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协会名称:**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该协会的性质:行业性,由社会五老及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及育龄夫妇和积极分子组成。
第三条该协会的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该协会接受地区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该协会住址:**县计划生育局办公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该协会的任务:
1、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避孕节育、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帮助育龄群众提高科技水平和致富技能。
2、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3、为育龄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帮助独生子女户、二女结
扎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4、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5、协助政府搞好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
以及要求罢免或撤职、违法的协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6、有介绍新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章程,执行决议、承担工作任务的义务;
2、有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义务;
3、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的义务;
5、有帮助群众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的义务;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由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计划生育协会表彰,以及对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执行计划生育协会决议,承担计划生育协会有关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反该协会章程,由理事会提出批评、劝其退会或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本级协会对下级协会进行指导,下级协会接受上级协会的指导,并承担上级协会安排的任务。
第十九条协会组织建到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的主管部门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章县级组织
第二十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是可提前和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3、选举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4、讨论并决定县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协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县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在单位的协会提出补选人选,报县计生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该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该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该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该协会签署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该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理该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协会的工作;
3、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工人、老农民等热心计划生育的人士为骨干。
第三十一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正协会章程;
3、选举该协会的理事会;
4、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缺额时,由缺额理事单位的协会提出补选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下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推选会长、秘书长,由会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具体执行。
乡镇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村(居委会)理事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2、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活动,帮助独生子女户、二
女结扎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4、协助搞好农民的人口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事业;
5、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倾听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实行会员联系户的制度,使各项活动深入、活跃、扎实,扎根于群众之中。
第七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资助、个人或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