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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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 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4、比 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 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刑事责任年龄
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
隽不疑回答说:“诸君为什么要怕卫太子!春秋时代卫 灵公太子蒯聩违抗父命出逃,后来回国时他的弟弟新国君 蒯辄拒而不纳,但是这一作法得到了《春秋》经义的肯定 。卫太子刘据得罪了先帝,没有当时受死而逃亡,现在自 己出首,这已经是犯罪行为。于是把那个人送进了监狱。
二、刑罚制度
1、汉初刑制的变化
汉代出现了“殊死”这一新的刑名,为秦代所无。“殊 死”就是斩首。
汉代的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徒刑,并且有了明确的刑期。 髡钳城旦舂 ——五年 ;完城旦舂——四年;鬼薪、白粲— —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三个月至一年 。
“女徒顾山”——对已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 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是一种减死 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汉文帝
汉景帝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直接诱因——缇萦救父
根本原因——为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的稳定
文帝废除肉刑的方案
景帝废Hale Waihona Puke Baidu刑方案
髡刑 ——完为城旦舂
《箠令》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 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 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 ,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②非议诏书毁先帝:即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 先帝,依律从重处罚。
③怨望诽谤政治:该罪是一种言论犯罪,指因怨恨而诽谤朝 政。
④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⑤废格诏书:不贯彻执行天子的命令视为犯了“废格”罪。 汉代的“废格”要判弃市。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指非亲生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关于财产继 承,汉代一般采取诸子均分制。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景帝中 元六年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 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复曰廷尉。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①阿党与附益:“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②事国人过律:指诸侯王役使封国吏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犯者免为庶人。
③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冒充嫡子而继承爵位,犯者免为庶 人。
④僭越:根据汉代的礼仪制度,诸侯百官在器物、乘舆、服 饰方面均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可“逾制”。如有“逾制 ”,即构成僭越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九章律》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 上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 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 九篇,故称《九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 一部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的专门法律 。
黥刑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斩右趾 ——弃市 ——————————斩右趾
意义: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这一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 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 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 本章重点 •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
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法原则;汉代的司法制度 • 本章难点 •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 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伸冤,这叫“诣阙 上书”。
2、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书复审
汉律规定 ,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 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案件称为“覆案”或 “覆治”、“覆考”。两汉时期乞鞠以三个月为限。
西汉中期以后,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先后改称大司徒、 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
九卿:太常、光禄勋、大鸿胪、大司农、卫尉、太仆、 廷尉、宗正、少府。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 一是由官府的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 日的“公诉”。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 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 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如果一人犯数罪,只免其 “自告”之罪,其余为自告的罪,仍依律科刑。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 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 官僚的特权。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诏规定,郎中 (皇帝的侍卫官)犯耐以上罪须上请,从此确立了上请制 度。其后,上请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官吏。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四、婚姻家庭 1、婚姻法
强制实行早婚。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 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五倍的算赋(算赋是对 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2、家庭法
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 罪,以维护父权。 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 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夫权,还创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 五、继承法
二、法律形式
1、律
杜预曾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 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具有 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它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是一种非常灵 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高于“律”。杜周说: “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女徒雇山归家。”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容隐行 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论语》记载:叶公语孔 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 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 在其中矣。”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行为能力的确定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景帝二年( 公元前155年)冬十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颁布了限田令: 有商人户籍的买卖人及其家属,都不得用个人名义占有土 地,以有利于农民;敢违犯此令者,没入其土地和奴仆。
宣帝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进一步阐述: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更加强调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心”、“志”定罪。
“春秋决狱”一典型判例:成方遂假冒太子案
西汉昭帝始元五年(82BC)正月,有一男子黄衣黄帽 ,乘黄犊车来到长安未央宫北阙,自称是武帝卫皇后所生 的太子刘据。主管章奏的公车官上报朝廷,昭帝使三公、 九卿、将军、中二千石等高级官员共同前往辨认。长安城 内吏民围观者数万人,右将军领兵在阙下守卫,以防止动 乱。公卿大臣到现场者没有人敢于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后 到,叱令跟随的官吏将黄衣男子收缚。有人对他说:“这 个人是不是卫太子刘据还不知道,暂且等一等吧。”
⑤出界: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或主守官吏擅自越 出其管辖地地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 重者处以死刑。
⑥漏泄省中语:省中,即宫禁之地。漏泄省中语指泄漏朝廷 中所讨论的事情。凡此罪者,最重可处以死刑。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①欺谩、诋欺、诬罔:欺谩是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 为,犯此罪者,一般处劳役刑或免官。诋欺是对皇帝的毁 辱行为,犯此罪者,一般被处死刑。诬罔指对皇帝有诬蔑 和欺骗的行为,犯者处死刑。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 治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 刑。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 的剥削。
5、执行
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 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 的渗透。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 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如“春秋之义,君亲无将 ,将而诛之。”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 ,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董仲舒在《 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
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 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8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 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
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 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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