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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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1月3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银发〔2015〕39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专业化运作)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产品独立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基本规定 (4)第四章柜员管理 (8)第五章参数管理 (8)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9)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9)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9)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10)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10)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11)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11)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12)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12)第十五章收费管理 (13)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13)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14)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14)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5)第二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按照区域设立的二级部门,旨在指导当地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监督和保障各项业务日常运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村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一、用户资格与注册1.凡本行客户和注册为本行的个人客户,均可申请使用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

2.用户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在注册及使用中不受限制。

3.用户在注册网上银行服务时需要设置登录密码和操作密码,并承担保密责任。

用户须谨慎合理选择密码,确保其密码不被他人知晓或者猜测。

4.用户应定期更新个人信息,并在登录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若发现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更正。

用户向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本行可视情况修改用户信息。

二、网银账户的使用1.用户可使用网银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定期存款利息计算、交易当前、历史汇率等功能。

2.用户可使用网银账户进行转账、缴费、理财及投资、信用卡还款等交易功能。

3.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时,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4.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三、安全管理与防范措施1.本行将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保障用户的账户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密码保护、交易验证等。

2.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3.用户应定期检查账户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4.用户应保证个人电脑、移动设备等终端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

四、违规处理1.用户如发现账户被他人非法使用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应立即联系本行进行处理。

2.用户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冻结用户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管理1第一节机构设置1第二节机构职责2第三节机构准入3第四节日常管理5第三章人员管理6第一节角色设置6第二节人员职责8第三节人员维护10第四节权限管理14第四章客户管理15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15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17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17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17第五章营销管理18第一节日常管理18第二节引见管理20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20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22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24第六节理财规划25第六章经营管理26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26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26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27第四节数据管理28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29第七章交易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31第三节会计稽核32第八章参数管理32第九章风险管理33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33第二节监督与检查34第章附则35第1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代理各级机构。

第2章机构管理第1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邮政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对应邮政代理机构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第五条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与机构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同时本系统支持管理机构区分自营和代理属性分别注册。

第2节机构职责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负责本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优化工作;(二)负责对本系统下级机构和人员的注册.变更.启用.停用等进行审批和授权管理;(三)负责对本系统的系统参数.业务参数进行更新与维护,授权一级分行对部分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四)负责统筹个人客户营销系统推广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三方支付_法律规定(3篇)

第三方支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支付宝、微信支付到各类电商平台支付,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支付便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服务的定义、支付机构的分类、支付服务的监管原则等,对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2.《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支付业务的分类、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许可等。

3.《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机构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

5.《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服务风险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三、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具体解析1.支付服务定义《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支付服务定义为:“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使用者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清算、资金管理等。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资本流出的是()。

A.外国对本国负债减少B.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增加C.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减少D.本国在外国的资产减少【答案】 C2、银行损益是一种( )指标,是银行经营成本的最终反映。

A.综合性B.普遍性C.特殊性D.基本性【答案】 A3、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是()。

A.转贴现利率B.存款准备金利率C.再贷款利率D.再贴现利率【答案】 A4、下列关于金融犯罪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B.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D.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答案】 B5、下列关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说法错误的是()。

A.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B.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C.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D.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答案】 B6、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不包括()。

A.信用风险B.利率风险C.流动性风险D.提前赎回风险【答案】 D7、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A.保存范围B.保存时限C.保密要求D.保存内容【答案】 D8、债券投资的风险不包括()。

A.信用风险B.利率风险C.流动性风险D.提前赎回风险【答案】 D9、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互联网金融基础 (郭福春 第三版)课后思考在线练习(答案与解析) 第2章

互联网金融基础 (郭福春 第三版)课后思考在线练习(答案与解析) 第2章

坦联网金峥粉第2章课后思考课后思考1、请分别指出三类支付账户的支付特点(用途和额度)。

参考答案: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IOOO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2、简述网银的定义及分类。

网上银行又被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按服务对象,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按经营组织形式,网上银行可以分为网点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网点型网上银行:是指现有的传统银行将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

该类网上银行一般都拥有线下的实体网点同时提供银行服务。

中国的绝大多数银行的网银都属于此类。

纯网上银行:又称为虚拟银行,起源于美国1995年开业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是专门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的独立银行,它没有任何的线下分支机构或实体营业网点,因此也被称为“只有一个网站的银行”。

3.从“上海易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入股付费通,意味着拼多多已曲线获得支付牌照”事件中,该如何理解头部电商平台往往寻求收购支付牌照?参考答案:电商平台如果没有支付牌照,就只能做自营产品收款。

一旦涉及其他商户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需要由电商平台帮助商户收款,那么该电商平台就需要有支付牌照才能开展这项支付业务。

2018年10月和2019年7月监管部门收到举报信,举报平安银行涉嫌二次清算以及拼多多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

银监办发〔2015〕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2015-6-5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现公布《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5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5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

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面监管。

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协调实现集团范围的全面、有效监管。

第四条 银监会建立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个网上银行管理制度的参考范文:一、宗旨和目标网上银行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上银行的运作,提供安全、便利的在线金融服务。

其目标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网上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架构网上银行的管理机构包括总行的网上银行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网上银行管理部门。

总行网上银行业务部门负责对全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网上银行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机构相关事务。

三、业务规范1. 用户注册和身份验证:用户需要进行网上银行的注册,并提供身份验证材料。

银行要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交易管理:银行要确保用户可以进行安全、快捷的各类交易操作,同时要加强对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

3. 安全管理:银行要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防护、安全审计、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4. 客户服务:银行要提供多种方式的客户服务,包括在线咨询、投诉处理、账户查询和交易记录等。

5. 信息披露:银行要及时披露与网上银行相关的政策、规定、公告和风险提示等信息,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四、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与预警:银行要定期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2. 安全控制:银行要采用多种手段来保障网上银行的安全,包括加密技术、防火墙、密码保护等。

3. 内部控制:银行要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划分、权限管理、人员培训等,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或泄露客户信息。

4. 外部合作:银行要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和欺诈行为。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银行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2. 评估与改进:银行要定期对网上银行的业务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以上是一个网上银行管理制度的参考范文,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290号颁布⽇期:2015-09-14执⾏⽇期:2015-09-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跨境银⾏间⽀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对你公司的监督管理,现将《⼈民币跨境⽀付系统监督管理暂⾏办法》印发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2015年9⽉14⽇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第⼀条为维护跨境银⾏间⽀付清算秩序,规范和引导⼈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以下简称CIPS运营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CIPS运营机构是经⼈民银⾏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

中国⼈民银⾏依法对CIPS运营机构的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CIPS运营机构从事以下业务:(⼀)为CIPS参与者跨境⽀付业务提供资⾦清算结算服务;(⼆)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三)承担业务相关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硬件维护⼯作;(四)经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经中国⼈民银⾏核准:(⼀)变更单位名称;(⼆)修改公司章程;(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制定和修改参与者协议;(六)制定和修改CIPS操作指引;(七)开展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模式;(⼋)与其他⾦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重⼤业务合作;(九)⾼级管理⼈员的任免与调整;(⼗)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制定和修改公司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预案、灾难备份⽅案和应急演练⽅案;(四)制定和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五)制定和修改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计划;(六)制定和修改直接参与者注资最低限额设置规则;(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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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运作,明确网上银行使用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和使用
第二条因开展业务需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和支付系统时,应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核准,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

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三条指定的网银专用计算机设备,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料存储于本机。

第四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网上银行使用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录入、账户查询、账
户资料登记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经办录入的权限。

第六条网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使用业务指南,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操作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八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人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九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
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网银经办员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网银审核员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三章网银账户对账规定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购销的方式进行对账。

每月终了后、次月3日前出纳人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与银行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出纳、会计分别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与银行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应上报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如属于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审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审核内容如下: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4、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四章网银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账户资料变更时,应报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账户资料如下:
1、公司的账户名称变化;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公司的地址、邮编、电话发生变化;
4、公司的注册资金等信息发生变化;
5、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6、其他按银行的账户管理要求的资料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网银变更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网银注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银销户与否要考虑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定期审查,对不再需要使用的网银账户进行销户。

第二十五条网银注销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罚责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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