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德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则是近年来受到世界企业界广泛推崇和学习,那么大家想知道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的相关资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目前世界上有三大企业管理模式,除了美国日本外,就是德国模式。
长期以来,一提到科学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很多人都将目光盯着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然而在美国现在正在努力研究并学习德国的企业管理,因为德国的企业管理更有活力并且有效。
德国的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职工参与的企业管理的的管理模式,生产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独一无二的双轨教育,坚持走市场营销国际化之路,以产品为基础的顾客导向作风。
德国是实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最好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德国战后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德国,德国工人参与企业管理有法律的保障,德国的《职工参与管理法》规定,大型企业要按对等原则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然后再增加一位中立人士担任主席,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设立调节委员进行调节。
如还不能解决,则由监事会主席裁定。
这就使得劳资双方的关系十分融洽,企业的的重大决策有了员工的参加保证了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经常沟通,从而使得双方增进了了解,达成共识。
同时由于员工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员工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
生产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
德国企业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注意到日本的钢铁、汽车、照相机和家用电器方面的竞争力与日俱增,便及时的将生产重点转移到了对人员、技术和投资要求更高的大型企业设备、精密机床和高级光学仪器等产品上。
德国企业认为既然一台精密仪器能抵得上几万台彩电,一台高级光学仪器能抵得上几万架照相机,何必要在彩电和照相机方面同日本竞争呢。
因此在德国企业,发展一般产品不是其研究方向,要搞就搞世界领先水平高难度的别人一时无法研制出来的产品。
据美国《幸福》杂志报道:德国大约30% 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其价格有德国的出口商说了算。
德国KG融资体系浅析
随着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全球航运市场日益兴旺,各大航运公司千方百计扩大船队经营规模,买造船舶热情空前高涨。
与此同时,美国次债危机对全球经济影响初步显现,其潜在负面影响程度尚难估测;船台紧张、船舶价格虚高,造船成本增加;中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国内航运公司融资成本和负债压力上升。
这些风险都会对买造船舶带来较大投资和经营风险。
本文试图通过对德国KG融资体系的简要分析,探讨国内船东利用德国KG融资体系筹措资金、规避投资风险的可行性。
一、德国KG融资体系基本情况 KG是德语Kommanditgesellschaft(英文为Limited partnerships)的缩写,可以直接译为“有限合伙公司”,中文通常译为“两合公司”。
德国企业按照其信用基础大致分为两类,投入资本成立的“资合公司”和按个人信用组成的“人合公司”,“两合公司”是一种同时具备“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双重特性的公司,是德国所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两合公司由两类股东构成:一类是无限责任股东,德国《商法典》强制规定作为组织的代表人必须是(至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内负责公司经营,对外代表公司,并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是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外不得代表公司,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以自身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此数额满足后,有限责任股东即无责任。
两合公司的思想精髓就是无限责任股东融通资金、承担无限责任、负责企业经营;有限责任股东提供投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获取企业经营利润。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对管理结构的不同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从而为两合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
二、德国KG融资体系的演变 两合公司诞生于航运业,表现为一种船东和投资人之间的新式合作方式,即康孟达契约。
最初,两合公司资产规模不大,股东组合以相互熟悉并信任为基础,股东范围较小,但在20世纪却发生了根本变化。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权的一个主要表现是,企业解聘员工前需要听取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参与权是一种软性的权利,雇主可以不听。
共决权则有更为准确的内涵,相关事项的具体边界也要界定的清清楚楚。
《企业组织法》第87条,具体规定了13项企业职工委员会享有共决权的事务,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时间调整、薪酬支付、休假、工作监控设施、职业健康、福利设施、企业建议制度和班组工作原则等等。
属于共决范围内的事项,如果雇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之间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法院起诉。
劳动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5条建立、独立于普通法院(民事法院)的一套机构,有单独的《劳动法院法》调整,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端均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劳动法院由数个法庭组成,每一法庭由一名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员的职业法官和两名分别来自雇员方和雇主方的名誉法官组成。
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公司监督董事会被广泛传诵,其最初引入时在德国国内也曾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私有财产陷入了危险”。
但是现在看来,“与《企业组织法》的作用相比,监督董事会中雇员代表对于维护雇员权益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
实行共决制的企业主要是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两类公司中最基础的决策机构都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在这个层面上并没有设立员工的参与通道,员工参与共决的下一个层面——监督董事会。
德国的监督董事会或有简单译作监事会的,实际就是英美公司中的董事会。
监督董事会成员任命和考核再下一层的管理董事会或说是经理层的成员。
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也就有了与其他监督董事会成员一样的,任命和考核公司管理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的权利。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有三种类型或说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资合公司实行的“对等”模式。
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定法》,监督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要各占一半,但主席要由资方人员担任。
德国refa工作法__解释说明
德国refa工作法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工作效率与生产力的提升一直是各个企业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高效的工作流程和优化资源利用,德国refa工作法应运而生。
refa工作法是一种以科学化和系统化原则为基础的优化工作方式,其在德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德国refa工作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解释说明。
首先,在"2. 德国refa工作法介绍"一节中,我们将对该方法进行简单概述,并介绍其中的重要原则和适用领域。
接着,在"3. refa工作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节中,我们将详细讲解refa工作法所包含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工作分析与设计方法论、时间管理与生产力提升技巧以及奖励与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
在"4. refa工作法在德国企业中的成功应用案例分析"一节中,我们将通过具体行业案例研究,深入探讨refa工作法在不同领域下的成功实践,并总结其对企业的益处。
最后,在"5. 结论"一节中,我们将对refa工作法的优势与局限性进行总结,并提出对于全球企业应用的启示与建议,以及展望refa工作法未来发展的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refa工作法的解释和说明,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方法并认识到其在提升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及实践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refa工作法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场景和价值,并为全球企业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此外,本文还将探讨refa工作法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关于该方法长远影响的思考。
2. 德国refa工作法介绍2.1 简介德国的refa工作法是一种高效的工作组织和管理方法,它以优化生产力、提高效率为目标,通过精确的工作分析和时间管理技巧来实现。
这种工作方法在德国企业中被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2.2 重要原则refa工作法有几个重要的原则。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的制度安排。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关系契约,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合体,通过这样一组合约起到权力配置功能、制衡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
其目的是在公司经理、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
狭义的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规范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在广义上则涉及整个公司范围内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基于上述目的和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具备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委托代理、纵向授权,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的特征。
经济学中所谓的“公司治理”通常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二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工人的监控以及工作绩效的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历史传统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因而各国之间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每一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有所不同。
按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
外部控制模式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资本市场发达,股票的流动性好,这样使得大多数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所持公司股票,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
内部控制模式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恰好与前一种有些相反: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股东有条件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而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
所谓公司治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及其特点1: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这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相关分析。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股东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主导,股东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的方向、战略和决策进行决定性的影响。
而董事会则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对公司的战略、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这种模式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也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方面的短视行为。
2.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高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很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
同时,公司的管理、董事、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等的情况也要求公开,保证股东和投资者有相应的知情权。
这一实践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投资者间得到广泛赞誉。
三、英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公司治理重视独立性和多样性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性和多样性,董事会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经验背景,确保公司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治理内部的任何偏见和陋习。
2.公司治理注重持续发展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而受到广泛好评。
公司的管理和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进行分析和把控,以保证公司能在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
四、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监事会参与决策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监事会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和决策更加透明和合规。
但这种股东和监督机制间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决策难度增大。
2.公司治理重视员工权益德国公司注重员工权益,将员工视为公司利益的关键组成部分。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公司所有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员工在公司的决策制定中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典型案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典型案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方面: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控机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劳工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聘任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并拥有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和评价监督权。
此外监事会还领导、监察日常的各项公司经营业务,核查公司的资金和商事账簿。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近似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的经理班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两个法律地位平行的机关,即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决定并修改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日本公司的融资主要依靠大银行,关系紧密的公司通过长期持股和派送监管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经营与治理,经理人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
在劳资方面,强调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独特的激励制度对经营者和员工都有稳定长效的鼓励作用。
总的来说,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各有特点,其典型案例也能够为公司治理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楷模德意志银行公司治理案例分析PPT课件
股权过于集中 内部人控制严重 中小股东、债权人权益的不到合理保护 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 没有充分认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第9页/共11页
第10页/共11页
感谢您的观看!
第11页/共11页
第5页/共11页
德意志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 股权结构与 股票表现
• 股东权利
股东
• 客户满意
顾客
• 现代化的统一领导 • 加强薪酬体系 • 多元化
员工
社会
• 承担社会 责任
第6页/共11页
德意志银行的薪酬激励
固定报酬
薪 酬 结 构
可变报酬
现金红利 中期激励 长期激励
第7页/共11页
股权单位 股票期权 合伙人增值权
优点
与股东的良好关系 双层董事会之间的有效合作 与绩效相关的报酬体系 公司报告的透明度
缺点
监管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之间过于 密切的联系对监管董事会的集中权 利行使有负面影响
监管董事会的议程和会议文件是由 管理董事会准备的,因此后者可以 借此影响监管董事会的工作。
对公司高层主管的监督不够,造成 对公司声誉的严重影响
德意志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准则
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规定
报告的审计
年/季度报告 的发布时间
报告的内容
股权的变化
风险控制
第8页/共11页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德国
中国
优 点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
公司治理原则的目标立足点高
与股东的良好关系
双层董事会之间的有效合作
与报酬
模式
机构主导型 的德日公司
治理模式
家族治理模式
其他(如:转 轨经济国家的 公司治理)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仲继银原创 | 2013-02-19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与选举英美国家都只有工会而没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制度,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并存则有100多年的历史传统了。
现行规制德国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法律是1972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组织法》。
企业职工委员会四年一届,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决定。
2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1人组成;21人到50人的企业,由3人组成;51人到100人的企业,由5人组成;101人到200人的企业,由7人组成。
以此类推,企业雇佣人数越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人数就要越多。
员工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匿名、直接和自由的方式进行。
年满18岁,在该企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以成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
根据《企业组织法》规定,大约占雇员3%的企业高级职员要完全排除在外。
为了避免职责冲突,一些职位不太高的管理层人员,实际也很少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竞选。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时间、经费、信息、专业和独立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限度内,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成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脱产而不减薪酬。
大企业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脱产,并且企业越大,可以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就越多。
201人到500人的企业至少要有1名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是完全脱产的。
5,0 01人到6,000人的企业,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以达到8人。
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属于荣誉,不能拿报酬,但是需要经费。
对此,《企业组织法》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雇主要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接待提供房间,以及文件柜、讲台、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等。
企业职工委员会认为按照合理标准所必需的财务开支,要由雇主给予补贴和报销,包括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会议所花车费等等。
雇主必须向企业职工委员会及时而全面地通报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要根据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数据,不得以企业秘密或商业机密为由拒绝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资料要求。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概述.概述.pptx
管理 委员会
对超过股本一半的 损失,过度负责等 承担具体责任
7
成员由监事会任 命,人齐最长5年, 可以连任
如属玩忽职守造成 的损失,应于赔偿
精品文档
2.2股东大会
依据法律、 公司章程或管 理委员会的要 求进行决策
投票权决定于 股票的名义资 本额
股东 大会
决策依据简单 多数原则;法律 或公司章程可以 要求绝对多数或 其他原则
选举10名
员 员工代理 工
主席根据三分之二多数原 则或股东代表多数原则选 出;投票对等时主席有
决定有投票权; 下设委员会
提供 报告
为了公司利 益共同协作
经营公司; 制定战略; 分配资源; 风险管理;
6
精品文档
2.1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的治理 代表负责管理工作
负责报告公司的 发展战略、盈利、 重大决策等
管委会的任命、报酬由监事会决定,任 期通常为5年,可以连任有两层含义:
1
管委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
2
者” 的利益,例如雇员、企业贷款者、
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
13
精品文档
4.股权结构
年份
银行
保险 公司
投资 公司
非金 融企
业
公共 部门
家庭
外国 投资
者
1984 7.6 3.1 1990 9.4 3.2 1996 9.5 5.6
委会业绩的评估等。
Text
监T事ex会t
Text
12
监事会主席是监 事会的核心,他 在监事会中拥有 决定性投票权 (tie-breaking vote)。监事会主 席与管理委员会 主席及其成员, 以及外部审计单 位联系密切,因 而相对于其他成 员具有信息优势, 也有实际的影响 力。
中德企业管理模式的比较.精讲
中德公司管理模式比较一、制度比较1、德国股份公司的“资合性”与中国股份公司的“人合性”股份公司出生于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充足表现了资本主义制度所倡议的“自由、同等、仁爱”的精神。
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有一个明显特色即“资合性”,德国股份公司也不例外。
因为推行一股一票制,股东的决议权完整取决于其投资份额的多少,与其社会地位、头衔或许资历等均没关系。
但中国脱胎于等级威严、重申家族血缘关系的农业宗法社会,“权益来自资历、关系和社会地位”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色。
因此中国的股份公司拥有一种“人合性”,即决议权常常集中在那些拥有相当资历、必定社会关系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手中。
德国已经达成了工业化,德国公司在工业化过程中已经塑造出合作精神。
中国数千年处于以宗族为导向的农业社会之中,中国的工业化进度刚才起步。
因为传统的宗族、家庭思想在中国人身上打下了极深的烙印,大部分中国人还不习惯水平协调,对中国人来说责任仅限制于小集体中。
由此宗派、集体利益在中国公司中常常获得突出和保护。
德国公司所表现的合作精神与中国公司所保护的宗派利益也形成鲜亮的对照。
德国是典型的法治国家,而中国是典型的人治国家,因为不一样的社会制度背景,德国股份公司和中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运转方式也不相同。
德国股份公司依据标准图式运转,即按德国股份公司法运作。
中国股份公司则不完整依据标准图式运转,只管中国也有股份公司法,可是在更大程度上遇到公司领导人的个性、气质、领导风格及非正式集体、非正式规则等因素的影响。
股份制出生并成功运转于西方文化之中,与典型的东方文化——中国文化的交融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
2、法人治理构造运转体制的差异从产权界定上来看,在德国个人产权界定清楚,责任明确;在中国当前国有财富仍占所有社会财富的 50%以上,政府是私有产权最大的集体肩负者。
两国公司在相同的内部人系统背景下,法人治理构造运转体制却不相同。
简述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简述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权制衡: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分权制衡,避免权力集中。
德国公司采用的是两层公司治理结构,即由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层次组成。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这种分权的设计可以有效地避免董事会滥用权力,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作: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如股东、工会和员工代表等,他们在公司治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制衡。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董事会也需要向监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审查。
3. 股东权益保护: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股东权益保护。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权参与决策,享有收益分配权和资产分配权等。
此外,德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之间的协作与竞争关系,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4.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除了股东之外,德国公司还注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如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
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制定过程,代表员工利益,保护员工权益。
这种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机制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
5. 长期经营导向: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长期经营导向。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利益作出决策,而不仅仅关注短期利益。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长期发展的眼光,制定和实施长期战略规划,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总的来说,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分权制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作、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长期经营导向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在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长期发展和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同时,这种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决策效率相对较低、决策过程相对较长等。
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
Thank you!
/p9973958570474.html /view/92d392713 1b765ce050814cf.html /roll/20060324/ 11182445183.shtml 课本p359-364
基于法人间相互持股 1、违反股份公司原则 2、引发公司支配权的不公正占有 3、股东大会“空壳化”
2020/3/6
缺陷,变化趋势?
强调股东利益 公司负债率下降,弱化 银行对企业的监控 法人交叉持股比例下降
2020/3/6
德国西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德国公司有鲜明的特 点,即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之外还 设有监事会,从而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 和监督权的分离。 德国西门子公司是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电子 电气公司,也是世界十大电子公司之一。
德国模式特点
★董事会与监事会分立 ★企业与银行共同治理 ★公司之间交叉持股
股东大会
监事会
决策+监督
执行董事会
执行
2020/3/6
德国模式的有效性
基于法人持股 1、充分发挥银行的监控作用 2、公司长远发展得到较好的保证(银 行的长期投资;法人间相互持股) 3、交易效率比较高
2020/3/6
德国模式的缺陷
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学》(第二版),李维安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讲目录:
★公司治理简介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案例:西门子公司治理结构
2020/3/6
公司治理简介
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最初从国外引进,国内有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治理机制、 企业督导、公司治理等几种译法。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组 织结构形式。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一)主要特点。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
它既保障私人企业和私人财产的自由,又要使这些权利的实行给公众带来好处。
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的原则是国家要尽可能少干预而只给予必要的干预。
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起调节作用,并为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
所以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国家有所调节的市场经济,以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
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
所以德国的社会市场经腿以市场为基础的。
在德国,国家基本上不规定工资与物价,也不规定具体的生产指标。
这些基本上都是靠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决定的。
但是德国农产品的价格不是通肺场形成的,而是由欧洲共同市场规定的,为此,政府每年要补贴几十亿马克;德国铁路和邮电的价格也是由联邦政府规定的,发生亏损时由联邦政府补贴。
由于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
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卡特尔局(实际上是反卡特尔局),禁止企业与企业就生产、价格、销售、市场分割达成垄断协定,禁止妨碍或破坏市场的企业兼并,禁止垄断对外贸易,禁止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组织或集团;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参加竞争;保证企业有生产自由、经营自由、投资自由、雇工自由和劳资谈判自由。
企业间兼并或合作协议,凡有利于竞争的都可以进行,但必须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违反者将受重罚。
此外,德国还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严惩假广告、缺斤少两、假冒商标、以次充好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其他有关法律还有:《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折扣法》、《附赠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在德设立公司之型态计有:
有限公司(GmbH)
股份有限公司(AG)
两合公司(KG)
无限公司(OHG)
股份两合公司(KGaA)
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KG)
其中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且采用最普遍之法人形式为有限公司GmbH。
德国成立企业种类德国企业分两大类。
一类是“个体企业”,另一类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种:(一)人合公司。
分为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缩写为OHG);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缩写为GBR);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缩写为KG);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二)资合公司。
分为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缩写为GmbH)、单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 KG)、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三)注册合作社和其它形式。
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G))是7人以上组成,以集体力量来进行较大规模经营的公司形式。
德国法律中还有其它一些形式,如“海运公司”(Reederei)、“相互保险联合会”(Versicherungsverein auf Gegenseitigkeit)等,但用得很少。
另外一些形式,比如“自有企业”(Eigenbetrieb)、“受命企业”(Regiebetrieb)等,则是德国本身的公共企业(国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没有多大关系。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在德国的中餐馆、旅馆、小商店绝大部分都是个体企业);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德国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自由,独立从事某一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或区的工商局登记。
如果企业在年销售额和商务往来方面还必须要设立诸如财务帐目时,就仍然是小经营企业。
在商业往来中,小经营企业可以只使用业主的全名,此外还可以注明商业目的,但是不能给人以公司的印象。
作为小经营企业不允许使用一个公司或类似公司的名称。
合伙企业
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由全体合伙人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并登记姓名、职业、住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营业日期等事项。
普通商事合伙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责任都不受限制,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普通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的法人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金钱、信用、技术和劳务),及每个人在商事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都可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以与其他商事企业业主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隐名合伙人对其他商事企业主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利润,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分担损失。
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出资,其不是出名合伙人财产的共有人,也不从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一份。
隐名合伙人一般除了享有对资产负债表查阅和审核的权利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不施加影响,隐名合伙人对出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
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说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在登记之前,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同意有限合伙开始营业,否则,对于那些事先未告知其有限责任身份的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名称不得列入企业商号名称。
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还用于投资项目。
开名公司
开名合伙(OHG),中文称无限公司。
开名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东共同经营,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开名公司是以合资者间的密切关系为基础的,除了公司的出资外,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建立在股东本人身份上。
开名公司与普通商事合伙有相似之处。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
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每一股东的股份,根据他所认缴的基本出资的数额确定。
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股本总额,以及各股东持股的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商事登记,一经登记即开始作为法人而存在。
在进行商事登记前代表未来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人,对第三人负有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证,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
如果由全权代表代为签字,则全权代表权经过公证认证。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
资额。
公司必须设有一名或数名管理董事,可以任命股东或其他人员为管理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于少数人持股,在中小型企业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采用,甚至被一些大型企业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AG),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大型企业通常组织为股份公司(AG),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而由少数人(如家庭成员)持有股份。
股份两合公司
凡股份两合公司(KGaA),至少需要有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则仅以公司资本分摊给各股东的数目而进行出资。
私人持股的公司可以采用股份两合公司。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除了股东以外,还有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