病,因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显。

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局势下,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已成为经济法的一项重大任务。

因此在当今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已从竞争法转向宏观调控法。

还有一种学说,姑且称为动态发展学说。

它肯定竞争法作为市场监管法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认为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正在经历一个演变过程并且变得更为重要,必将成为未来经济法的核心。

宏观调控法说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

因此,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任务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位置,正经历一个演变的过程并将日趋重要,必将成为未来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将经济法界定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我个人认为要搞清竞争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阐明两者的产生发展过程、历史渊源以及在当代它们的体系结构和包含关系,还有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屈原《楚辞》中《天问》篇)对于经济法和竞争法的产生时期,在处于洪荒时代抑或者是封建君主时代的古代是否存在调节经济行为的法律抑或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行为,我们无处寻觅查证,暂且搁置不提。

但不管产生在何时,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仅有客观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的出现还是不够的,它需要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且缺一不可,经济法以及竞争法也不例外。

对于的经济法的产生,就像法学界其他令人捉摸不清的问题一样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产生于国家和法律都出现以后的某个时间,有的则认为是产生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产生的。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客观条件与需要: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程度之后,由于各种矛盾凸显,加之小范围的贸易的扩大,在经济领域整个世界变得纷繁复杂;在经济活动中原来被奉为神明的市场调节显得力不从心而且积疾缠身,特别是当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各国坚守的自由放任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了市场失灵,亟需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恢复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由市场秩序,为了解决这一市场的欠缺经济法就应运而生;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且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所认可。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经济法形成法律部门所需要的主观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也就是说国家的职能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经历了保护阶段、干预阶段、参与阶段、调控阶段四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国家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

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且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所认可。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

下面来看竞争法产生的主客观条件。

就像前边所述,当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各国坚守的自由放任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了市场失灵,亟需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恢复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由市场秩序,在众多对自由市场秩序造成危害的情形中各种反竞争、限制竞争的活动无疑是最严重的。

其原因在于市场秩序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即为存在竞争。

因而,世界上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就以竞争法为基础发展起来,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在德国,竞争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并有其历史必然性。

作为基础性市场规则的德国民法典在这一时期由于德国的社会形势产生巨大变化而遭遇到了市场的困境,传统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利益主义遭到挑战。

1896年德国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独立竞争法出现1906年又颁布了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两部法律都未能摆脱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后来经由魏玛宪法的确立,二战后的逐渐发展,以及当代的逐步完善形成了的德国现行竞争法。

由经济法和竞争法的发展过程来看,两者渊源颇深。

经济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接连出现一系列问题后产生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而在这些问题中最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反对竞争、限制竞争,竞争法可以说是解决一系列问题中核心问题的方案。

毋庸置疑的,竞争法就是经济法的一个子集,并且是最重要的那个子集。

另一方面,从德国的发展演变来看,经济法是在竞争法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演变而来的,竞争法作为尖锐矛盾的解决方案领先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并且充当了基石,加上解决其他问题的方案——其他经济法的组成成分——慢慢形成了经济法。

现如今,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十分突出。

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无论何种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竞争法恰恰可以维护好竞争关系,进而对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竞争更是越来越激烈.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不和谐的事件也屡次发生。

今年11月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因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这也显示出竞争法在经济生活中维护健康稳定市场秩序作用。

当然,随着世界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壮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预言极有可能最终实现。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动荡不断,经济危机还在酝酿。

为了减缓矛盾,预防经济危机的发生,这些国家都在逐渐加强对国家主干产业的国家宏观干预;处于经济困境之中的欧洲国家也在向增大调控寻求解决方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更不必说。

在一轮又一轮的调控热过后,好像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已经易主,宏观调控俨然成为或者将要成为经济法的重头戏。

而长久发展而来的竞争法似乎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增多而失去原有的核心位置。

实则不然,有这种感觉说明我们认识到了宏观调控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表面上看起来也似乎符合资本主义国家避免经济危机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却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忽视了宏观调控的微观经济根源,因此是一种貌似正确的理论主张。

在看到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同时,不应忘掉我们正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竞争的变化是:从国内竞争到国际竞争和全球竞争,从单一竞争到复合竞争,从孤立的企业竞争到国家参与、协调和管理企业竞争,从无规则竞争到规则竞争。

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些国家“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

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诸要素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经济的全球化导致的竞争的新变化使得这个时代的竞争法具有了往日不曾具有的使命,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肩负了更加重大的责任。

一个国家需要通过竞争法来保护本国、本集团利益竞争优势的价值倾向越来越浓厚,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对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里的国内企业的兼并及联合放宽限制或鼓励合作,面对于进口压力不大的传统产业则是适宜比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己成为普遍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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